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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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換給。

    其儀鸾司車子官、健辇官内有礙止法人,并與依已轉行兩資人例,特于見今職名上轉行。

    今後準此。

    」 十一月十四,诏安慶軍承宣使、提舉萬壽觀張去為依前差提舉德壽宮。

     二十日,诏右通議大夫、試兵部尚書、兼戶部尚書、兼點檢贍軍激賞酒庫錢端禮賜同進士出身賞:原作「實」,據本書職官五三之五改。

    ,除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兼權參知政事、兼提舉德壽宮。

     十二月二十六日,德壽宮彈壓擺鋪官兵宣 佑等狀,系殿前司入隊帶甲人數擺鋪,合得身分請給,乞下所屬依南皇城下擺鋪官兵支折請給體例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武德郎「郎」上原有「軍」字,據本書職官五三之五删。

    、主管佑神觀、兼德壽宮幹辦事務李思溫,武經郎、主管佑神觀、兼德壽宮幹辦事務梁紹祖,并特令再任,依舊兼德壽宮幹辦事務。

     幹道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诏:「德壽宮官吏、諸色人等,應奉有勞,并特與轉行一官資。

    今後實及五年準此。

    内礙止法人特與轉行,願回授者聽。

    白身人吏候有名目日,作一官資收使。

    前項官吏仍不隔磨勘。

    」 九月九日,诏武顯大夫、吉州刺史、提點德壽宮、特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钤轄、臨安府駐劄梁康民,候今任滿日,特升差本路馬步軍副總管,依舊臨安府駐劄。

     十四日,诏武顯大夫、忠州團練使、特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钤轄、臨安府駐劄、兼德壽宮幹辦事務張安中,兩任并無遺阙,候今任滿日,特升添差兩浙西路馬步軍副總管,依舊臨安府駐劄。

    為系德壽宮幹辦事務,請給、人從等特與依正官則例支破。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诏武功大夫、鼎州團練使李特與轉眉州防禦使,以德壽宮彈壓擺鋪軍兵年勞也。

     四年六月八日,诏翰林醫診、診禦脈診:原無,據本書職官五三之五補。

    、德壽宮祗應李延年供進德壽宮湯藥有勞,特與轉一官。

     八月八日,诏:「恭奉太上皇帝聖旨,醫官朱仲謙為醫藥有勞,特與賜紫服色,仍于祗候庫取賜。

    」 十一月二日,诏:「恭 奉太上皇帝聖旨,百姓大方脈科醫人趙确特與補翰林醫學,差充德壽宮祗應。

    」 五年八月十二日,诏随龍武功大夫、壽聖太上皇後殿幹辦人船锺彥升特添差臨安府兵馬钤轄,依舊兼壽聖太上皇後殿幹辦人船。

     六年閏五月七日,诏武義大夫劉堯勳特除帶禦器械,兼德壽宮幹辦事務。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德壽宮官吏、諸色人等,昨于幹道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為應奉有勞,并特轉一官資了當。

    今後實及五年準此。

    今年已及五年,可依已降指揮,并特與各轉一官資,仍不隔磨勘。

    内礙止法人特與轉行,願回授者聽。

    白身人吏候有名目日,特作一官資收使。

    」 六月十六日,诏:「雄武指揮軍兵應奉德壽宮年勞推賞,緣昨步軍司申請,上件人兵作工役禁軍,于副都頭已上每兩資作一資補轉。

    其逐人為系德壽宮祗應,今該恩賞,可将副頭已上之人,每資特作一資轉行。

    」 九年五月六日,诏德壽宮應奉官得旨添差外,餘并不許添差。

     淳熙元年八月四日,安慶軍節度使、知樞密院事張說授太尉、提舉佑神觀。

     九月一日,武泰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曾觌除開府儀同三司,為萬壽觀使。

    六年正月十一日,除少保、甯武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

     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安德軍節度使、提舉隆興府玉隆萬壽宮〔趙〕伯圭授開府儀同三司,為萬壽觀使,任便居住。

    二十五日鎖院,付下中書門下 省熟狀,趙伯圭除使相提舉洞霄宮。

    〔周〕必大奏:「按故事,宗室、戚裡或前宰執帶節度使,多充宮觀使。

    若至使相,自領使無疑。

    昨史浩以使相提舉宮觀者誤也,恐自此遂以為例。

    今具〔趙〕士樽、錢忱等例,皆是以使相充宮觀使,在外任便居住者,合取旨改正。

    」一更四點進入,五點,上批:「可依士樽等體例,除宮觀使。

    」 四年三月五日,崇信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提舉臨安府洞霄宮史浩除少保、觀文殿大學士,為醴泉觀使。

    既而五年三月十八日,為右丞相。

    十一月十五日罷,以少傅、保甯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兼侍讀。

    八年三月二日,判建康府,辭不赴,乞歸田裡。

    奉禦筆:「史浩巘藩舊學,比辭相位,錫第于此,念念求歸,屢形懇牍。

    朕惜其筋力未衰,欲使卧護北門。

    今遜避再三,出于誠實,不可勉強,可免判建康府,依舊在京宮觀,兼侍讀。

    」五月二十七日,除少師,為醴泉觀使。

     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少保、觀文殿大學士、判建康府陳俊卿為醴泉觀使。

    以俊卿乞罷建康故也。

     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觀文殿學士、宣奉大夫梁克家為醴泉觀使,兼侍讀。

    自福州召還,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二日,皇叔祖保康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嗣濮王士歆授開府儀同三司,為醴泉觀使。

     十年六月二十日,以敷文閣直學士、知遂甯府李焘提舉佑神觀,兼侍講,兼同修國史。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通議大夫、敷文閣待制洪邁 提舉佑神觀,兼侍講,兼同修國史。

     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皇叔祖昭慶軍節度使、提舉佑神觀〔趙〕士岘授開府儀同三司,為醴泉觀使。

     十一月二十三日,特進、右丞相梁克家除觀文殿大學士、醴泉觀使,兼侍讀。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敷文閣學士、通奉大夫、提舉隆興府玉隆萬壽宮韓彥直提舉萬壽觀。

     六月四日,武泰軍承宣使、帶禦器械、幹辦皇城司、專切提舉訓練所、宜春郡開國公夏執中授奉國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

     十六年正月十八日,昭慶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吳興郡開國侯郭師禹授保大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

     五月十二日,诏少保、益國公周必大充醴泉觀使,在外任便居住。

     紹熙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诏甯武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判潼川府潼:原作「同」,據《宋史》卷三九六《趙雄傳》改。

    、降益川郡(國開)[開國]公趙雄充醴泉觀使,在外任便居住。

    從其請也。

     五年二月十一日,诏少保、(開)[觀]文殿大學士、益國公周必大充醴泉觀使。

    以辭免判隆興府,故有是命。

     五月一日,诏太師、安德軍節度使、判大宗正事、嗣秀王伯圭充萬壽觀使。

    以辭免判大宗正事,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四任宮觀 任宮觀 【宋會要】 《哲宗正史職官志》:外任宮觀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降黜人例。

     神宗熙甯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宮觀差遣不限員數,差知州資序人以上,須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務者充,以三十個月滿替。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應宮觀差遣,除兩制以上臨時取旨外,餘候到阙體量定差。

     五月十四日,诏杭州洞霄宮、永康軍丈人觀、亳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獄廟、太原府興安王廟,今後并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勾或提舉官。

    先是,上以諸臣曆監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職者,令處閑局,令增諸道員數,使便鄉裡,示優恩也。

     十六日,龍圖閣直學士、兵部侍郎、集賢殿修撰何郯提舉成都府玉局觀,以病故也。

    郯遂請老,乃除右丞緻仕。

     七月二十七日,诏二京留台、國子監及諸州宮觀嶽廟所差提舉、管勾官等添支,大兩省、大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知小州,知州資序人視小州通判,仍各依本人見任官,武臣仿此。

    遙郡以上罷正任及遙郡改授南班官以上:原脫「上」字,據本書本卷第六頁補。

    ,元系文資換者卻與換文資,功績殊異者别取旨。

     四年五月,诏:「應臣僚陳乞宮觀并國子監差遣,除大卿監以上及朝廷特旨與差從中書指揮外,餘并送審官東院。

     十一月十六日,诏:「應提舉、管勾内外諸宮觀及嶽廟官,常留一員在彼,餘聽如分司、緻仕例,任便居止。

    」 六年四月,诏:應宮觀差遣系大卿監及職司,并本州島知州自來帶管勾者,并充提舉,餘官管勾。

    」 十八日,诏前宰臣、執政官宮觀差遣添支,依知大藩府祿令給。

     九月十四日,以莊宅使、帶禦器械、知鎮戎軍張為右騏驥使、提點鳳翔府太平宮。

    有戰功,以病請退,故遷官以閑局處之。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以皇城使、忠州團練使馬撚管勾兖州仙源縣景靈宮太極觀公事。

    尋除撚大将軍,以閑職不可仍舊官也。

     閏四月十八日,诏:「今後武臣遙郡刺史以上曾曆五路路分钤轄,不因體量,并有戰功、曾經轉資、曆路分都監以上差遣,不以官資,并許陳乞外處宮觀差遣。

     九年五月一日,以殿中丞曾孝純同管勾西京崇福宮,從父公亮所乞也。

    孝純監當資序,得管勾宮觀,用父恩也。

     元豐元年正月十九日,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欲遽令休退,改置提舉、主管宮觀之職,優與俸祿,以示始終,而不立員數。

    臣僚趨閑貪祿,冒居無恥,或精神未衰,年齒方壯,以便私避事,亦求此職。

    條制既寬,初未厘革,故今内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介職事,歲費廪食不下數萬缗,臣竊惜之。

    乞今後在 京宮觀提舉、提點、主管官共無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

    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阙。

    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别,不虛費國用。

    」诏中書立法,自今陳乞宮觀等差遣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無過兩次。

     二月七日,诏審官東、西院,應乞宮觀人年六十以上聽差,毋得過兩任。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尚書屯田員外郎、權京西轉運副使李南公主管西京嵩山崇福宮,以禦史黃顔言南公女皆适士人,而同産女弟在室者已三十餘歲,委寄于妹範遷家,按之有實故也。

     五年九月十六日,诏應尚書吏部陳乞留台宮觀、國子監人,年六十以上兼用執政官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十二日,新差知蘇州張銑依舊提舉杭州洞霄宮,以其罷耄也。

     七月二十八日,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韓宗師再任,理提刑資序,以宗師自陳父老,從所乞也。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郭逵罷廣州觀察使逵:原作「達」,據下文改。

    、知河中府,除左武衛上将軍,提舉嵩山崇福宮。

    先是,逵知潞州,河東路轉運使論逵言語蹇緩,步履艱難,請别與差遣,以安老疾。

    會逵徙知河中府,亦露章祈免,故有是诏。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诏應緣例陳乞子弟宮觀嶽廟差遣再任者,不理為資序。

     紹聖二年正月十三日,侍禦史翟思言:「欲今知右州資序人年七十以上者,并依元豐以前舊法,注監當差遣。

    元佑二年與監嶽廟差遣法勿用,其見任執政官許依例陳乞,仍不得過一任。

    及于今文『年七十乞宮觀』條内『侍禦史』字下添入『以上』二字,『職司』字下添入『中散大夫』四字。

    」從之。

     元符元年,知樞密院事曾布言:「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宮觀;高遵禮年七十六,已再任亳州太清宮,又從其再任之請。

    待遇宣仁親屬敦笃如此,當宣付史官。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七月十一日,中書省〔言〕:「勘會熙甯三年五月诏,以諸臣曆監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職者,使食其俸給,令處閑局,故令諸州增置宮觀員數,使人各得便鄉裡,且以優老示恩。

    自後添支屢經裁減,而諸州供給亦無明文,是緻往往失所,恐非先帝創立宮觀、優老示恩之意。

    今以熙甯、元豐以來條制,參詳修立下條:諸三京留司禦史台、國子監,諸州宮觀嶽廟提舉、管勾等官添支,前宰相、執政官依知判諸路州府例,待制已上依見任官知郡例,中散大夫以上并職司資序人依知諸州府大卿監例,知州資序人依見任官充小郡通判例,通判資序人依見任官充軍通判例,武臣正任橫行以上依諸司副使知州例,路分钤轄以上依侍禁、合門祗候知州例,路分都監以上依殿直充諸路走馬承受例。

    上條合入祿令,沖改元豐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并元豐六年四月十八日、紹聖元年五月十六日指揮不行。

    諸宮觀、嶽廟提 舉、管勾等,文官因陳乞及非責降充者,并月破供給,于所居處依資序降二等支,職司以上資序人依通判例,知州資序人依佥判例,無佥判處及通判資序人并依幕職官例幕:原無,據本卷第三五頁補。

    。

    前宰相、執政官及見帶學士以上職者不降不降。

    原無,據本卷第三五頁補。

    。

    諸陳乞宮觀、嶽廟若三京留司禦史台、國子監,年七十以下不得過三任;七十以上、曾曆侍禦史以上,聽兩任;寺監長貳六(書)[曹]郎中以上同。

    及職司中散大夫以上,并一任。

    曾曆堂除知州資序人準此。

    當直宮觀、嶽廟,宮觀使五十人,學士以上四十人,太中大夫、(官)[觀]察使以上三十人,中散大夫及提點刑嶽以上資序并正任橫行以上二十人,知州路分都監以上資序十五人,通判以下資序十人。

    」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诏應責降充宮觀人不得同在一州軍居住。

     政和三年二月十五日,尚書省言:「勘會官員關升,依條并實理考第,其宮觀以三十個月為任,顯是礙關升。

    」诏今後應宮觀并以三年為任,其已授三十個月合罷人,并依三年滿罷人例施行。

     八月十七日,尚書省言:「宮觀已降指揮三年為任,嶽廟其以二年。

    」從之。

     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檢會《大觀重修中書省令》,諸宮觀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職司資序并充提舉,餘官充管勾。

    勘會餘官内,朝奉郎以上及曾任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職任,及曾帶貼職之人,若與承務郎并一等充管勾宮觀,慮無以區别今令參酌添立下條:諸宮觀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職司資序充提舉;朝奉郎以上或曾任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若曾帶貼職,充提點;餘充管勾。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中書省〔言〕:「勘會除授宮觀差遣,近降旨立定提點、提舉、管勾三等,所有(諸)[請]受、從人,亦合随所授職任修定。

    今參酌舊法,拟立下項:承務郎以上任宮觀差遣,提舉二十人,提點一十五人,管勾一十人。

    右入《政和重修吏卒格》,沖改本格中散大夫及提點刑獄以上資序、知州通判以上資序差當直人格不行。

    承務郎以上任宮觀差遣,謂外任許在京居住者。

    提舉十五人,提點十人,管勾四人。

    右入《紹聖軍馬司格》,沖改本格太中大夫及職司資序、知州通判(江)[以]下資序差當直人格不行。

    」從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诏新知池州陳邦光提舉杭州洞霄宮,池州居住。

    以言者論其以地遠辭桂州之行、方命不恭故也。

     六年閏正月二十六日,戶部侍郎孟昌齡言:「文武二途,本為一道;祿廪待遇,理當均一。

    朝廷近為宮廟供給之制以優禮臣下,令文臣任宮廟,自職司以上比視有差,至通判而(上)[止]。

    按令,通判與武臣序官,自有定制,而武臣宮觀供給未有明文。

    臣愚欲乞曾任職事與通判序官人依通判法,餘皆勿給,以稱陛下均待文武之意。

    」诏系武功大夫以上未至知州職司資序人,依通判資序 人例支破供給,以下勿給。

     三月二十四,樞密院言:「臣僚任宮觀差遣,供給人從各有等差。

    今外路見任宮觀之人,其間或有妄稱資序,冒請供給,謂如知縣人稱作通判、知州人作職司,未應請而妄請,當請少而受多,或匿其照檢,州縣不察。

    欲乞今後任宮觀、嶽廟人,并令吏部以本官資序符所住州郡,及于所受付身内聲說,庶絕貪冒。

    其見任人諸州供具所請月給等第,申吏部勘驗,如有冒請,即行改正。

    」從之。

     宣和元年八月十一日,臣僚上言:「竊以宮觀、嶽廟設置官屬,既免親執祠事而又給廪祿,陛下養賢優老之意厚矣。

    比年下至小使臣,往往偷閑竊祿,其數猥多。

    臣近會到吏部右選小使臣任宮觀差遣凡四百二十七員,累日已來,又不知其幾人也。

    使皆有功可念,有勞可錄,猶未免泛濫之弊,況其間年齒方壯、血氣未衰者比比皆是。

    揆其入仕,亦未久遠,曾無汗馬橫草之勞,率皆規避重難,以就安逸。

    伏望睿旨,應小使臣之授嶽廟差遣者,特重其選,庶幾可以杜絕僥幸,不為苟免退避之計。

    」诏今後小使臣更不得差注宮觀、嶽廟,見任人并罷。

     九月十七日,吏部言:「奉聖旨,選人見任嶽廟,令吏部具數申中書省取旨。

    本部勘會,選人見任嶽廟計七十九員。

    檢會政和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