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二

關燈
旬休講射,特未聞用射于燕飨之際。

    欲望诏諸路州郡,每歲燕貢士于學,因講射禮。

    」從之。

     十八日,诏養士五百人已上處,守令并堂除。

     十月七日,永興軍等路提舉學事司言:「乞差定邊軍教授。

    」又廣西提舉學事司奏舉額外攝官周元充平州文材堡教授,填複置阙。

    取到吏部狀,準敕節文,新創置州軍管下縣寨新民教授,合從本司奏舉。

    诏定邊軍許差教授一員,餘依。

     二十九日,吏部言:「齊州狀,州學先差到小使臣一員,管勾錢糧什物,并部轄諸色人應幹在學煙火等。

    後來随教授指揮減罷。

    今來本學生員數多,官物浩瀚,雖依大觀學制,于倚郭縣令佐内差委錢糧官,系是兼管,難以日逐躬親赴學應副。

    乞下吏部,依舊差注。

    」從之。

    仍诏諸路依此。

     九月十一日,權發遣泉州鄭南言:「竊觀州縣小學額,大州止五十人,其下三萬戶縣四十人,其下止于五人,恐從學者衆,額有定員。

    欲乞委學事司,或人材多、戶口衆處,增廣舊額,量添教谕員數。

    」诏令諸路學事司相度聞奏。

    後梓州增十五人,共六十五人。

    溫州增三十人,共七十人。

     迩者立小學三舍之法,固宜推而廣十一月二十一日,國子博士李邁言:「伏 之,使州郡小學遵仿新令,分為三舍,庶幾内外均一。

    」從之。

     十一月二十日,利州(降)[路]提舉學事司言:「州縣學所管祭器及節鎮州府祭服,自合供應本學釋奠使用。

    竊慮諸州俯所管器服,将來損壞,關借本學祭器等使用。

    乞申明行下諸路,今後州縣學器服,乞依私借陳設什物出學條斷罪。

    」從之。

     二十六日,诏:「蔭補入官人,随處入所在州學。

    仍别為齋,公私試附州學生,别作号考校。

    歲終校定,不通作在學人數。

    餘并依國子生法。

    若請特給假,通計及三日已上,不理為在學月日。

    候及年,本州島給公據,參部日照使。

    年未及十五人,願入學者,聽。

    曾犯第三等已上罰之人,自犯罰後,别理一年。

    如入學後,故犯第一等規矩情重者,教授申州,取勘施行。

    」 十一月十二日,诏随行親合入鄰州學,所随親非替移已移者,不許再移。

     十二月十七日,诏内舍生降充外舍之人,額外給食。

    候有外舍阙日,即先次撥填。

     十二月四日,尚書省言:「大觀新格,諸州縣小學職事人,小長一人。

    三十人以上增一人。

    諸小學,八歲以上聽入。

    若在家、在公有違犯,違謂違父母尊長之訓,犯謂犯盜竊僞濫之類,皆迹狀者。

    若不孝不悌,不在入學之限。

    即年十五者,與上等課試。

    年未及而願與者,聽。

    食料各減縣學之半。

    願與額外入學者,聽,不給食。

    州教授縣學長總之,訓導較試,教谕掌之。

    看詳校試,諸州當委教授,亦兼校試。

    其國子 小學生上舍等能文,試太學内舍。

    諸路亦合比附,與州縣外舍生同試内舍。

    其國子小學生試程文,即附孟月引試。

    緣諸州學生私試系仲月,今小學生除季試書誦者,定日引試,其試程文,當随州學私試月附試。

    其諸路封彌官,自可一就管勾,仍别為号。

    八歲以上誦經書等第,及挑經通數、升補等級,并同在京小學法。

    今諸路小學生應升補上、内舍,及季試合格,當申知、通引試。

    能文學生,每季附本學私試,别設一所,不得與太學交互。

    上舍等為文優異者,其名及所試程文,申提舉學事司審察訖,保明奏貢入太學。

    仍每歲州不得過一人。

    如無,聽阙。

    」從之。

     十二月四日,大司成劉嗣明等言:「近降小學條制,小學八歲能誦一大經,日書字二百,補小學内舍下等。

    誦二經,一大一小,書字三百,補小學生内舍上等。

    十歲加一大經,字一百,補小學上舍下等。

    十二以上,文加一大經,字二百,補上舍上等。

    即年未及,而能書誦及等者,随所及等補。

    今欲季一試,申監定日。

    欲每一大經挑三十通,小經挑二十通,及七分已上者,為合格。

    近降三舍法,諸學生能文而書誦不及等,博士引試,考其文理稍通,與補内舍上等,優者補上舍下等。

    今欲試本經義各一道,丞封彌,博士考校通否,申監升補。

    大觀重修國子監小學格,職事人小長每教谕齋集正齋計同。

    一人。

    三十人以上,增一人。

    集正同。

    從之。

     五年三月十五〔日〕日:原缺,依例補。

    , 诏:「外任(官)[宮]觀嶽廟官,随行親入所居州學者,并依随行親法。

    」 五月二十二日,大司成馮熙載言:「試小學生,合格優等四人。

    」诏:「曹芬駱、庭芝賜同上舍出身;金時澤、李徽賜童子出身。

    并赴将來廷試。

    」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應見任教授,不得為人撰書啟簡牍樂語之類。

    庶幾日力有餘,辦舉職事,以副陛下責任師儒之意。

    」從之。

     九月五日,大司成劉嗣明言:「宗室見任不厘務官,願入學者,聽。

    其考選校定升補之類,依國子生條例施行。

    」從之。

     六日,開封府尹盛章言:「大觀元年三月五日,元降聖旨:開封府博士序位立班請給等,依太學博士法。

    所有到任後關升改官,亦合依太學、博士法。

    」诏府學、博士改官,依辟廱正錄法。

     十月八日,假将仕郎程崧進狀:「昨入建昌軍學,升補内舍,後因進納,補充将仕郎。

    後來依蔭補人例入學,公私試藝入等。

    乞依蔭補人推賞。

    」吏部勘會,進納人即無許依蔭補人入學試中等第推恩朝旨。

    诏棄毀補授文字,依永不得入學。

     十一月十五日,辟廱言:「乞今後應縣學生三經赴歲升,而不預升入州學者,依三不赴條例除籍。

    」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州郡學舍随所添人數增修,以學事司錢充支用。

     六月五日,诏應州縣系籍學生,不許身自佃賃系官田産及開坊場,如違,依辄請佃學田業法。

     八月十五日十五日:《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七作「十六日」。

    ,诏令提舉學事司:「自今有人材拔俗者,不待考選校定之 數,具實狀以聞。

    朕将不次而用之。

    」 九月十四日,提舉江南西路學事鄭滋乞「今後諸州已參定上舍貢士,後卻見得系貢人,不該升貢,不得用下名人填額,亦以其阙,次年補貢。

    庶使學生無所僥求,杜絕詞訟紛争之弊。

    」從之。

     七年七月四日,成都府路提舉常平司言:「本路州縣居養院,有孤貧小兒,内有可教導之人。

    欲令小學聽讀。

    逐人衣服襕椁,欲乞于本司常平頭子錢内支給置造。

    仍乞與免入齋公用。

    」從之。

    餘路依此。

     八月十五〔日〕日:原缺,據文例補。

    ,臣僚言:「近以國子有官人于法責在學一年,方許參選。

    近來往往身不在學,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數,有失法意。

    」诏自今特給假,仍補填。

    在京委太學,在外委本州島當職官保明,關申吏部。

     九月十七日,給事中毛支言毛支:本書食貨三八之一四有「毛友」,未知同一人否:「乞應補試入學之人并如州學簾試縣學生,應預歲升試,止免身丁。

    」從之。

     十一月十四日,提舉京畿學蔡佃言:「諸州每年秋季依學法燕犒貢士,遂州支使錢數不多,别作名目,費用過當。

    乞量立錢數。

    」(誨)[诏]每分不得過三貫,餘費不得過三十貫。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諸州教授,兼用元豐法,仍止試一經。

    詳見國子監七月十二日。

    前提舉利州路學事李處遜奏:「乞應系籍學生,不許為本州島縣及本路見任官門客。

    庶幾書考升選之公,無所僥幸。

    」诏申明行下,如違,以違制論。

     八月七日,诏諸州添差八行教授,今後止許添差大藩,不預職事。

     閏九 月十一日,诏:「昨立八行,以取老成行能之士。

    已經考察,又令赴殿試,雖登科,卻不得與諸生講學,于預職事。

    其政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并八月七日指揮,更不施行。

    」 十月二日,中書省言:「初登科人,去學校未久,理合除内外學官。

    」诏:「今後初登科人,許除内外學〔宮〕,次曆州縣一任。

    其見任未曆州縣人,依此。

    」 重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秦鳳等路提舉學事司言:「改震武城為軍,已蓋修學舍。

    乞依積石軍例,差置教授一員。

    」從之。

     宣和元年四月,新泉州教授羅複上書,乞舍選登第人,必先曆州縣。

    诏依,候一任還,方與教授。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诏:「縣學給食,及州縣小學或武學、醫學八行貢士給券,并罷見免身丁措借,依官戶法者,依元豐進士法施行。

    」 七月一日,诏:「諸路教授,除見系左右司依格選拟八行人,自令後不許添差。

    應依元豐法,許堂除者,自依舊例。

    」 (七月)二十九日,诏小學生上舍上等,特許赴來年公試。

    如合格,與補大學外舍。

     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黃齊言随行親移籍入學。

    從之。

    詳見國子監。

     〔九月〕五日九月:原缺,依上下文補。

    ,中書省言:「七月十九日聖旨:在京小學,近歲增立三舍法,有害鄉舉裡選本□乞可并依元豐法。

    契勘元豐時,在京小學止有就(傳)[傅]、初筮兩齋,差教谕一員,即無立定官吏并直學等。

    今承指揮,小學既罷三舍,即無講解、考選、直學、醫官等。

    依元豐法,自合更不差置。

    乞置小學生兩齋,于太 學生内選差二人充教谕。

    其俸給依元豐舊制。

    」诏依。

    今後如學生數多,令本監相度,增撥齋舍。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罷天下三舍。

    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縣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學官及養士去處,并依元豐舊制。

     三月十五日,左右司言:「奉聖旨,諸路州縣學,并依元豐舊法。

    所有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學官去處,未審合與不合從本司選拟。

    」诏:「教授應法并差注,并依元豐條例。

    其〔政〕和三年六月十三日政和:原無「政」字,據上下文意補。

    『令左右司刷阙許人指射』指揮,更不施行。

    」 四月十日,诏諸路見任官帶管勾學事,并罷。

     二月十四日二月十四日:該條依時應在『二月二十日』條前。

    ,都省言:「諸路教授見任官,若系未行三舍以前舊制窠阙,合依舊外,餘并合減罷。

    」從之。

     六月十日,中書省言:「勘會未行三舍以前,舊贍學田産房廊等,自(舍)[合]依舊贍學外,其行三舍後來應平添置到數,自合拘收。

    」從之。

     二十六日,中書省言:「饒州申,有三舍舊在學學生,其間願在學聽讀之人,未審合與不合比附辟廱人願入太學事理施行契勘今年二月二十日指揮,諸路内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免補。

    今來本州島學系籍學生,欲令免補入學。

    未曾系籍學生,合依元豐舊制,以春秋補試。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知拱州着言:「本州島已于崇甯四年修建到州學一區,差教授二員,養士五百餘人。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日聖旨,諸路以科舉取士,并依元豐法。

    竊惟本 州崇甯四年創置建蓋,元豐所無。

    今雖罷四輔,而近在畿甸。

    又學舍具存,獨無一士子肄業其間。

    伏望取鄰近州府養士之數,立為定額,置教授一員。

    标撥系官産業,以為糧食之用。

    」從之。

    仍依應天府立額,仍支降告敕三道付着修葺學舍。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鄜延路經略使薛嗣昌言:「延安府自罷三舍之後,不置學官。

    伏望許置教授一員。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竊見迩來外路守臣申陳,乞添置教授。

    若元豐所未嘗有,而辄乞添置,臣恐他州援引,陳請不已。

    望特诏諸路,各務依禀近降诏令,不得妄有建(昌)白」诏延安府置教授指揮,更不施行。

     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诏諸路贍學戶(皆)絕田産,令歸常平司。

     五月十日,左谏議大夫馮解澥言:「願诏有司,訓饬學校,布告中外:凡考校去取,不得專主元佑之學,亦不得專主王氏之學。

    或傳注,或己說,惟其說之當理而已。

    」從之。

    詳見國子監。

     高宗建炎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诏:「今後贍學錢糧,并從戶部置籍拘催。

    諸路提刑司收樁,敢有隐漏不實,并依供報無額錢物隐漏法斷罪。

    」 紹興三年四月三日,尚書省(日)[言]:「明州教授系新置阙,依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指揮,合行減罷。

    」緣本州島士人稍衆,诏特許存留。

     十日,诏:「建炎二年六月内,複置教授處共四十三州四十三州:《通考》卷四六同;同書卷六三及《宋史》卷一六七均作『四十二州』。

    ,至建炎三年六月内并罷,任滿更 不差人。

    今将建炎二年複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

    」從給事中黃叔(教)[敖]之請也。

     七月九日,诏:「特奏名第一等、賜進士及同進士出身四人除教官指揮,更不施行。

    」以臣僚言僥幸也。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诏:「康彥文系于宣和七年秋試中學官第一人,吏部供,合在殿試第一甲之上,可免铨試。

    今後曾試中學官、注授教授窠阙之人,依此施行。

    」 十二月十五日,诏将淮西州縣教授并行減罷。

    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诏罷試學官科,今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