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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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降诏褒谕。
七月二日,诏:「宗室有遭水火賊盜之類,毀失敕告,許所屬宮院完保。
如敢虛僞,即不理五服,依法科罪。
」 十一月三日,中書門下言:「禮房定到宗室年五十已上并孀居宗婦 無嗣者,許于本房兄弟之子陳乞為嗣。
」從之。
十年正月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屯田郎中、幹當在京步軍糧料院趙令铄言:父系祖宗玄孫缌麻親,乞依例許父母一房賃宅同居。
」诏許令铄入宮省觐,帶公人等關報經由出入。
二月十三日,诏:今後宗室除授使相者,雖及十年,更不取旨。
以宗谔擅經中書自陳乞遷官,特釋其罪,乃立此制。
二十七日,舒州團練使宗輔特展二年磨勘。
坐不钤束本位遺火,法當贖金,特有是命。
三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皇第六子賜名傭,皇族名同并旁音相犯者并合改避。
诏宗室名音同更不改。
四月五日,诏:宗室袒免親将軍以下試換官,候出官日,特與支賜,将軍銀絹各一百兩匹,率七十兩匹,副率五十兩匹,殿直三十兩匹。
五月三日,诏大宗正司:定武軍節度〔觀〕察留後承裕,候所展年限及半年,與磨勘。
承裕嘗于殿廬厲聲責大宗正司,及毆侄婦,更展一年半磨勘,帝以其屬尊,特減之。
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右千牛衛将軍令褫等言:祖母亡,乞許父世亨及臣等于權殡所守宿百日。
令铎等言:見今外居,子侄頗多,乞诏〔依〕士人修習儒業。
」诏并從之,世亨等仍不得出入接見賓客。
六月五日,诏:「宗室自今每二年一次,許大将軍以上依科場條制,五經内有通一經,兼《論語》、《孟子》者,許投狀乞試。
」 十九日,诏:右監門率府率令埤,令審官西院依條試換。
以大宗正司保明堪任使故也。
十三日,诏:宗室非換官者,出入往還約束并依在宮法,仍不得于街市下馬。
如出新城外,雖不經宿,亦禀大宗正司。
十月十六日,诏中書門下:濮安懿王諸子襲封濮國公,主奉祠事仍舊,濮安懿王諸子承襲遍即傳長孫。
翌日,封宗誼濮國公。
十一月十一日,诏左龍武軍大将軍、筠州防禦使宗景為懷州防禦使。
先是手诏:「相王允弼,皇家近屬,先帝敦伯父之愛,眷顧加禮。
逮朕纂承,以行尊諸祖,待之尤所緻恭。
今宗續雲亡,諸子尚列環衛,非所以稱王昔日親膺光寵之意。
王之子宗景于今為長,宜特遷之。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四裁定宗室授官 裁定宗室授官 【九朝長編紀事本末】 熙甯元年九月丁酉,诏三司裁定宗室月料、嫁娶、生日、郊禮給賜。
時京師百官月俸四萬餘缗,諸軍十一萬餘缗,宗室七萬餘缗,其生日婚嫁、喪葬及歲時補洗雜賜與四季衣不在焉。
二年二月壬寅,樞密院言:宗室乞子孫賜名授官。
韓绛奏曰:「中書、密院嘗議定宗室之制,已有旨,候亮陰後商度。
今合施行。
」上曰:「此事甚大,須議使今可行乃便。
」文彥博等各陳大旨,皆以親當有等降,若非立法,無以為經常久遠之計。
上曰:「祖宗時皆是近親,今用(嘗)[常]時奉養賜予之例,誠宜裁定。
若以諸王嫡長世為南班官,其餘子授以三班職名,可否」陳升之曰:「須依前代繼承之法,餘子殺其恩例。
六世親盡,别為經制。
」绛曰:「此事乞 專委屬臣下議論,須辨親立法,則不失陛下親親之意。
」彥博曰:「自古宗族犯法,恩有不聽者,臣下以義固争是也。
」上颔之。
三月壬辰,上問措置宗室事,富弼曰:「此事誠當出于陛下,外人謀之,則為間親。
」公亮曰:「此亦當自外裁定。
」弼曰:「為之當以漸,恐緻紛纭。
」安石曰:「此事但欲于恩義間無傷,使彼可安而已,不論漸不漸也。
今欲裁減恩澤,何能免其紛纭但陛下不為恤,則事可為也。
」上又問裁定親之宜,公亮以為當從上身為親,上曰:「當以祖宗為限斷。
」安石曰:「以陛下身即是以祖宗為限斷也。
」 九月,上謂陳升之、王安石曰:「今賦入非不多,隻是用度無節,如何節用」升之、安石皆言兵及宗室之費。
十一月庚午,迩英講讀畢,上留司馬光,問以變更宗室法。
光對曰:「此誠當變更,但宜以漸,不可急耳。
」 甲戌,中書、樞密院言:「伏以祖宗受命百年,皇族日加蕃衍,而親之施,未有等衰,甄序其才,未能如古。
臣等今議定方今可行之制: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環衛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
祖宗袒免親将軍以下願出官者聽,仍先令經大宗正司投狀上聞,委大宗正選擇本官尊長,同大學教授結罪保明才行堪與不堪任使,複委大宗正審察聞奏。
就試武官者,試讀律、寫家狀。
就試文官者,試說一中經,或論一首。
将軍換諸司副使、太常丞,正率換内殿崇 班、太〔子〕中允,并與州郡監當一任,無敗阙,與親民。
副率換西頭供奉官、大理評事,監當一任滿,如職事(斡)[幹]集,操守修(飾)[饬],即委本州島長吏及監當同罪保明,與親民差遣;無保明,即依外官條例。
祖宗袒免親賜名授官者「賜名」上原有「未」字,據本書帝系四之二○删。
,除右班殿直,年十五與請受,二十許出官。
願文資者與試銜知縣,并令監當考試,及任滿有無保明準上條。
以上出官,并特與支賜。
願鎖廳應舉者,依外官條例。
其〔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隻許令應舉。
應進士者止試策、論,明經者止習一大經,試大義及策「試大義」上原衍「試大經」三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七删。
。
初試,考退不成文理者,餘令覆試,取合格者,以五分為限,人數雖多,毋過五十人。
累經覆試不中,年長者當特推恩,量材錄用。
以上出官者,雖在外,俸錢依在京分數,許依審官三班铨法指射差遣,仍許不拘遠近差注。
授文官者,與進士出身同。
鎖廳應進士、明經舉,有出身人至員外郎,與遷左曹。
宗室不出官者,祖宗元系磨勘,至正觀察使止,袒免親至遙郡防禦使止,非袒免親至遙郡刺史止。
袒免親見任官合奏薦子孫者,許依外官例奏薦。
袒免親以下,見任官不出官、父祖俱亡者,許在京置賃居第,仍許随處置産業;其出官者,置田宅如外官之法。
袒免女嫁,賜錢減半,婿與三班奉職;非袒免女,即量加給賜,更不與婿官,婿有官者與免入遠,依審官三班院流内铨法指射差遣,班行仍免短使。
其袒免親娶妻,量加給賜。
以 上嫁娶,官司更不勘驗管勾。
其非袒免親嫁娶,即依庶姓之法,毋得與非士族之家為婚姻。
袒免親以外兩世,貧無官者量賜田土,其孤幼無依及尤貧失所者,不以世數,所在具名聞奏,當議特加存恤。
今所降新制内合具條件者,令所司議定聞奏。
」于是诏曰:「自我祖宗惇叙邦族,大則疏封于爵土,次則通籍于閨台,并留京師,參奉朝請。
然而世叙寖遠,皇枝益蕃。
屬有親,則恩有隆殺;才有賢否,則祿有重輕。
今而一貫于周行,是亦奚分于流品雖敦睦之道誠廣,而德施之義未周。
故廷臣數言,宰司繼請,謂宜裁定,限以等夷。
朕惟親戚之間,經史有訓;漢唐之世,典故具存。
或以九族辨尊卑,或以五宗紀遠近;或聽推恩而分子弟,或許自試而效才能;或宗子之賢得從科舉,或諸王之女自主婚姻。
盡前世之所行,顧當今之未備。
況我朝制作,動法先王,豈宗室等衰,乃無定着因俾公之合議,将為一代之通規。
載覽奏封,具陳條目。
以謂祖宗昭穆,是宜世世之封;王公子孫,抑有親親之殺。
若乃服屬之既竭,洎于才藝之并優,在随器以甄揚,使當官而勉懋。
至于任子之令、通婚之儀,凡曰有司之常,一用外官之法。
佥言既久,朕意何疑告于将來,用頒明命。
宜依中書、樞密所奏施行。
」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官,驟增廪給,其後費大而不可止。
至韓琦為相,嘗議更之而不果。
及上即位,遂欲改法。
于 是王安石為上具道措置之方,上曰:「祖宗之後,擇一人為宗,或者曰,若立嫡則人不服。
朝廷法制,苟當于禮,豈患不服」曾公亮、陳升之曰:「立子可也,不必分嫡庶。
」安石曰:「今庶長得傳封爵,則嫡母私其子以害庶長者多矣。
母害其子,法之所難加,而政之所難及。
若嫡子得傳爵位,則庶長無禍。
蓋于今立嫡,非但正統,亦所以安庶長也。
」上曰善。
十二月乙酉,诏:「近制,皇族非袒免以下更不賜名授官,止令應舉。
自今如生子及其死亡者,即關報逐祖下襲公爵者,令各置籍,歲終上玉牒所。
其有未出官者,依舊入大小學。
」 三年二月丙寅,诏大宗正司置丞二員,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知大宗正丞事。
诏大宗正丞于芳林園置治所大:原作「于」,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七改。
,給實俸、添支錢。
六月癸酉,宗正寺言:「每歲正月一日裝寫《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各一本緒:原作「諸」,據《長編》卷二一二改。
,供送龍圖、天章、寶文閣。
今祖宗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一依外官之法,合與不合修入圖冊」诏送禮院詳定。
禮官言:「聖王之于其族,上殺下殺,而殚于六世,所以明親之異也。
親道雖盡,且記其源流,百世不紊,所以着世系之同也。
親異則恩禮不得不異,世系同則圖籍不得不同,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親親之義備矣。
《禮》:『四世缌麻,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屬竭矣。
庶姓别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
』鄭 注:『系之弗别,謂若今宗室屬籍』。
蓋據漢宗正歲上名籍「籍蓋」二字原脫,據《長編》卷二一二補。
,與禮經合。
又《戶令》:『皇宗祖廟雖毀,其子孫皆于宗正寺附籍。
自外悉依百姓,唯每年總戶口帳送宗正寺。
』此則《戶令》之文又與古制合也。
以此言之,遠近之恩固宜有差降,而譜諜之記不可以不存。
況朝廷厘改皇族授官之制,而袒免外親統宗襲爵,進預科選,遷官給俸,事事優異,悉不與外官匹庶同法,是則屬雖,而恩禮不絕。
若圖籍湮落,則無以審其所從,而為遠久之證。
所有祖宗非袒免親,欲乞依舊修寫入《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
其在外者委宗正寺逐年取索附籍其在:原作「在其」,據《長編》卷二一二乙。
。
從之。
十一月,禮院言:「袒免親出任外官,宜着姓;若降宣若:原作「名」,據本書帝系四之二四、《長編》二一七改。
,或自上表及代還京師,即上稱皇親,不着姓。
」從之。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五宗室雜錄
七月二日,诏:「宗室有遭水火賊盜之類,毀失敕告,許所屬宮院完保。
如敢虛僞,即不理五服,依法科罪。
」 十一月三日,中書門下言:「禮房定到宗室年五十已上并孀居宗婦 無嗣者,許于本房兄弟之子陳乞為嗣。
」從之。
十年正月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屯田郎中、幹當在京步軍糧料院趙令铄言:父系祖宗玄孫缌麻親,乞依例許父母一房賃宅同居。
」诏許令铄入宮省觐,帶公人等關報經由出入。
二月十三日,诏:今後宗室除授使相者,雖及十年,更不取旨。
以宗谔擅經中書自陳乞遷官,特釋其罪,乃立此制。
二十七日,舒州團練使宗輔特展二年磨勘。
坐不钤束本位遺火,法當贖金,特有是命。
三月二十五日,玉牒所言:皇第六子賜名傭,皇族名同并旁音相犯者并合改避。
诏宗室名音同更不改。
四月五日,诏:宗室袒免親将軍以下試換官,候出官日,特與支賜,将軍銀絹各一百兩匹,率七十兩匹,副率五十兩匹,殿直三十兩匹。
五月三日,诏大宗正司:定武軍節度〔觀〕察留後承裕,候所展年限及半年,與磨勘。
承裕嘗于殿廬厲聲責大宗正司,及毆侄婦,更展一年半磨勘,帝以其屬尊,特減之。
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右千牛衛将軍令褫等言:祖母亡,乞許父世亨及臣等于權殡所守宿百日。
令铎等言:見今外居,子侄頗多,乞诏〔依〕士人修習儒業。
」诏并從之,世亨等仍不得出入接見賓客。
六月五日,诏:「宗室自今每二年一次,許大将軍以上依科場條制,五經内有通一經,兼《論語》、《孟子》者,許投狀乞試。
」 十九日,诏:右監門率府率令埤,令審官西院依條試換。
以大宗正司保明堪任使故也。
十三日,诏:宗室非換官者,出入往還約束并依在宮法,仍不得于街市下馬。
如出新城外,雖不經宿,亦禀大宗正司。
十月十六日,诏中書門下:濮安懿王諸子襲封濮國公,主奉祠事仍舊,濮安懿王諸子承襲遍即傳長孫。
翌日,封宗誼濮國公。
十一月十一日,诏左龍武軍大将軍、筠州防禦使宗景為懷州防禦使。
先是手诏:「相王允弼,皇家近屬,先帝敦伯父之愛,眷顧加禮。
逮朕纂承,以行尊諸祖,待之尤所緻恭。
今宗續雲亡,諸子尚列環衛,非所以稱王昔日親膺光寵之意。
王之子宗景于今為長,宜特遷之。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四裁定宗室授官 裁定宗室授官 【九朝長編紀事本末】 熙甯元年九月丁酉,诏三司裁定宗室月料、嫁娶、生日、郊禮給賜。
時京師百官月俸四萬餘缗,諸軍十一萬餘缗,宗室七萬餘缗,其生日婚嫁、喪葬及歲時補洗雜賜與四季衣不在焉。
二年二月壬寅,樞密院言:宗室乞子孫賜名授官。
韓绛奏曰:「中書、密院嘗議定宗室之制,已有旨,候亮陰後商度。
今合施行。
」上曰:「此事甚大,須議使今可行乃便。
」文彥博等各陳大旨,皆以親當有等降,若非立法,無以為經常久遠之計。
上曰:「祖宗時皆是近親,今用(嘗)[常]時奉養賜予之例,誠宜裁定。
若以諸王嫡長世為南班官,其餘子授以三班職名,可否」陳升之曰:「須依前代繼承之法,餘子殺其恩例。
六世親盡,别為經制。
」绛曰:「此事乞 專委屬臣下議論,須辨親立法,則不失陛下親親之意。
」彥博曰:「自古宗族犯法,恩有不聽者,臣下以義固争是也。
」上颔之。
三月壬辰,上問措置宗室事,富弼曰:「此事誠當出于陛下,外人謀之,則為間親。
」公亮曰:「此亦當自外裁定。
」弼曰:「為之當以漸,恐緻紛纭。
」安石曰:「此事但欲于恩義間無傷,使彼可安而已,不論漸不漸也。
今欲裁減恩澤,何能免其紛纭但陛下不為恤,則事可為也。
」上又問裁定親之宜,公亮以為當從上身為親,上曰:「當以祖宗為限斷。
」安石曰:「以陛下身即是以祖宗為限斷也。
」 九月,上謂陳升之、王安石曰:「今賦入非不多,隻是用度無節,如何節用」升之、安石皆言兵及宗室之費。
十一月庚午,迩英講讀畢,上留司馬光,問以變更宗室法。
光對曰:「此誠當變更,但宜以漸,不可急耳。
」 甲戌,中書、樞密院言:「伏以祖宗受命百年,皇族日加蕃衍,而親之施,未有等衰,甄序其才,未能如古。
臣等今議定方今可行之制: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環衛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
祖宗袒免親将軍以下願出官者聽,仍先令經大宗正司投狀上聞,委大宗正選擇本官尊長,同大學教授結罪保明才行堪與不堪任使,複委大宗正審察聞奏。
就試武官者,試讀律、寫家狀。
就試文官者,試說一中經,或論一首。
将軍換諸司副使、太常丞,正率換内殿崇 班、太〔子〕中允,并與州郡監當一任,無敗阙,與親民。
副率換西頭供奉官、大理評事,監當一任滿,如職事(斡)[幹]集,操守修(飾)[饬],即委本州島長吏及監當同罪保明,與親民差遣;無保明,即依外官條例。
祖宗袒免親賜名授官者「賜名」上原有「未」字,據本書帝系四之二○删。
,除右班殿直,年十五與請受,二十許出官。
願文資者與試銜知縣,并令監當考試,及任滿有無保明準上條。
以上出官,并特與支賜。
願鎖廳應舉者,依外官條例。
其〔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隻許令應舉。
應進士者止試策、論,明經者止習一大經,試大義及策「試大義」上原衍「試大經」三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七删。
。
初試,考退不成文理者,餘令覆試,取合格者,以五分為限,人數雖多,毋過五十人。
累經覆試不中,年長者當特推恩,量材錄用。
以上出官者,雖在外,俸錢依在京分數,許依審官三班铨法指射差遣,仍許不拘遠近差注。
授文官者,與進士出身同。
鎖廳應進士、明經舉,有出身人至員外郎,與遷左曹。
宗室不出官者,祖宗元系磨勘,至正觀察使止,袒免親至遙郡防禦使止,非袒免親至遙郡刺史止。
袒免親見任官合奏薦子孫者,許依外官例奏薦。
袒免親以下,見任官不出官、父祖俱亡者,許在京置賃居第,仍許随處置産業;其出官者,置田宅如外官之法。
袒免女嫁,賜錢減半,婿與三班奉職;非袒免女,即量加給賜,更不與婿官,婿有官者與免入遠,依審官三班院流内铨法指射差遣,班行仍免短使。
其袒免親娶妻,量加給賜。
以 上嫁娶,官司更不勘驗管勾。
其非袒免親嫁娶,即依庶姓之法,毋得與非士族之家為婚姻。
袒免親以外兩世,貧無官者量賜田土,其孤幼無依及尤貧失所者,不以世數,所在具名聞奏,當議特加存恤。
今所降新制内合具條件者,令所司議定聞奏。
」于是诏曰:「自我祖宗惇叙邦族,大則疏封于爵土,次則通籍于閨台,并留京師,參奉朝請。
然而世叙寖遠,皇枝益蕃。
屬有親,則恩有隆殺;才有賢否,則祿有重輕。
今而一貫于周行,是亦奚分于流品雖敦睦之道誠廣,而德施之義未周。
故廷臣數言,宰司繼請,謂宜裁定,限以等夷。
朕惟親戚之間,經史有訓;漢唐之世,典故具存。
或以九族辨尊卑,或以五宗紀遠近;或聽推恩而分子弟,或許自試而效才能;或宗子之賢得從科舉,或諸王之女自主婚姻。
盡前世之所行,顧當今之未備。
況我朝制作,動法先王,豈宗室等衰,乃無定着因俾公之合議,将為一代之通規。
載覽奏封,具陳條目。
以謂祖宗昭穆,是宜世世之封;王公子孫,抑有親親之殺。
若乃服屬之既竭,洎于才藝之并優,在随器以甄揚,使當官而勉懋。
至于任子之令、通婚之儀,凡曰有司之常,一用外官之法。
佥言既久,朕意何疑告于将來,用頒明命。
宜依中書、樞密所奏施行。
」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官,驟增廪給,其後費大而不可止。
至韓琦為相,嘗議更之而不果。
及上即位,遂欲改法。
于 是王安石為上具道措置之方,上曰:「祖宗之後,擇一人為宗,或者曰,若立嫡則人不服。
朝廷法制,苟當于禮,豈患不服」曾公亮、陳升之曰:「立子可也,不必分嫡庶。
」安石曰:「今庶長得傳封爵,則嫡母私其子以害庶長者多矣。
母害其子,法之所難加,而政之所難及。
若嫡子得傳爵位,則庶長無禍。
蓋于今立嫡,非但正統,亦所以安庶長也。
」上曰善。
十二月乙酉,诏:「近制,皇族非袒免以下更不賜名授官,止令應舉。
自今如生子及其死亡者,即關報逐祖下襲公爵者,令各置籍,歲終上玉牒所。
其有未出官者,依舊入大小學。
」 三年二月丙寅,诏大宗正司置丞二員,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知大宗正丞事。
诏大宗正丞于芳林園置治所大:原作「于」,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七改。
,給實俸、添支錢。
六月癸酉,宗正寺言:「每歲正月一日裝寫《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各一本緒:原作「諸」,據《長編》卷二一二改。
,供送龍圖、天章、寶文閣。
今祖宗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一依外官之法,合與不合修入圖冊」诏送禮院詳定。
禮官言:「聖王之于其族,上殺下殺,而殚于六世,所以明親之異也。
親道雖盡,且記其源流,百世不紊,所以着世系之同也。
親異則恩禮不得不異,世系同則圖籍不得不同,二者并行而不相悖,親親之義備矣。
《禮》:『四世缌麻,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屬竭矣。
庶姓别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
』鄭 注:『系之弗别,謂若今宗室屬籍』。
蓋據漢宗正歲上名籍「籍蓋」二字原脫,據《長編》卷二一二補。
,與禮經合。
又《戶令》:『皇宗祖廟雖毀,其子孫皆于宗正寺附籍。
自外悉依百姓,唯每年總戶口帳送宗正寺。
』此則《戶令》之文又與古制合也。
以此言之,遠近之恩固宜有差降,而譜諜之記不可以不存。
況朝廷厘改皇族授官之制,而袒免外親統宗襲爵,進預科選,遷官給俸,事事優異,悉不與外官匹庶同法,是則屬雖,而恩禮不絕。
若圖籍湮落,則無以審其所從,而為遠久之證。
所有祖宗非袒免親,欲乞依舊修寫入《仙源積慶圖》、《宗藩慶緒錄》。
其在外者委宗正寺逐年取索附籍其在:原作「在其」,據《長編》卷二一二乙。
。
從之。
十一月,禮院言:「袒免親出任外官,宜着姓;若降宣若:原作「名」,據本書帝系四之二四、《長編》二一七改。
,或自上表及代還京師,即上稱皇親,不着姓。
」從之。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五宗室雜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