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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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诏依。

    是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史浩家廟、祭器,并如楊存中之制。

    續淳熙六年正月六日臣僚上言,所有史浩家廟、祭器,并如權行寝罷。

    六年正月六日,(二)[工]部言:「将作監申,文恩院提轄熊克等劄子:『契勘本院見承指揮鑄造故韓世忠家廟祭器,數目浩瀚,申乞施行,今具下項:一、契勘本院即無樣制及合用花版,今欲乞行下太常寺權借合造祭器各一件,并所用花版赴院使用。

    一、契勘祭器系是捏蠟花紋入細造作,全藉十分淨銅應副使用。

    本院雖有鑄錢司于處州等處,依年例發到銅,止可鑄造官司印記、常程生活,難以鑄造花紋。

    兼近于今年内将發到銅當官再行烹煉,得止系七分淨銅。

    今來鑄造祭器,欲将已烹煉到七分淨銅數目,及前後鑄造祭器紐折分數,準折支破,烹煉使用,庶幾造作精緻。

    一、契勘全藉手高捏蠟鑄金寫、镌钑磨等匠人赴此造作。

    今緣禁止銅器,街市即無匠人。

    雖有會解之人,往往多系官司等處拘占身役,難以和雇。

    今欲乞從本院指名踏逐會解手高上匠,時暫差借赴院造(依)[作]。

    』」诏依。

     臣僚上言:「臣聞禮莫大于名分,天子有天子之分,人臣有人臣之分。

    禮在郊廟,器則以天子之制;禮在私室,器則以人臣之制。

    今有以造人臣家廟祭器,而欲假天子郊廟之器,準以為式,自古及今,有是理乎臣 觀工部申明,文思院鑄造韓世忠家廟祭器事,欲下太常各借一件充樣,援鄉者制造虞允文家廟祭器以為例。

    當時禮官不謹禮法,官失其守,以至君與臣同器,至今言之,不覺寒心,今複可以為例耶臣前日已書過史浩乞鑄造家廟祭器事,其間有以龍杓名者,臣心固疑之;将謂有司如祖宗時自有差等成式,未暇究論。

    今觀所申明韓世忠祭器,僭踰如此,臣竊懼焉。

    陛下優寵勳門,作成武功,先失其分,國之禮法,何以觀焉!況又有難行者,據文思院申請,所賜祭器數目浩瀚,用銅極多,欲下鑄錢司火丕煉十分淨銅赴院送納;所用工匠盡系入細工巧生活,欲旋踏逐行下所屬,時暫差借。

    臣以謂泉府,國家财貨之本,建官置司,專贍國用,乃以人臣私室之故,亦得取給,費耗銅齊,其不可行一也。

    朝廷禁止銅器,笃意圜法,奸工知畏,方此少息,今乃為人臣私室之故,複欲追募,上啟其端,何以絕下之并緣為奸乎!其不可行二也。

    有二不可行,而又加之以僭踰,豈容視以為常,而不加省臣竊謂今之所謂立家廟者,其廟制既非如古階阼、門牖、室位之法,臨祭之日,又無古之立屍、迎牲、獻酬之事,殆不過欲稍寬堂宇,鋪設影象,歲時薦飨不至隘陋而已。

    朝廷命之曰家廟,亦錫之以名耳。

    其禮既不如古,何獨于祭器必求其備,以煩紊有司乎臣揆之禮經,與凡有家廟者計之,不若且通用燕器。

    禮曰『敬則用祭器』,鄭康成謂敬為賓客飨食也。

    以賓客之事尤得通用祭器,于祭祀之事獨不可通用燕器乎今太廟、景靈宮皆宗廟也,唯太廟用祭器,至景靈宮朝獻則用瓶、盞、盤、盂之屬,皆燕器也,人臣家廟何獨不可臣愚欲望将制造韓世忠祭器指揮權行寝罷,非唯可以正君臣之大分,抑亦嚴國家之禁約,有補事體,實為匪輕。

    所有錄黃,臣未敢書行。

    」貼黃稱:「如蒙聖慈從臣所陳,所有制造史浩家廟祭器指揮,亦乞并賜權行寝罷。

    」诏令禮官參考禮法詳議,指定申尚書省。

    七年八月七日,禮部狀:「準都省批下秦國太夫人妾茆氏劄子奏,乞給賜家廟祭器事,批送部詳議,申尚書省,行下太常寺詳議。

    本寺申:『照得《唐會要》:百官一品至嫡士,許祭家廟。

    又唐《通典》:六品以下許用祭器,各有等差。

    (差)皇朝慶曆南郊赦書:文武官許依舊式創立家廟。

    至政和六年,始诏禮制局造祭器頒賜宰執蔡京等。

    至紹興十六年三月,诏造秦桧家廟祭器,依政和六年已行舊制。

    自後韋淵、吳益、楊存中、吳璘、虞允文皆被給賜。

    所有韓世忠等給賜家廟祭器,因經臣僚繳駁,權行寝罷。

    當時曾準省劄,備奉聖旨,令禮官參考禮法,詳議指定,申尚書省。

    緣自臣僚繳駁之後,朝廷又議禁止銅器,未曾供申。

    今來茆氏乞給賜家廟祭器事,竊詳品官家廟 祭器、禮法,備于本朝政和典故。

    紹興以來,并系特降指揮,方行給賜。

    本部契勘:人臣之家,不當僭天子之器。

    以(用)[周]公之勳勞,成王之叔父,用之于魯,後世議者且以為非,況餘人乎《唐會要》雖有許用祭器,各有等差,即無給賜之文。

    國朝元勳大臣未嘗有賜以天子之器者,至政和間,蔡京等始蒙給賜。

    近年秦桧、楊存中、吳璘等遂以為例,委是僭禮。

    所有茆氏乞給賜家廟祭器,初非特降指揮,及是援例陳乞,中書舍人陳骙繳駁乞行寝罷,委得允當。

    欲乞依所奏施行。

    』」後批送禮部從詳議到事理施行。

     十月二十七日,禮部、太常寺言:「奉诏令禮官将曆代及本朝賜臣僚家廟祭器等制度、格式讨論,申尚書省。

    今讨論:家廟,古者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

    唐開元十三年:一品許祭四廟,三品祭三廟,五品祭二廟,嫡士祭一廟。

    本朝嘉佑三年,禮官詳定家廟制度,平章事以上許立四廟。

    大觀四年,内出手诏曰:『禮有等差,以别貴賤,故廟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也。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止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等差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世。

    』又當時内降指揮: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稱呼。

    議禮局看詳,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稱五世祖。

    所有祭器制度,唐雖有品官時飨其廟祭器之數,即不載制度以何為飾。

    照得聶崇義《三禮圖》所載禮器,笾、豆、簠、簋、柶、杓、尊、俎、爵、坫、篚、洗并以竹木為之,唯铏以銅。

    至政和六年,禮制局參考古制,易木以銅。

    至紹興十六年,禮器局官段拂等陳請乞凝土範金,厘正郊廟祭器之數;次及臣僚家廟給賜,并依政和六年已行舊制。

    所有曆代及本朝臣僚家廟祭器等制度格式下項:一、《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

    士一廟,庶人祭于寝。

    一、《唐會要》:開元十三年,一品許祭四廟,三品許祭三廟,五品許祭二廟,嫡士許祭一廟,庶人祭于寝。

    天寶十載正月十日赦文:『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二廟,士一廟。

    今三品已上乃許立廟,永言廣敬,載感于懷。

    其京官正員四品清望官,及四品、五品清官,并許立私廟。

    』一、《國朝會要》:慶曆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書:應中外文武官并許依舊式創立家廟。

    (嘉)[皇]佑禮官詳定家廟制度,平章事以上許立四廟。

    欲乞于河南府營創私廟,伏乞降指揮。

    』從之。

    大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議禮局言:『伏聞周制,适士以上祭于廟,庶士以下祭于寝。

    凡營居室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宰臣文彥博言:『伏 必先建宗廟,凡造食器必先備祭器,庶羞不踰于牲牷,燕衣不踰于祭服。

    自公侯達于比闾,所以緻孝于其先者如此,故民風以厚,國勢以甯。

    有唐推原周制,崇尚私廟,侍中王珪通貴已久,而烝嘗猶設于寝,太宗為立廟以媿其心。

    及開元制禮,自品官薦飨乃至拜掃,皆有常儀。

    五代擾攘,文物隕缺,臣庶薦飨,家自為俗。

    革而化之,實在聖時。

    所有臣庶祭禮,欲乞參酌古今,讨論條上,斷自聖學施行。

    』诏:『禮以祭為重。

    先王制禮,自士以上皆有廟飨其祖考,以盡奉先報本之義。

    今稽古制法,明倫厚俗,廟制亦當如古。

    然其世數之節、薦飨之儀、疏數之數,與遷徙之不常,貧富之有異,使不墉不僭,皆得其宜,然後為稱。

    可依所奏條畫來上。

    』大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禮局言:『古者諸侯祭五世,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大夫祭三世,一昭一穆,與太祖而三;适士祭二世,祖祢而止。

    故《子夏傳》曰:都邑之士則知尊祢矣,學士大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荀子》曰:有一國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所以别積厚者流澤廣,積薄者流澤狹也。

    按今品官下逮庶人,皆祭三世,無尊統上下之差、流澤廣狹之别,緣偷襲弊,其流已久。

    今欲準周制,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