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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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壇受戒 【宋會要】 凡童行得度為沙彌者,每歲遇誕聖節,開壇受戒。

    壇上設十座,釋律僧首十阇梨說三百六十戒,授訖,祠部給牒賜之。

    東京于太平興國寺置壇,大中祥符三年賜名奉先甘露戒壇。

    後慈孝建大乘戒壇。

    諸州各置壇,聽從地便往受。

    東京四,青、郓、徐、登。

    京西六,河南、許、襄襄:原作「兖」,據《宋史地理志》考改。

    、随、颍、郢。

    河北三,大名、真定、滄滄:原作「倉」,據《宋史地理志》考改。

    。

    河東五,并、潞、晉、绛、汾。

    淮南九,(楊)[揚]、廬、壽、楚、泗、通、泰、舒、蕲。

    江南十四,江甯、宣、歙、池、江、太平、饒、信、洪、撫、處、吉、筠、袁。

    兩浙十五,杭、蘇、明、越、湖、潤潤:原作「閏」,據《宋史地理志》考改。

    、常、秀、睦、溫、台、衢、婺、處、江陰。

    荊湖六,潭、衡、永、郴、全、道。

    福建三,福、泉、漳。

    川陝七。

    益、綿、漢、眉、彭、邛、陵。

     太祖開寶五年二月,诏曰:「男女有别,着在禮經;僧尼無間,實紊教法。

    自今尼有合度者,隻許于本寺起壇受戒,令尼大德主之。

    其尼院公院公事,大者送所在長吏鞫斷,小者委逐寺三綱區分,無得與僧司更相統攝。

    如違,重寘其罪。

    僧徒本教,不許習他義,自今無得習天文、地理、陰陽之學。

    」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八月,诏:「自今後諸處申請祠部戒牒,當職官交付本處進奏知後官訖知:原作「如」,據下文改。

    ,具限以聞。

    知後官等獲時,如法封角,遞赴本處訖,具狀申報。

    兼下諸路轉運司及本屬轉運司、州、府、軍、監遍行逐處,委長吏實時勾集給付訖,分析申奏。

    」先是,州市吏為募人,以缗錢市取,赍以至外郡,賣得善價,即付與之,故命條約。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祠部戒牒并破官物書寫,舊納官錢悉除之。

     二年七月,賜升州崇聖寺戒壇名曰承天甘露。

    是州僧德 明年八十,習律,為臨壇大德五十年,長講經綸,江左僧衆皆其受戒也。

    所習律藏舊百三十卷,德明删補為十三卷,每為人講說,三年一周。

    真宗召至,屢對便殿,求賜壇名故也。

     天禧三年二月,知越州高紳言:「當州僧尼既受戒,還家即受父母拜禮。

    伏以為臣為子,忠孝之道居先;在家出俗,怙恃之情匪異。

    苟乖斯道,是曰亂倫。

    且子于父母,恩報皆一,在儒書則曰昊天罔極,在釋教則曰恩重莫報,安可用小加大,使卑逾尊蓋瓯越之民僧俗相半,溺于信奉,忘序尊卑。

    切見唐太宗(正)[貞]觀五年嘗禁僧尼受父母拜,方今鴻化風行,革除僥幸,望敕特行戒止,奏有違者,重決罰。

    」從之。

     十一月,尚書右丞林特言:「請(今)[令]諸路普度僧尼處開壇受戒,如本處無戒壇,即就鄰州有戒壇處,祠部即出戒牒給付。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十二日,诏:「坤成節,依降命令開封度僧外,諸州軍有戒壇處,依在京開壇與沙彌受戒。

    」 光堯皇帝建炎四年七月二十日,中書門下省言:「已披剃、披戴僧尼、道士自來該遇天申節,預前依例合行受戒,天甯節未有指揮。

    」诏自今後天甯節與依例開壇受戒,上祝道君皇帝聖壽。

     紹興二年閏四月二十四日,詳定一司令所言:「今參酌紹興法,拟修下條:"諸未受戒僧尼遇聖節,執度牒僧司驗訖,本州島出戒牒,并以度牒六念連粘用印,仍于度牒内注給戒牒年月日,印押給訖,申尚書禮 部。

    諸僧道歲當供帳,官司前期取度牒驗訖,聽供帳。

    候申帳到州,州委職官一員取度牒對帳驗寔,申發所屬。

    其行遊在外者,所在官司于度牒後連紙批書所給公憑。

    "右并入《紹興道釋令》,以紹興二年二月十八日尚書省批狀詳定。

    沖改本條不行。

    "諸僧尼遇開壇受戒及供僧道帳,若度牒有僞冒,失于驗認,并帳不寔,經曆官司杖一百,所供官減一等。

    "右入《紹興詐僞》,以紹興二年二月十八日尚書省批狀詳定。

    系創立。

    」诏仍先以施行。

    先是,吉州天甯節開壇受戒,有僧僞作度牒,守臣徐宇有請,故至是立法。

     紹興三十二年壽皇聖帝已即位,未改年。

    八月二十四日,禮部言:「新制斥賣度牒,已批剃、披戴僧尼、女冠除遇天申節受戒外,未有條式。

    乞遇會慶節,依例逐州開壇受戒,令都進奏院遍下諸路州軍(于)[施]行。

    」從之。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二道士受戒 道士受戒 徽宗宣和元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天下州府道士受戒,并就神霄玉清萬壽宮殿下壇上,在京道士隻就在京神霄玉清萬壽宮。

    」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二筆受譯經 筆受譯經 【宋會要】 太平興國七年六月,譯經,诏梵學僧筆受綴文。

    七月,诏左右街義學僧詳定。

    十二月,選梵學沙門一人為筆受,義學沙門十人為證義,其後以惟淨為梵學筆受惟:原作「推」,據下文改。

    ,自此其始也。

     《談苑》曰:譯經常以梵僧,後令惟淨同譯經,梵學筆受二人,譯經綴文二人,證義八人。

    唐世翻譯有筆受官,以朝臣為之,佛佗多羅之譯《圓覺經》也,房融為筆受是矣。

    皇朝太宗始用梵學僧也。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二興化院 興化院 【宋會要】 袁州興化禅院,元符二年八月八日禮部言;「紹聖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