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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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七日,右正議大夫蔡确特追複觀文殿學士。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诏:「朕嗣位五月,三(日)下恩書。
徽纏桁楊,栖置弗用;流竄放逐,系踵生還。
尚念故老元臣,嘗位(承)[丞]弼,或奪爵身後,或殒命貶中。
霈澤之行,豈限存殁,不有追複,孰慰營魂!故降授太子少保緻仕、潞國公文彥博,可追複河東節度、管内觀察處置等使、太師、開府儀同三司、太原尹、潞國公;追貶萬安軍司戶參軍王珪,〔追〕複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岐國公,贈太師,谥文恭;故責授蘇州團練副使、循州安置呂大防,追複光祿大夫;故責授鼎州團練副使、新州安置劉摯,追複中大夫;故左朝議大夫緻仕韓維,追複資政殿大學士、太子少傅;故責授雷州别駕、化州安置梁焘,追複左中散大夫;追貶朱崖軍司 司戶參軍司馬光、追貶昌化軍司戶參軍呂公着,并追複太子太保;故太中大夫鄭雍,追複資政殿學士;追貶雷州别駕王岩叟、追貶海州别駕孔文仲,并追複朝奉郎;故責授昭州别駕、化州安置範祖禹,追複朝奉大夫;故責授安遠軍節度副使、澧州安置趙彥若,追複龍圖閣學士、中大夫;故左朝議大夫錢勰、故朝散大夫顧臨,并追複龍圖閣學士;故左朝請大夫、少府少監、分司南京趙君錫,追複天章閣待制;故中大夫、寶文閣待制李之純,追複寶文閣直學士;故朝散郎孔武仲,故承議郎、尚書水部員外郎、分司南京姚,并追複寶文閣待制;故左朝議大夫盛陶,追複龍圖閣待制;故左中散大夫趙,追複太中大夫、端明殿學士,贈左光祿大夫;故朝請郎孫覺,追複朝散大夫、龍圖閣直學士;故朝散郎杜純,追複集英殿修撰;追貶柳州别駕朱光庭,追複朝散郎;追貶唐州團練副使李周,追複朝請郎、集賢殿修撰;追取出身文字人高士英,追複承議郎;故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汀州安置孫升,追複朝請郎。
」 十一月二日,诏追複少府少監、分司西京、陳州居住吳安持為寶文閣待制。
徽宗崇甯三年七月七日,诏追複降授中大夫蔣之奇為右正議大夫。
五年正月九日,诏追複舒州團練副使章惇為左朝議大夫。
大觀四年六月一日,诏章惇依王珪例追複特進,子孫并與差遣。
七月八 日,诏追複曾布為光祿大夫,安焘、李清臣并為正奉大夫,黃履為正議大夫履:原作「複」,據《宋史》卷二一《徽宗紀》三改。
,豐稷、王古并為朝散大夫,曾肇為朝請大夫,王觌為朝散郎,劉安世為承議郎。
其餘除曾任侍從官以上外,不以存亡,未曾複舊官者,并令刑部開具申尚書省取旨。
十九日,诏故朝請大夫董敦逸追複集賢殿修撰,故朝散大夫朱绂追複集賢殿修撰,故朝請郎朱師服追複朝奉大夫。
十月二十七日,诏追複光祿大夫曾布、龍圖閣學士蔣之奇,并與資政殿學士。
政和三年七月六日,诏故右光祿大夫、知樞密院孫固追複贈開府儀同三司府:原作「封」,據《宋史》卷三四一《孫固傳》改。
,故宣奉大夫緻仕韓忠彥特追複觀文殿學士,追複資政殿學士、光祿大夫曾布再追複觀文殿大學士,追複正奉大夫李清臣再追複資殿學士,追複正奉大夫、贈金紫光祿大夫安焘再追複觀文殿學士,追〔複〕正議大夫黃履再追複資政殿大學士。
八年六月七日,诏追複朝奉大夫範祖禹為徽猷閣待制。
宣和二年七月三日,诏:「追複官職人、除落職人除特旨蔭補外,應陳乞給使不得援例。
」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九日,诏:「劉韐能死節,不為敵用,與追複銀青光祿大夫,仍贈資政殿學士。
」 十三日赦書:「應舊系籍及上書人,朝廷累降指揮檢舉叙複,至今經來年月,尚未結絕,并給還元帶官職、贈谥、碑額等,已經給還而未定者,并依元初指揮。
其未責降以前官職應得遺表 或緻仕恩澤者,亦令吏、刑部條(其)[具],申尚書省取旨。
」 二年正月八日,诏:「諸系籍及上書人,許其家子孫将父祖未責降以前官職告錄白,仍召朝官三員委(系)保,經所在州軍保明聞奏,當議與合得贈谥、碑額。
其緻仕、遺表等恩澤,條具取旨。
」 五月十二日,诏:「蘇轼立朝履曆,最為顯著,特先次追複舊官,仍與合得緻仕、遺表恩澤。
」蘇轼元系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定州安撫使,繼被貶責,至宣和間追複龍圖閣待制,及是孫符請于朝,遂有是命。
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诏延康殿學士、知真定府沈積中特追複資政殿學士、通奉大夫。
以積中昨知真定府日,力陳不可取燕山,童貫惡其言,置獄根究,又緻其罪,遂緻追奪故也。
同日,诏宣德郎、直龍圖閣鄒浩追複龍圖閣待制。
十一月三日德音:「前谏議大夫宋齊愈所犯合寘于法,既經登極大赦,理合以赦原,隻緣憎惡之私,緻抵極刑,可追複元官,仍與一子恩澤。
」 四年五月十九日,诏趙野特追複舊官職,仍與緻仕、遺表恩澤各一名。
野位門下侍郎,以資政殿學士出為北道總管,被罪遷谪,至密州為兇賊所害,二子猶白丁,生理蕭然,臣僚以為言,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二日,诏故朝散郎毛注特與追複左谏議大夫。
以注男欽望陳乞依德音牽複故也。
十月十三日,吏部言:「朱绂元系責降,不曾陳乞緻仕,身亡之後,昨降指揮追 複待制,依條已與遺表恩澤二人外,緣系元佑黨人,理宜優恤。
」诏特與緻仕恩澤一名,依遺表降等格推恩。
以绂子朱宗陳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耿南仲追複宣奉大夫,依條與緻仕、遺表恩澤,特贈觀文殿學士。
令所屬量行應副葬事,依條借官屋居住,候服阕日拘收。
如願添差親屬差遣,照管孤遺,即具狀申尚書省。
」 十一月十二日,诏:「故司空、平章軍國事呂公着,特贈太師,追封晉國公;故觀文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範純仁,特贈太師,追封許國公,給還元谥;觀文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呂大防,特贈太師,追封宣國公,賜谥令有司拟定申尚書省。
應合得恩例,并各依元任官職給還,令逐家具名陳奏。
」先是,手诏欲褒贈公着等,宰執進呈,上曰:「此事議論已久,緣軍旅事多,終是行遣未盡。
内中收得元佑黨碑一本,待降出,可全錄付所司,令一一契勘,合褒贈者皆追與之。
時方艱難,雖似不急,實可以收人心、召和氣。
」至是乃舉行焉。
紹興元年二月六日,诏呂希純與追複寶文閣待制,仍給還依條合得恩澤。
希純舊為朝奉大夫、中書舍人與今職名,告命不存,以元佑黨籍其子能問召保自陳,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七日,诏陸佃特追複資政殿學士。
以佃子宰陳乞未盡職名故也佃子宰:「子」原作「調」,文意不通。
按陸宰為陸佃之子,陸遊之父,因改。
。
十月四日,刑部言:「乞遍下諸路州、軍、府、監,出榜曉谕,令元符元應诏上書之家,依元 佑黨籍人例,令本 家錄白元犯年月、因依及出身告或幹照文字,經所在州軍自陳,驗實繳連,依赦保明聞奏。
」 近頒明堂赦書,檢舉漏落下元佑黨籍及元符末上書人,為奸臣蒙蔽分為三等,号曰邪人,并一例盡行檢舉錄用。
然吏部尚關會刑部、大理寺,檢會過犯罪名。
且黨籍人并上書人,赦書既稱以忠為邪,深為矜恤,即合除落罪名。
欲望明降指揮,若止因元犯合約罪名者,許令刑部、大理寺止約系難議書罪,庶得名實正而德音益昭著矣。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劉珏特追複朝散大夫,與兩資恩澤兩資恩澤:按《宋史》卷三七八《劉珏傳》雲「官其二子」,則「兩資」似當作「兩子」。
。
以珏昨任資政學士,權同知三省、樞密院,從衛昭慈聖獻皇後到洪州,虜人侵犯,與滕康措置失當,落職宮觀,其弟有請于朝,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三日,右承議郎、廣南運判範正國言:「乞給還父純仁元遺表例外特給恩澤一名,及禦書『世濟忠直之碑』為神道碑額。
」勘會範正國陳乞例外恩澤,别無幹照見得外,所乞給還神道碑額。
诏依。
三年五月五日,诏資政殿大學士吳敏上遺表,特贈左銀青光祿大夫,追複觀文殿大學士。
六日,诏追複觀文殿大學士、正議大夫、贈太師、追封宣國公呂大防,特追複左光祿大夫。
八月十五日,诏王觌特追複龍圖閣學士,仍與緻仕恩澤一名。
子昭(又)[乂]自言系元佑黨籍故也。
觌元以舉趙谂不當降職寶文閣待制,有司難之, 至是追複,特出上恩。
二十四日,诏故責授海州團練副使朱師服副:原無,據《建炎要錄》卷六七補。
,可特追複朝請郎,充集英殿修撰。
至五年六月十三日,又诏追複寶文閣待制。
師服紹聖初為中書舍人,後以黨籍貶責,至是其孫兩經陳乞,故有是命。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故威武将軍曲端,故武功大夫、達州刺史趙哲,并特與追複舊官。
五年八月八日,前朝請大夫梁頤吉言:「乞特賜出給先父焘追複資政殿學士、中大夫告命。
」從之。
十月十五日,右太中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台州崇道觀湯東野上遺表,诏追複徽猷閣直學士,贈官與恩澤,以系曾勤王也。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前朝散即王毅可特追複承議郎。
以毅初緣上書得罪,為其子倫奉使金國,有請于朝,故有是命。
四月十九日,都省言:「何灌宣和末退師之後,父子死于國事,情有可矜,兼其子蘇奉使有勞,理宜量行追複。
」特與追複正侍大夫、中正軍承宣使。
八年五月七日,诏:「左太中大夫、降充徽猷閣待制、提舉江州太平觀黃叔敖上遺表,特追複徽猷閣學士,贈四官,與緻仕、遺表恩澤。
」 九年六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左朝請郎、試禦史中丞廖剛奏:『竊觀近年賞罰,間有不當于人心而天下皆以為言者。
如詹栗親獲苗傅,厥功可謂大矣,反得罪以死,遂破其家;徐秉哲大索宗室,系累以獻于金人,厥罪可謂大矣,乃得死于牖下。
臣謂栗雖已不幸,尚當錄 其子孫;秉哲雖已死,猶合籍沒其家,追奪其子孫恩澤,以快天下之憤。
』」勘會徐秉哲别作施行外,诏詹栗追複舊官,特贈修武郎、合門祗候。
十年二月八日,诏故禮部侍郎兼侍講周常特追複寶文閣待制。
以其子仲自陳,因論救鄒浩及乞參用元佑法度人材,連忤蔡京,枉遭貶責,故有是命。
十一年二月七日,诏故左谏議大夫、集賢殿修撰鮮于侁可特追複太中大夫、集賢殿修撰。
以元佑黨籍,其女孫自陳,乃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降授均州觀察使緻仕範讷上遺表,上曰:「朕向識之,乃庸人,全不知兵。
今既雲亡,可與追複一官。
」 二十六年正月九日,右正言淩哲言:「大禮肆赦,凡命官編置、流竄之人,輕者原放,重者量移,或乃盡複原官,還其職任。
然尚有負罪越在異土者,未蒙檢舉施行。
欲望特命大臣,檢會昨來臣僚坐罪死于貶所者,量其原犯事因,條具以聞,或複其官爵,或祿其子孫,誠聖政之不可阙者。
」有旨依。
于是诏故責授清遠軍節度副使、吉陽軍安置趙鼎追複特進、觀文殿大學士,故責授左朝散郎、秘書少監、分司南京、贛州居住孫近追複資政殿學士、左通議大夫,故勒停人前左朝議大夫、南劍州居住胡思可追複左朝議大夫,故責授濠州團練副使、封州安置鄭剛中追複資政殿學士、左朝奉大夫,故左太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永州居住汪 藻追複顯谟閣學士。
先是,宰執進呈死于貶所之人,上曰:「遷谪之人自郊祀赦降及節次檢舉,盡行牽複,士大夫翕然稱快。
」魏良臣等奏曰:「仁澤漏泉,天下幸甚。
」又奏孫近亦已死于貶所,上為之恻然,故有是命。
是年五月八日,進呈禦史台看詳責降及事故宰執并侍從官十五人情犯,分為五等。
上曰:「朕嘗細閱,甚當,可依此議定,便批旨下。
」遂诏趙鼎特與緻仕恩澤四名;孫近特與緻仕恩澤三名;汪藻特與緻仕恩澤二名;劉大中、李若谷、段拂拂:原作「弗」,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二改。
,并追複資政殿學士,特與恩澤二名;程昌禹追複徽猷閣待制,特與緻仕恩澤二名;範沖追複龍圖直學士;王居正、趙開,并追複徽猷閣待制,特與恩澤一名;黃龜年特與緻仕恩澤一名;李朝正、高闶、遊藻、呂本中,并特與恩澤一名。
三月十七日,诏:「(作)[昨]降郊赦,責降未叙之人施行未盡,可将原因臣僚論列之人委禦史台,元系按法勘鞫之人委刑部,各看詳聞奏,務盡至公,以洽恩宥。
」 六月十二日,诏:「鄭剛中近已追複元官職,可特與緻仕恩澤二名;左宣教郎石公揆特與追複直龍圖閣,孫觌特與複左朝奉郎。
」先诏刑部看詳元犯,至是來上,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四日,诏故前右朝散郎韓參,故前右承義郎萬俟允中,故前左奉議郎吳元美,并複元官。
并以無辜坐罪而死故也。
〔诏曰〕:「朕比诏有司,将一時無辜士大夫鹹與洗濯,以申冤情,爾三人不幸皆死矣。
夫 故官可複,罪籍可蠲,而死者不可複生,哀哉!尚期有知,服我休命。
」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诏黃巘善曾任副元帥,與汪伯彥事體一同,可追複元官,與恩澤一名。
初,有旨巘善追複左光祿大夫、觀文殿大學士,與恩澤三名,以臣僚論列,再有是命。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追複敷文閣直學士洪皓可特追複徽猷閣直學士,從其子起居舍人遵請也。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頃在谪籍文武臣僚未經量移叙複、死于貶所者,令有司檢舉元犯因依,具職位、姓名聞奏,當議輕重,别加恩典。
」 閏六月十七日,诏黃巘厚追複元官通議大夫,特與恩澤一名。
紹興初,有候一赦取旨指揮,未遇赦身亡,至是追複。
同日,诏王庶追複資政殿學士、左通議大夫,特與恩澤二名。
庶由知潭州落職宮觀,繼命貶責道州安置,是年身亡,故有是命。
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诏李光追左中大夫、資政殿學士,特與緻仕、遺表恩澤各一名。
光初以參知政事罷,繼而貶責,由昌化軍量移,未幾自便,死于江州。
至是,其家進狀陳乞恩澤,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诏左朝議大夫李彌遜特追複敷文閣待制。
彌遜元任徽猷閣直學士,後與趙鼎、王庶、曾開同章奪職。
至是,其子弟援例自陳,故有是命。
三十二年四月三日,贈左正議大夫、充秘閣修撰曾開特追複敷文閣待制。
初,開以寶文閣待制落職,既沒之後,追複未 盡,其子曾連援李彌遜例自陳,故有是命。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七月十三日,诏嶽飛特追複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
先是,有诏:「飛起自行伍,不踰數年,位至将相,而能事上以忠,禦衆有法,屢立功效,不自矜誇,餘烈遺風,至今不(漏)[泯]。
去冬出戍鄂渚之衆師行不擾,動有紀律,道路之人歸功于飛。
雖坐事已殁,而太上皇帝念之不忘,今可仰承聖意,追複元官,以禮改葬,訪求其後,特與錄用。
」故有是命。
十一月三日,诏故追複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嶽飛妻前楚國夫人李氏,特與複楚國夫人;男前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雲,追複舊官;前忠訓郎、合門祗候雷雷:原作「雲」。
按嶽雲已見前述,不應重出,考《宋史》卷三六五《嶽飛傳》,飛有五子,惟嶽雷之銜與此處吻合,因改。
,追複舊官職。
隆興元年正月十九日,诏故左太中大夫、追複敷文閣待制曾開可更追複寶文閣待制。
以其子言複職未盡故也。
五月十五日,诏司馬康特追複右谏議大夫。
康元佑五年為左司谏,卒贈右谏議大夫,後以黨籍追贈官。
至是,康孫伋上章自陳,故有是命。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故中書舍人呂本中特追複敷文閣待制呂本中:「呂」原作「李」,考宋無名「李本中」之中書舍人,而《宋史》卷三七六《呂本中傳》所載事迹頗與此合,惟不見追複之事。
姑據以改之,仍俟考。
,與一子恩澤。
以臣寮言本中問學淳正,行義修明,太上皇帝擢為中書舍人,因忤秦桧罷黜,流落至死,迄無職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诏故吏部侍郎吳秉信特追複敷文閣待制。
秉信自正任吏部侍郎除右文殿修撰、知常州,未赴卒。
至是,其子晉卿上章自陳,乞追還秉信合得職名,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故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阆州觀察使、京西湖北路馬步軍都總管、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張憲特追複元官,四子各補承信郎。
其子敵萬自陳,當建炎、紹興間,憲從嶽飛與金人戰,屢立奇功,中坐飛事身死,今飛已蒙朝廷褒恤,錄及子孫,惟憲尚挂罪籍,乞援飛例追複元官,給還恩數。
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七日,诏故左承議郎、充秘合修撰、前知宣州李若虛特追複元官職,仍與一子文學恩澤。
先是,若虛嘗為嶽飛幕屬,飛死,言者指為飛黨,坐落職編管徽州,死于貶所。
至是,其孫機引飛已複官陳乞,故有是命。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故權禮部侍郎高闶特追複集英殿修撰。
尋有旨追複敷文閣待制。
以臣寮言闶不附秦桧,終身不得職名故也。
九月十一日,诏故宜州觀察使、荊湖北路副都總管姚仲追複保甯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
十月五日,诏故右承議郎、試司農少卿高穎追複元官,與一子恩澤。
穎紹興初嘗為嶽飛幕屬,飛死,例坐竄責,殁于貶所。
至是,其妻引飛已複官陳乞,故有是命。
五年十一月三日,诏故左承議郎馮方特追複左朝散郎,與緻仕恩澤。
十六日,诏故責授汝州團練副使邢倞特追複左中大夫。
倞靖康間為司農少卿,充北使館伴,與李綱同謀結餘堵綱:原作「剛」,據《宋史》卷三五八《李綱傳》改。
下同。
,緻金人再興師,(軍)朝廷以倞淺謀召禍,谪散官安置英州,死于貶所。
至 是,其家屬引李綱已牽複陳乞,故有是命。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符行中特追複左朝散大夫,充敷文閣待制。
先是,紹興二十六年,行中以敷文閣待制奉祠,言者論其交結秦桧,緻身侍從,頃帥(城)[成]都,将朝廷已放逋負複行催促,廢格诏命,蜀人怨之,(緻)[至]是落職罷宮觀。
已而言者論列不已,次年遂責授散官,南雄州安置,死于貶所。
至是,其子願上章辨訴故也。
二十四日,诏故勒停人前右朝請大夫、直秘閣郭淑可追複元官,與一子恩澤。
先是隆興二年,淑知盱眙軍,值虜騎渡淮,委城先遁,有旨特勒停,送靜江府編管。
至是,家屬訴于朝,謂淑不能守禦而先期保護百姓出城,中嘗蒙恩自便,不幸身亡,故有是命。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左朝奉大夫緻仕汪勃追複龍圖閣學士勃:原作「渤」,據本書職官七七之七五改。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故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戚方可特追複舒州觀察使。
九年九月五日,故除名勒停人前右宣教郎盧仲賢特追複元官,與一子承信郎。
先是隆興元年,仲賢以樞密院計議官往金國軍前議事,已而以将命失指,為言者論列,有旨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郴州編管。
至是,其家屬訴于朝廷,謂和議再成,始于仲賢,當來所議适用、地界、歲币、歸附四事,今皆如約,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追複 追複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故降授左朝奉郎、直秘閣查鑰特與追複朝散郎。
以鑰幹道七年十月,知台縣望具(折)[析]總領所支錢物失實知台縣望:文意不通,疑當作「知台州孫望」(本書中「孫」多誤作「縣」),俟考。
,降一官放罷。
至是遇赦,特與追複。
五年八月十八日,诏故右朝散郎王循友特追複元官,與恩澤一名。
以其妻言,循友昨知建康府日斷配作過逃。
制書有雲:「緬懷故将,錄乃舊功。
」 嘉定元年二月八日,诏故複資政殿學士、太中大夫趙汝愚特複觀文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
以更化之後,改正實錄,明辨讒誣,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五日,诏故降充銀青光祿大夫、衛國公秦桧指揮更不施行。
先〔是〕開禧二年四月,臣僚論列,遂追王爵,至是複有此命。
四月十三日,诏故國子司業、湖南安撫劉焞特複集英殿修撰,依前朝大夫朝大夫:「朝」下當脫一字,然宋大夫有「朝請」、「朝奉」、「朝議」諸名目,不便臆補,仍俟詳考。
。
以四川宣撫副使安丙言焞高明端亮,嫉惡如仇,為人誣蔑,乞與牽複職名,故從其請。
十年正月十三日,诏項安世特與追複直龍閣。
先是其子新監潭州南嶽廟寅(縣)[孫]自陳:「父安世頃蒙先朝擢寘館閣,忠誠許國,不欺不疑。
慶元之初,因應旨上言,指權臣竊政之漸,首遭廢黜。
開禧之末,始以王命起守鄂州。
自謂偶罹艱棘,獲效臣子之忠,不意權臣忌功,反肆誣蔑,罷官禠職,三被重劾,于其廢殒前一日,猶有镌官之命。
先父不幸被疾,竟負谪以死,以故職名未複,罪籍未除,死者負冤,生者抱痛。
欲望哀念久郁,甄錄舊勞,特賜追複貼職。
」故有是命。
十五年十月 十九日,诏施宿特與改正,追複朝請大夫。
以其女安人施氏自陳女安人:原作「安人妾」,按後文雲「故父宿」,則施氏分明為施宿女,因改,并據文意移「女」于「安人」前。
:「故父宿昨任淮東提舉日,但知盡忠報國,讨究弊源,撙節浮費,不顧怨仇,悉皆痛革。
是以取怨于僚屬,有忤于交承。
不幸身死,謗議起于雠人,誣合傾擠,死及百日,(勿)[忽]緻臣僚論父鹽政及修城事。
于父死一年之後,行下抄籍,一家骨肉星散,狼狽暴露,故父靈柩亦皆封閉,寡妻弱子無所赴愬。
念故〔父〕系孝宗朝谏官施子之長子施子之長子:按施宿之父為施元之,似當改「子」字為「元之」。
,把麾持節,廉直素着。
昨來獄司勘作八十餘萬缗,逮至抄(佑)[估],自高曾以生生之計、升鬥之租,總不及五萬缗,可見當來冤枉。
又蒙公朝轸念無辜,撥錢津葬,節次蒙恩,始有生意。
去年八月内明堂赦恩及今年正月内受寶大赦,念妾等存殁銜冤,迄今九載,已蒙朝廷給還家業,所有父宿元官職及身後轉一官并坐前已陳乞緻仕恩澤,未蒙照赦改正給還,情實迫切,乞詳所陳施行。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七起複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诏:「朕嗣位五月,三(日)下恩書。
徽纏桁楊,栖置弗用;流竄放逐,系踵生還。
尚念故老元臣,嘗位(承)[丞]弼,或奪爵身後,或殒命貶中。
霈澤之行,豈限存殁,不有追複,孰慰營魂!故降授太子少保緻仕、潞國公文彥博,可追複河東節度、管内觀察處置等使、太師、開府儀同三司、太原尹、潞國公;追貶萬安軍司戶參軍王珪,〔追〕複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岐國公,贈太師,谥文恭;故責授蘇州團練副使、循州安置呂大防,追複光祿大夫;故責授鼎州團練副使、新州安置劉摯,追複中大夫;故左朝議大夫緻仕韓維,追複資政殿大學士、太子少傅;故責授雷州别駕、化州安置梁焘,追複左中散大夫;追貶朱崖軍司 司戶參軍司馬光、追貶昌化軍司戶參軍呂公着,并追複太子太保;故太中大夫鄭雍,追複資政殿學士;追貶雷州别駕王岩叟、追貶海州别駕孔文仲,并追複朝奉郎;故責授昭州别駕、化州安置範祖禹,追複朝奉大夫;故責授安遠軍節度副使、澧州安置趙彥若,追複龍圖閣學士、中大夫;故左朝議大夫錢勰、故朝散大夫顧臨,并追複龍圖閣學士;故左朝請大夫、少府少監、分司南京趙君錫,追複天章閣待制;故中大夫、寶文閣待制李之純,追複寶文閣直學士;故朝散郎孔武仲,故承議郎、尚書水部員外郎、分司南京姚,并追複寶文閣待制;故左朝議大夫盛陶,追複龍圖閣待制;故左中散大夫趙,追複太中大夫、端明殿學士,贈左光祿大夫;故朝請郎孫覺,追複朝散大夫、龍圖閣直學士;故朝散郎杜純,追複集英殿修撰;追貶柳州别駕朱光庭,追複朝散郎;追貶唐州團練副使李周,追複朝請郎、集賢殿修撰;追取出身文字人高士英,追複承議郎;故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汀州安置孫升,追複朝請郎。
」 十一月二日,诏追複少府少監、分司西京、陳州居住吳安持為寶文閣待制。
徽宗崇甯三年七月七日,诏追複降授中大夫蔣之奇為右正議大夫。
五年正月九日,诏追複舒州團練副使章惇為左朝議大夫。
大觀四年六月一日,诏章惇依王珪例追複特進,子孫并與差遣。
七月八 日,诏追複曾布為光祿大夫,安焘、李清臣并為正奉大夫,黃履為正議大夫履:原作「複」,據《宋史》卷二一《徽宗紀》三改。
,豐稷、王古并為朝散大夫,曾肇為朝請大夫,王觌為朝散郎,劉安世為承議郎。
其餘除曾任侍從官以上外,不以存亡,未曾複舊官者,并令刑部開具申尚書省取旨。
十九日,诏故朝請大夫董敦逸追複集賢殿修撰,故朝散大夫朱绂追複集賢殿修撰,故朝請郎朱師服追複朝奉大夫。
十月二十七日,诏追複光祿大夫曾布、龍圖閣學士蔣之奇,并與資政殿學士。
政和三年七月六日,诏故右光祿大夫、知樞密院孫固追複贈開府儀同三司府:原作「封」,據《宋史》卷三四一《孫固傳》改。
,故宣奉大夫緻仕韓忠彥特追複觀文殿學士,追複資政殿學士、光祿大夫曾布再追複觀文殿大學士,追複正奉大夫李清臣再追複資殿學士,追複正奉大夫、贈金紫光祿大夫安焘再追複觀文殿學士,追〔複〕正議大夫黃履再追複資政殿大學士。
八年六月七日,诏追複朝奉大夫範祖禹為徽猷閣待制。
宣和二年七月三日,诏:「追複官職人、除落職人除特旨蔭補外,應陳乞給使不得援例。
」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九日,诏:「劉韐能死節,不為敵用,與追複銀青光祿大夫,仍贈資政殿學士。
」 十三日赦書:「應舊系籍及上書人,朝廷累降指揮檢舉叙複,至今經來年月,尚未結絕,并給還元帶官職、贈谥、碑額等,已經給還而未定者,并依元初指揮。
其未責降以前官職應得遺表 或緻仕恩澤者,亦令吏、刑部條(其)[具],申尚書省取旨。
」 二年正月八日,诏:「諸系籍及上書人,許其家子孫将父祖未責降以前官職告錄白,仍召朝官三員委(系)保,經所在州軍保明聞奏,當議與合得贈谥、碑額。
其緻仕、遺表等恩澤,條具取旨。
」 五月十二日,诏:「蘇轼立朝履曆,最為顯著,特先次追複舊官,仍與合得緻仕、遺表恩澤。
」蘇轼元系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定州安撫使,繼被貶責,至宣和間追複龍圖閣待制,及是孫符請于朝,遂有是命。
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诏延康殿學士、知真定府沈積中特追複資政殿學士、通奉大夫。
以積中昨知真定府日,力陳不可取燕山,童貫惡其言,置獄根究,又緻其罪,遂緻追奪故也。
同日,诏宣德郎、直龍圖閣鄒浩追複龍圖閣待制。
十一月三日德音:「前谏議大夫宋齊愈所犯合寘于法,既經登極大赦,理合以赦原,隻緣憎惡之私,緻抵極刑,可追複元官,仍與一子恩澤。
」 四年五月十九日,诏趙野特追複舊官職,仍與緻仕、遺表恩澤各一名。
野位門下侍郎,以資政殿學士出為北道總管,被罪遷谪,至密州為兇賊所害,二子猶白丁,生理蕭然,臣僚以為言,故有是命。
八月二十二日,诏故朝散郎毛注特與追複左谏議大夫。
以注男欽望陳乞依德音牽複故也。
十月十三日,吏部言:「朱绂元系責降,不曾陳乞緻仕,身亡之後,昨降指揮追 複待制,依條已與遺表恩澤二人外,緣系元佑黨人,理宜優恤。
」诏特與緻仕恩澤一名,依遺表降等格推恩。
以绂子朱宗陳乞,故有是命。
二十二日,诏:「耿南仲追複宣奉大夫,依條與緻仕、遺表恩澤,特贈觀文殿學士。
令所屬量行應副葬事,依條借官屋居住,候服阕日拘收。
如願添差親屬差遣,照管孤遺,即具狀申尚書省。
」 十一月十二日,诏:「故司空、平章軍國事呂公着,特贈太師,追封晉國公;故觀文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範純仁,特贈太師,追封許國公,給還元谥;觀文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呂大防,特贈太師,追封宣國公,賜谥令有司拟定申尚書省。
應合得恩例,并各依元任官職給還,令逐家具名陳奏。
」先是,手诏欲褒贈公着等,宰執進呈,上曰:「此事議論已久,緣軍旅事多,終是行遣未盡。
内中收得元佑黨碑一本,待降出,可全錄付所司,令一一契勘,合褒贈者皆追與之。
時方艱難,雖似不急,實可以收人心、召和氣。
」至是乃舉行焉。
紹興元年二月六日,诏呂希純與追複寶文閣待制,仍給還依條合得恩澤。
希純舊為朝奉大夫、中書舍人與今職名,告命不存,以元佑黨籍其子能問召保自陳,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七日,诏陸佃特追複資政殿學士。
以佃子宰陳乞未盡職名故也佃子宰:「子」原作「調」,文意不通。
按陸宰為陸佃之子,陸遊之父,因改。
。
十月四日,刑部言:「乞遍下諸路州、軍、府、監,出榜曉谕,令元符元應诏上書之家,依元 佑黨籍人例,令本 家錄白元犯年月、因依及出身告或幹照文字,經所在州軍自陳,驗實繳連,依赦保明聞奏。
」 近頒明堂赦書,檢舉漏落下元佑黨籍及元符末上書人,為奸臣蒙蔽分為三等,号曰邪人,并一例盡行檢舉錄用。
然吏部尚關會刑部、大理寺,檢會過犯罪名。
且黨籍人并上書人,赦書既稱以忠為邪,深為矜恤,即合除落罪名。
欲望明降指揮,若止因元犯合約罪名者,許令刑部、大理寺止約系難議書罪,庶得名實正而德音益昭著矣。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伏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劉珏特追複朝散大夫,與兩資恩澤兩資恩澤:按《宋史》卷三七八《劉珏傳》雲「官其二子」,則「兩資」似當作「兩子」。
。
以珏昨任資政學士,權同知三省、樞密院,從衛昭慈聖獻皇後到洪州,虜人侵犯,與滕康措置失當,落職宮觀,其弟有請于朝,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三日,右承議郎、廣南運判範正國言:「乞給還父純仁元遺表例外特給恩澤一名,及禦書『世濟忠直之碑』為神道碑額。
」勘會範正國陳乞例外恩澤,别無幹照見得外,所乞給還神道碑額。
诏依。
三年五月五日,诏資政殿大學士吳敏上遺表,特贈左銀青光祿大夫,追複觀文殿大學士。
六日,诏追複觀文殿大學士、正議大夫、贈太師、追封宣國公呂大防,特追複左光祿大夫。
八月十五日,诏王觌特追複龍圖閣學士,仍與緻仕恩澤一名。
子昭(又)[乂]自言系元佑黨籍故也。
觌元以舉趙谂不當降職寶文閣待制,有司難之, 至是追複,特出上恩。
二十四日,诏故責授海州團練副使朱師服副:原無,據《建炎要錄》卷六七補。
,可特追複朝請郎,充集英殿修撰。
至五年六月十三日,又诏追複寶文閣待制。
師服紹聖初為中書舍人,後以黨籍貶責,至是其孫兩經陳乞,故有是命。
四年七月十三日,诏故威武将軍曲端,故武功大夫、達州刺史趙哲,并特與追複舊官。
五年八月八日,前朝請大夫梁頤吉言:「乞特賜出給先父焘追複資政殿學士、中大夫告命。
」從之。
十月十五日,右太中大夫、充徽猷閣待制、提舉台州崇道觀湯東野上遺表,诏追複徽猷閣直學士,贈官與恩澤,以系曾勤王也。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诏前朝散即王毅可特追複承議郎。
以毅初緣上書得罪,為其子倫奉使金國,有請于朝,故有是命。
四月十九日,都省言:「何灌宣和末退師之後,父子死于國事,情有可矜,兼其子蘇奉使有勞,理宜量行追複。
」特與追複正侍大夫、中正軍承宣使。
八年五月七日,诏:「左太中大夫、降充徽猷閣待制、提舉江州太平觀黃叔敖上遺表,特追複徽猷閣學士,贈四官,與緻仕、遺表恩澤。
」 九年六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左朝請郎、試禦史中丞廖剛奏:『竊觀近年賞罰,間有不當于人心而天下皆以為言者。
如詹栗親獲苗傅,厥功可謂大矣,反得罪以死,遂破其家;徐秉哲大索宗室,系累以獻于金人,厥罪可謂大矣,乃得死于牖下。
臣謂栗雖已不幸,尚當錄 其子孫;秉哲雖已死,猶合籍沒其家,追奪其子孫恩澤,以快天下之憤。
』」勘會徐秉哲别作施行外,诏詹栗追複舊官,特贈修武郎、合門祗候。
十年二月八日,诏故禮部侍郎兼侍講周常特追複寶文閣待制。
以其子仲自陳,因論救鄒浩及乞參用元佑法度人材,連忤蔡京,枉遭貶責,故有是命。
十一年二月七日,诏故左谏議大夫、集賢殿修撰鮮于侁可特追複太中大夫、集賢殿修撰。
以元佑黨籍,其女孫自陳,乃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降授均州觀察使緻仕範讷上遺表,上曰:「朕向識之,乃庸人,全不知兵。
今既雲亡,可與追複一官。
」 二十六年正月九日,右正言淩哲言:「大禮肆赦,凡命官編置、流竄之人,輕者原放,重者量移,或乃盡複原官,還其職任。
然尚有負罪越在異土者,未蒙檢舉施行。
欲望特命大臣,檢會昨來臣僚坐罪死于貶所者,量其原犯事因,條具以聞,或複其官爵,或祿其子孫,誠聖政之不可阙者。
」有旨依。
于是诏故責授清遠軍節度副使、吉陽軍安置趙鼎追複特進、觀文殿大學士,故責授左朝散郎、秘書少監、分司南京、贛州居住孫近追複資政殿學士、左通議大夫,故勒停人前左朝議大夫、南劍州居住胡思可追複左朝議大夫,故責授濠州團練副使、封州安置鄭剛中追複資政殿學士、左朝奉大夫,故左太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永州居住汪 藻追複顯谟閣學士。
先是,宰執進呈死于貶所之人,上曰:「遷谪之人自郊祀赦降及節次檢舉,盡行牽複,士大夫翕然稱快。
」魏良臣等奏曰:「仁澤漏泉,天下幸甚。
」又奏孫近亦已死于貶所,上為之恻然,故有是命。
是年五月八日,進呈禦史台看詳責降及事故宰執并侍從官十五人情犯,分為五等。
上曰:「朕嘗細閱,甚當,可依此議定,便批旨下。
」遂诏趙鼎特與緻仕恩澤四名;孫近特與緻仕恩澤三名;汪藻特與緻仕恩澤二名;劉大中、李若谷、段拂拂:原作「弗」,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二改。
,并追複資政殿學士,特與恩澤二名;程昌禹追複徽猷閣待制,特與緻仕恩澤二名;範沖追複龍圖直學士;王居正、趙開,并追複徽猷閣待制,特與恩澤一名;黃龜年特與緻仕恩澤一名;李朝正、高闶、遊藻、呂本中,并特與恩澤一名。
三月十七日,诏:「(作)[昨]降郊赦,責降未叙之人施行未盡,可将原因臣僚論列之人委禦史台,元系按法勘鞫之人委刑部,各看詳聞奏,務盡至公,以洽恩宥。
」 六月十二日,诏:「鄭剛中近已追複元官職,可特與緻仕恩澤二名;左宣教郎石公揆特與追複直龍圖閣,孫觌特與複左朝奉郎。
」先诏刑部看詳元犯,至是來上,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四日,诏故前右朝散郎韓參,故前右承義郎萬俟允中,故前左奉議郎吳元美,并複元官。
并以無辜坐罪而死故也。
〔诏曰〕:「朕比诏有司,将一時無辜士大夫鹹與洗濯,以申冤情,爾三人不幸皆死矣。
夫 故官可複,罪籍可蠲,而死者不可複生,哀哉!尚期有知,服我休命。
」 二十七年七月五日,诏黃巘善曾任副元帥,與汪伯彥事體一同,可追複元官,與恩澤一名。
初,有旨巘善追複左光祿大夫、觀文殿大學士,與恩澤三名,以臣僚論列,再有是命。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追複敷文閣直學士洪皓可特追複徽猷閣直學士,從其子起居舍人遵請也。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頃在谪籍文武臣僚未經量移叙複、死于貶所者,令有司檢舉元犯因依,具職位、姓名聞奏,當議輕重,别加恩典。
」 閏六月十七日,诏黃巘厚追複元官通議大夫,特與恩澤一名。
紹興初,有候一赦取旨指揮,未遇赦身亡,至是追複。
同日,诏王庶追複資政殿學士、左通議大夫,特與恩澤二名。
庶由知潭州落職宮觀,繼命貶責道州安置,是年身亡,故有是命。
三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诏李光追左中大夫、資政殿學士,特與緻仕、遺表恩澤各一名。
光初以參知政事罷,繼而貶責,由昌化軍量移,未幾自便,死于江州。
至是,其家進狀陳乞恩澤,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诏左朝議大夫李彌遜特追複敷文閣待制。
彌遜元任徽猷閣直學士,後與趙鼎、王庶、曾開同章奪職。
至是,其子弟援例自陳,故有是命。
三十二年四月三日,贈左正議大夫、充秘閣修撰曾開特追複敷文閣待制。
初,開以寶文閣待制落職,既沒之後,追複未 盡,其子曾連援李彌遜例自陳,故有是命。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七月十三日,诏嶽飛特追複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
先是,有诏:「飛起自行伍,不踰數年,位至将相,而能事上以忠,禦衆有法,屢立功效,不自矜誇,餘烈遺風,至今不(漏)[泯]。
去冬出戍鄂渚之衆師行不擾,動有紀律,道路之人歸功于飛。
雖坐事已殁,而太上皇帝念之不忘,今可仰承聖意,追複元官,以禮改葬,訪求其後,特與錄用。
」故有是命。
十一月三日,诏故追複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嶽飛妻前楚國夫人李氏,特與複楚國夫人;男前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雲,追複舊官;前忠訓郎、合門祗候雷雷:原作「雲」。
按嶽雲已見前述,不應重出,考《宋史》卷三六五《嶽飛傳》,飛有五子,惟嶽雷之銜與此處吻合,因改。
,追複舊官職。
隆興元年正月十九日,诏故左太中大夫、追複敷文閣待制曾開可更追複寶文閣待制。
以其子言複職未盡故也。
五月十五日,诏司馬康特追複右谏議大夫。
康元佑五年為左司谏,卒贈右谏議大夫,後以黨籍追贈官。
至是,康孫伋上章自陳,故有是命。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故中書舍人呂本中特追複敷文閣待制呂本中:「呂」原作「李」,考宋無名「李本中」之中書舍人,而《宋史》卷三七六《呂本中傳》所載事迹頗與此合,惟不見追複之事。
姑據以改之,仍俟考。
,與一子恩澤。
以臣寮言本中問學淳正,行義修明,太上皇帝擢為中書舍人,因忤秦桧罷黜,流落至死,迄無職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六日,诏故吏部侍郎吳秉信特追複敷文閣待制。
秉信自正任吏部侍郎除右文殿修撰、知常州,未赴卒。
至是,其子晉卿上章自陳,乞追還秉信合得職名,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故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阆州觀察使、京西湖北路馬步軍都總管、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張憲特追複元官,四子各補承信郎。
其子敵萬自陳,當建炎、紹興間,憲從嶽飛與金人戰,屢立奇功,中坐飛事身死,今飛已蒙朝廷褒恤,錄及子孫,惟憲尚挂罪籍,乞援飛例追複元官,給還恩數。
故有是命。
三年二月七日,诏故左承議郎、充秘合修撰、前知宣州李若虛特追複元官職,仍與一子文學恩澤。
先是,若虛嘗為嶽飛幕屬,飛死,言者指為飛黨,坐落職編管徽州,死于貶所。
至是,其孫機引飛已複官陳乞,故有是命。
四年三月十六日,诏故權禮部侍郎高闶特追複集英殿修撰。
尋有旨追複敷文閣待制。
以臣寮言闶不附秦桧,終身不得職名故也。
九月十一日,诏故宜州觀察使、荊湖北路副都總管姚仲追複保甯軍節度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
十月五日,诏故右承議郎、試司農少卿高穎追複元官,與一子恩澤。
穎紹興初嘗為嶽飛幕屬,飛死,例坐竄責,殁于貶所。
至是,其妻引飛已複官陳乞,故有是命。
五年十一月三日,诏故左承議郎馮方特追複左朝散郎,與緻仕恩澤。
十六日,诏故責授汝州團練副使邢倞特追複左中大夫。
倞靖康間為司農少卿,充北使館伴,與李綱同謀結餘堵綱:原作「剛」,據《宋史》卷三五八《李綱傳》改。
下同。
,緻金人再興師,(軍)朝廷以倞淺謀召禍,谪散官安置英州,死于貶所。
至 是,其家屬引李綱已牽複陳乞,故有是命。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诏符行中特追複左朝散大夫,充敷文閣待制。
先是,紹興二十六年,行中以敷文閣待制奉祠,言者論其交結秦桧,緻身侍從,頃帥(城)[成]都,将朝廷已放逋負複行催促,廢格诏命,蜀人怨之,(緻)[至]是落職罷宮觀。
已而言者論列不已,次年遂責授散官,南雄州安置,死于貶所。
至是,其子願上章辨訴故也。
二十四日,诏故勒停人前右朝請大夫、直秘閣郭淑可追複元官,與一子恩澤。
先是隆興二年,淑知盱眙軍,值虜騎渡淮,委城先遁,有旨特勒停,送靜江府編管。
至是,家屬訴于朝,謂淑不能守禦而先期保護百姓出城,中嘗蒙恩自便,不幸身亡,故有是命。
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左朝奉大夫緻仕汪勃追複龍圖閣學士勃:原作「渤」,據本書職官七七之七五改。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故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戚方可特追複舒州觀察使。
九年九月五日,故除名勒停人前右宣教郎盧仲賢特追複元官,與一子承信郎。
先是隆興元年,仲賢以樞密院計議官往金國軍前議事,已而以将命失指,為言者論列,有旨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郴州編管。
至是,其家屬訴于朝廷,謂和議再成,始于仲賢,當來所議适用、地界、歲币、歸附四事,今皆如約,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追複 追複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故降授左朝奉郎、直秘閣查鑰特與追複朝散郎。
以鑰幹道七年十月,知台縣望具(折)[析]總領所支錢物失實知台縣望:文意不通,疑當作「知台州孫望」(本書中「孫」多誤作「縣」),俟考。
,降一官放罷。
至是遇赦,特與追複。
五年八月十八日,诏故右朝散郎王循友特追複元官,與恩澤一名。
以其妻言,循友昨知建康府日斷配作過逃。
制書有雲:「緬懷故将,錄乃舊功。
」 嘉定元年二月八日,诏故複資政殿學士、太中大夫趙汝愚特複觀文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
以更化之後,改正實錄,明辨讒誣,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五日,诏故降充銀青光祿大夫、衛國公秦桧指揮更不施行。
先〔是〕開禧二年四月,臣僚論列,遂追王爵,至是複有此命。
四月十三日,诏故國子司業、湖南安撫劉焞特複集英殿修撰,依前朝大夫朝大夫:「朝」下當脫一字,然宋大夫有「朝請」、「朝奉」、「朝議」諸名目,不便臆補,仍俟詳考。
。
以四川宣撫副使安丙言焞高明端亮,嫉惡如仇,為人誣蔑,乞與牽複職名,故從其請。
十年正月十三日,诏項安世特與追複直龍閣。
先是其子新監潭州南嶽廟寅(縣)[孫]自陳:「父安世頃蒙先朝擢寘館閣,忠誠許國,不欺不疑。
慶元之初,因應旨上言,指權臣竊政之漸,首遭廢黜。
開禧之末,始以王命起守鄂州。
自謂偶罹艱棘,獲效臣子之忠,不意權臣忌功,反肆誣蔑,罷官禠職,三被重劾,于其廢殒前一日,猶有镌官之命。
先父不幸被疾,竟負谪以死,以故職名未複,罪籍未除,死者負冤,生者抱痛。
欲望哀念久郁,甄錄舊勞,特賜追複貼職。
」故有是命。
十五年十月 十九日,诏施宿特與改正,追複朝請大夫。
以其女安人施氏自陳女安人:原作「安人妾」,按後文雲「故父宿」,則施氏分明為施宿女,因改,并據文意移「女」于「安人」前。
:「故父宿昨任淮東提舉日,但知盡忠報國,讨究弊源,撙節浮費,不顧怨仇,悉皆痛革。
是以取怨于僚屬,有忤于交承。
不幸身死,謗議起于雠人,誣合傾擠,死及百日,(勿)[忽]緻臣僚論父鹽政及修城事。
于父死一年之後,行下抄籍,一家骨肉星散,狼狽暴露,故父靈柩亦皆封閉,寡妻弱子無所赴愬。
念故〔父〕系孝宗朝谏官施子之長子施子之長子:按施宿之父為施元之,似當改「子」字為「元之」。
,把麾持節,廉直素着。
昨來獄司勘作八十餘萬缗,逮至抄(佑)[估],自高曾以生生之計、升鬥之租,總不及五萬缗,可見當來冤枉。
又蒙公朝轸念無辜,撥錢津葬,節次蒙恩,始有生意。
去年八月内明堂赦恩及今年正月内受寶大赦,念妾等存殁銜冤,迄今九載,已蒙朝廷給還家業,所有父宿元官職及身後轉一官并坐前已陳乞緻仕恩澤,未蒙照赦改正給還,情實迫切,乞詳所陳施行。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七起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