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二

關燈
、太常寺言:「讨論秦桧家廟,本寺按《國朝會要》:慶曆元年十一月赦書,應中外文武官并許依舊例立家廟。

    至和二年,文彥博乞立家廟,從之。

    又司馬光撰文彥博《家廟碑》,所載制度因唐杜岐公佑舊迹,一堂四室,及旁兩翼,增(制)[置]前兩庑及門,東庑以藏祭器,西庑以藏家譜。

    齋祊在中門之右齋:原脫,據《司馬公文集》卷七九《文潞公家廟碑》補。

    ,省牲、展馔、滌濯在中門之左,庖廚在其東南。

    其外門再重,西折而南出。

    又大觀四年,議禮局請自執政官以上自高祖而下祭親廟四,内出手诏:『古無祭四世之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可執政以下祭五世。

    』又诏:『古者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示:原作「視」,據前文改。

    下句同。

    ,右示仁。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如狹隘,聽 于私第之側;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又議禮局言:『高祖以(下)[上]一祖未有稱名,欲乞稱五世祖。

    』從之。

    又禮書:諸侯五廟,祖廟居中,東二昭,西二穆。

    又按《五禮新儀》:一品一廟五室。

    又《唐會要》:準《開元禮》,三品以上不過九架,并廈兩頭各一間虛之,前後一架亦虛之。

    又《春秋谷梁傳》論楹桷,諸侯黝垩,大夫蒼。

    黝,黑飾也;垩,白飾也。

    又按《唐會要》,顔魯公真卿家廟,夫人祔于室内,有繼室者亦并祔。

    今參照,上公一品合依慶曆指揮、政和手诏,立家廟,祭五世。

    其蓋造制度,欲參用古典及文彥博舊規,于私第中門之左蓋一堂五室,其中間一室置五世祖位,東二室二昭位,西二室二穆位,夫人并祔。

    其屋九架,飾以黝垩,并廈兩間,共七間,及門、庑、庖廚等神位。

    按杜佑《通典》,晉安昌公荀氏祠制:神版長一尺一寸,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某祖考某對之神座』、『夫人某氏之神座』。

    書訖,油炙,令入理,刮拭之。

    文彥博家廟神版亦用此制。

    又按《五禮精義》,五品以上廟室各有神幄。

    又按《五禮儀鑒》,位貯版以帛囊藏,以添函,祭則出施于位。

    今欲準此制,以合古義。

    所有時飨,按《五禮新儀》,擇日用四孟柔日。

    若卒辛、巳類。

    《雲麓漫抄》:今濮、秀邸用仲月,謂之仲享。

    今人有用伊川主制,一木判其半,中書字,複以所判之半入于中。

    或誤入,及迎送遷徙而脫落,則為不敬,〔不〕若用版為當。

    任職之官,許令子弟或族人代祭。

    前享一日,本家與享者各于其家清齋宿,非享事不行。

    已(齊)[齋]而阙,則通攝,長為初獻,次為亞獻、終獻。

    阙用親賓充。

    設祭器、祭馔如常儀。

    用常器、常馔。

    今欲依《五禮新儀》祝版。

    《開元禮》,三品以上時享有祝版,其文見杜佑《通典》。

    及按《五禮儀鑒》,祝文以方版書之。

    今遇時享,仿古用祝版。

    」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三日,诏令禮器局造秦桧家廟祭器。

     二十八日,诏:臣寮家廟給賜祭器,依政和六年已行舊制。

    自後有诏:太傅、德慶軍節度使德:原作「诏」,據《宋史》卷四六五《韋淵傳》改。

    、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平樂郡王(王)韋淵,太尉、保慶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吳益家廟合用祭器,令禮器局造。

    《中興禮書》:六月十四日,诏令造吳益家廟合用祭器并匣等。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殿中侍禦史湯鵬舉言:「臣竊見秦陳乞令父侄光祿寺丞烜專一主管禦書閣賜第及家廟。

    臣以謂,臣下之立家廟,其品數、禮儀着在令典,可守而行也。

    秦桧薨,其家廟合依條制随宜施行。

    秦緻仕,自合别立。

    乞差烜在外差遣,将帶桧家廟歸建康府,令别立家廟,庶合禮制。

    」從之。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少傅、甯遠軍節度使、兼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恭國公楊存中,依所乞〔立〕家廟,仍賜祭器。

    《中興禮書》:五月十五日,禮部、太常寺言:「勘會已降指揮,少傅楊存中許立家廟,系正一品。

    其合用祭器:笾、豆各 六十隻并巾、蓋,簠、簋各二十隻并蓋,铏鼎一十隻并柶,陶登一十隻并蓋,俎面案一十四面,壺尊、壺罍、散尊各一十隻并巾,銅杓三十柄,爵坫一十五副,祝坫五片,銅燭台一十五座,罍洗二副,并篚二隻、杓二柄。

    共享黑漆匣一十具,白絹栻爵巾一條,帨巾一條,各長八尺。

    共享黑漆腰輿一十隻,紫細條索二十條。

    所有合用祭器,欲乞令工部行下所屬依樣制造給付。

    」诏依。

    自後吳璘、虞允文家廟祭器并依此制。

     孝宗皇帝隆興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少師、奉國軍節度使、四川宣撫使吳璘乞依楊存中例立家廟,并賜祭器。

    從之。

    《中興禮書》:本日,禮部言:「少師、奉國軍節度使吳璘狀:『契勘璘叨蒙恩數,家廟未立,欲望朝廷敷奏,許立家廟,仍乞賜祭器,依楊存中體例施行。

    』诏令禮部看詳。

    本部下太常寺檢會到:昨少傅楊存中系陳乞立家廟并賜祭器。

    本部今看詳,本官所乞,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依。

    幹道元年四月一日,诏:「将來皇後歸谒家廟,所有合用制度等,令有司檢照禮例條具。

    」十一日,禮部、太常寺言:「今檢照家廟制度等禮例,條具下項:一、四孟月擇日飨家廟,差本宅親賓行事。

    及應合用酒齊、禮料等,并差人赴宅祗應,合照應壽聖太上皇後宅禮例施行。

    一、祭器:每位笾、豆各一十隻并巾、蓋,簠、簋各二副,铏鼎二隻并柶,俎二面,壺尊二隻并巾、杓,壺罍二隻并巾、杓,爵坫三副,祝坫一隻,燭台三座,登二隻,罍洗一副,篚、杓、巾全。

    速令工部行下所屬制造給賜。

    一、将來皇後歸谒家廟,于典禮别無該載,其歸谒止合依家禮。

    」诏依。

    五月八日,诏:皇後家廟令兩浙轉運司随宜修蓋。

     幹道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诏有司:賜少保、武安軍節度使、四川宣撫使虞允文,令有司依典故賜家廟祭器。

     淳熙五年七月三十日,權戶部尚書韓彥古言:「有賜第在臨安府前洋街,乞充先臣世忠家廟。

    其屋宇房缗乞就賜,以充歲時祭祝之用。

    儀制、祭器等,乞依楊存中已得指揮體例。

    」從之。

    《中興禮書》:淳熙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诏轉運司同修内司修蓋皇後家廟,所有合用制度,令有司檢照禮例條具施行。

    五月一日,禮部、太常寺言:「所有今來皇後宅家廟祭祝,欲乞依幹道元年四月十一日已降指揮數目,令工部行下所屬制造給賜。

    」诏依。

    九月二十七日,诏:将來皇後歸谒,令有司檢照禮例施行。

    十月四日,禮部、太常寺言:「勘會将來皇後歸谒,家廟,于典禮别無該載。

    今檢照禮例,歸谒止合依家禮。

    」诏劄與皇後殿照會。

    《中興禮書》:五年九月二日,故韓世忠妻秦國太夫人茆氏狀:「恭睹聖旨,将妾所居前洋街宅第賜幼男彥古充家廟。

    重念妾衰老疾病之身,見同亡男彥樸孤遺幾百口,将無栖止之地。

    伏望聖慈将所賜家廟,于目今所居 處見存空地上随宜建立。

    所有儀制、祭器等,并依楊存中體例。

    」奉聖旨,令茆氏彩畫圖本,申尚書省。

    「恭睹國朝典故所載此句之前,似當有「茆氏狀」之類。

    :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左示仁。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如狹隘,聽于私第之側;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今謹遵典故,合于大門内、中門左建立。

    所有家廟(國)[圖]本彩畫,繳連見到。

    」诏依。

    十二月五日,禮、工部言:「茆氏狀:『今淮太常寺牒,備錄昨楊存中所賜祭器,系朝廷指揮下所屬制造給賜。

    伏乞朝廷指揮施行。

    』後批送工、禮部勘當。

    禮部送太常寺勘當,本寺申:『契勘韓世忠系正一品,其所乞賜祭器,并依楊存中體例,名件一同。

    今勘當,欲乞令工部行下所屬依樣制造給付。

    』本部勘當,欲依本寺勘當施行。

    工部行下将作監,本監行下文思院下界勘會:『候令降指揮下日,行下本院,以憑遵執,依樣制造給賜。

    』本部今勘當,欲依将作監勘會到事理施行。

    」诏依。

     十二月十一日,少傅、保甯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兼侍讀、衛國公史浩言:「已蒙聖恩賜第都下,乞依諸臣例,許建家廟,以奉先祀。

    其祭器乞下有司量行制造。

    」從之。

    《中興禮書》:十一日,少傅、保甯軍節度使史浩劄子奏:「臣随宦南北,遷徙不常,先臣祖考未有祠祀之地。

    今蒙聖恩賜第都下,既有定止,揆之禮經,凡家造宗廟為先。

    欲望依前輩諸臣例,許建家廟,以奉先祀。

    所有祭器,乞下有司量行制造,并以賜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