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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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古諸侯祭五世,其次比古大夫祭三世,則可也;若又其次,比古命士,降祭二世,則奪人孝思追遠之情,行之于外,深駭群聽,殆失先王緣情制禮之意。
請自執政官以上,自高祖而下祭親廟四,餘通祭三世,庶幾有尊統流澤之差。
』内出手诏曰:『禮有等差,以别貴賤,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也。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止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等差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祭五世,不為過矣。
且先王制禮,以齊有萬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跂以及焉。
今恐奪人之思,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一、《政和五禮新儀》:大觀四年三月内降指揮:『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澤及祖先,最為榮遇。
其追贈官爵雖是寵以虛名,緣直下子孫皆得用蔭,及本戶差科、輸納之類,便為官戶。
故所贈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孫愈衆,不特虛名而已。
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簽書樞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禮,并封贈三代;節度使雖封三代,遇大禮方許封贈,尚不在初除封贈之例。
其次,官雖至東宮三師,階雖至特進,職雖至大觀文,亦止封二代。
有以知祖宗以來重惜名器之意。
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稱呼。
』本局劄子:『臣等看詳,家祭之禮,子孫所以緻孝也,其世數之遠近,必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
封贈之制,朝廷所以廣恩也,其世數之遠近,亦以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是以或贈三代,或贈二代,或贈一代。
蓋朝廷之典,以義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
故遠近雖不同,乃所以為稱也。
今來家廟所祭世數儀注,已遵依禦筆修定,其封贈自合依司封定格施行。
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稱呼。
臣等檢詳,《爾雅》曰:父為考,父之考為王父,王父之考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為高祖王父。
至四世而止。
按《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則所謂太祖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
《祭法》:諸侯立五廟,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顯考、曰祖考。
則祖考亦(由)[猶]《王制》所謂太祖,不必五世者也。
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稱五世祖,庶于禮經無誤。
更乞斷自聖學。
』大觀四年四月初八日禦筆依所奏。
一、《政和五禮新儀》廟制:文臣兩制、武臣正任以上祭于廟,餘祭于寝。
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如狹隘,聽于私第之側;力所不及,仍許随宜立廟。
間數視所祭世數,寝間數不得踰廟,事二世而寝用三門者聽。
兄弟同居則合飨,異居則分祭。
其廟飨世數、疏數之節,同居則視其貴者,異居則各視其品。
若父祖先立廟,後世子孫官卑者,亦聽廟飨,其世數之差各視其品。
一、祭器。
《通典》:唐三品以上特飨其廟,前一日設祭器之數:每室尊二、簠二、簋二、瓶二、铏二、俎二。
笾、豆,一品、二品各十,三品八,四品、五品各六。
六品以下,簠、簋、瓶、铏、俎各一,笾、豆各二。
掌事者以尊入,設前楹下,各于室(戶)[屍]六品以下無廟者不言室(戶)[屍]之東北面,(面)[西]上,皆加勺、幂。
首座爵一,餘座皆爵四,置于坫。
四品、五品、六品以下皆置于尊下,加勺、幂。
《國朝會要》:政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禮制局言:『竊考太廟陳列祭器,每室笾、豆十有二,簠、簋各二。
原于有唐開寶之制,因陋至今,未足以副聖上緻孝宗廟之意。
乞盡循周制,笾、豆各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如是,則五廟、三廟所用之器,其等降之數可得而議也。
』從之。
先是诏造祭器頒賜宰執,禮制局制造所乞降祭器名數,故有是議。
政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禮制局言:『近奉诏讨論臣僚家廟所用祭器,稽之典禮,參定其制:正一品每笾、豆各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壺罍、铏鼎、俎、篚各二,尊、罍加勺、幂各一,爵一。
諸室共享胙俎一、罍洗一。
從一品笾、豆、簠、簋降殺以兩,正二品笾、豆各八,簠、簋各二,其餘皆如正一品之數。
』诏禮制局制造所制造,取旨給賜。
時太師蔡京、太宰鄭居中、知樞密院事鄧洵武、門下侍郎餘深、中書侍郎侯蒙、尚書左丞薛昂、尚書右丞白時中、權領樞密院事童貫,并以次給賜。
紹興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給事中段拂劄子奏:臣聞記禮者曰,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凡家造祭器為先,蓋祭以事神,器以藏禮。
奉祀宗廟,足以隆孝飨;寵錫勳勞,足以昭慶澤。
武王有宗彜之班,孔子有簿正之說,宜緻嚴而不可後也。
國家(立)[自]靖康以來,郊禋廟飨,器用之設,因循未備。
竊考《政和會要》,禮制局建言,太廟陳列祭器,尚襲有唐制度之陋,乞盡循周制,然後議五廟、三廟祭器名數。
恭惟陛下欽崇祀事,垂意典章,凝土範金,制作高古。
稽考博通于載籍,覽定悉自于宸衷,觀時會通,庶事備矣。
當及此時,厘正郊廟祭器之數,次及臣僚家廟給賜,并依政和六年已行舊制,庶幾多寡适宜,有所依據。
伏望聖慈,更付禮官詳加讨論。
诏依。
禮部、太常寺今讨論:謹按《周禮》,朝事饋食,加笾、豆各八,羞笾、豆各二,其數各二十有六。
《禮記》: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
《詩》陳饋入簋,古制甚明。
徽宗皇帝诏書已有明文。
今讨論,合依政和六年厘正郊廟禮器之數,于天地、宗廟每神位前用笾、豆各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次及(神)[臣]僚家廟給賜,并依已行舊制,委得允當。
乞下禮器局照會增造。
』诏依《三禮圖》并《紹興制造禮器圖》制度,仍诏令禮官參酌典禮,指定臣合立家廟世數,及給賜合用祭器制度、名數,申尚書省。
』」其豆、笾等器尺寸制度并見禮器下。
既而七年十月二日,宰執進呈:「韓世忠家廟祭器事,緣曾經中書舍人陳骙奏,于禮難行。
」上問:「本朝群臣家廟制度如何賜器始于何時」趙雄等奏:「仁宗朝雖因赦書,許群臣立廟,然未暇行。
其後唯文彥博曾酌唐制為之,未嘗賜器。
至政和間,始命禮制局範銅為祭器,賜宰臣蔡京等。
紹興以後,又用政和例賜秦桧。
其後張俊、楊存中、吳璘輩皆援桧例以請。
」上曰:「漢唐而下,既未有賜祭器者,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宜更令禮官讨論曆代及本朝制度以聞。
」 八年十月十二日,中書舍人崔敦詩言:「已降指揮,韓世忠家廟祭器斷自宸衷,故用竹木,省去雕文。
然一開其端,攀援必繼。
須宜詳講,必傅古義,方協今宜。
謹按禮,賜圭瓒然後為鬯。
蓋諸侯嗣位,祭祀不敢專,必待命于天子,又必賜以圭瓒者,凡以祭祀交神,惟灌為重,舉其重者賜之,則餘得自用,初不盡賜之也。
臣謂銅為祭器,可以傳遠,今不用銅,以竹木為之,壞而不易,則墜上之賜;易而自造,則棄君之命。
欲略仿古制,今來特賜韓世忠家祭器,止令有司精緻制造爵、勺各一給賜本家,餘令禮官定合用禮式,畫圖成冊,給付本家,聽其自造,并用竹木。
」從之。
《中興禮書》:八年九月二十 九日,敷文閣學士、提舉佑神觀韓彥直劄子奏:「先臣世忠起自微遠,際遇聖時,仰蒙陛下隆天厚地之德,追封賜谥,親灑宸翰,冠于碑首。
生死俱榮,臣舉族捐麋,未足圖報萬分之一。
淳熙五年,伏蒙聖恩,特賜先臣世忠家廟祭器,并依楊存中體例。
伏緣家廟畢工已久,所有祭器未蒙給降,欲望睿慈特降指揮施行。
」诏令禮官遵依已降指揮,參酌指定聞奏。
太常寺言:「竊詳諸侯大夫許立廟,雖載于禮經,行于後世,而給賜群臣家廟祭器,并不詳見。
唐《通典》載:三品以上時飨其廟,前一日設祭器。
不言所以賜臣下制度。
本朝慶曆元年南郊赦書,許文武臣僚創立家廟。
當時唯有文彥博乞于河南府創營私廟,雖從其請,皆不着給賜祭器之文。
至政和六年,始诏讨論臣僚家廟所用祭器,參定其制,遂诏禮制局制造所制造,取旨給賜。
時蔡京、鄭居中、鄧洵武、餘深、侯蒙、薛昂、白時中、童貫并以次給賜。
請自執政官以上,自高祖而下祭親廟四,餘通祭三世,庶幾有尊統流澤之差。
』内出手诏曰:『禮有等差,以别貴賤,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也。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止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等差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祭五世,不為過矣。
且先王制禮,以齊有萬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跂以及焉。
今恐奪人之思,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一、《政和五禮新儀》:大觀四年三月内降指揮:『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澤及祖先,最為榮遇。
其追贈官爵雖是寵以虛名,緣直下子孫皆得用蔭,及本戶差科、輸納之類,便為官戶。
故所贈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孫愈衆,不特虛名而已。
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簽書樞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禮,并封贈三代;節度使雖封三代,遇大禮方許封贈,尚不在初除封贈之例。
其次,官雖至東宮三師,階雖至特進,職雖至大觀文,亦止封二代。
有以知祖宗以來重惜名器之意。
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稱呼。
』本局劄子:『臣等看詳,家祭之禮,子孫所以緻孝也,其世數之遠近,必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
封贈之制,朝廷所以廣恩也,其世數之遠近,亦以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是以或贈三代,或贈二代,或贈一代。
蓋朝廷之典,以義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
故遠近雖不同,乃所以為稱也。
今來家廟所祭世數儀注,已遵依禦筆修定,其封贈自合依司封定格施行。
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稱呼。
臣等檢詳,《爾雅》曰:父為考,父之考為王父,王父之考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為高祖王父。
至四世而止。
按《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則所謂太祖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
《祭法》:諸侯立五廟,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顯考、曰祖考。
則祖考亦(由)[猶]《王制》所謂太祖,不必五世者也。
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稱五世祖,庶于禮經無誤。
更乞斷自聖學。
』大觀四年四月初八日禦筆依所奏。
一、《政和五禮新儀》廟制:文臣兩制、武臣正任以上祭于廟,餘祭于寝。
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如狹隘,聽于私第之側;力所不及,仍許随宜立廟。
間數視所祭世數,寝間數不得踰廟,事二世而寝用三門者聽。
兄弟同居則合飨,異居則分祭。
其廟飨世數、疏數之節,同居則視其貴者,異居則各視其品。
若父祖先立廟,後世子孫官卑者,亦聽廟飨,其世數之差各視其品。
一、祭器。
《通典》:唐三品以上特飨其廟,前一日設祭器之數:每室尊二、簠二、簋二、瓶二、铏二、俎二。
笾、豆,一品、二品各十,三品八,四品、五品各六。
六品以下,簠、簋、瓶、铏、俎各一,笾、豆各二。
掌事者以尊入,設前楹下,各于室(戶)[屍]六品以下無廟者不言室(戶)[屍]之東北面,(面)[西]上,皆加勺、幂。
首座爵一,餘座皆爵四,置于坫。
四品、五品、六品以下皆置于尊下,加勺、幂。
《國朝會要》:政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禮制局言:『竊考太廟陳列祭器,每室笾、豆十有二,簠、簋各二。
原于有唐開寶之制,因陋至今,未足以副聖上緻孝宗廟之意。
乞盡循周制,笾、豆各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如是,則五廟、三廟所用之器,其等降之數可得而議也。
』從之。
先是诏造祭器頒賜宰執,禮制局制造所乞降祭器名數,故有是議。
政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禮制局言:『近奉诏讨論臣僚家廟所用祭器,稽之典禮,參定其制:正一品每笾、豆各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壺罍、铏鼎、俎、篚各二,尊、罍加勺、幂各一,爵一。
諸室共享胙俎一、罍洗一。
從一品笾、豆、簠、簋降殺以兩,正二品笾、豆各八,簠、簋各二,其餘皆如正一品之數。
』诏禮制局制造所制造,取旨給賜。
時太師蔡京、太宰鄭居中、知樞密院事鄧洵武、門下侍郎餘深、中書侍郎侯蒙、尚書左丞薛昂、尚書右丞白時中、權領樞密院事童貫,并以次給賜。
紹興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禮部、太常寺言:『給事中段拂劄子奏:臣聞記禮者曰,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凡家造祭器為先,蓋祭以事神,器以藏禮。
奉祀宗廟,足以隆孝飨;寵錫勳勞,足以昭慶澤。
武王有宗彜之班,孔子有簿正之說,宜緻嚴而不可後也。
國家(立)[自]靖康以來,郊禋廟飨,器用之設,因循未備。
竊考《政和會要》,禮制局建言,太廟陳列祭器,尚襲有唐制度之陋,乞盡循周制,然後議五廟、三廟祭器名數。
恭惟陛下欽崇祀事,垂意典章,凝土範金,制作高古。
稽考博通于載籍,覽定悉自于宸衷,觀時會通,庶事備矣。
當及此時,厘正郊廟祭器之數,次及臣僚家廟給賜,并依政和六年已行舊制,庶幾多寡适宜,有所依據。
伏望聖慈,更付禮官詳加讨論。
诏依。
禮部、太常寺今讨論:謹按《周禮》,朝事饋食,加笾、豆各八,羞笾、豆各二,其數各二十有六。
《禮記》: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
《詩》陳饋入簋,古制甚明。
徽宗皇帝诏書已有明文。
今讨論,合依政和六年厘正郊廟禮器之數,于天地、宗廟每神位前用笾、豆各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次及(神)[臣]僚家廟給賜,并依已行舊制,委得允當。
乞下禮器局照會增造。
』诏依《三禮圖》并《紹興制造禮器圖》制度,仍诏令禮官參酌典禮,指定臣合立家廟世數,及給賜合用祭器制度、名數,申尚書省。
』」其豆、笾等器尺寸制度并見禮器下。
既而七年十月二日,宰執進呈:「韓世忠家廟祭器事,緣曾經中書舍人陳骙奏,于禮難行。
」上問:「本朝群臣家廟制度如何賜器始于何時」趙雄等奏:「仁宗朝雖因赦書,許群臣立廟,然未暇行。
其後唯文彥博曾酌唐制為之,未嘗賜器。
至政和間,始命禮制局範銅為祭器,賜宰臣蔡京等。
紹興以後,又用政和例賜秦桧。
其後張俊、楊存中、吳璘輩皆援桧例以請。
」上曰:「漢唐而下,既未有賜祭器者,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宜更令禮官讨論曆代及本朝制度以聞。
」 八年十月十二日,中書舍人崔敦詩言:「已降指揮,韓世忠家廟祭器斷自宸衷,故用竹木,省去雕文。
然一開其端,攀援必繼。
須宜詳講,必傅古義,方協今宜。
謹按禮,賜圭瓒然後為鬯。
蓋諸侯嗣位,祭祀不敢專,必待命于天子,又必賜以圭瓒者,凡以祭祀交神,惟灌為重,舉其重者賜之,則餘得自用,初不盡賜之也。
臣謂銅為祭器,可以傳遠,今不用銅,以竹木為之,壞而不易,則墜上之賜;易而自造,則棄君之命。
欲略仿古制,今來特賜韓世忠家祭器,止令有司精緻制造爵、勺各一給賜本家,餘令禮官定合用禮式,畫圖成冊,給付本家,聽其自造,并用竹木。
」從之。
《中興禮書》:八年九月二十 九日,敷文閣學士、提舉佑神觀韓彥直劄子奏:「先臣世忠起自微遠,際遇聖時,仰蒙陛下隆天厚地之德,追封賜谥,親灑宸翰,冠于碑首。
生死俱榮,臣舉族捐麋,未足圖報萬分之一。
淳熙五年,伏蒙聖恩,特賜先臣世忠家廟祭器,并依楊存中體例。
伏緣家廟畢工已久,所有祭器未蒙給降,欲望睿慈特降指揮施行。
」诏令禮官遵依已降指揮,參酌指定聞奏。
太常寺言:「竊詳諸侯大夫許立廟,雖載于禮經,行于後世,而給賜群臣家廟祭器,并不詳見。
唐《通典》載:三品以上時飨其廟,前一日設祭器。
不言所以賜臣下制度。
本朝慶曆元年南郊赦書,許文武臣僚創立家廟。
當時唯有文彥博乞于河南府創營私廟,雖從其請,皆不着給賜祭器之文。
至政和六年,始诏讨論臣僚家廟所用祭器,參定其制,遂诏禮制局制造所制造,取旨給賜。
時蔡京、鄭居中、鄧洵武、餘深、侯蒙、薛昂、白時中、童貫并以次給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