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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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歌謠風俗,或正或偏;其或山林枯槁,專門名家,薄技偏長,稗官脞說;其隐顯出沒,大抵非一時徵求所能彙集,亦非一時讨論所能精詳;凡若此者,并當於平日責成州縣學校師儒講習,考求是正,著為錄籍,略如人戶之有版圖。

    載筆之士,果能發明道要,自緻不朽,願讬於官者聽之。

    如是,則書掌於官,不緻散逸,其便一也。

    事有稽檢,則奇邪不衷之說,淫诐邪蕩之詞,無由伏匿,以幹禁例,其便二也。

    求書之時,按籍而稽,無勞搜訪,其便三也。

    中書不足,稽之外府;外書訛誤,正以中書;交互為功,同文稱盛,其便四也。

    此為治書之要,當議於求書之前者也。

    (書掌於官,私門無許自匿著述,最為合古。

    然數千年無行之者,一旦為之,亦自不易。

    學官難得通人,館閣校雠未必盡是,向、歆一流,不得其人,則窒礙難行,甚或漸啟挾持訛詐、騷擾多事之漸,則不但無益而有損矣。

    然法固待人而行,不可因一時難行,而不存其說也。

    ) ──右七之一 校書宜廣儲副本。

    劉向校雠中秘,有所謂中書,有所謂外書,有所謂太常書,有所謂太史書,有所謂臣向書,臣某書。

    夫中書與太常太史,則官守之書不一本也。

    外書與臣向臣某,則家藏之書不一本也。

    夫博求諸本,乃得雠正一書,則副本固将廣儲,以待質也。

    夫太常領博士,今之國子監也。

    太史掌圖籍,今之翰林院也。

    凡官書不特中秘之謂也。

     ──右七之二 古者校雠書,終身守官,父子傳業,故能讨論精詳,有功墳典。

    而其校雠之法,則心領神會,無可傳也。

    近代校書,不立專官,衆手為之,限以程課,畫以部次,蓋亦勢之不得已也。

    校書者,既非專門之官,又非一人之力,則校雠之法,不可不立也。

    竊以典籍浩繁,聞見有限,在博雅者,且不能悉究無遺,況其下乎?以謂校雠之先,宜盡取四庫之藏,中外之籍,擇其中之人名地号,官階書目,凡一切有名可治,有數可稽者,略仿《佩文韻府》之例,悉編為韻,乃於本韻之下,注明原書出處及先後篇第,自一見再見以至數千百,皆詳注之,藏之館中,以為群書之總類。

    至校書之時,遇有疑似之處,即名而求其編韻,因韻而檢其本書,參互錯綜,即可得其至是。

    此則淵博之儒,窮畢生年力,而不可究殚者,今即中才校勘,而坐收於幾席之間,非校雠之良法欤? ──右七之三 古人校雠,於書有訛誤,更定其文者,必注原文於其下:其兩說可通者,亦兩存其說;删去篇次者,亦必存其阙目,所以備後人之采擇,而未敢自以謂必是也。

    班固并省劉歆《七略》,遂使著錄互見之法,不傳於後世;然亦幸而尚注并省之說於本文之下,故今猶得從而考正也。

    向使自用其例,而不顧劉氏之原文,今日雖欲複劉歆之舊法,不可得矣。

     ──右七之四 《七略》以兵書、方技、數術為三部,列於諸子之外者,諸子立言以明道,兵書、方技、數術皆守法以傳藝,虛理實事,義不同科故也。

    至四部而皆列子類矣。

    南宋鄭寅《七錄》,猶以藝、方技為三門,蓋亦《七略》之遺法。

    然列其書於子部可也;校書之人,則不可與諸子同業也。

    必取專門名家,亦如太史君鹹校數術,侍醫李柱國校方技,步兵校尉任宏校兵書之例,乃可無弊。

    否則文學之士,但求之於文字語言,而術業之誤,或且因而受其累矣。

     ──右七之五 著錄殘逸第八 凡著錄之書,有當時遺漏失載者,有著錄殘逸不全者。

    《漢書藝文志》注,卷次部目,與本志不符;顔師古已雲“歲月久遠,無由詳知”矣。

    今觀蕭何律令、叔孫朝儀、張霸《尚書》、尹更始《春秋》之類,皆顯著紀傳,而本志不收。

    此非當時之遺漏,必其本志有殘逸不全者矣。

    《舊唐書經籍志》集部内,無韓愈、柳宗元、李翺、孫樵之文,又無杜甫、李白、王維、白居易之詩,此亦非當時之遺漏,必其本志有殘逸不全者矣。

    校雠家所當曆稽載籍,補於藝文之略者也。

     藏書第九 孔子欲藏書周室,子路以謂周室之守藏史老聃,可以與謀,說雖出於《莊子》,然藏書之法,古有之矣。

    太史公抽石室金匮之書,成百三十篇,則謂“藏之名山,副在京師。

    ”然則書之有藏,自古已然,不特佛老二家,有所謂道藏、佛藏已也。

    鄭樵以謂性命之書,往往出於道藏,小說之書,往往出於釋藏。

    夫儒書散失,至於學者已久失其傳,而反能得之二氏者,以二氏有藏,以為之永久也。

    夫道藏必於洞天,而佛藏必於叢刹;然則尼山、泗水之間,有謀禹穴藏書之舊典者,抑亦可以補中秘之所不逮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