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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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幹教授員阙,并從朝廷選差。
臣僚言:「國家有試學官之科,又近年以來,将教授阙盡歸吏部差注。
欲為人師,而先納所業求有司,以幸中程度。
又校計格法,以争得之,甚非建學校立師儒之本意。
」故有是命。
馬端臨《通考》:建炎初,複教官試。
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納所業于有司,以幸中度。
乃诏罷其試,而教授自朝廷選差。
已而複之。
凡有出身,許應先具經義、詩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闱,分兩場試之。
而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
初任為諸州教官,繇是為兩學之選。
八月十四日,诏:「江陰軍置教官一員,量撥官田數頃,以贍生徒。
」從(之)[知]事王棠之請也。
六年三月三日,诏:「南劍州沙縣贈谏議大夫陳瓘祠堂,許依福州州學陳襄等例,遇春秋釋奠就祭。
」從給事中張緻遠之請也。
十月三日,诏遂甯府增置教官一員,從本府士民之請也。
七年三月十九日,知臨安府呂頤浩奏:「前任潭州,将安撫司收到各項官錢五千貫文支與州學,充修蓋屋舍之費用。
」诏行下,委知潭州劉洪道于今年秋冬間,漸次修蓋,以處生徒。
從之此句疑衍。
。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諸州教授除代不得過二。
以禦史中丞常同之請也。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普州許置教官一員,從本州島士民之請。
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諸路州學,委守臣修葺,具次第申尚書省。
」王應麟《玉海》:紹興十二年,诏諸州守臣修學。
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诏并置教授。
十八年七月九日,賈直清請立縣學,教授于鄉。
嘉佑中,福之周希孟、(楊)[揚]之孫侔、颍之常秩,元佑中,杭之吳師仁、虢之尹材、襄之田述古、邠之蘇、徐之陳師道,紹聖則眉之家素,元符則楚之徐積,紹興則建之明憲,幹道則遂甯之雍山,興化之林彖,皆以文行,命為本州島學官。
胡瑗主湖州學,慶曆中,有司請下湖州取其法,以為太學法。
五月十二日,诏:「無教官州軍,令吏部開具,申尚書省選差。
」 九月十三日,诏:「江州城南甘棠湖一所,每年菱魚之利,及郡庠前地上嶽飛造到房廊三十八間,每日收賃屋錢一貫四百三十文,撥充本州島養士,久遠支用。
仍委通判拘收。
」從本州島請也。
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類試所狀:「契勘今來本所引試教官共一十六員,考校到第一場經義五号,文理優長;其第二場詩賦,并無合入 等者。
欲望朝廷詳酌,據今春所試程文,許依祖宗舊制,隻以經義優長者收取一次。
」诏依。
閏四月七日,诏:「諸路監司并州縣官,随侍本宗有服并親女及姊妹之夫子,免補試,許入所在學聽讀。
若所随官替移,即許移籍通理。
」 九日,國子司業高闶奏:「諸路郡學,有養士額窄,艱于供贍。
欲委守倅教授随宜措置,量增員額。
若已補中在額外,并許先系學籍。
其有營私養親,難久住學之人,隻令趁赴奠谒課試;有疾故,聽免,與理為在學月日。
」從之。
十四日,诏置歸州教授一員。
二十七日,诏諸州軍,并各差置教授。
其禮部長貳正所系所隸,理合依崇甯、大觀格法,許按〔劾〕體量及歲舉改官。
從國子司業高闶之請也。
五月十三日,诏置楚州州學教授一員。
六月三日,國子司業高闶等言:「在京例,應諸州教授到罷,并報本監置籍揭貼。
欲乞指揮都進奏院,諸州教授見任并待阙員數,監置籍揭貼。
仍每月具有無替移到罷供報。
」從之。
仍令敕令所立為着令。
四日,宰執進呈臨安府府學宗子學生師闵、師顔進狀,論教授鮑同不法事,上曰:「朕不喜此事,乃是論師長,恐長告讦之風。
可将宗子押送宗正司,令拘管。
為教授者,須先正己,然後可以率人。
若自為不法,豈能服人鮑同令臨安府體充。
充:疑誤。
。
如果有上件事,亦當黜責。
」 八月十九日,宰執進呈左朝散大夫宋宙奏,乞盡複教官。
上曰:「教授須逐州置。
昨紹興十 二年,已有指揮,恐是川路遠未到,更令契勘。
仍須是擇通經心術正者為之。
若教官非其人,士人心術一壞,再整理費力。
切宜遴選。
」 十月十六日,宰執進呈西外宗正司保明到拘管宗子趙善時年滿,放逐便事,上曰:「今後宗子,可許入所在學,令與寒士同處。
隻别作齋舍,仍差士人作長谕。
庶幾盡變積習,将來文行俱有可取。
宜令禮部措置。
」 十一月十七日,诏諸州軍将舊贍學錢糧撥還養士。
令監司常切覺察,不得辄将他用。
仍令逐州軍各開其養士并見摽撥錢糧數目,申尚書省。
以知信州劉子翼言「學糧至微,無以資給。
」故也。
十四年二月六日,诏:「靖州置新民學,學生三十人為額。
令附州學教養,仍令教授兼行訓導。
其籍沒見出賣楊秀章田土,令本路轉運司量度摽撥,應副贍學。
」從本州島請也。
三月二日,國子監言:「昨行大觀法,諸路監司親戚,許入鄰路近便州軍學。
州軍并倚郭縣官親戚,許入鄰州學。
外縣官親戚,許入本州島學聽讀。
緣上件大觀法,昨因兵火,散失不存。
雖申降到紹興十三年閏四月七日指揮:『監司并州縣官,随侍本宗有服親并親女及姊妹之夫,免補試,入見任路分州軍學聽讀。
』竊慮妨嫌。
望将諸路監司州縣官親戚,若應得前項服屬者,依大觀法免補入學聽讀施行。
」從之。
十月三日,诏:「昨降指揮:『令諸州軍将舊贍學錢糧,撥還養士,委監司常切覺察,不得辄将它用。
』 可令諸州守臣限一月摽撥定,委提舉官檢察開具奉行加意并慢去處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取旨賞罰。
」 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诏:「試諸州教授,自來春為始,除第二場,仍舊詩賦。
其第一場,于六經中臨時取二經,各出兩題,試以講解,不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
」從國子監丞文浩之請也。
十一月六日,诏:「二廣諸郡,于見任有出身官,差兼教授。
如無,差特奏名補官人。
又無,即申提舉學事官,于鄰州對換兼差。
」知浔州杜天舉言:「自來止差士官充教谕,而士官止系本路兩舉之人,未足為後進模範。
」上曰:「天舉所陳事,頗有條理。
卻曾留心士大夫所言,有益于事,不可不行。
」故有是命。
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萬安昌化吉陽軍,許依瓊州例,各置教谕一。
」從瓊管安撫徐念道之請也。
五月四日,诏:「諸路提舉學事,委轉運司有出身官一兼領。
如本司官俱無出身,即委從上一員。
」以禮部有請故也。
八月六日,诏:「廣(内)[南]諸郡,見阙教官去處,令于本州島并倚郭縣内,差見任有出身官兼充。
如無,即于特奏名補官人内,選差未昏耄有術業之人。
又無,即選差攝官術業行義衆所推服者充教谕。
如已供職,後來見任官内卻有出身之人,其攝官教谕,即令罷去。
」從臣僚之請也。
十八年七月九日,江南西路轉運判官賈直清奏:「請立縣學,于縣官内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
」上因宣谕曰:「州縣選官教 導,乃治化本原,将來三年科舉亦有人材,以備采擇。
可令禮部檢坐舊法,參酌措置,申尚書省。
」 八月八日,禮部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欲比附舊(去)[法],縣學委知、通于令、佐内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
及諸州軍如未差教授去處,即令本路提舉學事司于本州島有出身官選差一兼領。
若州縣官俱無出身,止令本學長、谕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
從之。
閏八月二十一日,诏:「珍州教授任滿,許依本州島幕職官例推賞。
」從本州島備申教授蔡霆之請也。
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诏添置光化軍教授一員。
從守臣範潔之請也。
二十年六月二十日,诏置梅州教授一員。
從本路轉運判官李利用之請也。
二十一年九月一日,大理寺主簿丁仲景奏:「遠方贍學公田,多為形勢侵占請佃。
望诏有司,申嚴行下諸路提舉官,常切覺察。
如有似此去處,并令根究。
」上曰:「緣住賣度牒,常住多有絕産。
其令戶部一就措置,撥充贍學支用。
」 本部言:「欲令諸路州軍取見确實,報提舉學事司,置籍拘管。
并僧道違法擅置庵院,若無敕額,其所置田産屋宇,亦有絕産,合依前項已措置到事理施行。
」诏依此。
馬端臨《通考》:朱子《崇安縣學田記》曰:「予惟三代盛時,自家以達天子、諸侯之國,莫不有學。
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于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
則其士之廪于學宮者,宜數十倍于今日。
而考之禮典,未有言其 費出之所自者。
豈當時為士者之家,各已受田,而其入學也有時,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給于縣官也欤至漢元、成間,乃謂孔子布衣,養徒三千,而增學官弟子,至不複限以員數。
其後遂以用度不足,無以給之,而至于罷。
夫謂三千人者聚食于孔子之家,則已妄矣。
然養士之需,至于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則亦豈可不謂難哉!蓋自周衰,田不井授,人無常産,而為士者尤厄于貧,反不得與為農工商者齒。
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則彼又安能終歲裹飯而學于我是以其費雖多,而或取之經常之外,勢固有不得已也。
」 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潼川府郪縣界(閃)[閑]生田地一百四十二畝,撥賜府學,永充養士。
」(後)[從]守臣沈該之請也。
二十四年七月三日,诏:「贍學錢糧,于學中自置帑廪,委教官檢察。
」從大理評事俞長吉之請也。
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平州蕪湖縣,合拘收何汝賢違法(祖)[租]佃圩田一十六頃八十五畝,撥充本州島養士。
」 二十六年五月七日,诏:「諸路州軍教授,并不許差兼它職。
令提舉學事司常切遵守。
」從知郢州路采之請也。
八月九日,建康府上元縣丞汪贲奏:「臣聞有學校必有法度,有法度然後教官、士子鹹知所以遵守。
今州縣學校,徒有其名,而主管學事之官,徒帶虛銜。
良(田)[由]學法未曾頒降,以憑遵守故也。
掌儀置于釋奠之時也,而職事之中,間有掌儀一員者;司正置 于鄉飲酒之時也,而職事之中,間有司正一員者。
或職事多于生員,或月俸倍于常制,或生徒系籍而齋無幾案,或早晚破食而學無廚竈,或貧士托為聚徒之所、閑官指為寄居之地,而州縣漫不加省。
望诏有司,将元豐、崇甯以來并見行舉法纂集頒降,俾州教授、縣教谕及主管學事官常切遵守,以勵諸生。
仍委監司出巡,兼行按察。
」從之。
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諸州軍教授,選人任滿,許依本處幕職官推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賞「賞」前:原本有六個缺空,似有缺文,而眉批有「渭請按:『推賞連文,中間并不阙字。
』」。
其京朝官,依選人已得指揮。
」此後,苗校從本書選舉一七之一至四移來『紹興三十二年』條至『紹熙五年』條,可參閱。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二鄉學 鄉學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六月,以江州白鹿洞主明起為蔡州褒信縣主簿,賜陳裕三傳出身。
起、裕并以講學為業,太宗聞之,故有是命,所以勸儒業,榮鄉校。
(貞)[真]宗鹹平四年三月二十日,知澤州供備庫副使李允則奏:「嶽麓山書院修廣舍宇,有書生六十餘人聽誦。
乞下國子監,降釋音文疏史記篇韻,庶興學校,以厚民風。
」從之。
祥符四年十一月,益州申,永康軍進士李畋明經術,聚徒教授,士行可稱。
诏發遣赴阙,授試秘書省校書郎,仍賜裝錢三十千,還歸鄉校講說。
《文獻通考》:祥府八年,賜潭州嶽麓書院額。
始,開寶中,郡守朱洞首度基創宇,以待(田)[四]方學者。
李允則來為州,請于朝,乞以書藏。
方是時,山長周式以行義着。
八年,召見便殿,拜國子主簿,使歸教授。
诏賜書院名,增賜中秘書。
右宋興之初,天下四書院建置之本末如此。
此外,則又有西京嵩陽書院,賜額于至道二年。
江甯府茅山書院,賜田于天聖二年。
嵩陽、茅山,後來無聞,獨四書院之名著。
是時未有州縣之學,先有鄉黨之學。
蓋州縣之學,有司奉诏旨所建也。
故或作或辍,不免具文。
鄉黨之學,賢士大夫留意斯文者所建也,故前規後随,皆務興起。
後來所至,書院尤多,而其田土之錫,教養之規,往往過于州縣學。
蓋皆欲仿四書院雲。
仁宗天聖二年五月,知江甯府光祿卿王随言:「處士侯遺于茅山營葺書院,教授生徒,積十餘年,自營糧食。
望于茅山齋糧剩數,就莊田内量給三頃,充書院贍用。
」從之。
三年十一月,樞密直學士知應天府李及言:「本府書院甚有學徒,自建都以來,文物尤盛。
欲望量于發解進士元額之外,乞添解三人。
」從之。
景佑三年九月十五日,西京留守言:重修大室嵩陽書院,乞降額。
以「嵩陽書院」為額。
(舒大剛校點)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書學
臣僚言:「國家有試學官之科,又近年以來,将教授阙盡歸吏部差注。
欲為人師,而先納所業求有司,以幸中程度。
又校計格法,以争得之,甚非建學校立師儒之本意。
」故有是命。
馬端臨《通考》:建炎初,複教官試。
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納所業于有司,以幸中度。
乃诏罷其試,而教授自朝廷選差。
已而複之。
凡有出身,許應先具經義、詩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闱,分兩場試之。
而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
初任為諸州教官,繇是為兩學之選。
八月十四日,诏:「江陰軍置教官一員,量撥官田數頃,以贍生徒。
」從(之)[知]事王棠之請也。
六年三月三日,诏:「南劍州沙縣贈谏議大夫陳瓘祠堂,許依福州州學陳襄等例,遇春秋釋奠就祭。
」從給事中張緻遠之請也。
十月三日,诏遂甯府增置教官一員,從本府士民之請也。
七年三月十九日,知臨安府呂頤浩奏:「前任潭州,将安撫司收到各項官錢五千貫文支與州學,充修蓋屋舍之費用。
」诏行下,委知潭州劉洪道于今年秋冬間,漸次修蓋,以處生徒。
從之此句疑衍。
。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諸州教授除代不得過二。
以禦史中丞常同之請也。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普州許置教官一員,從本州島士民之請。
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諸路州學,委守臣修葺,具次第申尚書省。
」王應麟《玉海》:紹興十二年,诏諸州守臣修學。
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诏并置教授。
十八年七月九日,賈直清請立縣學,教授于鄉。
嘉佑中,福之周希孟、(楊)[揚]之孫侔、颍之常秩,元佑中,杭之吳師仁、虢之尹材、襄之田述古、邠之蘇、徐之陳師道,紹聖則眉之家素,元符則楚之徐積,紹興則建之明憲,幹道則遂甯之雍山,興化之林彖,皆以文行,命為本州島學官。
胡瑗主湖州學,慶曆中,有司請下湖州取其法,以為太學法。
五月十二日,诏:「無教官州軍,令吏部開具,申尚書省選差。
」 九月十三日,诏:「江州城南甘棠湖一所,每年菱魚之利,及郡庠前地上嶽飛造到房廊三十八間,每日收賃屋錢一貫四百三十文,撥充本州島養士,久遠支用。
仍委通判拘收。
」從本州島請也。
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類試所狀:「契勘今來本所引試教官共一十六員,考校到第一場經義五号,文理優長;其第二場詩賦,并無合入 等者。
欲望朝廷詳酌,據今春所試程文,許依祖宗舊制,隻以經義優長者收取一次。
」诏依。
閏四月七日,诏:「諸路監司并州縣官,随侍本宗有服并親女及姊妹之夫子,免補試,許入所在學聽讀。
若所随官替移,即許移籍通理。
」 九日,國子司業高闶奏:「諸路郡學,有養士額窄,艱于供贍。
欲委守倅教授随宜措置,量增員額。
若已補中在額外,并許先系學籍。
其有營私養親,難久住學之人,隻令趁赴奠谒課試;有疾故,聽免,與理為在學月日。
」從之。
十四日,诏置歸州教授一員。
二十七日,诏諸州軍,并各差置教授。
其禮部長貳正所系所隸,理合依崇甯、大觀格法,許按〔劾〕體量及歲舉改官。
從國子司業高闶之請也。
五月十三日,诏置楚州州學教授一員。
六月三日,國子司業高闶等言:「在京例,應諸州教授到罷,并報本監置籍揭貼。
欲乞指揮都進奏院,諸州教授見任并待阙員數,監置籍揭貼。
仍每月具有無替移到罷供報。
」從之。
仍令敕令所立為着令。
四日,宰執進呈臨安府府學宗子學生師闵、師顔進狀,論教授鮑同不法事,上曰:「朕不喜此事,乃是論師長,恐長告讦之風。
可将宗子押送宗正司,令拘管。
為教授者,須先正己,然後可以率人。
若自為不法,豈能服人鮑同令臨安府體充。
充:疑誤。
。
如果有上件事,亦當黜責。
」 八月十九日,宰執進呈左朝散大夫宋宙奏,乞盡複教官。
上曰:「教授須逐州置。
昨紹興十 二年,已有指揮,恐是川路遠未到,更令契勘。
仍須是擇通經心術正者為之。
若教官非其人,士人心術一壞,再整理費力。
切宜遴選。
」 十月十六日,宰執進呈西外宗正司保明到拘管宗子趙善時年滿,放逐便事,上曰:「今後宗子,可許入所在學,令與寒士同處。
隻别作齋舍,仍差士人作長谕。
庶幾盡變積習,将來文行俱有可取。
宜令禮部措置。
」 十一月十七日,诏諸州軍将舊贍學錢糧撥還養士。
令監司常切覺察,不得辄将他用。
仍令逐州軍各開其養士并見摽撥錢糧數目,申尚書省。
以知信州劉子翼言「學糧至微,無以資給。
」故也。
十四年二月六日,诏:「靖州置新民學,學生三十人為額。
令附州學教養,仍令教授兼行訓導。
其籍沒見出賣楊秀章田土,令本路轉運司量度摽撥,應副贍學。
」從本州島請也。
三月二日,國子監言:「昨行大觀法,諸路監司親戚,許入鄰路近便州軍學。
州軍并倚郭縣官親戚,許入鄰州學。
外縣官親戚,許入本州島學聽讀。
緣上件大觀法,昨因兵火,散失不存。
雖申降到紹興十三年閏四月七日指揮:『監司并州縣官,随侍本宗有服親并親女及姊妹之夫,免補試,入見任路分州軍學聽讀。
』竊慮妨嫌。
望将諸路監司州縣官親戚,若應得前項服屬者,依大觀法免補入學聽讀施行。
」從之。
十月三日,诏:「昨降指揮:『令諸州軍将舊贍學錢糧,撥還養士,委監司常切覺察,不得辄将它用。
』 可令諸州守臣限一月摽撥定,委提舉官檢察開具奉行加意并慢去處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取旨賞罰。
」 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诏:「試諸州教授,自來春為始,除第二場,仍舊詩賦。
其第一場,于六經中臨時取二經,各出兩題,試以講解,不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
」從國子監丞文浩之請也。
十一月六日,诏:「二廣諸郡,于見任有出身官,差兼教授。
如無,差特奏名補官人。
又無,即申提舉學事官,于鄰州對換兼差。
」知浔州杜天舉言:「自來止差士官充教谕,而士官止系本路兩舉之人,未足為後進模範。
」上曰:「天舉所陳事,頗有條理。
卻曾留心士大夫所言,有益于事,不可不行。
」故有是命。
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诏「萬安昌化吉陽軍,許依瓊州例,各置教谕一。
」從瓊管安撫徐念道之請也。
五月四日,诏:「諸路提舉學事,委轉運司有出身官一兼領。
如本司官俱無出身,即委從上一員。
」以禮部有請故也。
八月六日,诏:「廣(内)[南]諸郡,見阙教官去處,令于本州島并倚郭縣内,差見任有出身官兼充。
如無,即于特奏名補官人内,選差未昏耄有術業之人。
又無,即選差攝官術業行義衆所推服者充教谕。
如已供職,後來見任官内卻有出身之人,其攝官教谕,即令罷去。
」從臣僚之請也。
十八年七月九日,江南西路轉運判官賈直清奏:「請立縣學,于縣官内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
」上因宣谕曰:「州縣選官教 導,乃治化本原,将來三年科舉亦有人材,以備采擇。
可令禮部檢坐舊法,參酌措置,申尚書省。
」 八月八日,禮部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欲比附舊(去)[法],縣學委知、通于令、佐内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
及諸州軍如未差教授去處,即令本路提舉學事司于本州島有出身官選差一兼領。
若州縣官俱無出身,止令本學長、谕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
從之。
閏八月二十一日,诏:「珍州教授任滿,許依本州島幕職官例推賞。
」從本州島備申教授蔡霆之請也。
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诏添置光化軍教授一員。
從守臣範潔之請也。
二十年六月二十日,诏置梅州教授一員。
從本路轉運判官李利用之請也。
二十一年九月一日,大理寺主簿丁仲景奏:「遠方贍學公田,多為形勢侵占請佃。
望诏有司,申嚴行下諸路提舉官,常切覺察。
如有似此去處,并令根究。
」上曰:「緣住賣度牒,常住多有絕産。
其令戶部一就措置,撥充贍學支用。
」 本部言:「欲令諸路州軍取見确實,報提舉學事司,置籍拘管。
并僧道違法擅置庵院,若無敕額,其所置田産屋宇,亦有絕産,合依前項已措置到事理施行。
」诏依此。
馬端臨《通考》:朱子《崇安縣學田記》曰:「予惟三代盛時,自家以達天子、諸侯之國,莫不有學。
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于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
則其士之廪于學宮者,宜數十倍于今日。
而考之禮典,未有言其 費出之所自者。
豈當時為士者之家,各已受田,而其入學也有時,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給于縣官也欤至漢元、成間,乃謂孔子布衣,養徒三千,而增學官弟子,至不複限以員數。
其後遂以用度不足,無以給之,而至于罷。
夫謂三千人者聚食于孔子之家,則已妄矣。
然養士之需,至于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則亦豈可不謂難哉!蓋自周衰,田不井授,人無常産,而為士者尤厄于貧,反不得與為農工商者齒。
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則彼又安能終歲裹飯而學于我是以其費雖多,而或取之經常之外,勢固有不得已也。
」 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潼川府郪縣界(閃)[閑]生田地一百四十二畝,撥賜府學,永充養士。
」(後)[從]守臣沈該之請也。
二十四年七月三日,诏:「贍學錢糧,于學中自置帑廪,委教官檢察。
」從大理評事俞長吉之請也。
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平州蕪湖縣,合拘收何汝賢違法(祖)[租]佃圩田一十六頃八十五畝,撥充本州島養士。
」 二十六年五月七日,诏:「諸路州軍教授,并不許差兼它職。
令提舉學事司常切遵守。
」從知郢州路采之請也。
八月九日,建康府上元縣丞汪贲奏:「臣聞有學校必有法度,有法度然後教官、士子鹹知所以遵守。
今州縣學校,徒有其名,而主管學事之官,徒帶虛銜。
良(田)[由]學法未曾頒降,以憑遵守故也。
掌儀置于釋奠之時也,而職事之中,間有掌儀一員者;司正置 于鄉飲酒之時也,而職事之中,間有司正一員者。
或職事多于生員,或月俸倍于常制,或生徒系籍而齋無幾案,或早晚破食而學無廚竈,或貧士托為聚徒之所、閑官指為寄居之地,而州縣漫不加省。
望诏有司,将元豐、崇甯以來并見行舉法纂集頒降,俾州教授、縣教谕及主管學事官常切遵守,以勵諸生。
仍委監司出巡,兼行按察。
」從之。
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諸州軍教授,選人任滿,許依本處幕職官推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賞「賞」前:原本有六個缺空,似有缺文,而眉批有「渭請按:『推賞連文,中間并不阙字。
』」。
其京朝官,依選人已得指揮。
」此後,苗校從本書選舉一七之一至四移來『紹興三十二年』條至『紹熙五年』條,可參閱。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二鄉學 鄉學 【宋會要】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六月,以江州白鹿洞主明起為蔡州褒信縣主簿,賜陳裕三傳出身。
起、裕并以講學為業,太宗聞之,故有是命,所以勸儒業,榮鄉校。
(貞)[真]宗鹹平四年三月二十日,知澤州供備庫副使李允則奏:「嶽麓山書院修廣舍宇,有書生六十餘人聽誦。
乞下國子監,降釋音文疏史記篇韻,庶興學校,以厚民風。
」從之。
祥符四年十一月,益州申,永康軍進士李畋明經術,聚徒教授,士行可稱。
诏發遣赴阙,授試秘書省校書郎,仍賜裝錢三十千,還歸鄉校講說。
《文獻通考》:祥府八年,賜潭州嶽麓書院額。
始,開寶中,郡守朱洞首度基創宇,以待(田)[四]方學者。
李允則來為州,請于朝,乞以書藏。
方是時,山長周式以行義着。
八年,召見便殿,拜國子主簿,使歸教授。
诏賜書院名,增賜中秘書。
右宋興之初,天下四書院建置之本末如此。
此外,則又有西京嵩陽書院,賜額于至道二年。
江甯府茅山書院,賜田于天聖二年。
嵩陽、茅山,後來無聞,獨四書院之名著。
是時未有州縣之學,先有鄉黨之學。
蓋州縣之學,有司奉诏旨所建也。
故或作或辍,不免具文。
鄉黨之學,賢士大夫留意斯文者所建也,故前規後随,皆務興起。
後來所至,書院尤多,而其田土之錫,教養之規,往往過于州縣學。
蓋皆欲仿四書院雲。
仁宗天聖二年五月,知江甯府光祿卿王随言:「處士侯遺于茅山營葺書院,教授生徒,積十餘年,自營糧食。
望于茅山齋糧剩數,就莊田内量給三頃,充書院贍用。
」從之。
三年十一月,樞密直學士知應天府李及言:「本府書院甚有學徒,自建都以來,文物尤盛。
欲望量于發解進士元額之外,乞添解三人。
」從之。
景佑三年九月十五日,西京留守言:重修大室嵩陽書院,乞降額。
以「嵩陽書院」為額。
(舒大剛校點)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三書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