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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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
各及三十字已上,或讀律三闆,附太學孟月私試院引試。
次日,本學量試畫,間略設色。
諸補試外舍,士流試到經義卷,仍附太學私試,封彌謄錄,送本學考校,限五 日畢。
其試到士流畫卷封印,長、貳同定高下。
諸補試外舍,取文理通者為(舍)[合]格;俱通者,以所習畫定高下。
每二人取一人,餘分亦取一人。
本學官不額,赴監試(廳)參定,注籍出榜。
諸補試中外舍,候入學訖,本學(其)[具]姓名關太學公廚給食,依武學法。
諸補試發榜、議題引試及畫官吏秪應人食錢等,并依武學條例。
給諸試畫日應用作物等,監庫排辨。
十七日,诏:「書畫學(論)[谕]、學正、學錄、學直各置一名。
筭學已隸秘書省,醫學可令複置。
其合行事件,并依崇甯四年十二月已前指揮施行。
」崇甯四年指揮,檢未獲。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武學 武學 【宋會要】 〔天聖七年〕天聖七年:依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長編》卷一○七、《宋史》卷九補。
,因唐之制,置武舉。
應三班院使人、文武子弟實有軍謀武藝,許詣兵部投牒取應。
先報軍機策論三卷,每卷三道,召人保委。
主判官先詳所業,視人才,驗行止,先試步射一石弓力、〔馬射七鬥弓力〕馬射七鬥弓力:原阙,依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補。
。
問策一道,合格,即引見召試。
【宋會要】 掌教授兵法、書學以朝官已上判學「掌教授」句:有錯簡,當在「诏置武學于武城王廟」句後。
。
慶曆三年五月慶曆:原作「□□」,原校批曰:「查《玉海》系慶曆。
」茲據補。
,诏置武學于武城王廟,以太常丞阮逸為教授。
八月八月:苗校據《長編》卷一四一、《玉海》一一二補「戊午」二字。
,罷武學,改教授太(當)[常]丞阮逸兼國子監丞。
其有願習兵書者,(詳)[許]于本監聽讀。
【宋會要】 皇佑中,嘗罷是科。
言事者以「文武并用,廢一不可,宜複此科。
分為三等:上等:取其學識深遠、策對優絕;次等:取其策對優長、騎射兼有;下等:取(有)[其]擊(剌)[刺]抛射、翹傑魁俊。
量能而官,因材而任。
委以巡警之司、縣尉之職。
觀其提一旅之衆,佐一司之重,能激(厲)[勵]士卒,剪滅盜賊,然後(取)[從]而取之,豈不利于國家乎豈有不勝于卒伍而為之乎惟陛下複之無疑。
」嘉佑八年,樞密院奏,以為:「文武二選,不可阙一。
與其任用不學之人,臨時不知應變,不若素習韬略之士,緩急驅策,可以折沖。
況今朝廷所用人,稍用稱聲者,多由武舉而得。
則此舉不可廢罷明矣。
」 熙甯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七月:苗校:「《玉海》卷一一二、《治迹統類》卷一二、《長編》卷二三四、《群書治要後集》卷二九及本書選舉一七之一二等均作『六月』。
」,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
将帥之任,民命是司,長養其材,安得無(索)[素]洪惟仁祖,嘗建武學。
橫議中辍,有識悼之。
國家承平,及此閑暇,臣等欲乞複(制)[置]武學,以廣教育,以追成先朝之志。
」诏:「于武成王廟置學,選太武官知兵者充教授。
凡使臣未參班,并門蔭草澤人,并許召京朝官兩員保任。
仍先試驗人材、弓馬,應武舉格者,方許入學,給常膳,習諸家兵法。
教授官纂次曆代用兵成敗次第及前世士大夫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肄習。
在學及三年,則具藝業,保明考試,以等第班行安排。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
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監押寨主。
白身試中,與往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
三年無遺阙,與親民或巡檢。
如至大使臣,曆任中無贓罪杖以上及私罪情理重大者,兩省或本路钤轄以上三人(司)[同]罪保舉堪将領者同:原作「司」,依苗校據本書選舉一七之一二改。
,并與兼諸衛将軍。
外任回歸環衛班學徒試中,并家狀内開坐于某人下受學來。
任用有勞,教授官并優與旌獎。
如不勤其職,緻學徒廢堕,亦等第行罰。
仍差韓缜判武學,郭固同判。
賜錢萬缗充食本。
」 【宋會要】 熙甯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武學言:試密州司法參軍蔡碩邊策一道,詞理稍優。
诏除楊等職官武學教授。
【宋會要】 熙甯八年十月十三日,武學言:「上舍生員曹安國昨不預薦名,契勘本人未建學已應武舉,兩試秘閣中選,兼久充職掌,委實材略可用。
欲乞将來依得解人例,赴秘閣再試。
」後之。
【宋會要】 元豐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經任大小使臣無贓私罪,聽召保官二人量試驗,充武學外舍生。
在學一年在學一年:苗校據《長編》卷二八九、《長編紀事末本》卷七四補「六月癸醜诏武學上舍生」十字,則此下别為一事。
,不犯第二等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免解。
從上毋過二人。
内于貢舉法自應免解,及該免解,後又在學二年以上,無殿罰,免閣試。
」 三年六月十八日,武學上新令格式,诏行之。
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武學博士蔡碩罷博士,專修軍器什物法度,(的)[仍]支舊任(鐵)[職]錢仍、職:原作「的」、「鐵」,誤。
依苗校據《長編》卷三三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四改。
。
先是,監察禦史王(相)[桓]奏:「近武學補上、内舍生,其博士蔡碩以修軍器法制權罷職事。
乞權差官考試。
」按碩自元豐四年以兼編修,除本學直日外。
餘悉不複總領,已一年有餘。
且博士職專教導,而碩一月之間,詣學者不過七八。
碩知力不能兼,當辭其一,而乃利其俸入,不自祈免者,蓋恃兄确為宰相,而人莫(不)敢議故也。
如此,何以示天下故有是命。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四日,國子監言:「武學上舍生劉貫公試弓馬、策義,累入優等。
比科場策藝俱優之人,自 為異等。
乞詳酌施行。
」诏劉貫(時)[特]與三班差使,候武學谕有阙與差。
【宋會要】 七月二十九日,诏武學上舍生補〔中〕及一年中:原無,依苗校據《長編》卷三八三補。
又「一年」下,苗校據上書補「公試弓馬策議皆入優等,不曾犯五等罰,令明奏聞,量材錄用,仍每年不得過一名」三十三字。
,(今)[令]看詳國子監太學條制所立法。
紹聖四年十一月五日,诏武學博士自今中書省選差,從三省請也。
【宋會要】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十七日,詳定所續修到《武學敕令格式》,看詳,冠以「紹聖」為名。
從之。
【宋會要】 十一月十七日十一月十七日:苗校據《玉海》卷一一二補「大觀二年」,則此十一月非建中靖國元年事。
,學制局言:「奉禦筆,武學三人取一名為上舍生。
雖多,以百人為額,分三十人為上等,七十人為中等,其餘為下等。
看詳諸路武士入貢到阙,類聚試上舍,合格者對本路元貢等應補上等者釋褐,中等者赴殿試,下等者補武學内舍,不合格者為外舍,系是四等。
今上、中二等依前禦筆分數,其餘若并為下等,又緣有不合格人,(舍)[合]降充外舍。
今欲乞除上、中等依前禦筆外,将其餘人以十分為率,内取合格者三分為等,補入武學内舍,餘不合格者為外舍(者)。
」從之。
【宋會要】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武學監廚,舊系國子監公廚官兼管,司計系生員。
崇甯四年專差使臣,所管職事不多。
其 監廚,可依舊令國子監公廚官兼管,司計依舊差生員。
」 【宋會要】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元年:原缺「元」字,依苗校據本書選舉一七之二三補。
,大司成張邦昌等言:「準《大觀重修武學令》,諸貢士以年終集于武學,次年春試,應補上等者取旨釋褐,中等俟殿試。
契勘文士上等留太學俟殿試,其武士上等,欲依文士上等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二年三月五日二年: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長編拾補》卷三二,改為「三年」,當是。
,诏:「武學博士依太學博士法,朝廷差人。
」大觀四年歸吏部,至是複堂除。
六月八日,诏武學、〔州縣〕外舍生稱「武選士」州縣:依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三二、《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補。
,内舍生稱「武俊士。
」 十七日,武學博士孫宗鑒言:「武士馬射射親之格,上垛、中貼皆有第等分數苗校此句下,據《長編》卷三二、《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補「而中的獨為阙文,則貼廣三尺二寸,而的又十之一,其工拙不同明甚」二十七字。
,一中貼已比兩上垛,〔乞〕以一中的比兩中貼。
」乞:原缺,依苗校補。
下同。
從之。
十月七日,尚書省言:「檢會大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學制局,「局」下:疑有脫文。
,武士充貢入上等,次年春試又入上等,系兩上人,合作上舍上等推恩。
若兩上人不足三十人之數,即依文士法,據阙增作中等。
」從之。
【宋會要】 宣和二年十月二日,尚書省言:「武學依仿元豐法令,禮部同國子監、武學集議條畫。
契勘州縣武學已罷,即别無武士升貢之法。
内外願入在京武學人,〔乞〕依元豐法試補入學。
舉試人舊制系與武學外舍人類試,取一百人,同上、内舍生發解。
緣科舉已罷,不當循舊發解。
今比仿新舊法令,尚書省于大比試前一年一年:苗校:《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長編拾補》卷四二作「二年」。
,春季檢舉,降敕下 兵部,依元豐法奏舉。
其被舉人,限當年冬季到阙,與免補試入學,充外舍生。
依與校定人此句疑有誤。
,赴次年公試。
舉試人将來到阙,并入在京武學人,并由學校升選。
其考選升補推恩,并依大觀武學法。
已上并候過将來大比試施行。
武士該貢人,已降指揮,特許貢發,特赴來年大比試。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诏武學替成資(阙)。
【宋會要】 (元豐)[紹興十六年]三月一日紹興十六年:原稿無年。
原校旁批「元豐」二字。
眉批曰:「案:元豐恐誤,據《玉海》為紹興十六年。
」今據改。
,诏令臨安府修建武學。
先是,上宣谕宰執曰:「近有士人陳獻利害,多以修建武為言。
文武之道,不可偏廢,祖宗自有典故。
令有司讨論以聞。
」故有是命。
四月二日,宰執進呈臨安府踏逐到造武學去處。
上曰:「舊日武士按試弓馬,全不如法。
可令有司讨論。
若弓馬習熟,仍稍知書,則不負教養。
」 十九日,宰執進呈兵部讨論到《武士弓馬及試選去留格》,尋下國子監,具到舊法,并殿前司省托子弟所格法,權行參照拟定。
初補入學,步射弓九。
今欲依子弟所第四等格,步(躬)[射]弓一石。
公私試,若步騎射不中,不許試程文。
第一等,國子監法一碩三,子弟所格一碩五,暗壓二。
(令)[今]欲作一碩五。
第二等,國子監法一碩二,子弟所格一碩三,暗壓一。
今欲作一碩三。
第三等,國子監法一碩一,子弟所格一碩二,暗壓二。
今欲作一碩二。
第四等,國子監法一碩,子弟所格一碩,暗壓二。
今欲作一碩。
第 五等,國子監法九,子弟所格無。
今欲作九,并不暗壓。
」上可其奏。
因宣谕曰:「國家設武選,所系非輕。
今諸将子弟皆恥習弓馬,求換文資。
數年之後,将無人習武矣。
豈可不勸誘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已降指揮,複(與)[興]武學,理宜一新。
所有舊在武學之人,已經昨來罷學等第推恩了當,難以複還舊籍。
依複興太學文士入學體例,并令試補入學。
」從國子司業陳誠之之請也。
二十六年四月八日,執政進呈(于)[次]次:原作「于」,依苗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二改。
,上曰:「昨因詣景靈宮朝獻,見武學屋舍頹弊,亦全一尢士人,向宣谕宰,臣雖舍宇略曾修葺,至于養士,元未嘗措置。
文武一道,今太學養士已見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材。
祖宗以來,武學養士,自有成法,可令禮、兵部疾速措置,條具以聞。
」沈該等曰:「陛下崇尚學校,兼隆文武。
其留神如此!臣等敢不奉行」 二十二日,诏:「武學生上舍十五人,内舍二十五人,外舍四十人為額。
其外舍使臣至下班祗應,不得過十人。
」禮、兵部讨論,舊教養額共二百人,上舍生不得過三十人,内舍生七十人,外舍生一百人,使臣下班祗應不得過三十人。
故有是命。
同日,诏:「武學博士、學谕各置一員,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人充。
其學谕差武舉人。
」同日,诏:「武學置學正〔一〕員兼學錄一: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掌儀一員兼司書。
直學一員兼司計。
」同日,诏:「武學置六齋,每齋差置長、谕各一人。
」同日,诏:「武學補外舍生,類聚五人以上,附私 試,仍别為号。
先試步射一碩弓,如不合格,不許試程文。
既無私試可附,候及十人以上者,聽試以步射、程文,合格者,約五人取一人。
」同日,诏:「将來武士補入,撥齋參入之後,依文士例。
令長、谕具名次等申堂,博士簾試七書義一道。
」 七月二十四日,诏:「武學生元降指揮,以八十人為額。
緣所立外舍生額太窄,其外舍生元系四十人,可添作七十人;内舍生二十五人,可減作二十人;上舍生十五人,可減作一十人。
通以一百人為額。
」從兵部、國子監請也。
二十七年二月八日,诏武學補中生員,依太學生例給绫紙贊詞。
【宋會要】 劉才邵曰「劉才邵」條:原無年月,原校:「隆興無。
」又眉批:「案,劉系高宗時工部侍郎」,才邵北宋宣和中進士及第,高宗時為工部侍郎,卒于紹興二十八年。
此奏即在宋高宗時。
:「臣聞文所以緻治,武所以定功。
二者相須,阙一不可。
故上之人選材以為用,下之人因時以有為。
雖不一緻,然會其大要,不過文與武而已。
自昔盛時,莫不并用而不偏廢。
至唐,設為武舉,其校試選舉之法,可謂詳矣。
然不聞興學,是養之無其素,安得為盡善哉必也養之有其素,則武勇之士,蘊奇謀,負絕藝者,莫不有以成其才,争挾所(張)[長],以趨功名。
用才之際,豈患其乏乎國朝規摹,遠出前古,設科置學,既兩得之。
逮茲聖時,恢隆至治,祗率祖宗之成憲,興崇學
各及三十字已上,或讀律三闆,附太學孟月私試院引試。
次日,本學量試畫,間略設色。
諸補試外舍,士流試到經義卷,仍附太學私試,封彌謄錄,送本學考校,限五 日畢。
其試到士流畫卷封印,長、貳同定高下。
諸補試外舍,取文理通者為(舍)[合]格;俱通者,以所習畫定高下。
每二人取一人,餘分亦取一人。
本學官不額,赴監試(廳)參定,注籍出榜。
諸補試中外舍,候入學訖,本學(其)[具]姓名關太學公廚給食,依武學法。
諸補試發榜、議題引試及畫官吏秪應人食錢等,并依武學條例。
給諸試畫日應用作物等,監庫排辨。
十七日,诏:「書畫學(論)[谕]、學正、學錄、學直各置一名。
筭學已隸秘書省,醫學可令複置。
其合行事件,并依崇甯四年十二月已前指揮施行。
」崇甯四年指揮,檢未獲。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武學 武學 【宋會要】 〔天聖七年〕天聖七年:依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長編》卷一○七、《宋史》卷九補。
,因唐之制,置武舉。
應三班院使人、文武子弟實有軍謀武藝,許詣兵部投牒取應。
先報軍機策論三卷,每卷三道,召人保委。
主判官先詳所業,視人才,驗行止,先試步射一石弓力、〔馬射七鬥弓力〕馬射七鬥弓力:原阙,依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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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策一道,合格,即引見召試。
【宋會要】 掌教授兵法、書學以朝官已上判學「掌教授」句:有錯簡,當在「诏置武學于武城王廟」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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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三年五月慶曆:原作「□□」,原校批曰:「查《玉海》系慶曆。
」茲據補。
,诏置武學于武城王廟,以太常丞阮逸為教授。
八月八月:苗校據《長編》卷一四一、《玉海》一一二補「戊午」二字。
,罷武學,改教授太(當)[常]丞阮逸兼國子監丞。
其有願習兵書者,(詳)[許]于本監聽讀。
【宋會要】 皇佑中,嘗罷是科。
言事者以「文武并用,廢一不可,宜複此科。
分為三等:上等:取其學識深遠、策對優絕;次等:取其策對優長、騎射兼有;下等:取(有)[其]擊(剌)[刺]抛射、翹傑魁俊。
量能而官,因材而任。
委以巡警之司、縣尉之職。
觀其提一旅之衆,佐一司之重,能激(厲)[勵]士卒,剪滅盜賊,然後(取)[從]而取之,豈不利于國家乎豈有不勝于卒伍而為之乎惟陛下複之無疑。
」嘉佑八年,樞密院奏,以為:「文武二選,不可阙一。
與其任用不學之人,臨時不知應變,不若素習韬略之士,緩急驅策,可以折沖。
況今朝廷所用人,稍用稱聲者,多由武舉而得。
則此舉不可廢罷明矣。
」 熙甯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七月:苗校:「《玉海》卷一一二、《治迹統類》卷一二、《長編》卷二三四、《群書治要後集》卷二九及本書選舉一七之一二等均作『六月』。
」,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
将帥之任,民命是司,長養其材,安得無(索)[素]洪惟仁祖,嘗建武學。
橫議中辍,有識悼之。
國家承平,及此閑暇,臣等欲乞複(制)[置]武學,以廣教育,以追成先朝之志。
」诏:「于武成王廟置學,選太武官知兵者充教授。
凡使臣未參班,并門蔭草澤人,并許召京朝官兩員保任。
仍先試驗人材、弓馬,應武舉格者,方許入學,給常膳,習諸家兵法。
教授官纂次曆代用兵成敗次第及前世士大夫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肄習。
在學及三年,則具藝業,保明考試,以等第班行安排。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
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監押寨主。
白身試中,與往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
三年無遺阙,與親民或巡檢。
如至大使臣,曆任中無贓罪杖以上及私罪情理重大者,兩省或本路钤轄以上三人(司)[同]罪保舉堪将領者同:原作「司」,依苗校據本書選舉一七之一二改。
,并與兼諸衛将軍。
外任回歸環衛班學徒試中,并家狀内開坐于某人下受學來。
任用有勞,教授官并優與旌獎。
如不勤其職,緻學徒廢堕,亦等第行罰。
仍差韓缜判武學,郭固同判。
賜錢萬缗充食本。
」 【宋會要】 熙甯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武學言:試密州司法參軍蔡碩邊策一道,詞理稍優。
诏除楊等職官武學教授。
【宋會要】 熙甯八年十月十三日,武學言:「上舍生員曹安國昨不預薦名,契勘本人未建學已應武舉,兩試秘閣中選,兼久充職掌,委實材略可用。
欲乞将來依得解人例,赴秘閣再試。
」後之。
【宋會要】 元豐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經任大小使臣無贓私罪,聽召保官二人量試驗,充武學外舍生。
在學一年在學一年:苗校據《長編》卷二八九、《長編紀事末本》卷七四補「六月癸醜诏武學上舍生」十字,則此下别為一事。
,不犯第二等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免解。
從上毋過二人。
内于貢舉法自應免解,及該免解,後又在學二年以上,無殿罰,免閣試。
」 三年六月十八日,武學上新令格式,诏行之。
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武學博士蔡碩罷博士,專修軍器什物法度,(的)[仍]支舊任(鐵)[職]錢仍、職:原作「的」、「鐵」,誤。
依苗校據《長編》卷三三四、《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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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監察禦史王(相)[桓]奏:「近武學補上、内舍生,其博士蔡碩以修軍器法制權罷職事。
乞權差官考試。
」按碩自元豐四年以兼編修,除本學直日外。
餘悉不複總領,已一年有餘。
且博士職專教導,而碩一月之間,詣學者不過七八。
碩知力不能兼,當辭其一,而乃利其俸入,不自祈免者,蓋恃兄确為宰相,而人莫(不)敢議故也。
如此,何以示天下故有是命。
【宋會要】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四日,國子監言:「武學上舍生劉貫公試弓馬、策義,累入優等。
比科場策藝俱優之人,自 為異等。
乞詳酌施行。
」诏劉貫(時)[特]與三班差使,候武學谕有阙與差。
【宋會要】 七月二十九日,诏武學上舍生補〔中〕及一年中:原無,依苗校據《長編》卷三八三補。
又「一年」下,苗校據上書補「公試弓馬策議皆入優等,不曾犯五等罰,令明奏聞,量材錄用,仍每年不得過一名」三十三字。
,(今)[令]看詳國子監太學條制所立法。
紹聖四年十一月五日,诏武學博士自今中書省選差,從三省請也。
【宋會要】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十七日,詳定所續修到《武學敕令格式》,看詳,冠以「紹聖」為名。
從之。
【宋會要】 十一月十七日十一月十七日:苗校據《玉海》卷一一二補「大觀二年」,則此十一月非建中靖國元年事。
,學制局言:「奉禦筆,武學三人取一名為上舍生。
雖多,以百人為額,分三十人為上等,七十人為中等,其餘為下等。
看詳諸路武士入貢到阙,類聚試上舍,合格者對本路元貢等應補上等者釋褐,中等者赴殿試,下等者補武學内舍,不合格者為外舍,系是四等。
今上、中二等依前禦筆分數,其餘若并為下等,又緣有不合格人,(舍)[合]降充外舍。
今欲乞除上、中等依前禦筆外,将其餘人以十分為率,内取合格者三分為等,補入武學内舍,餘不合格者為外舍(者)。
」從之。
【宋會要】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武學監廚,舊系國子監公廚官兼管,司計系生員。
崇甯四年專差使臣,所管職事不多。
其 監廚,可依舊令國子監公廚官兼管,司計依舊差生員。
」 【宋會要】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元年:原缺「元」字,依苗校據本書選舉一七之二三補。
,大司成張邦昌等言:「準《大觀重修武學令》,諸貢士以年終集于武學,次年春試,應補上等者取旨釋褐,中等俟殿試。
契勘文士上等留太學俟殿試,其武士上等,欲依文士上等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二年三月五日二年:苗校據《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長編拾補》卷三二,改為「三年」,當是。
,诏:「武學博士依太學博士法,朝廷差人。
」大觀四年歸吏部,至是複堂除。
六月八日,诏武學、〔州縣〕外舍生稱「武選士」州縣:依苗校據《長編拾補》卷三二、《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補。
,内舍生稱「武俊士。
」 十七日,武學博士孫宗鑒言:「武士馬射射親之格,上垛、中貼皆有第等分數苗校此句下,據《長編》卷三二、《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補「而中的獨為阙文,則貼廣三尺二寸,而的又十之一,其工拙不同明甚」二十七字。
,一中貼已比兩上垛,〔乞〕以一中的比兩中貼。
」乞:原缺,依苗校補。
下同。
從之。
十月七日,尚書省言:「檢會大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學制局,「局」下:疑有脫文。
,武士充貢入上等,次年春試又入上等,系兩上人,合作上舍上等推恩。
若兩上人不足三十人之數,即依文士法,據阙增作中等。
」從之。
【宋會要】 宣和二年十月二日,尚書省言:「武學依仿元豐法令,禮部同國子監、武學集議條畫。
契勘州縣武學已罷,即别無武士升貢之法。
内外願入在京武學人,〔乞〕依元豐法試補入學。
舉試人舊制系與武學外舍人類試,取一百人,同上、内舍生發解。
緣科舉已罷,不當循舊發解。
今比仿新舊法令,尚書省于大比試前一年一年:苗校:《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九、《長編拾補》卷四二作「二年」。
,春季檢舉,降敕下 兵部,依元豐法奏舉。
其被舉人,限當年冬季到阙,與免補試入學,充外舍生。
依與校定人此句疑有誤。
,赴次年公試。
舉試人将來到阙,并入在京武學人,并由學校升選。
其考選升補推恩,并依大觀武學法。
已上并候過将來大比試施行。
武士該貢人,已降指揮,特許貢發,特赴來年大比試。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诏武學替成資(阙)。
【宋會要】 (元豐)[紹興十六年]三月一日紹興十六年:原稿無年。
原校旁批「元豐」二字。
眉批曰:「案:元豐恐誤,據《玉海》為紹興十六年。
」今據改。
,诏令臨安府修建武學。
先是,上宣谕宰執曰:「近有士人陳獻利害,多以修建武為言。
文武之道,不可偏廢,祖宗自有典故。
令有司讨論以聞。
」故有是命。
四月二日,宰執進呈臨安府踏逐到造武學去處。
上曰:「舊日武士按試弓馬,全不如法。
可令有司讨論。
若弓馬習熟,仍稍知書,則不負教養。
」 十九日,宰執進呈兵部讨論到《武士弓馬及試選去留格》,尋下國子監,具到舊法,并殿前司省托子弟所格法,權行參照拟定。
初補入學,步射弓九。
今欲依子弟所第四等格,步(躬)[射]弓一石。
公私試,若步騎射不中,不許試程文。
第一等,國子監法一碩三,子弟所格一碩五,暗壓二。
(令)[今]欲作一碩五。
第二等,國子監法一碩二,子弟所格一碩三,暗壓一。
今欲作一碩三。
第三等,國子監法一碩一,子弟所格一碩二,暗壓二。
今欲作一碩二。
第四等,國子監法一碩,子弟所格一碩,暗壓二。
今欲作一碩。
第 五等,國子監法九,子弟所格無。
今欲作九,并不暗壓。
」上可其奏。
因宣谕曰:「國家設武選,所系非輕。
今諸将子弟皆恥習弓馬,求換文資。
數年之後,将無人習武矣。
豈可不勸誘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已降指揮,複(與)[興]武學,理宜一新。
所有舊在武學之人,已經昨來罷學等第推恩了當,難以複還舊籍。
依複興太學文士入學體例,并令試補入學。
」從國子司業陳誠之之請也。
二十六年四月八日,執政進呈(于)[次]次:原作「于」,依苗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二改。
,上曰:「昨因詣景靈宮朝獻,見武學屋舍頹弊,亦全一尢士人,向宣谕宰,臣雖舍宇略曾修葺,至于養士,元未嘗措置。
文武一道,今太學養士已見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材。
祖宗以來,武學養士,自有成法,可令禮、兵部疾速措置,條具以聞。
」沈該等曰:「陛下崇尚學校,兼隆文武。
其留神如此!臣等敢不奉行」 二十二日,诏:「武學生上舍十五人,内舍二十五人,外舍四十人為額。
其外舍使臣至下班祗應,不得過十人。
」禮、兵部讨論,舊教養額共二百人,上舍生不得過三十人,内舍生七十人,外舍生一百人,使臣下班祗應不得過三十人。
故有是命。
同日,诏:「武學博士、學谕各置一員,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人充。
其學谕差武舉人。
」同日,诏:「武學置學正〔一〕員兼學錄一:原脫,據上下文例補。
,掌儀一員兼司書。
直學一員兼司計。
」同日,诏:「武學置六齋,每齋差置長、谕各一人。
」同日,诏:「武學補外舍生,類聚五人以上,附私 試,仍别為号。
先試步射一碩弓,如不合格,不許試程文。
既無私試可附,候及十人以上者,聽試以步射、程文,合格者,約五人取一人。
」同日,诏:「将來武士補入,撥齋參入之後,依文士例。
令長、谕具名次等申堂,博士簾試七書義一道。
」 七月二十四日,诏:「武學生元降指揮,以八十人為額。
緣所立外舍生額太窄,其外舍生元系四十人,可添作七十人;内舍生二十五人,可減作二十人;上舍生十五人,可減作一十人。
通以一百人為額。
」從兵部、國子監請也。
二十七年二月八日,诏武學補中生員,依太學生例給绫紙贊詞。
【宋會要】 劉才邵曰「劉才邵」條:原無年月,原校:「隆興無。
」又眉批:「案,劉系高宗時工部侍郎」,才邵北宋宣和中進士及第,高宗時為工部侍郎,卒于紹興二十八年。
此奏即在宋高宗時。
:「臣聞文所以緻治,武所以定功。
二者相須,阙一不可。
故上之人選材以為用,下之人因時以有為。
雖不一緻,然會其大要,不過文與武而已。
自昔盛時,莫不并用而不偏廢。
至唐,設為武舉,其校試選舉之法,可謂詳矣。
然不聞興學,是養之無其素,安得為盡善哉必也養之有其素,則武勇之士,蘊奇謀,負絕藝者,莫不有以成其才,争挾所(張)[長],以趨功名。
用才之際,豈患其乏乎國朝規摹,遠出前古,設科置學,既兩得之。
逮茲聖時,恢隆至治,祗率祖宗之成憲,興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