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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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教授一員;請給之費,以學事司錢充。

    不過添官數十,而師專其職,人得其師,考察升貢得其人。

    」又臣僚言:「議者以省費為言,不及八十人處不置教授,以見任官兼權,恐非熙甯專置之意。

    以為州添一教授,所費不多,況料錢自合出運司,而供給自合出州郡。

    惟京官有添支,選人有驿券,不過十數千耳。

    近降政和元年七月敕,以贍學餘錢撥還常平田業之直,則學事錢糧不侵運司之費,又不占常平之業,自為一司,可以充足。

    欲乞将不滿八十人處複置教授。

    」诏依大觀四年八月十二日指揮,以在學生人數及五十人已上,複置一員;其八月十七日指揮,更不施行。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自今學官,每十人取一。

    」從之。

    詳見國子監。

     三月二十九日,诏不該置教授州軍,選差兼權官在職及一年已上,無遺阙者,許依正教授法考課。

     五月十六日,戶部侍郎胡師文等言:「諸州教授,于學法唯許差佗州考試,而不置教授有出身官兼領處,近日有差推(掬)[鞠]公事之類。

    欲乞教授見系兼領,依正教授法。

    」從之。

     《大诏令》:政和二年五月丁卯,新提舉秦鳳等路學(士)[事]許多言許多:《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七作「許毂」。

    :「大觀新修諸路州縣學敕令,頒行六年于茲,諸路申明,上煩訓谕放告者放:《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七作「教」。

    ,不可悉數。

    乞诏有司,特加看詳,擇其可否,使人易曉。

    又乞以屏斥林伯達責降蔡嶷等事镂闆, 布之天下。

    」并從之。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師儒之官,陛下參以選格,皆自朝廷除授。

    獨試學官之法,尚未聞罷去。

    伏望特賜罷去試選之法,悉取于學校。

    」從之。

    詳見國子監。

     九月七日,給事中俞言:「竊慮學校方興之際,監司州縣不知朝廷本意,專為育(大)[人]材,有務為豐腆飲食,其弊至于以實直時佑移為市價;務為假借學生,其弊至于犯法害教,多至訟庭,或戾知佐,或侵良民,而不敢問;務為從事外飾,則有枉用錢糧之費;務為申請遺利,則有與民争利之過。

    惟申明條令,密賜戒告密:疑誤。

    ,乃可杜絕其源。

    」诏劄與提舉學事司。

     二十五日,給事中俞言:「學生祖父母、父母老病,或無兼侍,許歸宿者。

    若實在齋者二十人,即乞不得過五人,十人即乞不得過三人,三人以上不得過一名。

    」诏諸學生滿五人聽一名出宿,五人以上二人,每十人加二人。

    又言:「教授谒禁等法,可謂詳備,蓋欲諸生執經問難,請見無時,循循誘人,貴得成材,以為時用。

    而諸州教授,有或多務出入,罕在學校,至如過客到發,亦與郡官同講将迎之禮。

    願申明條令,違者必罰。

    」從之。

     十月二日,诏諸贍學田業,免納二稅。

     二十二日,尚書省檢會給事中俞奏:「今縣令佐禦帶管勾,專切撿察學事。

    欲乞注拟有出身人,令專管學事,常留在縣,不得州郡及諸司差出。

    不充師長人,更不管學事,禦内仍不帶。

    」 十一月六日,懷德軍言:「軍學補試到 合格學生一十五人,委(士)[是]士人漸多,難以并附鎮戎軍教養。

    所有教授,亦乞差注。

    」诏除差教授别作施行外,餘依。

     十七日,國子司業蘇(某)[烨]言:「乞下諸路提舉學事司,索州縣養士之餘,除量存留外,各據所餘之數,旋還常平舊撥産業之價。

    又其餘促州縣置買物業,擇其尤者,優與推賞。

    」從之。

     三年正月十八日,敕令所删定官李嘉言:「教授入學,堕而弗虔,有未嘗升堂者,往往止托逐經學谕撰成口義,傳之諸齋,抄錄上簿而已,未嘗親措一辭于其間。

    至于本齋輪流覆講,則亦未嘗過而問焉。

    欲乞委知、通覺察點檢,有似此者覺察,申提舉司,按實以聞。

    」從之。

     二月十三日,臣僚言:「學生雖已經公試,其仲月私試,亦合并引三場。

    」從之。

     二十五日,辟廱看詳:「諸路州軍,有校定内舍止有一人處,既難以分為三等校定,今相度,欲考察及十五分,為下等校定。

    」從之。

     三月十八日,臣僚言:「諸州教授任滿賞格,有輕于本州島曹掾官處,理當依曹掾官法推賞。

    」從之。

     閏四月三日,禮部言:「翰林醫學充駐泊之人,系理為任,即是有官品之人。

    欲比附外任官條制,令随侍子弟等入鄰州學,為随行親。

    」從之。

     四日,诏八行添置諸州教授。

     禦制學法,諸士以八行中選,為諸生之首選,充職事長、谕。

    其已命官之人,竊慮亦合先差。

    估望以八行應格人為教官選首。

    」從之。

    七日,太學博士陸德先言:「伏 五月二十日, 诏:「諸路已撥良田贍學,提舉學事司更不撥還常平價錢。

    」 六月十一日,尚書省言:「諸縣令、佐,差有出身一人。

    緣見任令、佐以三年為任,伺候差注,乃在三年之外。

    學校不可緩,欲令轉運、提舉司契勘諸縣官,對移上、内舍發科人,随資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

    于學事司錢内支食錢三貫。

    如不足,吏部注人替。

    滿兩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減一考改官。

    」從之。

     六月十三日,诏:「諸路教授,尚多阙員,曠職廢事非便。

    令尚書省置籍,每季左右司刷半年以上阙,從本省榜示,許合格人投狀指射。

    左右司勘會合格人,具名呈禀訖,送中書省。

    限二日差充。

    以曾試中或曾經兩任教授人,次充教授一年以上,次曾充兩學正錄,次曾充兩學大職事半年以上,次曾充兩學長谕,次曾為貢首,次曾在公試十人名内,于格内中二事以上者,為合格。

    即無中格人,願就者,但一中格,聽選。

    無一事中格人者,以曾補内舍人選充。

    即非上舍登科,不在選限,以中格多者為上。

    同者,以格内一事先後為上。

    俱同者,具名禀宰(丞)[臣],選一名。

    尚書省吏房那撥手分二名,專一注行;左右司增置手分二名,貼書二名,專一行遣。

    」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二政和學規 政和學規 政和三年六月庚申,尚書省言:「學校養士,以待天下賢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興教化。

    自縣學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學,然後命官。

    則縣學為升貢之本。

    今天下令佐令:原缺,據下文「令佐」補。

    ,吏部注授,多非 其人。

    俗吏則以學為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

    庸吏則廢法學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

    以故學生近來在學,(歐)[毆]鬥争訟,至或殺人。

    蓋令佐不加治訓,州縣不切舉察,提舉官失于提按,以緻如此。

    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廢其職。

    今具下項: 一、州縣學生有犯,在學杖以下從學規,徒以上若在外有犯,并依法斷罪。

     一、州縣學生有犯,教授、令、佐、職事人不糾舉,與同罪。

    知、通失按,減一等。

    提舉官又減一等。

    若故縱,并加二等。

    欲令轉運、提舉司契勘諸縣官對移上内舍登科人,随資序到任二年以下,充令、佐。

    于學事司錢内支食錢三貫。

    如不足,吏部注人替。

    滿兩考人,其被替人理一任,減一考(政)[改]官。

    」 诏依。

     七月五日,濠州州學教授陳湯求言:「監宮觀嶽廟之人,其間有在本貫居住,其随侍子弟,自合入本貫學,不當卻入鄰州學。

    」從之。

     十一月,新差提舉河東路常平等事畢仲愈言:「學田戶兼佃職田,于是水旱減放,每在學校,豐穰厚利,常歸令、佐。

    乞應學田佃戶,不得令兼佃職田。

    」從之。

     十五日,假将仕郎李雨狀:「自興三舍,預籍升補。

    昨被本路勸籴軍儲,補前件名目,緣此使(雨)[兩]引去學校。

    伏望許令進納人元系上舍升補者,聽依蔭補人入學聽下「聽」字:疑有誤。

    。

    」從之。

    《玉海》:政和三年九月,诏諸州每歲燕貢士于學,因講射禮。

     十一月,中書省言:「檢會政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廣西路提舉學事司申,五月十六日聖旨,鄉舉裡選 三代所以賓興賢能,以善養人者也。

    今學校之興,教養之令具矣。

    後來寖失本旨,至參以科舉。

    罷廢縣學,給糧之法,害令惑衆者非一。

    可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

    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

    本司已牒諸州,依舊取撥以前應有拘收到戶絕田宅,并隸本司于行于行:疑為「施行」之誤。

    。

    諸路學已足者,若不罷取撥戶絕田舍,有害常平法。

    」诏罷取撥戶絕等田充學費,諸路依此。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禮部言:「将仕郎前階州将利縣尉丁興宗,乞比附宮觀差遣人,入學讀書等事。

    尋取到辟廱狀,欲令入學。

    」從之。

    更有似此之人,并依此。

     二月十二日,诏:「今後逐縣令、佐,有貢士出身人内,從上差一員兼縣學教谕,仍月給食錢七貫。

    其管勾在學職事,依教授法。

    」 二月三日,中書省言:「小學生見近一千人,入學者尚未已。

    今來隻有貢士教谕十人,今欲分為十齋。

    小學教谕,增與月俸,給錢兩貫,不許受束修。

    」從之。

    據《實錄》,宣和元年七月,有範緻厚自國子小學錄為校書郎,未見初置小學錄旨揮。

     三月二日,诏〔諸路〕應小學生及百人處諸路:原缺,《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六補。

    ,并添差教谕一員。

    因開封府雍丘縣申請,故有是命。

     四月十五日,新知颍昌軍事崔直躬言:「縣學文士不滿一季,武士不滿半年,皆不與試。

    縣學并以孟月試補,而引試常在下旬,考授預選,入學又須累日。

    歲升乃以正月上旬鎖院,緣此,秋試武士,科試文士,到來春試補入州學,多有日數不足,遂 又次年方與試升補。

    乞诏有司,使縣學試補,須于孟月上旬了畢。

    到來歲歲升之日,生員在縣學月日得足,庶使天下寒俊,一不至滞留。

    」從之。

     五月三日,新提舉廣東路常平等事柳忞言:「乞今後州縣文移,系幹學校者,并因公牒,不得依前止行帖引。

    」從之。

     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乞應元符末上書邪等人,雖在未入仕以前,不差教授官及充考試官。

    」從之「二月」至「以之」:原在「五月」條與「五月二十二日」條之間,今依時序調整。

    。

     五月,罷支食錢。

     五月二十二日,尚書省言:「小學生為無考選升補之法,故外任官随行親應入小學者,許入任所州縣小學。

    大觀續降指揮,稱依随行親條違法意。

    」诏删去。

     六月二十五日,禮部言:「新差楊州司戶高公粹,乞外州軍小學生并置功課簿籍。

    國子監狀:檢承小學令,諸學并分上、中、下三等,能通經為文者,為上;日誦本經二百字、《論語》或《孟子》一百字以上,為中;若本經一百字《論語》或《孟子》五十字者,為下。

    仍置曆書之。

    欲依本官所請。

    」從之。

     六月,尚書省言:「自合依令作有官國子生。

    」诏三年七月十五日旨揮更不施行。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辟廱申明:『乞将當年牓上名次通比,從一高者相壓。

    』已可其請,仍以在學月日先之,所以優其久被教養者。

    欲乞頒降諸路州學,并依此施行。

    」從之。

    七月二日,新差提舉京西北路學事辛炳言:「伏 十三日,新差提舉荊湖北路學事徐行可奏:「乞立法,令諸州錢糧官,須逐日入 學支收官物,庶不緻虧失。

    」從之。

     八月九日,诏:「學校以善養人,設師儒,建黉宇,備羞,教天下士。

    十有二年,道日益明,士日益衆,庶幾于古。

    而養士之額尚循前數,有司拘以定額,士遊學校,不被教養于學者,尚多有之,則野有遺材矣。

    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下者,增一分之半。

    即陝西、河北、河東、京東路,學生數少者仰提舉學事司具可與不可增及所增數聞奏。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七、《群書考索》後集卷二七載此诏于「五年八月十日」。

     二十七日,新差提舉廣南西路學事洪拟言:「編戶之間,有預學籍者,其父兄盡以辭訴之事付之,校争錐刀之末,而不知以為恥。

    欲望特降睿旨,應州縣學,非為戶首,而辄訴本戶事者,官司不得受理,仍坐以謗詈争訟之罰。

    」從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迩者,大學小學教谕受赇,并以贓論。

    州縣學職事違法受赇,乞依大學小學教谕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舉學事司言:「吉州州學,依額養士七百九十二人,即日見在學生計六百三十四人,委是在學人數至多。

    除見任教授二員外,依大觀元年七月十七日敕條指揮,更合添置教授一員。

    」從之。

     九月十五日,左司員外郎蔡靖言:「建州額養文士一千三百二十八人,依條合差教授二員為額。

    乞差三員。

    」诏依。

    又言:「檢會近降指揮,八行出身官,許添差諸州教授。

    及續承敕,八行應格人為教官選首。

    緣見選教授格内,并無該載八行之人,未審逐次 指揮合如何施行」诏今後從中書省差。

     十七日,新河北路轉運判官張孝純言:「古者諸侯貢士,天子必試之于射宮。

    凡燕飨之際,未嘗不用射也。

    國家恢崇學校,又學置射圃俾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