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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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管、紹興府駐劄韋訊免赴任,與在外宮觀,随侍父淵,令袁州按月支破請給。
以後族也。
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武功大夫、前藩邸(新)[親]随曹昉差主管洪州玉隆觀,仍令久任。
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秦桧孫左朝散大夫、試尚書禮部侍郎、兼實錄院修撰埙,右承議郎、充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觀堪,并除提舉在外宮觀。
内埙除敷文閣直學士。
桧薨故也。
二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湖南轉運司申,潭州南嶽廟遺火,燒毀殿宇。
诏監官先次放罷,令取勘具案聞奏。
其殿宇下轉運司計料合用多少錢數,申尚書省取旨降撥。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諸路〔監〕司屬官減員并添差未到任合省罷人,如赴任在降指揮一年内,願就宮觀嶽廟人,與特差一次。
」 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尚書左右司員外郎王晞亮言:「文武官實有疾病則許以尋醫,憫其年勞則優以宮觀,此舊制也。
而紹興二十五年十一月指揮,乃有州縣官僚疾病日久者,許求宮觀而去,則是合尋醫人卻得宮觀,與舊制相戾。
有司疑惑,莫知所承,乞删去。
」從之。
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權尚書工部侍郎楊偰除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觀,奉朝請。
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為至重,其事為至繁。
昨者朝廷因臣僚之請,以謂郡守年及七十,非惟不應格法,亦恐耄昏,為民之害,遂令吏部并與自陳宮觀。
其後吏部謂此乃一時申請,本非舊法,不肯永遠遵用。
殊不知大(大)[夫]七十而緻仕,乃古之令典也,今乞将前項指揮永為着令。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文武臣陳乞堂除宮觀、嶽廟,未曾立定員數。
除在京宮觀文臣曾任監察禦史以上,監司、郡守及帶職人,武臣曾任宮觀、知閣、禦帶、郡守、遙郡、橫行及帶軍職人外,文武臣宮觀以四百人為額,嶽廟以三百人為額。
大使臣注嶽廟以一百人為額,小使臣曾從軍添置嶽廟以三百人為額。
宗室依格通差宮 觀、嶽廟,以七百人為額。
其溢額人許終滿今任。
」 孝宗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文:「應官員宮觀、嶽廟任數已滿,依法不應再陳者,更許陳乞一次。
三年十一月二日大禮赦、六年十月六日大禮赦、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
四月五日,吏部侍郎葉颙言:「竊見選人監嶽廟差遣,在任未終滿,因丁憂罷任,即非别有罪犯,難以必要終滿一任,方與免試。
今相度,欲将任嶽廟未滿丁憂罷任人,候服阕日并許依條收使,免試恩例參選。
」從之。
八月十二日立皇太子赦,内應文臣曾任侍從官、見無差遣,未複職者,許陳乞在外宮觀一次。
十一月二十三日,執政進呈蘇楷乞宮觀,上曰:「可與宮觀。
」因又曰:「蘇楷殊無一言,朕欲批不善奏對,又恐從此以口辯取進。
」 二年二月八日,權吏部侍郎陳之茂言:「契勘本部待阙宮觀計三百四十四人,見在窠阙計二百八十員,其間多是廣南瘴疠,人所不願注授。
今歲黃甲約五百人,并特奏名上二等免铨試約二(十)[千]餘人,官有十倍而可注之阙無三分之一。
竊見宮觀、獄廟有堂除,有部差。
堂除所得優厚,非有祖父恩例不許陳乞。
至于部差,月得五十而貧者不足于用,然非西北流寓、江南無産業、父祖無人食祿,又不可得。
此待阙之官所以積壓尤多。
今欲将一歲所差過員數随宜增添,量州郡大小,各置宮觀、嶽廟,立為定額。
内以五分之一為堂除,以處恩例特旨者;餘悉為部阙,次第注授。
」從之。
四年五月十八日,臣僚言:「紹興三十年十月二日指揮,郡守年及七十者,(計)[許]令自陳宮觀,不請者與宮觀,理作自陳。
今略數班簿,亦幾二十輩,恐其間有精力未衰,朝廷擢用,合加優禮外,乞降旨檢會前令,特與宮觀,理作自陳。
具下項:新知州賈價、新差知南恩州田伯強、知汀州韋能定、知肇慶府秦籲、知昭州葉秉彜、知廉州章兼、知廣安軍姚悠、知榮州楊高、新差知辰州黃繹,并年七十一,知萬州梁戴年七十二,已過滿。
知陝州胡括年七十三,直秘閣、新差知常德府張允蹈,知連州錢師仁。
」诏并與宮觀,理作自陳。
七月十二日,尚書吏部員外郎林栗言:「在法,諸宗室宮觀、嶽廟,若前任不厘務,滿罷願就前任者聽。
契勘本選小使臣、校尉曾經從軍立功,依累降指揮注授諸州軍添差指揮使,聽候使喚不厘務及嶽廟差遣。
如任滿替回,願就前任州軍添差不厘務等窠阙,有妨礙于前任,不許差注。
切緣揀汰離軍之人多是貧乏,般挈可憫,乞将添差指使嶽廟之人比附宗室嶽廟不厘務,差注不礙前任,仰稱陛下優恤之意。
」從之。
十一月九日,诏:「今後選人任嶽廟者,悉不理考第,吏部立為定格。
」 十二月二十六日,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言:「乞自今降嶽廟不理考指揮之前,應恩 科出官有嶽廟考第之人,并依隆興元年恩科出科官人一例理權入官。
所有升改循轉,于上件考第并不合收使。
欲望詳酌施行。
」诏除隆興元年恩科人所授嶽廟已得指揮許理權官外,餘并依幹(進)[道]四年十一月九日指揮施行。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吏部言:「檢準幹道四年七月十二日吏部員外郎林栗劄子,乞将應離軍添差指揮使嶽廟之人,比附宗室嶽廟不厘務,差注不礙前任州軍,已降指揮依本官所請。
其大使臣即未有該載明文,亦合一體差注。
」從之。
三月七日,吏部契勘:「未降嶽廟不理考第指揮之前,除并注授嶽廟見今在任之人,将來獄廟任滿,并不理考第。
本部今措置,欲乞除隆興元年恩科注授嶽廟合理權官之人,自合候終滿外,其餘見今在任人,願截日批書罷任、赴部參選、别注授差遣者聽,不願者候終滿罷。
所有初官授嶽廟、不曾铨試中願罷任之人,如有免試恩例,許收使赴部參選;如無恩例合依指揮候铨試中到部。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吏部狀:「準批下白劄子:『竊見嶽廟差遣既不理考,則文臣無有肯授者,乞差注武臣離軍在部待阙之人。
』送部措置。
尚書右選勘會,依條以武功至武翼大夫曾任路分都監以上,右武大夫不曾任,同許注授嶽廟,大藩、節鎮二員,餘州一員。
又紹興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指揮,将應從軍發遣添差任滿到部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不曾任路分都監以上差遣,每州軍嶽廟不得過一員,内大藩、節鎮更差一員,并二年為任。
本選見在部待次修武郎以上官共三百五十餘員,差注不行。
除本部依條注授橫行嶽廟,今來更不增添員阙外,今措置,欲将上件嶽廟每州軍各更增添一員,依見行格法差注,庶幾不緻積壓。
日後依此使阙。
侍郎右選勘會,見在部待次小使臣、校尉共一千七百餘員,除昨承紹興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指揮,将應從軍發遣小使臣添差任滿到部之人,以資序名次高下并注嶽廟,諸州軍各添置四員,内大蕃、節鎮州軍五員,并二年為任。
本部見遵依使阙,今措置,欲每州各增添一員。
」诏權添一次。
六年三月十九日,吏部侍郎陳彌作言:「契勘宗室小使臣添差親民差遣,每州一員;經任監當,每州十縣以上五員,七縣以上四員,五縣以上三員,餘二員。
初任大藩、節鎮二員,餘州諸縣各一員。
逐時差注經任初任人外,常有二百餘阙無人願就。
本部有軍功補授之人,員多阙少,差注不行,欲乞借上件宗室監當見阙,權改作嶽廟稱呼,依本部見行條法差注一次。
如已經注後,卻有宗室願就,亦許依員數差注。
候今來借使一任滿日,依舊撥還宗室使阙,庶可時暫發遣在部軍功補授之人。
」(照)[诏]依,(曾)先注曾立戰功之人。
六月十三 日,吏部言:「選人嶽廟考第在不理考指揮之前,考第、舉主及格,乞退新任升改,依今旨雖許收使,緣無法可以比類。
檢照止有舉主除差遣牽複許退新任磨勘關升條法,欲比附上條,許令退(關)[阙]升改。
」從之。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應貢士年五十以上,五舉到省,合赴幹道五年特奏名殿試之人,緣事赴試不及,若将來殿試唱名,補授文學,年六十以上,與理幹道五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參選,特差嶽廟一次。
」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檢會幹道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揮,諸軍将士曾與金人接戰及守禦立功之人,将戰功顯著一十三處立定格目。
近來不住有上件立功揀汰離軍及已經添差滿罷之人陳乞嶽廟,今措置,欲将上件經一十三處戰功顯著之人、已經添差滿罷、未曾注授嶽廟,與差注嶽廟一次。
已經差注嶽廟,别無差遣,與差破格嶽廟一次。
其破格嶽廟依正差嶽廟請給料錢減半。
」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令後離軍橫行使臣,令樞密院審(差)[察],與差将副差遣。
若年六十以上,精力已衰,有戰功,依已降指揮與差宮觀,餘差嶽廟。
」以樞密院勘會,諸軍離軍橫行使臣添差,吏部見與大使臣一例衮同注授差遣,無以甄别,理宜措置。
故有是命。
本部見使橫行嶽廟阙,并無本等人指射,欲乞盡數刷已未有到任及見榜嶽廟員阙,依幹道六年例借差一次。
本部契勘,見榜橫行嶽廟員阙無本等人指射,欲乞朝廷指揮借差一次。
欲許修武郎以上曾經立功之人指射差注,如同日卻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六月一日,吏部言:「據武功大夫、台州刺史張福等狀:伏即先差本等人。
日後依舊使阙,差注本等人。
」從之。
淳熙元年二月二十日,吏部言:「棗陽軍合差嶽廟,尚右差橫行一員,先親民,次監當,并曾立戰〔功〕人二員,系循環使阙差注。
乞自今更不差撥。
侍右合差從軍添差任滿人四員,戰功人二員,今乞減從軍添差任滿一員,戰功一員,更不作阙差注。
」從之。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應選人年七十以上,依法不應到部,仰長貳铨量,将尚堪厘務人與注殘零阙一次。
内四川、二廣令逐路轉運司結罪保明申部,依此施行。
願就破格嶽廟者聽。
」十三年慶壽赦同此。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外官任宮觀者,依宗室宮觀例,以二年為任。
既而權吏部尚書韓元吉言:「賦祿之法,所以待任事之有勞者,自唐至本朝,百官有分司者,号為降黜,祿不全給。
神宗皇帝始置宮觀差遣,以易分司之任,當時優待耆老侍從及庶官知州資序年六十以上人,其選亦艱。
數十年來,士大夫病廢窒礙,動辄請祠,而宗室自大使臣,又有逐州立定宮觀員阙,武臣久曆行陣而資序高者亦複與之。
州縣間 宮觀廪祿多于見任厘務之官。
今京朝官在職例以二年為任,而宮觀獨以二年半為任,蓋祖宗朝在官者任皆三年,故宮觀止以二年半,号三十個月,是不得與在官者比。
至元佑員多阙少,在官者亦減作三十個月為任,而宮觀因仍不革。
紹興初,京朝官又減作二年為任矣,而宮觀失于契勘,獨用三十個月,返優于職任之人。
」故有是命。
十月八日,诏:「自今有曾經論列放罷之人,必其罪戾可恕、日月已久者,然後上其奉祠之請。
」既而臣僚言,昨嘗論奏知贛州陳天麟不應便舉奉祠,因有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選人陳乞關升緻仕,通理任嶽廟差遣,如在幹道四年十一月九日以前罷任并出違條限人,其考第并許收使。
」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诏自今除監司、郡守,并須契勘年甲,年及者與祠祿。
六年三月四日,诏:「自今堂除添差宮觀、嶽廟,未曾用過戰功恩例人,并使阙差填,帥府、節鎮不得過三員,其餘州軍不(曾)[得]過二員,仍不得差過元兩任之數。
自今降指揮日為始,其已差人候任滿日更不作阙。
」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選人先一任差遣未滿,因避親之類以理去官,而第二任授嶽廟不厘務差遣已滿,又行别注第三任,亦曾于限内陳乞通理,雖系隔任,緣嶽廟不厘務差遣既不與理考第,若作隔任,妨礙通理。
可特許将第三任補滿第一任,理為考第。
」 七年八月十一日,诏見任宰執、台谏子孫、京官監當資序人并差嶽廟。
已注授未赴上者,許父祖陳乞改差。
八年閏三月十七日,诏令所于通判關升知州條内删去注文「堂除宮觀聽用一任即不許理當實曆」一十五字,卻修入「宮觀并不許理當任數」八字。
從知江陰軍王師古請也。
二十八日,诏自今應曾被彈劾放罷之人,須是宮觀任滿,然後取旨除授。
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内外諸軍元有例帶離軍之人合得陳乞差遣,願就宮觀、嶽廟者聽,仍理當離軍添差一任恩例。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應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京朝官大小使臣、選人文學、校副尉、下班祗應任數已滿之人,緣添差不厘務不許關升,将來有礙蔭補。
自今可令吏、兵部依官序先次注授正阙差遣,将副以上随才擢用,或願就宮觀、嶽廟者,特許陳乞一次。
内任數未滿人,願依舊添差者聽。
其諸州軍順官候滿七任日,一體施行。
」既而十五年明堂赦同此:「所有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朝人未曾該載,深慮關升、奏薦亦有妨礙。
可将已經添差七任之人,依條去替半年陳乞,就注正關升差遣。
将副以上随才擢用,或願就宮觀、嶽廟,亦許陳乞一次。
」 同日南郊赦:「特奏名文學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注權入官。
其年六十三歲以上如有 舉主二員,可權差破格嶽廟一次。
」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應無官宗室見年七十以上,可令經所屬陳乞,申大宗正司契勘詣實,保明以聞,特與補承信郎,仍添差嶽廟差遣一次,就寄居州縣支破請給,不理為吏部立定員額。
」 同日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嶽廟任數已滿,依法不應再陳乞者,該今赦年七十以上,特更許陳乞一次。
八十以上特許兩任。
」 同日赦:「選人任州縣官,在任偶因年老,監司、守臣申乞依淳熙八年指揮改差應格嶽廟,任滿不許再行陳乞之人,如委是年老不堪任厘務,若該今赦,許經所在州軍知、通保奏,再差嶽廟一次。
」 同日赦:「大小使臣年七十以上,體量不堪厘務之人,别無合入窠阙,尚慮失所,并特與差注嶽廟一次。
八十以上特許兩任。
」 同日赦:「應曾經十三處立到戰功人,理宜優異。
昨淳熙四年指揮,與兩任添差不厘務,或嶽廟差遣,仍支全分請給。
如任數已滿,可更與放行一次。
」 同日赦:「應諸軍揀汰離軍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年七十以上,許更添差嶽廟一次。
」 同日赦:「應淳熙十一年特奏名試在第五第,如系國學、臨安府進士,特與差嶽廟一次,諸州進士與破格嶽廟。
應淳熙十一年特奏名文學,見年七十已上,依法不應出官,許召保官三員,委保正身于所在州軍陳乞,保明申吏部,與差嶽廟一次。
」 閏七月十一日,迪功郎應說等狀:「身老上庠,幸遇太上皇帝慶壽,以年及補官,乞照淳熙三年太學生潘貿等該遇太上皇帝慶壽恩例補官外,與嶽廟差遣。
」诏并與嶽廟。
光宗紹熙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史彌正以偏親年老,乞奉祠祿,其志可嘉,可除直敷文閣,依所乞與主(觀)[管]建甯府武夷山沖佑觀。
彌正以直秘閣、新權發遣福建路提刑乞改授祠祿,侍養偏親,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應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京朝官大小使臣、選人文學、校副尉、下班祗應任數已滿之人,願就宮觀、嶽廟者,特許陳乞一次。
諸軍揀汰離軍已經添差一任回,到部許注授嶽廟差遣。
其間〔若〕實緣殘廢,不能親身赴部,令召本色官一員結罪委保正身,許家人赍狀赴部陳乞差注。
勘會昨遇登極赦恩,用舉數推恩補授文學并龍飛榜賜諸州助教,依下州文學恩例之人,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注權入官。
其年六十三歲以上,如有〔舉〕主二員,可權差破格嶽廟一次。
其免解待郊特奏名〔文〕學礙年人準此。
應進士年五十以上,五舉到省,合赴紹熙元年特奏名殿試人,緣事赴試不及,若将來殿試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補授文學之人,雖系年六十已上,與理紹熙元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參(遣)[選],特差嶽廟一次。
」 五年正月一日慶 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嶽廟任數已滿,依法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恩日年八十以上,特更許陳乞一次。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五黜降官二
以後族也。
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武功大夫、前藩邸(新)[親]随曹昉差主管洪州玉隆觀,仍令久任。
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秦桧孫左朝散大夫、試尚書禮部侍郎、兼實錄院修撰埙,右承議郎、充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觀堪,并除提舉在外宮觀。
内埙除敷文閣直學士。
桧薨故也。
二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湖南轉運司申,潭州南嶽廟遺火,燒毀殿宇。
诏監官先次放罷,令取勘具案聞奏。
其殿宇下轉運司計料合用多少錢數,申尚書省取旨降撥。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諸路〔監〕司屬官減員并添差未到任合省罷人,如赴任在降指揮一年内,願就宮觀嶽廟人,與特差一次。
」 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尚書左右司員外郎王晞亮言:「文武官實有疾病則許以尋醫,憫其年勞則優以宮觀,此舊制也。
而紹興二十五年十一月指揮,乃有州縣官僚疾病日久者,許求宮觀而去,則是合尋醫人卻得宮觀,與舊制相戾。
有司疑惑,莫知所承,乞删去。
」從之。
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權尚書工部侍郎楊偰除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觀,奉朝請。
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為至重,其事為至繁。
昨者朝廷因臣僚之請,以謂郡守年及七十,非惟不應格法,亦恐耄昏,為民之害,遂令吏部并與自陳宮觀。
其後吏部謂此乃一時申請,本非舊法,不肯永遠遵用。
殊不知大(大)[夫]七十而緻仕,乃古之令典也,今乞将前項指揮永為着令。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文武臣陳乞堂除宮觀、嶽廟,未曾立定員數。
除在京宮觀文臣曾任監察禦史以上,監司、郡守及帶職人,武臣曾任宮觀、知閣、禦帶、郡守、遙郡、橫行及帶軍職人外,文武臣宮觀以四百人為額,嶽廟以三百人為額。
大使臣注嶽廟以一百人為額,小使臣曾從軍添置嶽廟以三百人為額。
宗室依格通差宮 觀、嶽廟,以七百人為額。
其溢額人許終滿今任。
」 孝宗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文:「應官員宮觀、嶽廟任數已滿,依法不應再陳者,更許陳乞一次。
三年十一月二日大禮赦、六年十月六日大禮赦、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
四月五日,吏部侍郎葉颙言:「竊見選人監嶽廟差遣,在任未終滿,因丁憂罷任,即非别有罪犯,難以必要終滿一任,方與免試。
今相度,欲将任嶽廟未滿丁憂罷任人,候服阕日并許依條收使,免試恩例參選。
」從之。
八月十二日立皇太子赦,内應文臣曾任侍從官、見無差遣,未複職者,許陳乞在外宮觀一次。
十一月二十三日,執政進呈蘇楷乞宮觀,上曰:「可與宮觀。
」因又曰:「蘇楷殊無一言,朕欲批不善奏對,又恐從此以口辯取進。
」 二年二月八日,權吏部侍郎陳之茂言:「契勘本部待阙宮觀計三百四十四人,見在窠阙計二百八十員,其間多是廣南瘴疠,人所不願注授。
今歲黃甲約五百人,并特奏名上二等免铨試約二(十)[千]餘人,官有十倍而可注之阙無三分之一。
竊見宮觀、獄廟有堂除,有部差。
堂除所得優厚,非有祖父恩例不許陳乞。
至于部差,月得五十而貧者不足于用,然非西北流寓、江南無産業、父祖無人食祿,又不可得。
此待阙之官所以積壓尤多。
今欲将一歲所差過員數随宜增添,量州郡大小,各置宮觀、嶽廟,立為定額。
内以五分之一為堂除,以處恩例特旨者;餘悉為部阙,次第注授。
」從之。
四年五月十八日,臣僚言:「紹興三十年十月二日指揮,郡守年及七十者,(計)[許]令自陳宮觀,不請者與宮觀,理作自陳。
今略數班簿,亦幾二十輩,恐其間有精力未衰,朝廷擢用,合加優禮外,乞降旨檢會前令,特與宮觀,理作自陳。
具下項:新知州賈價、新差知南恩州田伯強、知汀州韋能定、知肇慶府秦籲、知昭州葉秉彜、知廉州章兼、知廣安軍姚悠、知榮州楊高、新差知辰州黃繹,并年七十一,知萬州梁戴年七十二,已過滿。
知陝州胡括年七十三,直秘閣、新差知常德府張允蹈,知連州錢師仁。
」诏并與宮觀,理作自陳。
七月十二日,尚書吏部員外郎林栗言:「在法,諸宗室宮觀、嶽廟,若前任不厘務,滿罷願就前任者聽。
契勘本選小使臣、校尉曾經從軍立功,依累降指揮注授諸州軍添差指揮使,聽候使喚不厘務及嶽廟差遣。
如任滿替回,願就前任州軍添差不厘務等窠阙,有妨礙于前任,不許差注。
切緣揀汰離軍之人多是貧乏,般挈可憫,乞将添差指使嶽廟之人比附宗室嶽廟不厘務,差注不礙前任,仰稱陛下優恤之意。
」從之。
十一月九日,诏:「今後選人任嶽廟者,悉不理考第,吏部立為定格。
」 十二月二十六日,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言:「乞自今降嶽廟不理考指揮之前,應恩 科出官有嶽廟考第之人,并依隆興元年恩科出科官人一例理權入官。
所有升改循轉,于上件考第并不合收使。
欲望詳酌施行。
」诏除隆興元年恩科人所授嶽廟已得指揮許理權官外,餘并依幹(進)[道]四年十一月九日指揮施行。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吏部言:「檢準幹道四年七月十二日吏部員外郎林栗劄子,乞将應離軍添差指揮使嶽廟之人,比附宗室嶽廟不厘務,差注不礙前任州軍,已降指揮依本官所請。
其大使臣即未有該載明文,亦合一體差注。
」從之。
三月七日,吏部契勘:「未降嶽廟不理考第指揮之前,除并注授嶽廟見今在任之人,将來獄廟任滿,并不理考第。
本部今措置,欲乞除隆興元年恩科注授嶽廟合理權官之人,自合候終滿外,其餘見今在任人,願截日批書罷任、赴部參選、别注授差遣者聽,不願者候終滿罷。
所有初官授嶽廟、不曾铨試中願罷任之人,如有免試恩例,許收使赴部參選;如無恩例合依指揮候铨試中到部。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吏部狀:「準批下白劄子:『竊見嶽廟差遣既不理考,則文臣無有肯授者,乞差注武臣離軍在部待阙之人。
』送部措置。
尚書右選勘會,依條以武功至武翼大夫曾任路分都監以上,右武大夫不曾任,同許注授嶽廟,大藩、節鎮二員,餘州一員。
又紹興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指揮,将應從軍發遣添差任滿到部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不曾任路分都監以上差遣,每州軍嶽廟不得過一員,内大藩、節鎮更差一員,并二年為任。
本選見在部待次修武郎以上官共三百五十餘員,差注不行。
除本部依條注授橫行嶽廟,今來更不增添員阙外,今措置,欲将上件嶽廟每州軍各更增添一員,依見行格法差注,庶幾不緻積壓。
日後依此使阙。
侍郎右選勘會,見在部待次小使臣、校尉共一千七百餘員,除昨承紹興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指揮,将應從軍發遣小使臣添差任滿到部之人,以資序名次高下并注嶽廟,諸州軍各添置四員,内大蕃、節鎮州軍五員,并二年為任。
本部見遵依使阙,今措置,欲每州各增添一員。
」诏權添一次。
六年三月十九日,吏部侍郎陳彌作言:「契勘宗室小使臣添差親民差遣,每州一員;經任監當,每州十縣以上五員,七縣以上四員,五縣以上三員,餘二員。
初任大藩、節鎮二員,餘州諸縣各一員。
逐時差注經任初任人外,常有二百餘阙無人願就。
本部有軍功補授之人,員多阙少,差注不行,欲乞借上件宗室監當見阙,權改作嶽廟稱呼,依本部見行條法差注一次。
如已經注後,卻有宗室願就,亦許依員數差注。
候今來借使一任滿日,依舊撥還宗室使阙,庶可時暫發遣在部軍功補授之人。
」(照)[诏]依,(曾)先注曾立戰功之人。
六月十三 日,吏部言:「選人嶽廟考第在不理考指揮之前,考第、舉主及格,乞退新任升改,依今旨雖許收使,緣無法可以比類。
檢照止有舉主除差遣牽複許退新任磨勘關升條法,欲比附上條,許令退(關)[阙]升改。
」從之。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應貢士年五十以上,五舉到省,合赴幹道五年特奏名殿試之人,緣事赴試不及,若将來殿試唱名,補授文學,年六十以上,與理幹道五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參選,特差嶽廟一次。
」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檢會幹道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已降指揮,諸軍将士曾與金人接戰及守禦立功之人,将戰功顯著一十三處立定格目。
近來不住有上件立功揀汰離軍及已經添差滿罷之人陳乞嶽廟,今措置,欲将上件經一十三處戰功顯著之人、已經添差滿罷、未曾注授嶽廟,與差注嶽廟一次。
已經差注嶽廟,别無差遣,與差破格嶽廟一次。
其破格嶽廟依正差嶽廟請給料錢減半。
」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令後離軍橫行使臣,令樞密院審(差)[察],與差将副差遣。
若年六十以上,精力已衰,有戰功,依已降指揮與差宮觀,餘差嶽廟。
」以樞密院勘會,諸軍離軍橫行使臣添差,吏部見與大使臣一例衮同注授差遣,無以甄别,理宜措置。
故有是命。
本部見使橫行嶽廟阙,并無本等人指射,欲乞盡數刷已未有到任及見榜嶽廟員阙,依幹道六年例借差一次。
本部契勘,見榜橫行嶽廟員阙無本等人指射,欲乞朝廷指揮借差一次。
欲許修武郎以上曾經立功之人指射差注,如同日卻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六月一日,吏部言:「據武功大夫、台州刺史張福等狀:伏即先差本等人。
日後依舊使阙,差注本等人。
」從之。
淳熙元年二月二十日,吏部言:「棗陽軍合差嶽廟,尚右差橫行一員,先親民,次監當,并曾立戰〔功〕人二員,系循環使阙差注。
乞自今更不差撥。
侍右合差從軍添差任滿人四員,戰功人二員,今乞減從軍添差任滿一員,戰功一員,更不作阙差注。
」從之。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應選人年七十以上,依法不應到部,仰長貳铨量,将尚堪厘務人與注殘零阙一次。
内四川、二廣令逐路轉運司結罪保明申部,依此施行。
願就破格嶽廟者聽。
」十三年慶壽赦同此。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诏外官任宮觀者,依宗室宮觀例,以二年為任。
既而權吏部尚書韓元吉言:「賦祿之法,所以待任事之有勞者,自唐至本朝,百官有分司者,号為降黜,祿不全給。
神宗皇帝始置宮觀差遣,以易分司之任,當時優待耆老侍從及庶官知州資序年六十以上人,其選亦艱。
數十年來,士大夫病廢窒礙,動辄請祠,而宗室自大使臣,又有逐州立定宮觀員阙,武臣久曆行陣而資序高者亦複與之。
州縣間 宮觀廪祿多于見任厘務之官。
今京朝官在職例以二年為任,而宮觀獨以二年半為任,蓋祖宗朝在官者任皆三年,故宮觀止以二年半,号三十個月,是不得與在官者比。
至元佑員多阙少,在官者亦減作三十個月為任,而宮觀因仍不革。
紹興初,京朝官又減作二年為任矣,而宮觀失于契勘,獨用三十個月,返優于職任之人。
」故有是命。
十月八日,诏:「自今有曾經論列放罷之人,必其罪戾可恕、日月已久者,然後上其奉祠之請。
」既而臣僚言,昨嘗論奏知贛州陳天麟不應便舉奉祠,因有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選人陳乞關升緻仕,通理任嶽廟差遣,如在幹道四年十一月九日以前罷任并出違條限人,其考第并許收使。
」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诏自今除監司、郡守,并須契勘年甲,年及者與祠祿。
六年三月四日,诏:「自今堂除添差宮觀、嶽廟,未曾用過戰功恩例人,并使阙差填,帥府、節鎮不得過三員,其餘州軍不(曾)[得]過二員,仍不得差過元兩任之數。
自今降指揮日為始,其已差人候任滿日更不作阙。
」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選人先一任差遣未滿,因避親之類以理去官,而第二任授嶽廟不厘務差遣已滿,又行别注第三任,亦曾于限内陳乞通理,雖系隔任,緣嶽廟不厘務差遣既不與理考第,若作隔任,妨礙通理。
可特許将第三任補滿第一任,理為考第。
」 七年八月十一日,诏見任宰執、台谏子孫、京官監當資序人并差嶽廟。
已注授未赴上者,許父祖陳乞改差。
八年閏三月十七日,诏令所于通判關升知州條内删去注文「堂除宮觀聽用一任即不許理當實曆」一十五字,卻修入「宮觀并不許理當任數」八字。
從知江陰軍王師古請也。
二十八日,诏自今應曾被彈劾放罷之人,須是宮觀任滿,然後取旨除授。
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自今内外諸軍元有例帶離軍之人合得陳乞差遣,願就宮觀、嶽廟者聽,仍理當離軍添差一任恩例。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應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京朝官大小使臣、選人文學、校副尉、下班祗應任數已滿之人,緣添差不厘務不許關升,将來有礙蔭補。
自今可令吏、兵部依官序先次注授正阙差遣,将副以上随才擢用,或願就宮觀、嶽廟者,特許陳乞一次。
内任數未滿人,願依舊添差者聽。
其諸州軍順官候滿七任日,一體施行。
」既而十五年明堂赦同此:「所有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朝人未曾該載,深慮關升、奏薦亦有妨礙。
可将已經添差七任之人,依條去替半年陳乞,就注正關升差遣。
将副以上随才擢用,或願就宮觀、嶽廟,亦許陳乞一次。
」 同日南郊赦:「特奏名文學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注權入官。
其年六十三歲以上如有 舉主二員,可權差破格嶽廟一次。
」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應無官宗室見年七十以上,可令經所屬陳乞,申大宗正司契勘詣實,保明以聞,特與補承信郎,仍添差嶽廟差遣一次,就寄居州縣支破請給,不理為吏部立定員額。
」 同日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嶽廟任數已滿,依法不應再陳乞者,該今赦年七十以上,特更許陳乞一次。
八十以上特許兩任。
」 同日赦:「選人任州縣官,在任偶因年老,監司、守臣申乞依淳熙八年指揮改差應格嶽廟,任滿不許再行陳乞之人,如委是年老不堪任厘務,若該今赦,許經所在州軍知、通保奏,再差嶽廟一次。
」 同日赦:「大小使臣年七十以上,體量不堪厘務之人,别無合入窠阙,尚慮失所,并特與差注嶽廟一次。
八十以上特許兩任。
」 同日赦:「應曾經十三處立到戰功人,理宜優異。
昨淳熙四年指揮,與兩任添差不厘務,或嶽廟差遣,仍支全分請給。
如任數已滿,可更與放行一次。
」 同日赦:「應諸軍揀汰離軍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年七十以上,許更添差嶽廟一次。
」 同日赦:「應淳熙十一年特奏名試在第五第,如系國學、臨安府進士,特與差嶽廟一次,諸州進士與破格嶽廟。
應淳熙十一年特奏名文學,見年七十已上,依法不應出官,許召保官三員,委保正身于所在州軍陳乞,保明申吏部,與差嶽廟一次。
」 閏七月十一日,迪功郎應說等狀:「身老上庠,幸遇太上皇帝慶壽,以年及補官,乞照淳熙三年太學生潘貿等該遇太上皇帝慶壽恩例補官外,與嶽廟差遣。
」诏并與嶽廟。
光宗紹熙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史彌正以偏親年老,乞奉祠祿,其志可嘉,可除直敷文閣,依所乞與主(觀)[管]建甯府武夷山沖佑觀。
彌正以直秘閣、新權發遣福建路提刑乞改授祠祿,侍養偏親,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應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京朝官大小使臣、選人文學、校副尉、下班祗應任數已滿之人,願就宮觀、嶽廟者,特許陳乞一次。
諸軍揀汰離軍已經添差一任回,到部許注授嶽廟差遣。
其間〔若〕實緣殘廢,不能親身赴部,令召本色官一員結罪委保正身,許家人赍狀赴部陳乞差注。
勘會昨遇登極赦恩,用舉數推恩補授文學并龍飛榜賜諸州助教,依下州文學恩例之人,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注權入官。
其年六十三歲以上,如有〔舉〕主二員,可權差破格嶽廟一次。
其免解待郊特奏名〔文〕學礙年人準此。
應進士年五十以上,五舉到省,合赴紹熙元年特奏名殿試人,緣事赴試不及,若将來殿試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補授文學之人,雖系年六十已上,與理紹熙元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參(遣)[選],特差嶽廟一次。
」 五年正月一日慶 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嶽廟任數已滿,依法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恩日年八十以上,特更許陳乞一次。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五黜降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