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一

關燈
史,慨然嘉孍,允所謂世濟其美,不損其名。

    其以忠彥配飨徽宗皇帝廟庭。

    」先是禮部侍郎吳表臣言:「本(廟)[朝]自祖宗以來,推擇将臣相臣始終有令德者,以廟食列聖。

    恭惟道君皇帝道恢在宥,德合高明,統禦宸極二十有六載,天下歸仁焉。

    弼亮之賢,固有其人矣。

    望命官詳議,取當時輔佐厚德重望,為天下公論所屬者,用配清鹢,序于大烝。

    」有旨令侍從官詳議奏聞。

     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監登聞院徐琏言:「國家遠稽三代,肇建原廟,凡是佐命配飨,與夫當時輔弼勳勞之臣,繪像于廟庭,以示不忘崇德報功之意。

    累朝佐命配飨功臣不過十餘人, 今之臣僚與其家之子孫必有存其繪像者,望诏有司尋訪,複摹于景靈宮廷之壁。

    非獨假寵諸臣之子孫,所以增重祖宗之德業祖宗之德業:原作「諸臣之子孫」,據本書《又禮》一一之八改。

    ,以為臣子之勸。

    」禮部讨論:「欲下諸路轉運司,委所管州軍尋訪配飨功臣之家:韓王趙普、周王曹彬、太師薛居正、石熙載、鄭王潘美、太師李沆李沆:原作「潘沆」,據原稿眉批改。

    、王旦、李繼隆、王曾、呂夷簡、侍中曹玮曹玮:原作「曹彬」,據眉批改。

    、司徒韓琦、太師曾公亮、富弼、司馬光、韓忠彥,各令摹寫貌像投納,繪畫于景靈宮廷壁。

    」從之。

     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太常博士張廷實言:「望依《政和五禮新儀》,今後宗廟夆飨,設祀配飨功臣。

    」從之。

     幹道五年九月十一日,太常少卿林栗等言:「孟冬夆飨在近,所有欽宗皇帝廟庭配飨臣僚尚虛其位。

    當時遭值艱難,莫救淪胥,臣僚罕可稱述,而以身國、名節暴著者不無其人。

    雖生前官品不應配飨之科,然變〔出〕非常,難拘定制。

    乞特诏侍從、台谏集議以聞,預于十月三日夆飨以前降付有司施行。

    」從之。

    侍右郎官曾逮言:「昔元佑中,神宗未有配飨(庭)[廟]庭,依例權塑二侍臣。

    」吏部尚書汪應辰言:「欽宗所圖共政之臣,皆未有能勝其任者,若應故事,姑令備數,上非所以尊宗廟,下非所以勸有功。

    誠如太常所言,當時死事之臣非一,建炎以後,皆次第褒贈,今欲令配飨欽廟,典故所無。

    如創行之,又當考究本末,差次輕重,有所取舍,尤不可以輕易。

    昔唐文宗、武宗皆無配飨功臣,本(廟)[朝]太祖、英宗既無禦集,亦不建閣。

    蓋崇奉祖宗,必審其實,必當于理,不虛尚文飾,以苟塞人情而已。

    既無可配飨者,乞更不集議。

    」從之,遂罷眉批有屠寄按語:「《大典》三千一百八十四引此,注雲『幹道會要。

    」。

     光宗紹熙元年三月九日,诏:「呂頤浩、趙鼎、韓世忠、張俊并已配飨高宗皇帝廟庭,繪像訖,各許長房陳乞恩例一名。

    」以中書門下省檢會元豐五年诏:「景靈宮繪像舊臣,推恩本支下兩房以上,取不食祿者,均有無,取齒長。

    若子孫亦繪像,本房不食祿,更不取别房應推恩人,願與以次别房者聽。

    」元佑七年诏:「故相富弼配飨神宗廟廷,其子紹廷特差江陵府通判,仍與子孫一名恩澤。

    」崇甯二年诏:「哲宗皇帝神禦殿繪像文武臣僚,并與子若孫〔一〕人初品官。

    」故有是命。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祖宗故事,大臣配飨皆祔廟後議之。

    若趙韓王、曹秦王之配飨太祖,蓋〔在〕真宗鹹平時;而韓魏王、曾魯公之配飨英宗,皆其身薨日降制,亦在祔廟十數年後。

    永思陵複土,翰林學士洪邁言:「聖神武文憲孝皇帝祔廟有期,所有配食臣僚先期議定。

    臣兩蒙宣谕,欲用文武臣各兩人:文臣故宰相、贈太師、秦國公、谥忠穆呂頤浩,特進、觀文殿大學(博)士、谥忠簡趙鼎;武臣太師、蕲王、谥忠武韓世忠,太師、魯王、谥忠烈張俊。

    此四人皆一時名将相,合于天下公論,望付侍臣詳議以聞。

    」議者皆以為宜,遂從之。

    秘書少監楊萬裡獨謂張丞相(俊)[浚]不與 配食為非宜,争之不能,因補外去國焉。

    孝(忠)[宗]既祔廟,诏以故相陳康伯侑食,寶文閣待制吳總上疏請以其父璘配飨,廟庭不報。

     宋《卓異記父子皆享勳臣閣》此條上原有眉批:「此條原粘在禮一一之三前半頁,接『神宗熙甯八年』上。

    」按此等文字當為《永樂大典》原有,徐松輯。

    缪荃孫、屠寄整理之廣雅書局稿本已重行錄入,見後《又禮》之相關部分。

    以下幾條仿此。

    :曹武惠公彬累官至同平章事,真宗朝鹹平二年召入為樞密使。

    薨後贈中書令,追封濟陽郡王,谥曰武惠,享太祖廟庭。

    子曹武穆公玮,積宮至彰武軍留後,拜昭武軍節度使,至鎮彰武。

    谥曰武穆,贈侍中,配享仁宗廟庭。

    此父子二人皆配享功臣,昭勳崇德閣,忠賢之報乎! 此據《司馬光傳》修入此條上原有眉批:「此條原粘在禮一一之四後半頁,接『二年夏久陰』上。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