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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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内一項,應未應出官人及選人小使臣并大使臣武功郎以下,并不得陳乞宮觀、嶽廟差遣。

    如違,以違制論。

    」诏并罷。

     二年二月九日,制以甯遠軍節度使、知大名府、兼北京留守司公事、大名府路安撫使梁子美為開府儀同三司、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

     五月五日,中書省言:「奉禦筆,宮觀并依元豐法,其後來新置創添差、兼領等員阙,并合先次放罷,限三日。

    所有宮觀窠阙,今具下項:一、熙甯編阙額:西京嵩山崇福宮、南京鴻慶宮、鳳翔府上清宮、亳州明道宮、杭州洞霄宮、襲慶府仙源縣景靈宮、太極觀、華州靈台觀、建州武夷觀、已改為建州武夷山沖佑觀。

    台州崇道觀、成都府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舒州靈仙觀。

    改為舒州潛山真源萬壽宮。

    一、崇甯三年七月六日添置下項:靈濟觀、建隆觀、奉慈觀、延祥觀、陽德觀、福源觀、崇先觀、東太一宮、西太一宮、長生宮。

    一、政和二年七月五日添下項:成都府玉清宮,成都府國甯觀、成都府長生觀、成都府太平觀、江甯府萬壽宮、江甯府崇真觀、江甯府崇禧觀、杭州紫霄宮、杭州集真觀、泰州萬壽宮、襲慶府會真宮、襲慶府岱嶽觀、筠州妙真觀、溫州南真觀、溫州萬壽宮、華觀、信州上清宮、信州太霞宮、南康軍延真觀、南康軍逍遙觀、臨江軍承天觀、陝州太初觀、筠州明道觀、泗州太初觀、彭州沖真觀、衡州露仙觀、衢州福堂觀、南雄州會仙觀、成都府崇道觀、成都府 永甯觀、衢州興道觀。

    」 十三日,中書省言:「檢會禦筆,宮觀并依元豐法,其後來新置創添差、兼領等員阙,并合先次放罷,限三日。

    」诏依下項:應宮觀、嶽廟依熙豐立定窠名,新置内外宮觀、嶽廟并罷。

    太中大夫以上任寶箓(官)依舊;見在并曾任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及監司、并謂責降。

    并見久任歸明人并蕃官,并依舊;見任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及監司陳乞,并謂合堂除。

    并依熙豐法久任,内非癃老疾病人并罷,随龍官依舊;太中大夫及武臣正任以上見任都下宮觀依舊,内太中大夫以上任職事兼宮觀人并罷;太中大夫及武臣正任以上正領宮觀兼别差遣、或見領差遣兼宮觀人并罷,内太中大夫以上兼書局人依舊;太中大夫及武臣正任以上領在外宮觀人依舊,内依舊人見領内外新置宮觀改差舊額宮觀。

    用恩例陳乞并請給、人從、差注,并依熙豐法,餘依已降指揮。

    嶽廟并依宮觀已降指揮。

     二十五日,诏三京留守司禦史台添權判官一員,仍差大卿監并職司以上差遣人;國子監添同判官一員。

    尚書檢會:宮觀不限員,并在知州資序人以上,并須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務者充。

    審官東院編:宮觀嶽廟及三京國子監、禦史台并差知州、軍人,仍到院體量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務者充。

    元豐元年二月六日,中書省劄子:「應審官東、西院陳乞宮觀等差遣人,年六十以上許差,仍不得過三次。

    吏部尚書左選條,諸管勾宮觀、嶽廟、三京禦史台、判國子監,并注知州軍年六十以上、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務人,長官審驗差,不得過兩任。

    兼用執政官乞者加一等。

    奉聖旨依,餘依已降指揮。

    元系侍從者責降,與宮觀後來改作自陳人,依堂除宮觀人,令吏部差注人,并依元豐吏部法,注知州軍年六十以上、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務人。

    」诏依此行下。

     六月三日,吏部尚書蔣猷等言:「勘會承務郎以上官任新置創添宮觀、嶽廟,已恭依五月五日所降指揮,并行先次放罷。

    今承正月十三日指揮内一項,依舊人見領内外新置宮觀,改差(改差)舊額宮觀。

    今來除太中大夫及監察禦史以上官、監司責降人兩項外,其庶官任新宮觀、嶽廟合罷之人内,有年甲、資序、任數若依得元豐格法、合差注宮觀、嶽廟之人,未委今來并合與不合一面改差舊額宮觀。

    」得旨,應任新置宮觀、嶽廟,年甲、資序、任數依元豐格法不合罷人,并改差(滿)[舊]宮觀,仍通理前月日滿罷。

    當部檢準元豐令,諸管勾宮觀、嶽廟、三京禦史台、判國子監,并注知州軍年六十以上、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務(以)[人],長官審驗差,不得過兩任,若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

    又令諸年七十乞宮觀、嶽廟及三京留守司禦史台、國子監者,曾曆侍禦史聽兩任,寺監長官及職 司中散大夫以上并一任。

    又準考功元豐令,諸稱職司者,謂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及朝廷專差宣撫、安撫、察訪。

    餘同知州。

    勘會承務郎以上官昨任新置宮觀、嶽廟已放罷人内,年甲、資序、任數應得元豐法令之人,以上件命指揮刷施行。

    從之。

     十四日,中書省檢會熙甯四年三月:今後應宮觀差遣,如系大卿監及職司并武臣遙郡以上,及本州島知州自來帶管勾者,并充提舉,餘官各充管勾。

    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條:諸宮觀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職司資序充提舉,朝奉郎以上或曾任職事監察禦史以上若曾帶貼職人充提點,餘充管勾。

    诏依熙甯四年三月指揮。

    内稱職事者,謂職司資序人。

    其見帶提點、提舉、管勾,不依熙甯四年三月指揮者,令吏部出給公據改正。

     七月十三日,中書省言:「勘會承務郎大使臣以上昨任宮觀、嶽廟,資〔序〕、年甲等不應熙豐格法罷任人,及六曹等處額外減罷有官吏職。

    」诏依省罷法。

     八月二十五日,中書省言,勘會文臣昨因宮觀、嶽廟減罷,親民資序到任及二年人,诏願在外指射或外聽候堂除差遣者聽。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故承事郎、直龍圖閣王桐妻宜人鄭氏奏:「二男、珏并幼失所,昨奉禦筆,差管勾萬壽觀,珏差管勾江甯府崇禧觀。

    今宮觀并依元豐法先次放罷,竊念妾家貧,二子并幼,遽罷俸祿,見無所歸。

    伏望特許男、珏依舊宮觀。

    」诏王、王珏為系王安石之孫,特與宮祠,不得援引為例。

    承事郎王管勾江州太平觀,王珏管勾建州武夷山沖佑觀。

     中大夫、直徽猷閣緻仕張宗武累經任使,邊功被賞,近以微疾,遂乞休官。

    今已痊安,精力尚壯,欲望特落緻仕,除一宮觀差遣。

    」诏張宗武許落緻仕,差提舉鳳翔府太平宮。

    三十日,觀文殿大學士、通奉大夫、知大名府鄧洵仁言:「伏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少傅、鎮西軍節度使、知福州餘深言:「乞納節钺,罷鄉郡,外除宮觀一任。

    」诏依所乞,差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任便居住。

    所乞罷節钺不允,令學士院降诏。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奉議郎陳恬差管勾清平軍上清太平宮。

    以前知京兆府王序言:「恬翰墨文章,比肩古人,靜退之節,(土)[士]論高之,寓本府,衣食弗給。

    」故有是命。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禦筆,中散大夫、提舉西京崇福〔宮〕王迢候(候)今任滿日,特令再任。

    吏部檢準元豐令,諸管勾宮觀不得過兩任。

    勘會王迢已曆宮觀兩任,若特令再任,即不應條法。

    今年八月七日聖旨,今後内降及傳宣與差遣之人,或違礙資格,更不進呈,具因依告示不行。

    」诏更不施行,令吏部告示。

     欽宗靖康元年三月二日,尚書右丞李梲為資政殿學士梲:原作「悅」,據《宋史》卷二一二《宰輔表》三改。

    ,提舉南京鴻慶宮。

     九月二十七日,資政殿大學士、新知荊南府 詹度提舉南京鴻慶宮。

    先是,度罷中山,未幾複以知荊南,中書舍人安扶繳還詞頭,極論其惡。

    且言童貫收複故地,度為率先附會建議之人,故首以帥燕,當行竄責。

    诏以度有保守中山之勞,以功贖過,令以次舍人劉珏行下。

    珏又言其不可,故有是命。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降指文臣承務郎以上許權差宮觀一次,蓋為未有差遣之人權行措置發遣,所有見任并已授差遣之人,并不許陳乞。

    」吏部侍郎康執權奏:「承指揮,文臣承務郎以上許權差宮觀一次。

    緣自渡江,案牍條法及(遂)[逐]次(所遂次)所降指揮例皆散失,今省記元拟立因依,條具下項:一、宮觀差遣舊來系差六十以上知州資序人,本部長官體量精神不緻昏昧、堪厘務者,許差一任,兼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

    即年七十以上,若曾任侍禦史以上及職司人,許差一次,并具鈔拟注。

    欲乞仍舊。

    一、昨降指揮,曾任監察禦吏以上而年四十以上者,不限資序,許權差宮觀一次。

    知州資序年六十以上已經兩任者,更權許差注一次。

    通判資序年五十以上,若四十以上曆任曾經堂除終滿一任者,知州資序人并依此。

    知縣資序人年四十以上曆任無贓私罪、曾經堂除滿一任人,并權許差一次。

    一、今來預行先次差注宮觀一次,見今未有差遣之官,權行措置發遣,所有見任三代、年甲、鄉貫、出身、曆任到罷年月日,并元差事因及功過、舉主等朝典文狀腳色一本,仍召保官三員,結除名罪,指定曆任以來委的有無贓私罪犯,及所任差遣是與不是堂除終滿一任之人,各開具委的自陳。

    (具)[其]見任行在人且令于本部陳乞,仍取索保官印紙或诰照驗批書,仍循舊例赴長官體量,即行具鈔拟注。

    在外人令所屬州軍依此陳乞,仍委自知、通效此體量,堪厘務、别無冒僞奸弊,即一面批書保官印紙等照驗訖,從知、通結罪保明,繳連本官文狀及家狀腳色并保官狀,申部以憑拟鈔施行。

    如有一事一件隐漏不實,許人告陳,特立賞錢五百貫文充賞。

    其陳乞并保人送廣南編置。

    若官司保明不實,官吏并科徒二年之罪。

    」從之。

     九月七日:「京師、河北、京東以至淮甸,見任待阙之人,遭罹劫虜,脫身逃歸,流寓饑寒,困踬萬狀,朕甚憫之。

    内有緣罪犯未能赴部之人,許破常格差嶽廟、宮觀一次。

    」尋诏選人并以二年為任。

     紹興三年二月十四日,诏宮觀,嶽廟人,京官已上二年、選人三年為任。

     十九日,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呂頤浩言:「昨蒙聖恩,除臣長男抗、次男摭初等貼職,主管萬壽觀。

    依條主管萬壽觀合赴朔望朝參及國忌行(者)[香]之類,班列間不免與百官相見,恐有嫌疑。

    乞改差抗、摭一外任宮觀差遣,庶獲稍遠班路。

    」诏呂抗差主管台州 崇道觀,呂摭差主管亳州明道宮,并任便居住。

     三月二十五日,知樞密院事張浚言,乞用恩例陳乞母舅左朝議大夫徐愈宮觀一次,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右宣教郎吳铎言:「近蒙朝廷差監潭州南嶽廟,系破格,俸給微薄,贍給不足。

    念铎系勳臣之後,乞特賜陶鑄宮觀一次。

    」诏改差主管台州崇道觀。

     五月十六日,诏:「自今郡守到官未滿任或未成資,非實有故,不得辄請宮觀。

    」 十一月三日,诏:「應宰臣、執政官用親屬恩例陳乞嶽廟差遣者,除特降指揮用恩例差撥外,餘人并依格法施行。

    其已授嶽廟差遣之人,并許終滿今任。

    」以臣僚言:「近來陳乞親屬差遣太濫,并欲遵舊制,見任嶽廟官者罷之。

    」故有是命。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臣僚劄子:『竊見兵火以來,缙紳失所,吏部難得選人差遣。

    兼有曾任監司、知、通,不複更歸吏部,願審量其才,早與除授。

    若委無阙可入,非緣罪犯不可錄用者,且與宮觀、嶽廟一次。

    更有破格宮廟請給至微,亦可次第差除。

    』本部勘當,承務郎以上宮觀差遣,見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指揮施行外,獄廟差遣系朝廷差注,即不系本部合使窠阙。

    若選人無差遣,乞破格嶽廟,于本部别無違礙。

    欲依臣僚所請,并赴尚書省投狀。

    」诏除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指揮合差宮觀之人,更與特差一次,餘依吏部勘當。

     二十四日,左承議郎張延壽言:「昨任侍禦史,因丁母憂解官。

    至紹興三年,本台檢舉丁憂服阕,蒙恩除延壽主管江州太平觀。

    乞檢會延壽别無事因,特降指揮,與依自陳宮觀例施行。

    」從之。

     九月十六日,诏保義郎、合門祗候劉汜許用父錫初授團練使依條合得恩澤一名,特差監潭州南嶽廟。

     十一月八日,川陝等路宣撫使司言:「川陝官員陳乞新書法宮祠,前宣撫使張浚依已得便宜黜陟聖旨,驗寶無違礙,并已出給照劄,欲乞給降付身。

    」從之。

     五年閏二月二十二日,诏應陳乞宮觀人,曾任左、右司郎官以上,并充提點宮觀。

     二十七日,诏:「京朝官知縣已下資序并選人,如委是西北流寓無産業之人,及非流寓人有若占射差遣恩例,或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或系省員廢并并曾任諸州教授,并令赴尚書省投狀,與差嶽廟一次。

    如無逐件恩例,在部實及半年以上,無阙可入者,許經吏部陳乞,注破格嶽廟一次。

    内西北流寓人仍依去失法,召保官一員。

    」 二十八日,诏:「應陳乞嶽廟人,若出身偶用開封府等處戶貫,而物産在江南,及祖父母、父母雖年七十以上,有兼侍之人,并不許陳乞。

    所有破格嶽廟人,令尚書省于所給付身内聲說,仍令所屬批上料錢文曆。

    」 四月二十二日,诏應曾任宮觀、嶽廟人,并與理作經任,令吏部放行參選。

     五月十三日,吏部 言:将仕郎張續年一十八,未應出官條格。

    诏張續前降差監南嶽廟指揮更不施行。

     十九日,權史部侍郎晏敦複等言:「契勘前降指揮,今後應陳乞嶽廟差遣之人,并令赴吏部投狀,令本部取索勘驗,保明申尚書省拟差,出給付身。

    内有未曾拟正階官之人,須候降到許差指揮,再行奏鈔,顯屬紊煩。

    欲乞應初出官人陳乞嶽廟,如應得所差指揮,即便拟階官申尚書省拟差。

    」從之。

     七月十二日,诏:「選人嶽廟應格之人,與支本身料錢外,支食錢五貫;破格之人止與支破本身料錢。

    」 十月十日,臣僚言:「準紹興令,諸臣僚因陳乞及非責降宮觀、嶽廟差遣者,并月破供給,于所居處依資序降一等支。

    職司以上資序人依通判例,知州資序人依簽判例,無簽判處及通判資序人并依幕職官例,武臣武功大夫以上未及知州職司資序人準此。

    其前宰相、執政官及見帶學士以上職者不降。

    契勘宮觀官自祖宗以來,即無支破供給之文,止因崇甯間蔡京用事,創立格法,支破宮觀供給。

    王黼作相之後,已行任罷,今來卻修入紹興令,永為成法。

    所在州軍雖不曾一一支給,緣已是編該載,難以止絕幹請。

    欲乞删除。

    」從之。

     二十八日,殿中侍禦史王缙言:「初出官人監嶽廟,理資任,若便許用舉主關升及年限磨勘,僥幸太甚。

    欲乞應初官監嶽廟人年未及格,并不理資任;選人候厘務書考,方許薦舉。

    厘務實及三考,無出身通理四考,方許用舉主關升。

    承務郎以上厘務磨勘,一依舊法,自後未經參選人并父祖見任通判以上及宮觀通判請給者,更不差監嶽廟。

    所貴人知自勉,異日可備選用。

    」诏未經任人父祖已授通判以上差遣及提點以上宮觀,除用恩例陳乞外,今後更不許差監嶽廟。

    餘依見行條法。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右通直郎沈雲紀許用父參知政事與求依條歲許陳乞親屬差遣恩例,特差監潭州南嶽廟。

     三月二十日,右承務郎陳鼐言:「祖宗舊例,随龍人子孫并與堂除差遣。

    鼐故父戬祗事巘邸,夤緣攀附,今鼐不敢别有僥幸,欲乞陶鑄一嶽廟差遣。

    」诏特差監潭州南嶽廟。

     五月八日,臣僚言:「祠館之任,家居而食厚祿,本出朝廷禮賢優老之意。

    艱難以來,士或不調,陛下憫其失職,特授此命,甚大惠也。

    然格法之外,尚或僥求,有年甲、資序未及而辄陳乞者,有任數已過而陳乞再任者。

    求之于六等宮觀之格,五項嶽廟之法,無一合者,惟以貧窭為辭,得于格法之外,亦未失陛下矜恤之意。

    但其間多有無厭之人,昔已叨竊名祿,廣殖田宅,自知抱負瑕釁,不複收用,惟知所在憑借官執,經營财利,視其家則豐羨而無須于祿廪,淪其人則不當複齒于士類。

    如此之人,乃更與失職寒士(兵)[并]飨其食。

    今國 家所患正在官冗而财匮,若以既匮之财給至冗之官,恐不能及,徒使州郡之間用度不支,而實貧仰祿者先受其弊。

    欲乞今後陳乞堂除宮觀、嶽廟之人,除貧乏廉潔朝廷所知者,其餘一切按格與之。

    」诏依奏。

    除見任知州軍以上及曾任侍從官宮觀人依舊堂除外,餘令吏部按格拟申,尚書省給降付身。

     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将許差宮觀兩次之人,内一任未及二考,不因過犯罷任,依嶽廟已得指揮别差一次。

     十年正月八日,秘閣修撰張宗元言:「元系落(微)[徽]猷閣待制、提舉江州太平觀,蒙恩複秘閣修撰,差遣如故。

    其今任宮觀,乞自複職日理作自陳,仍依例二年半為任。

    」從之。

     十九年七月八日,诏達州刺史、添差兩浙東路馬步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