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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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主之。

    及于本縣委令佐擘畫地利,及不系省雜收錢内樁充費用。

    諸學生在縣學一年,學長、學谕考選行藝,報令、佐審實申州,知、通驗實,教授試其文藝,以入州學。

    不置教授州依此。

    應州縣學生,若外舍在學實及二年,五犯規矩,兩犯第三等已上罰,并五試不中第三等,而文藝無可取之實、行能無可教之資,立出學之法。

    則在學者不敢不勉,在外者有阙可試。

    既屏之出學,卻許入縣學。

    又三犯規矩,犯第三等已上罰,并五試不中第三等,則屏之出學。

    若犯杖已上罪,終身 不齒,永不得入州縣學。

    曆在外官子弟親戚,法不合在本處取應者,許随處入學。

    即不得升補與貢。

    在學通及一年,不犯第二等已上罰,給公據,許赴太學取應。

    國子監解名,知州、通判、教授選補職事不當,并依貢士法降二等坐之。

    請除見行書(吏)[史]外,應邪說異書,悉不許教授。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州縣學并置小學,十歲已上皆聽入學。

    小學教谕,仍量給俸料。

    」從之。

     二年正月四日,臣僚言:「諸路教授自外任移者,除依條通理考任月日外,許就任升改。

    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者,仍聽保明再任。

    内廣南教授應升改者,減王舉主一人。

    諸州教授合破接送人,承務郎已上,依轉運司管勾文字,選人依管勾帳司,令住家州軍限三日差撥,逐州交替。

    其當直人,承務郎已上十二人,選人十人,仍各差節級二名。

    」從之。

     二十七日,權發遣鄭州王疊等言:「本州島縣學已經畫措置,授之成法。

    今彩盡到圖子赍呈。

    」诏王疊轉官直秘閣,通判、簽判官轉一官。

     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乞)诏有司,每遇有制書手诏告詞,并同賞功罰罪事迹,錄付進奏院印本,送太學并諸州軍,揭示諸生。

    」從之。

     四月十日,朝請郎劉泾言:「教搜合用薦舉關開升與夫改官,宜立法,各少損其數。

    仍許自卿、監、祭酒、司業、尚書、侍郎而上,歲舉三五人。

    」提舉京西北路常平等事張元弼劄子:「諸路教授,如合關升改官,乞于吏部常格 裁減舉薦員數之半。

    如訓導有方,績可見,即特與不用舉主。

    」侍郎左選勘會諸州教授在外已有監司知郡,在京已有國子監長貳歲舉改官。

    昨又準朝旨,國子監添舉改官八員外,诏提舉學事司,每路教授及十人已上者,添舉改官三人;十人已下者二人,不及五人一名。

    不許舉他官。

    若能訓導學生,試中太學上舍等,人數及八分者,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

    」 十四日,漣水軍使兼知楚州漣水縣錢景允乞依例買撲醋坊,撥充軍學應幹支費。

    诏令本路提舉常平司勘會,如不公公使庫買撲上「公」字:疑誤。

    ,即依所申。

    餘路依此。

     五月六日,宰臣蔡京等言,修立成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并一時指揮,诏镂闆頒行。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諸路增養縣學第子員。

    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十一月十七日,诏曰:「神考(賞)[嘗]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之令。

    其法始于畿甸,而未及行于郡國。

    其诏天下,除将來科場如故事外,并罷州郡發解及省試法。

    其取士,并繇學校升貢。

    」 十二月二日,诏:「訪聞州有武臣知州,縣有無出身人知縣,考選校試,不能深原法意。

    應縣學許本州島教授抽摘點檢施行。

    其知州、通判,凡學之事,悉已幹預,唯不得參考去取文藝。

    教授之官,主行教事,當在學事官之上。

    提舉學事官,宜在常平官之上,與提刑叙官。

    教授承務郎以上,本州島在簽判上,選人在本州島職官之上。

    」 四年 八月二十八日,诏:「陝西新造之郡,猶用蕃字,可置蕃學,選通蕃語、識文字人為之教授。

    訓以經典,譯以文字,或因其所尚,令誦佛書,漸變其俗。

    」 五年三月五日,诏:「諸州教授,雙員處減一員。

    餘遠小及養士不多去處并罷,令有出身官一員兼領。

    勘會諸州教授員阙,并依堂(餘)[除]人。

    元豐年以前差置州軍,并依舊。

    其後來差置去處,如在學生員自來滿百人以上,學糧可以贍足,各差一員。

    餘依已降指揮。

    所有雙員處,即将先到任人減罷一員。

    令諸路兼領學事監司,限半月,各具本路合存減去處并職位姓召,申尚書省。

    」 十二月二十三日,學制局言:「小學雖有置曆誦經,随其長少,設為程課之制,仍依太學生例,量破飲食。

    尚慮推行不一,未能仰副德意之厚。

    今取會太學小學見行規矩約束,參酌修立到州縣小學課試等法。

    」诏小學皆隸太學,州合令教授,縣合令學長總其事,不可别為一學。

    兼學長與縣學長名同,可改為小長。

     大觀元年十一月九日,鄭宗奏:「乞以地裡遠近,生徒衆寡,量其難易勞佚,旌别教官。

    」上批:「水土惡弱州軍,承務郎以上與轉一官;三千裡外,承務郎以上可減一年磨勘。

    選人占射一次。

    其廣南東西不及四千裡者,依四千裡法。

    」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開封府學博士郁師醇言:「檢會禦筆:『自今應于鄉村城市教導童稚,令經州縣自陳,赴所在學試義一道。

    文理不背義理者,聽之。

    』 慮有假名代筆詐冒之人,欲乞依大觀學令初入學生結保之法,仍乞試日依補試法,差官封彌試卷,送考校官。

    」從之。

    諸路依此。

     三十日,前攝賀州州學教授曾鼎旦言:「切見廣州蕃學漸已就緒,欲乞朝廷擇南州之純秀、練習土俗者,付以訓導之職,磨以歲月之久,将見諸蕃之遣子弟,仰承樂育者,相望于五服之南矣。

    诏曾鼎旦充廣州蕃學教授。

    其應合行事件,并依也「也」字及下文:疑有脫誤。

    。

    伏望揭臣此疏,以示朝堂,出臣此疏以谕下。

    」诏榜朝堂。

     七月二十一日,诏:「閱前日賓興之數,較其試中多寡,惟常州為衆。

    其知州、教授,特與轉一官。

    」 八月十五日,辟廱言:「諸州歲升試,若于仲月内(撥)[發]榜出,即妨四季入學。

    自合于正月上旬内鎖院,仍于當月内先次放歲升試牓。

    今看詳,若知、通先次入院折歲升試牓,與試官相見,即于公試及試上舍未申号間,不無妨嫌。

    昨來開封府歲升試附貢士,舉院系從本院一面先次發榜。

    」诏依開封府例。

     九月十八日,诏:「比聞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

    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家,史何足言應已置閣處,可賜名曰《稽古》。

     十一月二日,诏:「郡守監司,各按所部,有違法害民、曠職失守者,悉以名聞。

    苟附下庇奸、畏避不言者,當遣使按察,罪不汝貸!」同日,诏:「在京百司,近在首善之地,比數廢職,分命督按,各置以法。

    而郡守監司,耳目所寄,遠在四方萬裡之外,守公奉 法,其能無盭乎設官分職,法全令(其)[具],吏堕不虔,荒失诏命,使元元之民,或被其害。

    夙夜以念,時予之辜。

    其令天下郡守監司,各按治所部,違法害民,曠職失守,營私廢公,徇流俗而無享上之心者,悉以名聞。

    苟附下庇奸,畏避不言,當間遣使者,分路按察、罪不汝貸。

    夫政自内治,化自近格。

    惟爾萬邦,各袛乃事,罰及爾身,不可悔也。

    」 十一月八日,魏憲言:「諸路學費房廊,止是科差剩員一名收掠,其間侵欺盜用,失陷官錢。

    欲乞學房廊多處,許依州縣法,召募庫子一名,專行收納;其或少處,亦乞權令本州島庫子兼管。

    」诏不限錢多寡,并置一名。

    多者仍置專副主管。

     十一日,臣僚上言:「竊惟陛下制禮善俗,立教興行,道化之所鼓舞,試意之所熏浃。

    所宜四方風動,而比屋可封也。

    然而忠厚之俗未底于曠然大同者,臣竊究其由矣。

    蓋為守宰者,唯訟獄是親,至于教化,則逡巡不任其事。

    監司所至,未有迪教法,察風俗者。

    是豈《周官》『掌父道王德意志慮與四壯使臣咨诹咨詢』之意乎以夫監司、郡守、縣令數多苟且,不知職業之可為,此所以民俗治未能仰稱陛下政教之美也。

    臣愚,欲望聖慈時降睿旨,命有司類次诏書律令可以訓民者為一書,與昏冠之禮先後頒焉。

    州縣委試者,或先期請假,或臨時托疾,欲乞明立條法。

    應赴歲升試而三不赴者,除籍。

    」從之。

     三年二月三日,宣德郎邢之迪言:「乞今後教授 差出,因病在假,其本州島時暫權官不得預差職事。

    」從之。

     十六日,提舉黔南路學事戴安仁言:「所管多是新創州郡,内縣城寨新民教授系經略司舉辟。

    令來既有提舉學事,其新民教授,欲乞一就提舉學事司奏辟命官或貢士攝官有學行人充。

    新民學生就學,其間亦有秀異。

    今欲乞立勸沮之法,分為上、中、下三等。

    上等為能誦《孝經》、《論語》、《孟子》及一經略通義理者,特與推恩。

    中等為能誦《孝經》、《論語》、《孟子》者,與賜帛及給冠帶。

    下等為能誦《孝經》、《論語》或《孟子》者,給與紙筆硯墨之費。

    」從之。

     二十一日,奉議郎李庠言:「沿邊州縣,素少士人,補試或不及三人者,許與在學生為保。

    」從之。

    其人少處依此。

     三年四月八日,知樞密院鄭居中等言:「修立到小學敕令格式申明,一時指揮。

    乞冠以『大觀重修』為名,付禮部頒降。

    」诏:「第一卷内,小學能通經為文者為上等;既不犯罰,又五次合格,令更不赴本貫縣學試補;在學半年,升本學外舍生。

    」 四月二十二日,奉議郎李庠言:「形勢官戶,有以田宅入官中賣,請托州縣,因緣為奸。

    欲乞将形勢官戶等,不許中賣在官贍學田宅。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泉州州學全然不成次第,本路提舉學事、知州、轉運、判官,各特降一官。

    其學舍,令本州島疾速修蓋。

    」 四年四月十四日,新權提舉淮西路學事葉杞奏:「教授乃朝廷選除其教導有方、貢試如法,知、通、提舉,職當審實,保奏 再任;學生但合退聽,豈可陳狀舉留殊無朋比之嫌。

    欲乞今後州學教授,如委可再任,并本州島準學法施行。

    諸生不得辄牽衆陳狀,舉留教授。

    」诏依。

     八月十二日,诏縣學并州縣小學,更不給食,願陪廚者聽。

    同日诏:「三舍之法,初頒四方,深恐有司奉行違戾。

    故學生三百人已上,命置教官二員。

    今行之既久,已見就緒。

    所在學生及五百人已上,許置教授二員;其不及五十(八)[人]者,不置。

    以本州島在任有出身官兼領,阙即知、通于本州島在任官内選曾在太學、辟廱及得解與貢、經行可稱之人,申學事司審察權差。

    所有合減罷官,依崇甯五年三月五日所降指揮施行。

    」同日诏:「貢士被貢日,許長吏集合州官燕犒,破贍學錢,乃無限定之數,往廣有支用,實于養士有妨。

    可令今後許于公使錢内量支。

    」 十七日,诏:「比降教授指揮,内『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一節,可改『五十』字作『八十』字。

    」 九月二十日,吏部尚書劉拯言:「近降朝旨,三舍在學生及五百人已上,許置教授二員。

    其不及八十人者,不置。

    竊詳學生實在者常少,系學籍者常多。

    其『在學』字謂實在學者,謂但系學籍者,皆是未有明文。

    欲乞明降指揮,仍立限下諸路提舉學事司,契勘實數,開具申奏付部,差注施行。

    」诏可。

    委諸路提舉學事司以元降教授省員指揮到學日,見系學籍人數,限半月(中)[申]尚書吏部,依已降指揮差注,立為定額。

     十月二十一日,開封 府尹盛章言:「朝廷創建開封府學,教養多士,未及三年,數多增培。

    今歲貢之初,人材應選,升考精審,亦由師儒得人,訓導有方。

    竊緣王畿首善天下,理宜優異。

    具學官,欲乞特加獎勸。

    」诏:「開封府學博士惠柔民、孫璘并除太學博士。

    」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縣學并州縣小學生,更不給食。

    縣學長、谕、教谕、直學,系州學選差,内(合)[舍]外舍生充,自合依條給食。

    縣學錢糧官,罷月給食錢。

    」 二月二十七日,大司成張邦昌、辟廱司業魏憲、耿南仲言:「諸州教授阙,許學事司選本州島或本路見任有出身官,權理為在任月日,依正官法薦舉。

    竊見其間有時暫差權,便行薦舉,卻緻有妨薦舉正官教導終任之人。

    欲望今後諸路差權教授,在任實及半年已上,委是教導有方,即許依正官法施行。

    」從之。

     五月七日,诏諸州教授依元豐舊制選試,朝廷除授。

     元豐七年立法;試學官上等注博士,下等注正錄,願就教授者聽。

     九月二十八日,诏:「訪聞比來學事司取撥過戶絕田産頃畝不少,遂緻常平錢本寖以阙少,有害飲散。

    可令諸路學事司,取大觀四年初诏,諸州以前三年贍學支費過實數内,取支費錢谷最多一年為準,仍增加五分,以備養士外,餘剩田舍,盡數撥還元管系官司。

    」 十一月六日,臣僚言:「竊觀大觀四年初诏諸州教授學生不及五十人者不置,繼又诏以八十人為率。

    雖熙、豐舊置教授,州郡不 拘此令,他官兼攝者已百餘州矣。

    願(知)[如]初诏,學生五十人,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