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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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具廟儀。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将來南郊,遷章惠皇太後神主祔于後廟,或親詣奉慈廟行薦飨之禮。
其令兩制、太常禮院詳定以聞。
」翰林學士張方平言:「古者制禮,本于親親,而母以子貴,婦以夫貴。
故天子之母雖不及貴,亦有追冊 之典。
舍是二義,在禮無傳。
恭以章惠皇太後保佑聖躬,其德隆茂,先帝顧命,正位太妃,而陛下不忘慈愛之勤,特崇(寶)[保]慶之号。
生榮以養,沒隆以恩,肇祀别宮,允為稱禮。
其于孝惠、孝章、淑德、章懷皇後,義蓋有殊,禮難同祔。
章惠皇太後伏請仍舊飨奉慈廟,其南郊薦飨一如皇後廟之制。
」诏:「将來飨奉慈廟,朕且親行,此後遣宰臣攝事。
」 至和元年七月六日,太常禮院言:「奉诏參定以溫成皇後舊宅立廟,及四時飨祀之制。
檢詳國朝(考)[孝]惠皇後,太祖嫡配,止即陵所置祠殿,以安神主,四時惟設常馔,無薦飨之禮。
今宜就葬所立祠殿,參酌孝惠故事施行,仍請題葬所曰溫成園。
」從之。
二十日,太常禮院言:「今立溫成皇後祠殿,而未見孝惠故事,請每行祭奠,止令本處内臣主之。
」诏:孟飨特差知制诰、待制行禮,其制皆如後廟之例,牙盤食差減之。
九月十日,诏:「溫成皇後葬所稱園陵,本廟祭器視皇後廟一室之數。
」并從禮院所請。
十月十六日,溫成皇後神主入廟,帝不視事,宰臣率百官奉慰。
嘉佑四年七月八日,太常禮院言:「奉诏議侍講學士楊安國請修郭皇後影殿于洪福院。
今詳景佑追冊诏書,已停谥冊祔廟之禮,其修影殿,于禮典無文,伏請寝罷。
」诏兩制同禮官檢詳祔廟典禮以聞。
八月十三日,知制诰劉敞言:「伏聞禮官倡儀欲祔郭後于廟,臣竊惑之。
《春秋》之義,夫人不薨于寝,不赴于同,不反哭于廟,則不言夫人,不稱小君。
徒以禮不足,故名号阙然。
然則名号與禮,非同物也,名号存而禮不足,固不敢正其稱,況敢正其儀者乎!郭後之廢,雖雲無大罪,然亦既廢矣;及其追複也,許其号而不許其禮,且二十餘年,今一旦欲正以嫡後之儀,緻之于廟,然則郭後之殂也,為薨于寝乎赴于同乎反哭于廟乎(郡)[群]臣百姓亦嘗以服母之義為之齊衰乎恐其未安于《春秋》也。
《春秋》之夫人,于彼三者,一不備則不正其稱,而郭後于三者無一焉,而欲正其禮,恐其未安于義也。
『禘于太廟,用緻夫人』,蓋以謂緻者不宜緻也;不宜緻者,以其不薨于寝,不祔于姑也。
且《傳》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廢興之間,固必有正與不正之禮存焉。
今欲扶所廢以為正,亦将抑所興以為不正。
古者不二嫡,則萬世之後,宗廟之禮,豈臣子所當擅輕重哉謹按景佑诏書,本不許郭後祔廟,議已決矣,無為複紛紛以亂大禮。
議者或謂郭氏之追命也,诏書薄其過,既複其号,不得不異其禮。
譬由大臣坐非辜而貶者,苟明其非辜,則複用之,豈得不遂使為大臣乎臣謂物有殊類異勢,未可以相準。
臣之與妻,其義雖均,然逐臣可以複歸,放妻不可複合,臣衆而妻一也。
故《春秋》,公孫嬰齊卒于狸脤,君曰:『吾固許之反為大夫。
』此(遂)[逐]臣可以複歸也。
杞伯來逆淑姬之喪 以歸,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者,此放妻不可複合也。
今追祔郭後,得無近于此乎乞令諸儒伓議,極其論難,以求折衷之禮。
」 十九日,诏學士院:「比下議郭皇後祔廟事,其詳考典禮折衷之論亟上之。
」特秘閣校理、同知太常禮院張洞言:「竊以郭氏正位中宮,母(議)[儀]天下,逮事先後,親奉寝園,按于禮法,無大過惡,不可廢出,所以名臣感慨,抗論于朝,陛下憫其偶失謙恭,旋複位号。
位号既複,則谥冊祔廟安得并停蓋當時執政大臣護已然之失,乖正名之典。
若以平昔之議為得,彌可駭惑。
況引《春秋》『禘于太廟,用緻夫人』為例,據《左氏》,則哀姜之惡所以不忍道;考二《傳》之說,複有非嫡之辭。
援此以證本朝之事,恐非所宜。
若曰不薨于寝,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郭後之沒,不得其所。
責當歸于朝廷,死者何罪,而始俪宸極,終不廟食邪倘以杞伯來逆淑姬之喪質之,譏其既棄而複逆,則天子之後,萬方之母也,非有大惡,又可棄乎既追複曰皇後,又可絕其祭飨乎議者欲用後漢、東晉故事,或祭于陵寝,或築宮于外。
稽考二史,皆曰母後,況之于今,亦未見其合也。
惟唐創立别廟,遇禘夆則奉以入飨,于義為允。
」 敞又言:「學士院以中書送下張洞奏狀示臣,觀洞之言,曼詞飾說,似苟欲蔽前之失,而非忠信之道也。
前世之君廢斥妃後者,皆溺于私愛,或嬖妾上僭,或讒訴妄及。
此則群臣當引大體,伏節死争。
如陛下之于郭後,固未嘗有此,蓋于時聖慮在宗廟社稷之際,不得不然耳。
昔漢光武起于布衣,紹複天位,郭氏其後也,在位十有六年,子強為太子子強:原作「子疆」,據《後澤書》卷一○上《皇後紀》改。
下同。
,子輔為中山王,可謂盛矣;然自見年長寵衰,數懷怨怼,光武由此廢之為中山王太後。
其後太子強亦自貶,引為東海王。
然當時文武之臣,元功俊德布于朝廷,不以光武為情有厚薄,亦不以郭氏為過不當廢者,其意識深遠,知事有不得已者也。
今陛下之慮,豈不然乎光武雖廢郭氏,然顧待其家,初不衰減,亦明退人以義,不緣于私故也,此又诏書所以追複郭後之意矣。
用平生之愛,故尊以虛名;顧禮義之正,故絕其祔廟。
是範晔所謂使後世不見隆薄進退之隙者也。
至公至平,可謂折中。
今洞之意,以追複郭後,則出于天子;以停止廟谥,則出于大臣。
共一诏書也,而論之異同,未知洞何從見之若不幸而此言傳于後,且歸過君父,虧損聖德。
此其一也。
且臣前奏為最要者,以謂廢興不兩立,而人君無二嫡,備萬世之後而禮分不明也。
洞既不以此為辨,若不幸朝廷過聽之,是雖自以能讦上起廢為功,而猶且陰墉母後,妄渎禮正。
此其二也。
故臣以謂非臣子之義、忠信之道矣。
伏乞并下臣章,令兩制詳議,臣誠愚,竊恥聖朝無光武之臣,是以莫能推明上德,而反崇飾诽謗,營為非 禮也。
」其後學士院卒不曾上議,朝廷亦未皇施行。
《續資治通鑒長編》:集賢校(禮)[理]蘇頌亦為禮官,所請與洞合。
一日白事都堂,曾公亮問曰:「郭後乃上元妃,若祔廟則事體重矣。
」頌曰:「國朝祖宗三聖,賀、尹、潘皆元妃,事體正相類。
今止祔後廟,則豈得有異同之言」公亮曰:「議者以謂陰逼母後,是恐萬歲後配祔之意。
」頌曰:「若加一懷、愍、哀之谥,則不為逼矣。
」公亮稱善,然議終格。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谏官上言:「《洪範》五行傳曰:『簡宗廟,則水不潤下。
』去年夏秋之交,久雨傷稼,澶州河決,東南數路大水為災,其七廟之飨,必有失于順者,惟陛下精思而矯正之。
」于是诏太常禮院檢詳郊廟未順之事,乃言:「溫成皇後立廟城南,四時畫日祭奠,以待制、舍人攝事,牲币祼獻、登歌設樂,并同太廟之禮。
蓋當時有司失于請求。
昔商宗遭變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将來南郊,遷章惠皇太後神主祔于後廟,或親詣奉慈廟行薦飨之禮。
其令兩制、太常禮院詳定以聞。
」翰林學士張方平言:「古者制禮,本于親親,而母以子貴,婦以夫貴。
故天子之母雖不及貴,亦有追冊 之典。
舍是二義,在禮無傳。
恭以章惠皇太後保佑聖躬,其德隆茂,先帝顧命,正位太妃,而陛下不忘慈愛之勤,特崇(寶)[保]慶之号。
生榮以養,沒隆以恩,肇祀别宮,允為稱禮。
其于孝惠、孝章、淑德、章懷皇後,義蓋有殊,禮難同祔。
章惠皇太後伏請仍舊飨奉慈廟,其南郊薦飨一如皇後廟之制。
」诏:「将來飨奉慈廟,朕且親行,此後遣宰臣攝事。
」 至和元年七月六日,太常禮院言:「奉诏參定以溫成皇後舊宅立廟,及四時飨祀之制。
檢詳國朝(考)[孝]惠皇後,太祖嫡配,止即陵所置祠殿,以安神主,四時惟設常馔,無薦飨之禮。
今宜就葬所立祠殿,參酌孝惠故事施行,仍請題葬所曰溫成園。
」從之。
二十日,太常禮院言:「今立溫成皇後祠殿,而未見孝惠故事,請每行祭奠,止令本處内臣主之。
」诏:孟飨特差知制诰、待制行禮,其制皆如後廟之例,牙盤食差減之。
九月十日,诏:「溫成皇後葬所稱園陵,本廟祭器視皇後廟一室之數。
」并從禮院所請。
十月十六日,溫成皇後神主入廟,帝不視事,宰臣率百官奉慰。
嘉佑四年七月八日,太常禮院言:「奉诏議侍講學士楊安國請修郭皇後影殿于洪福院。
今詳景佑追冊诏書,已停谥冊祔廟之禮,其修影殿,于禮典無文,伏請寝罷。
」诏兩制同禮官檢詳祔廟典禮以聞。
八月十三日,知制诰劉敞言:「伏聞禮官倡儀欲祔郭後于廟,臣竊惑之。
《春秋》之義,夫人不薨于寝,不赴于同,不反哭于廟,則不言夫人,不稱小君。
徒以禮不足,故名号阙然。
然則名号與禮,非同物也,名号存而禮不足,固不敢正其稱,況敢正其儀者乎!郭後之廢,雖雲無大罪,然亦既廢矣;及其追複也,許其号而不許其禮,且二十餘年,今一旦欲正以嫡後之儀,緻之于廟,然則郭後之殂也,為薨于寝乎赴于同乎反哭于廟乎(郡)[群]臣百姓亦嘗以服母之義為之齊衰乎恐其未安于《春秋》也。
《春秋》之夫人,于彼三者,一不備則不正其稱,而郭後于三者無一焉,而欲正其禮,恐其未安于義也。
『禘于太廟,用緻夫人』,蓋以謂緻者不宜緻也;不宜緻者,以其不薨于寝,不祔于姑也。
且《傳》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廢興之間,固必有正與不正之禮存焉。
今欲扶所廢以為正,亦将抑所興以為不正。
古者不二嫡,則萬世之後,宗廟之禮,豈臣子所當擅輕重哉謹按景佑诏書,本不許郭後祔廟,議已決矣,無為複紛紛以亂大禮。
議者或謂郭氏之追命也,诏書薄其過,既複其号,不得不異其禮。
譬由大臣坐非辜而貶者,苟明其非辜,則複用之,豈得不遂使為大臣乎臣謂物有殊類異勢,未可以相準。
臣之與妻,其義雖均,然逐臣可以複歸,放妻不可複合,臣衆而妻一也。
故《春秋》,公孫嬰齊卒于狸脤,君曰:『吾固許之反為大夫。
』此(遂)[逐]臣可以複歸也。
杞伯來逆淑姬之喪 以歸,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者,此放妻不可複合也。
今追祔郭後,得無近于此乎乞令諸儒伓議,極其論難,以求折衷之禮。
」 十九日,诏學士院:「比下議郭皇後祔廟事,其詳考典禮折衷之論亟上之。
」特秘閣校理、同知太常禮院張洞言:「竊以郭氏正位中宮,母(議)[儀]天下,逮事先後,親奉寝園,按于禮法,無大過惡,不可廢出,所以名臣感慨,抗論于朝,陛下憫其偶失謙恭,旋複位号。
位号既複,則谥冊祔廟安得并停蓋當時執政大臣護已然之失,乖正名之典。
若以平昔之議為得,彌可駭惑。
況引《春秋》『禘于太廟,用緻夫人』為例,據《左氏》,則哀姜之惡所以不忍道;考二《傳》之說,複有非嫡之辭。
援此以證本朝之事,恐非所宜。
若曰不薨于寝,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郭後之沒,不得其所。
責當歸于朝廷,死者何罪,而始俪宸極,終不廟食邪倘以杞伯來逆淑姬之喪質之,譏其既棄而複逆,則天子之後,萬方之母也,非有大惡,又可棄乎既追複曰皇後,又可絕其祭飨乎議者欲用後漢、東晉故事,或祭于陵寝,或築宮于外。
稽考二史,皆曰母後,況之于今,亦未見其合也。
惟唐創立别廟,遇禘夆則奉以入飨,于義為允。
」 敞又言:「學士院以中書送下張洞奏狀示臣,觀洞之言,曼詞飾說,似苟欲蔽前之失,而非忠信之道也。
前世之君廢斥妃後者,皆溺于私愛,或嬖妾上僭,或讒訴妄及。
此則群臣當引大體,伏節死争。
如陛下之于郭後,固未嘗有此,蓋于時聖慮在宗廟社稷之際,不得不然耳。
昔漢光武起于布衣,紹複天位,郭氏其後也,在位十有六年,子強為太子子強:原作「子疆」,據《後澤書》卷一○上《皇後紀》改。
下同。
,子輔為中山王,可謂盛矣;然自見年長寵衰,數懷怨怼,光武由此廢之為中山王太後。
其後太子強亦自貶,引為東海王。
然當時文武之臣,元功俊德布于朝廷,不以光武為情有厚薄,亦不以郭氏為過不當廢者,其意識深遠,知事有不得已者也。
今陛下之慮,豈不然乎光武雖廢郭氏,然顧待其家,初不衰減,亦明退人以義,不緣于私故也,此又诏書所以追複郭後之意矣。
用平生之愛,故尊以虛名;顧禮義之正,故絕其祔廟。
是範晔所謂使後世不見隆薄進退之隙者也。
至公至平,可謂折中。
今洞之意,以追複郭後,則出于天子;以停止廟谥,則出于大臣。
共一诏書也,而論之異同,未知洞何從見之若不幸而此言傳于後,且歸過君父,虧損聖德。
此其一也。
且臣前奏為最要者,以謂廢興不兩立,而人君無二嫡,備萬世之後而禮分不明也。
洞既不以此為辨,若不幸朝廷過聽之,是雖自以能讦上起廢為功,而猶且陰墉母後,妄渎禮正。
此其二也。
故臣以謂非臣子之義、忠信之道矣。
伏乞并下臣章,令兩制詳議,臣誠愚,竊恥聖朝無光武之臣,是以莫能推明上德,而反崇飾诽謗,營為非 禮也。
」其後學士院卒不曾上議,朝廷亦未皇施行。
《續資治通鑒長編》:集賢校(禮)[理]蘇頌亦為禮官,所請與洞合。
一日白事都堂,曾公亮問曰:「郭後乃上元妃,若祔廟則事體重矣。
」頌曰:「國朝祖宗三聖,賀、尹、潘皆元妃,事體正相類。
今止祔後廟,則豈得有異同之言」公亮曰:「議者以謂陰逼母後,是恐萬歲後配祔之意。
」頌曰:「若加一懷、愍、哀之谥,則不為逼矣。
」公亮稱善,然議終格。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谏官上言:「《洪範》五行傳曰:『簡宗廟,則水不潤下。
』去年夏秋之交,久雨傷稼,澶州河決,東南數路大水為災,其七廟之飨,必有失于順者,惟陛下精思而矯正之。
」于是诏太常禮院檢詳郊廟未順之事,乃言:「溫成皇後立廟城南,四時畫日祭奠,以待制、舍人攝事,牲币祼獻、登歌設樂,并同太廟之禮。
蓋當時有司失于請求。
昔商宗遭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