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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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月二十九日,複觀文殿學士,知紹興府,充兩浙東路安撫使。

     十八日,都省言:「責授中大夫餘深元任特進、觀文殿大學士,該遇明堂大禮赦,未曾牽複。

    」诏與複元官。

     九月十二日,刑部言:「紹興二年九月四日赦文内,應官吏因罪停降并理當二期叙用,其追官及責授散官安置、居住及放逐便,并應合理期叙用人,未審合與不合準此。

    」诏應合叙用人,并與理當三期。

     十三日,尚書省言:「刑部自來将依赦文檢舉人,多不依時檢舉,緻久未沾恩。

    」诏委刑部郎官張杓、韓應胄專一監督檢舉,須管依限盡絕。

    如出違日限,仰禦史台依降赦文覺察彈劾,當重行典憲。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員外郎蘇恪言:「命官經本部陳乞叙用,依條召保官三員;及乞除落特旨過 名,并依無過人例,若元犯無可稽考,依指揮召保官二員。

    所有保官若不批書印紙,竊慮其間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無由見得。

    欲乞今後經本部陳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紹興條令審驗保官見任付身,批書印紙。

    若無印紙,即批書見在付身。

    其在外州軍陳乞之人,令依此勘驗批書訖,保明申部。

    所貴隔絕冒濫。

    」從之。

     四年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陳與義言:「竊觀元佑黨籍、及元符上書人,其碩大光明者既以盡錄,亦有姓名不熟于人,而多故之後,無籍以考,紹興之元,下诏訪求。

    有黃策者,以蔡京所書黨碑及國子監所印黨籍上書人姓名錄白來上,付在有司,而遭罹火災,又已不存。

    間有其子孫應令自陳者,乃以胥吏私抄之本定其是非,一字之間,予奪随之。

    乞诏令吏部尋訪其本,繳申左右司審驗訖,送本部照使。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诏資政殿大學士、銀青光祿大夫李綱複觀文殿大學士。

    先是,建炎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綱于靖康年首結餘堵,覆師(大)[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還。

    十一月三日德音,緣累經赦,令任便居住。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與複元官。

    紹興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複資政殿大學士。

    至是,盡複與元職。

     同日,诏範宗尹複觀文殿學士,依舊知溫州;秦桧複資政殿大學士,張澄澄:原作「征」,據《建炎要錄》卷八五改。

    、路允迪複資政殿學士,内路允迪依舊緻仕,葉夢得複左中大夫,并依舊宮祠。

     閏二月 二十二日,刑部侍郎胡交修言:「官員自渡江以前責降之人,為亡失案籍,本部無憑檢舉。

    于建炎三年,紹興元年再降指揮,從官自待制以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并餘官各為一等。

    從官所在州軍保明,監察禦史以上自陳不召保,餘官自陳及召保官,作三等申省。

    契勘内有台谏官、左右禦史左右禦史:按宋無此官稱,且「禦史」已包含在上述「台谏官」内,不應重出,故此必有誤,俟考。

    、卿監、都司、檢正、檢詳官,為已各經朝廷優加擢用,不肯自陳,本部無緣檢舉,緻經恩霈,遂有不獲沾及之人。

    乞将上件官許免自陳,亦令所在州軍勘會元任官職、責降月日、因依、自責降後已未經叙複,保明詣實,申尚書省,降付本部依赦檢舉,庶幾少助朝廷加惠缙紳、崇養兼恥之意。

    」從之。

     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緣罪追降官資未該叙複,或該叙複未曾陳乞間,再因事追降官資,本部依條告示,自後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許收使。

    近有官員降官,該遇去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思,合該叙複,已曾陳乞,緣為權住行遣常程文字,未叙複間再有降官,即未該叙複,若行一例告示,難以杜絕詞訴。

    今欲将該遇紹興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大(體)[禮]赦恩合該叙官,已曾陳乞,文字到部偶緣權住行遣常程文字,緻複再有降官之人,與引已遇赦恩施行。

    」從之。

     閏十月七日,诏:「端明殿學士、左中大夫緻仕翟汝文,端明殿學士、左光祿大夫、提舉鳳翔府上清宮宇文粹中,端明殿學士、左通奉大夫、提舉西 京嵩山崇福宮王孝迪,并複資政殿學士,内翟汝文依舊緻仕。

    」 九年正月五日赦:「應命官沖替、差替、放罷、直替人,并特與複本等差遣。

    」 同日赦:「應命官、諸色人合叙用者,與理當三期,内依法及特旨展期者,并與免展。

    除名人更與理當三期。

    特旨永不收叙人與本等叙格叙用,永不收叙人與用次等格叙用。

    其永不收叙已經叙用并依法叙用人已至止法者,更與叙用一次。

    見丁憂、尋醫、侍養人,亦聽理為三期。

    官員因罪與監當,或遠小、或廣南監當,或直注差遣,并依法合降差遣及注遠小處差遣人,并與注本等差遣。

    或不因罪犯乞折資監當之人,若無規避,願理元資序者,聽。

    」 同日赦:「應命官曾經朝廷擢用及曾帶職人,見今罷黜者,并令刑部看詳所犯輕重并被罪月日遠近,申尚書省取旨,當議特與甄叙。

    内任待制以上(永)[未]複職名及複職未盡者依此。

    未有差遣之人與宮祠,已任宮祠者與郡,曾任監察禦史、監司以上,未有差遣特與差遣。

    張邦昌昌:原作「倡」,據《宋史》卷四七五《張邦昌傳》改。

    、劉豫僭号背國,原其本心,實非得已,其子孫、宗族、親屬有官者,并許依舊參部注授差遣,無官者仍許應舉。

    軍興以來州縣官(陳)[曾]經失守投降之人,不以存亡,但經赦宥,并與叙複,子孫依無過人例。

    靖康圍城僞命及因苗傅、劉正彥作過,名在罪籍,見今拘管、編置者,并放逐便。

    停降未經叙用,并與收叙。

    」至是十七日,右谏議大夫李誼言「言」上原有「用」字,據《建炎要錄》卷一二五删。

    :「竊詳赦文 令刑部看詳申省取旨者,蓋欲使恩無泛濫,人無僥幸也。

    然刑部看詳不過以法,至于法之所不載,非有司所能盡也。

    考其人,論其事,斟酌而行之,是在朝廷而已。

    傥惟一切不問,均為甄收,則忠邪不分,公罪無别,名器不尊,法制不立,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

    臣以為宜依所降赦文,以輕重遠近為差。

    若左右賣國,反複事君,虧堕名教,奸贓狼籍,并不在甄叙之列。

    其餘罪在丹書,名存白簡,重者未及一年一年:《建炎要錄》卷一二五作「二年」。

    ,輕者未及半年,并未許甄叙。

    其例一定則恩皆有節,上無二三之嫌,下無異同之論。

    」诏令三省铨量取旨铨:原作「诠」,據《建炎要錄》卷一二五改。

    。

     九日,诏資政殿大學士、左正議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汪伯彥複觀文殿學士。

    先是,七年八月三日,上謂輔臣曰:「元帥舊僚往往(論)[淪]謝,惟伯彥實同艱難,朕之故人,所存無幾,伯彥宜與牽叙。

    」張浚奏:「《詩》之《伐木》,燕朋友故舊。

    自天子至于庶人,未有不須友以成者,則故舊固不可忘。

    陛下念舊如此,實甚盛之德,但伯彥無所因而牽叙,則必緻紛紛,恐非徒無益也。

    臣等商量,俟因大禮取旨複職,更得親筆數字,為明元帥府舊勞,庶幾内外孚信。

    」上以為然。

    俟到九月,當複職與郡,秦桧因奏:「漢高祖于故人不若光武之厚。

    」上曰:「高祖所用固多豐沛故人,而光武亦多南陽之舊也。

    」至十月二十二日,複資政殿大學士,(王)[至]是複元職也。

     同日,張浚複左宣奉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任便居住;劉大中、王 庶并複端明殿學士,依舊宮祠。

     六月十七日,诏:「新複州軍官員、諸色人元系僞齊斷遣,經紹興九年正月五日赦文,不以輕重,并依無過人例。

    」 二十四日,三京淮北宣谕方庭實言:「訪聞劉豫深文密網,濫及無辜,忠臣義士多被殺戮,或因貶竄流落失所,或挂罪籍未經昭洗,情實可憫。

    望委應新複路分提刑多方采訪,并取索大理寺、開封府元斷罪案牍看詳,其忠義顯著之人具名聞奏,優加褒贈。

    應官員犯罪未經叙雪之人,并具元犯申取朝廷指揮,并特與改正除落,以慰中原人心。

    」從之。

     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刑部言:「契勘橫行副使應叙,于諸司法,使即系右武郎至正侍郎,因罪勒停,許依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格法叙用。

    緣橫〔行〕正使帶遙郡之人未有該載,本部欲将橫行正使應叙之人,依橫行副使格法叙用。

    」從之。

     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四川命官因(非)[罪]停降、遇恩合該叙複人,見系宣司一面施行,令依舊歸還省部。

    」 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刑部言:「四川安撫司昨來便宜斷遣之人,不住經省部陳乞叙用,赍到元便宜斷遣并後來便宜叙用等付身,内多節略,不見得所犯情節,無以參照輕重。

    蓋緣當時不曾經省部照會,是緻刑寺無由稽考。

    今欲關報吏部等處,如有四川便(便)宜斷遣經陳乞之人,若刑寺别無照應,勒令陳乞人結罪供具,先次施行。

    案後行下,如有違礙,即行改正。

    仍行 下四川安撫制置使司,将前後便宜依法斷遣之人盡數抄錄子細情犯、元斷年月日指揮,保明申部。

    候到,下大理寺看詳,所斷如依得條法,即行注籍。

    」從之。

     二十年八月一日,诏特進、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和國公、連州居住張浚移永州,左朝散郎、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南安軍居住孫近移處州,降授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歸州居住萬俟移沅州,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江州居住李若谷移饒州,左中大夫、興國軍居住段拂移南康軍,降授左奉議郎、筠州居住李文會移江州居住。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降授左朝請大夫、提舉臨安府洞霄宮、郴州居住折彥質,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南康軍居住段拂,并令任便居住;責授建甯軍節度副使、昌化軍安置李光移郴州。

     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靖康間責降、見存未叙複人,可令刑部依二十五年大禮赦文施行。

    」 八月十八日,尚書省言:「昨牽郊祀赦恩叙複人,刑部除已節次叙複外,竊慮武臣檢舉申尚書省取旨此句文意不全,似有脫文,或當時史臣即已删節過當。

    。

    」诏令刑部将見責降未叙複武臣檢舉申尚書省。

     二十五日,吏部言:「檢會舊法,經赦應牽複人責降任内有舉主一人,聽牽複。

    元犯情重者,有監司一人,準此。

    其在京無監司者,止用所轄。

    紹興五年續降指揮,使臣陳乞前任因公私罪沖替,到部合降入監當及遠小監當,依赦牽複本等人,将 責降已經注未曾赴任間該遇赦恩,許令召大使臣一員委保,責降後來别無贓罪過犯,與依赦牽複,即與舊法抵捂。

    今欲遵依舊法施行。

    」從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會四川宣撫制置司便宜斷過降官資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緣逐司不曾攢類申奏,在路失墜,緻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

    可依已行便宜批鑿因依,添召保官二員,經所在州軍陳乞保明申部,依赦叙用。

    」 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宰執進呈陳俊卿論任用人材,乞略去小過。

    上曰:「大凡用人,當随材因任,則舉無遺材。

    惟中有顯過者,若複進用,卻恐論者紛紛。

    」又曰:「贓污之吏,不可複用,蓋其天性貪墨,使在州縣,必難悛革。

    」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登極赦:「應命官因臣僚一時論列放罷,刑寺拘于常法,以章内所言約作過犯,緻使常挂罪籍,實可憐憫。

    如有似此之人,可并與除落,依無過人,并與叙元官。

    」 登極赦,命官除名、追降官資及勒停并永不收錄人,并與叙元官十一月,臣僚言:「祖宗時,贓罪削籍配流者,雖會赦不許放還叙用。

    近自本條之首至「元官」,原無,則原文前半段為六月登極赦,中間「乞自今」顯為臣僚語,後「從之」則分明為皇帝批複臣奏之語,前後矛盾。

    今考《建炎要錄》卷二○○所載,後文乃十一月乙卯臣僚奏,據以補足。

    。

    有司失于條陳,行叙複,甚失祖宗痛繩贓吏之意。

    乞自今應官吏嘗經勘斷犯入己贓、永不收叙人,并不許收叙。

    必謂經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徑叙元官。

    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為改正。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六日,刑部侍郎路彬等言:「近有旨,應官吏經勘斷犯入己贓永不收叙人,并不許收叙;其有已放行者,并與改正。

    竊慮官吏有雖犯贓入己、不至永不收叙者,及未(審)曾經勘斷、 止是約作贓罪者,乞依已降赦恩與叙元官。

    」诏刑部将犯贓罪入第一等人不許收叙外,其餘并依常法。

     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兼權尚書淩景夏言:「乞将選人停替、降資在覃霈已前者,許依前後郊恩減降;如元犯私罪已經刑部除落過名,亦許放行參選注授。

    」從之。

    緣登極赦文該載不盡故也。

     二年二月三日,诏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董德元複端明殿學士緻仕。

    尋有旨複職指揮更不施行,以言者論其朋附大臣,共成支黨,肆其欺誕,誣害善良故也。

     同日,诏責授左朝奉大夫、秘書少監、分司南京周麟之複左中大夫緻仕,從所請也。

     八日,诏瓊州編管人王權與量移吉州,尋複武義大夫、廣南西路兵馬都(鈴)[钤]轄、清江府駐劄。

    以西南兇賊王宣、锺玉等嘯聚作過故也。

    至幹道二年五月八日,複蕲州防禦使。

    十月十八日,複均州觀察使。

    八年十月,複武康軍承宣使。

    九年閏正月,再複清遠軍節度使緻仕。

     八月二十六日,诏左朝奉郎、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宋樸複龍圖閣學士緻仕。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應承務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特旨與監當人,如後來别無贓私過犯,并與牽複差遣。

    或不因罪犯乞折資監當人,若無規避、願理元資序者,聽。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應(充)[沖]替命官系事理重者與 減作稍重,系稍重者減作輕,系輕者并與差遣,差替放罷者依無過人例。

    使臣比類施行。

    其緣公私罪沖替,重降作輕,稍重者例與本等差遣。

    」二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書:「勘會官員犯罪先次放罷,後來結斷止系杖笞公罪,為有再得指揮仍舊放罷,吏部見理後來年月降罷名次,可特與理先降指揮并年月施行。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應命官及主兵官犯贓合檢舉移放、叙複人,更候一郊取旨。

    」 同日赦:「勘會四川宣撫制置司便宜斷過降官資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緣逐司不曾攢類申奏,或申奏在路失墜,緻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

    可依已行便宜批鑿因依,添召保官二員,經所在州軍陳乞,保明申部,依條叙複。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應命官犯私罪徒經今十二年,贓罪杖以下經今七年,或元因诖誤、或法重情輕理實可矜,并有三人奏舉者,許令今後不礙選舉差注。

    其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今經六年,有二人奏舉者,今後與依無過人例施行。

    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舉主一員。

    公罪徒合該勒停之人,與增展二年,并加舉主二員,亦許依無過人例施行。

    以上并須情理稍重及被坐後 來各不犯贓私罪者。

    如情重、贓罪,各加舉主三人,餘罪各加舉主六人,并聽于所屬自陳。

    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賜)[贓]罪杖得不礙選舉差注者,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勘)[磨]勘者,奏裁。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九日大(體)[禮]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勘會命官因罪勒停應叙,在法須親身到部授狀,内有身在川、廣之人,緣地理遙遠,無力到部,諸軍命官勒停自效,在軍執役,可令添召保官一員,委保正身别無僞冒,經所在州軍陳乞,具錄元犯見存付身,限五日保明申部,依條叙複。

    」三年十一月二日、九年十二月九日大禮赦,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勘會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已降赦文,沖替命官事理重者減作稍重,稍重者減作輕,輕者便與本等差遣。

    其今赦已前除犯贓罪并私罪徒外,沖替之人可依此施行。

    」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責授州團練副使、信州安置李顯忠與叙複正任觀察使。

    已而改叙防禦使,任便居住。

    先是,顯忠再以赦量移,至是有旨複正任觀察使,臣僚論其「冒幹貨賄,不恤士卒,符離之戰,軍士、戰馬之死亡,兵器甲胄之散失,莫知其數,禠官竄責,尚為輕典,遽爾收叙,人言謂何」,于是止叙防禦使。

     二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奸猾之吏,舞文弄法,百姓畏之,甚于監司、守令。

    其有罪惡貫盈、人所共憤、偶罹憲網、不可逃罪者,則又有賄賂飾詞以求叙雪。

    縣之罷者 訴于州,州之罷者訴于監司,監司之罷者訴于刑部,獲叙雪者十常七八,既斥複來,愈無忌憚。

    乞自今凡胥吏已經斷勒或嘗犯枉法贓并不許訴雪,官司亦不得為受理。

    如違,許人陳告,估籍家赀,重寘典憲,庶使奸猾斂迹。

    」從之。

     三年閏七月十七日,诏降授郢州防禦使、荊湖北路馬步軍總管、荊南駐劄姚仲複宜州觀察使。

     十一月大禮赦:「應合叙用人并理當三期。

    命官編配、羁管、責授散官安置、居住人,并見拘管、編管、羁管、居住臣僚家屬,具元犯因依聞奏,(聖)[取]旨移放。

    内合理赦數人與理為一赦。

    其應合檢舉叙複人,仰刑部逐旋(問)[開]具申尚書省。

    仍限一季,如稽違漏落,委禦史台彈劾。

    」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此制。

    内九年減去「其應合檢舉叙複人,仰刑部逐旋具申尚書省,仍限一季,如稽違漏落,委禦史台彈劾」。

     同日赦:「勘會命(婦)[官]犯罪編管、羁管、拘管人,緣未有立定移放條法,可自赦到日與依諸色人例移放。

    」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并同北制。

    内增入「命官編管遇赦合移放人,州軍分明開說到本處有無過犯保奏施行,如或漏落,當議行遣」;内減去「緣未有立定移放條法」。

     二十五日,诏左中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陳誠之複端明殿學士,依舊宮祠。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追官勒停人、前左朝奉大夫、建昌軍居住王佐可令自便。

    至六 年十一月,始叙元官,與牽複本等一資序。

     四年正月四日,诏責授靖州團練副使、南安軍安置邵宏淵可令自便宏;原作「洪」,據下述及《宋史》卷三三《孝宗紀》一改。

    。

    以宰臣蔣芾言:「宏淵老将,雖符離失律,而真州之功可錄。

    」故有是命。

     三月十四日,诏左中大夫、充秘閣修撰、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劉章,左朝議大夫、集英殿修撰緻仕黃中,并複敷文閣(侍)[待]制。

     十七日,诏降授楚州團練使、提舉台州崇道觀士穆與叙複和州防禦使。

     八月十日,诏叙容州防禦使、浙東總管、紹興府駐劄李顯忠複随州觀察使。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責授團練副使宋贶與複右朝奉大夫「團練」上似脫一州名。

    。

    至七年八月,複右太中大夫、集賢殿修撰。

    九年五月,複右正議大夫。

     十月二日,诏降授果州團練使、池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王琪與叙複郢州防禦使,軍職如故。

    有旨:「王琪再董戎行,治軍有律。

    」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一日,诏前右承議郎、郴州編管尹機與複右宣教郎。

    先是,有旨複機元官,臣僚論其「奸猾巧佞,其來有素,符離之役,雖主将貪鄙,實機為之,如誅首謀,死有餘責,豈宜一旦遞複元秩」,故有是命。

     二十日,诏降授安德軍承宣使成闵可複慶遠軍節度使,差充鎮江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

     六年十一月六日大禮赦:「應内外文武臣偶因臣僚一時論列及監司、守倅按發,見在責籍,未經牽複、移放人,竊慮有司失于檢舉,理合矜恤。

    可令吏、刑部同大理寺限一月,将前項人開具職位、姓名、元犯因依申朝廷,當議參酌,取旨施行。

    」九年 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同此制。

     同日赦:「勘會命官犯罪遇赦并編配、安置人在道遇赦,有故住滞未至貶所,與引赦移放。

    」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禮赦,同此制。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權吏部侍郎張津等言:「命官因罪編置,每遇大赦合量移一分,自本貫州郡至貶所,計地裡為分數。

    内有本貫江北人,紹興五年降旨,并自元勘結州郡至貶所(細)[紐]計地裡。

    緣其間雖系江北戶貫,而犯罪事發在嶺外者,自來貶谪亦在嶺南,若自編配州郡再移元勘所,則是該恩之後複令深入瘴煙之地,與不沾恩霈無異。

    乞将本貫江北合量移人,止以臨安府至貶所地裡分數,次第量移,庶幾不至虛被恩宥。

    」從之。

     六月十九日,诏左朝奉郎、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鄭仲熊,左朝奉大夫緻仕汪勃,左朝奉郎緻仕巫伋,并複龍圖閣學士,内汪勃、巫伋仍依舊緻仕。

    并以該赦檢舉故也。

     九年七月十六日,诏複蕲州防禦使、禦前武鋒軍都統制、兼知楚州陳敏,特與複光州觀察使緻仕。

     十月二十五日,诏責授楚州團練副使史正志叙左朝請郎。

     十一月十九日大禮赦:「應追官勒停人,如本犯系公罪,在任不曾經取勘,已去官經隔歲月,止緣監司州軍不檢照見行去官條便行劾奏,獲旨被罪,可與改正複元官。

    」 同日赦:「勘會諸軍将師昨緣一時被罪貶竄,未及叙錄身亡,其間亦未曾經為國顯立忠效之人,緻使 亡沒之後,終挂罪籍。

    可令刑部開具元任官職及所犯取旨。

    」 十二月十八日,刑部言:「承今歲郊赦:『應追官勒停人,如本犯系公罪,在任不經取勘經:原作「輕」,據前「十一月十九日」條改。

    ,及已去官經隔歲月,監司州軍不檢照條便行劾奏,獲旨被罪,可與改正複元官。

    』檢照去法,命官犯罪去官事發及犯公罪流以下勿論。

    如依今歲赦文,便與改正叙複,緣其間所按項目多寡不一,須經大理寺約定刑名,方議裁處。

    乞自今并令本部取索印紙,将所犯參照,如系公罪流以下、不經取勘及去官按劾被罪之人,從本部申朝廷,依前降指揮施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追複舊官 追複舊官 【宋會要】 哲宗元佑四年五月二十日,故朝散大夫、右司郎中李師中追複天章閣待制。

    師中在先朝坐上書責授和州團練副使,本州島安置,卒。

    至是,其子撚訴于朝,乃有是命。

     紹聖元年四月十三日,三省言:「蔡确男渭狀,為确訴冤,稱吳處厚繳進安州所作小詩并無譏斥之意,皆梁焘等陰使之。

    到新州貶所五年,兩經大霈,更不量移,舉族銜冤,莫大于此。

    」诏蔡确累經恩赦,追複右正議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