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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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士庶家廟 仁宗慶曆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書:「應中外文武官,并許依舊式創立家廟。

    」 皇佑二年十二月皇佑:原作「至和」,據《長編》卷一六九改。

    宋庠為宰相在皇佑元年至三年之間。

    ,宰臣宋庠言:「慶曆郊祀赦書許文武立家廟,蓋所以恢孝治,穆彜倫,風勸海内,恩化甚美。

    而有司終不能推述先典,明喻上仁,因循顧望,遂踰十載十載:原作「千載」,據《司馬公文集》卷七九《文潞公家廟碑》改。

    。

    使王公薦飨下同委巷,衣冠昭穆雜用家人。

    緣偷襲弊,甚可嗟也!臣嘗因進對,屢聞聖言,謂諸臣專殖第産,不立私廟,甯朝廷勸戒有所未孚,将風教頹陵,終不可複睿心至意,形于孍息。

    臣每誦天訓,愧汗交浃。

    日夜循省,求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誠亦有由。

    蓋古今異儀,封爵殊制,因疑成憚,遂格诏書。

    禮官既不講求,私家何緣擅立且未信而望誠者,上難必責;徒善而設教者,下或有違。

    若令官制已頒,禮典鹹具,尚安所習,不禀其規,雖官司劾之可矣,誅之可矣,凡在臣子,孰敢不勉哉!今幸遇皇帝陛下因大飨之報,躬嚴配之禮,事天尊祖,孝冠百王,聖化所覃,海内知勸。

    臣欲乞明敕有司,奉行慶曆诏書,下禮官、博士及台閣儒學之臣,考案舊章,同加詳定。

    不拘小以妨(夫)[大],不泥古而非今,因時制宜,使稱情禮,則可矣。

    若欲必如三代有冢嫡世封之重、山川國邑之常,然後議之,則墜典無可複之期,而禮祀或幾乎息矣。

    夫建宗鹢,序昭穆,别貴賤之等,所以為孝,雖有過差,是過于為孝「差是過」三字原脫,據《長編》卷一六九補。

    。

    殖産利,營居室,遺子孫之業,或與民争利,顧不以為恥,逮夫立廟,則曰不敢,甯所謂敢于争利而不敢于為孝耶以爵服承襲之間小違古,因放而不複,又所謂去小違古而就大違古也。

    此諸儒之惑,不亦甚乎!臣幸得待罪宰相,以明教化、美風俗為職,不勝惓惓。

    請因明诏書書文議以時決。

    若制下之日,或在立廟之科,願買地一廛,悉力經始,上副聖人廣孝之美,下極私門顯親之榮,推美人倫,非獨臣幸。

    」于是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制度。

    而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定:「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院事以上,見任、前任同前任:原脫,據《宋史》卷一○九《禮志》補。

    ,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于寝。

    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以主祭。

    其襲爵世降一等,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别祭于寝;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

    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寝祭,并以世數親疏遷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

    有不祧,通祭四廟、三廟三廟:原作「五廟」,據《長編》卷一六九改。

    。

    廟因衆子立而嫡長子在,則祭以嫡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長。

    凡立廟,聽于京師或所居州縣。

    其在京師者不得于裡城及南郊禦路之側。

    」既如奏,仍令别議襲爵之制。

    其後終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又朝廷難盡推襲爵之恩,遂不果行。

     皇佑三年七月 二十五日皇佑:原作「嘉佑」,據《司馬公文集》卷七九《文潞公家廟碑》改。

    ,禮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文彥博言:「伏禮官詳定家廟制度,平章事以上許立四廟。

    臣欲乞于河南府營創私廟,伏乞降指揮。

    」從之。

     神宗元豐七年二月十七日,文彥博言:「先立家廟,歲八祭,用酒,以臣随行公使酒供辦。

    今臣緻仕,不欲沽酒以祭,乞于河南府公使庫逐祭寄造酒拾石。

    」從之。

     徽宗大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議禮局言:「伏聞禮有五經,莫重于祭者,所以追養繼孝也。

    周制,适士以上祭于廟,庶士以下祭于寝。

    凡營居室,必先建宗廟;凡造養器,必先備祭器。

    庶羞不踰于牲牷,燕衣不踰于祭服。

    自公侯達于比闾,所以緻孝于其先者如此,故民風以厚,國勢以甯。

    有唐推原周制,崇尚私廟。

    侍中王珪通貴已久,而烝嘗猶設于寝,太宗為立廟,以媿其心。

    及開元制禮,自品官薦享,乃至拜掃,皆有常儀。

    五代擾攘,文物隕缺,臣庶薦享,家自為俗。

    革而化之,實在聖時。

    所有臣庶祭禮,欲乞詳酌古今,讨論條上,斷自聖學施行。

    」诏:「禮以祭為重。

    先王制禮,自士以上皆有廟(亨)[享]其祖考,以盡奉先報本之義。

    今稽古制法,明倫厚俗,廟制亦當如古。

    然其數世之節、薦享之儀、疏數之數,與遷徙之不常,貧富之有異,使不墉不僭,皆得其宜,然後為稱。

    可依所奏條畫來上。

    」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議禮局言:「古者諸侯祭五世,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

    大夫祭三世,一昭一穆,與太祖而三。

    命士祭二世,祖祢而止。

    故《子夏傳》曰:『都邑之士則知尊祢矣,學士大夫則知尊祖矣。

    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荀子》曰:『有一國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所以别積厚者流(傳)澤廣,積薄者流澤狹也。

    』按今品官不逮庶人,皆祭三世,無尊統上下之差、流澤廣狹之别。

    緣偷襲弊,其流已久。

    今欲準周制,貴者比古諸侯,祭五世;其次比古大夫,祭三世,則可矣。

    若又其次,比古命士,降祭二世,則奪人孝思追遠之情,行之于外,深駭群聽,殆失先王緣情制禮之意。

    請自執政官以上,自高祖而下祭親廟四,餘通祭三世,庶幾有尊統流澤之差焉。

    」内出手诏曰:「禮有等差,以别貴賤,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也。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止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等差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且先王制禮,以齊有萬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僭,貴者不得踰。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跂以及焉。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升朝官祭三世,餘祭二 世。

    」 同日,議禮局又言:「乞立廟者居處狹隘,聽于第之側;又無,則随宜創置。

    」手诏曰:「禮以制情,使貴賤大小各當其分,則禮必有制,制必有數,故不敢踰、不敢紊也。

    古者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左示仁也。

    今臣僚寓居僦舍,無有定止,禮令一下,士不立廟,當麗于法矣。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于門内之左;如狹隘,聽于私地之側;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 同日,議禮局言:「乞品官廟視宅堂之制,寝勿踰于廟,間數以世數為限,庶幾易行。

    」手诏曰:「陽數奇,陰數偶,天下屋室之制,皆以陽為數。

    今立廟制寝,視其所祭之數,則祭四世者寝四間,陰數也。

    古者寝不踰廟,禮之廢失久矣,士庶堂寝踰度僭禮,有五楹、七楹、九楹者,若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人必駭聽,豈得為易行可今後立廟,其間數視所祭世數,寝間數不得踰廟。

    事二世者,寝用三間者聽。

    」 同日,議禮局言:「謹按《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五。

    所謂太祖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

    今高祖以上一祖未有名稱,欲乞稱五世祖。

    」從之。

     政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禮制局言:「太廟乞盡循周制,笾、豆各二十有六,簠、簋各八。

    臣五廟、三廟,所用之器以此為等降之數。

    」從之。

    先是诏造祭器頒賜宰執,下禮制局,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七日,禮制局言:「近奉诏讨論群臣家廟,所有祭器,稽之典禮,參定其制:正一品每室笾、豆各(有十)[十有]二,簠、簋各四,壺、尊、罍、铏、鼎、俎、篚各二,尊罍加勺、羃各一,爵一。

    諸室共享胙俎一、罍洗一。

    從一品笾、豆、簠、簋降殺以兩,正二品笾、豆各八,簠、簋各二,其餘皆如正一品之數。

    」诏禮制局制造,取旨給賜。

    時太師蔡京、太宰鄭居中、知樞密院事鄧洵武、門下侍郎餘深、中書侍郎侯蒙、尚書左丞薛昂、尚書右丞白時中、權領樞密院事童貫并以次給賜。

     高宗皇帝紹興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诏:「太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魏國公秦桧合蓋家廟,令臨安府應副。

    」先是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