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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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害法
谕執政毋創例以害法
二年四月,上谕執政:「卿等當謹法令,無創例以害法。
如胥輩兼局之類,切不可放行。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欲增宮人俸顧祿令不可而止 欲增宮人俸顧祿令不可而止 八月,進呈内東門司申:内人紅霞帔韓七娘得旨轉郡夫人,依外命婦支給請受。
據戶部供,除紅霞帔逐月有請受外,外命婦郡夫人即無《祿令》。
魏杞等奏:「豈有加封而反無請俸者」上曰:「《祿令》如此,朕不欲破例。
此事且已,朕禁中自理會也。
」《聖政》(使)[史]臣曰:壽皇聖帝欲為一宮人增俸,顧《祿令》不可而止,則其重爵祿、守法令之意可以類推矣。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言事未必盡知利害便欲更張 謂言事未必盡知利害便欲更張 六年八月,呂遊問進對,論祖宗成法。
上曰:「言事〔者〕未必盡知利害,便欲更張。
」「六年」以下原脫,據原稿眉批補。
按此條亦見《中興兩朝聖政》卷四九。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親定幹道新書 親定幹道新書 十月,禮部尚書劉章進對奏:「臣聞李德林在隋開皇初與修令「修」下原衍「政」字,據《中興兩朝聖政》卷四九删。
。
時有蘇威者每欲易其條目,德林請于朝,謂欲有更張者當以軍法從事。
夫法之弊也故修之,修之而未必皆當,與衆共議之可也,乃欲脅以軍法,其亦不仁甚矣。
仰惟陛下清明遠覽,命官取新舊法并前後旨,緝而修之。
越歲書成,反複參訂,乃以奏禦,而丙夜之觀尤為詳悉。
其間有未便于人情,未安于聖心者,莫不朱黃識之,還以下谕,俾疏奏以聞。
稍或可疑,必加改定,然後頒行。
欲望播告中外,惟《新書》是遵。
」上曰:「朕已自看一遍,亦異乎隋高祖之事矣。
」于是诏從之。
《聖政》(使)[史]臣曰:法之未成也,議之貴乎詳;法之既成也,守之貴乎堅。
故今日議法之詳,所以為異日 守法之地也。
議論講明,一或不審,異日雖欲信而必行之,有不可得矣。
《幹道新書》卷帙(而)[不]為不多,而壽皇丙夜遍覽弗倦,朱黃識之,多所改定,而後頒行。
議法之詳如此,所以為萬世法。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祖宗法度 祖宗法度 七年二月,侍講張(拭)[栻]輪對奏:「本朝治體,忠厚仁信為本。
」因及熙豐、元符大臣。
上曰:「祖宗法度,乃是家法,熙豐之後不合改變耳不:原作「人」,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改。
。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改法宜審于初 改法宜審于初 十一月,虞允文奏:「舊法,黃甲不曾到部人,在铨試下等人之上。
」上曰:「可依舊法。
」又曰:「改法不當,終有窒礙,不如加詳審于初,則免改更于後也。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僥幸之門由上自啟 謂僥幸之門由上自啟 九年,宰臣梁克家奏:「龍雲、陳師亮添差,于指揮有礙。
」上曰:「卿等如此守法,甚善。
」又曰:「僥幸之門,蓋在上者多自啟之,故人生觊觎心。
講畫一之法,貴在能守。
」《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法度須是上下堅守 法度須是上下堅守 淳熙二年六月,進呈内降李顯忠奏陳,乞女夫添差東南第四副将,趙鼎差遣,奉禦筆:「再與前任差遣。
」緣無添差恩例,有礙近降指揮。
上曰:「卿等合如此理會,既礙指揮則已。
大凡法度,須是上下(監)[堅]守。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法令明備守之自足為治 謂法令明備守之自足為治 閏九月,進呈淮南轉運司申:濠州锺離定〔遠〕縣巡檢景成令再任景成:《中興兩朝聖政》作「耿成」。
蓋本作「耿」,避太宗諱(炅)改為「景」。
。
上曰:「祖宗成法,惟監司及沿邊郡守方許再任。
景成雖有勞,已經再任,不欲以小官差遣壞祖宗成法。
」因論及「國家承平二百餘年,法令明備,講若畫一,傥能守之,自足為治。
蓋天下本無事,庸人擾之耳。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谕輔臣遵守法度 谕輔臣遵守法度 輔臣進(承)[呈]諸司薦舉劉三傑,緣系初改官人,近制合作縣〔令〕,乞與堂除一知縣。
上曰:「得卿等守法度如此,甚善。
間有内降,朕初無心,不厭卿等來理會。
國家或有大事,須賴謀猷;平居無事,且當遵守法度。
」《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内批誤用未經任人輔臣有請而止 内批誤用未經任人輔臣有請而止 輔臣進呈:内批「劉球,勳臣之後,可差充諸州軍簽判。
」輔臣奏:「球未經
如胥輩兼局之類,切不可放行。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欲增宮人俸顧祿令不可而止 欲增宮人俸顧祿令不可而止 八月,進呈内東門司申:内人紅霞帔韓七娘得旨轉郡夫人,依外命婦支給請受。
據戶部供,除紅霞帔逐月有請受外,外命婦郡夫人即無《祿令》。
魏杞等奏:「豈有加封而反無請俸者」上曰:「《祿令》如此,朕不欲破例。
此事且已,朕禁中自理會也。
」《聖政》(使)[史]臣曰:壽皇聖帝欲為一宮人增俸,顧《祿令》不可而止,則其重爵祿、守法令之意可以類推矣。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言事未必盡知利害便欲更張 謂言事未必盡知利害便欲更張 六年八月,呂遊問進對,論祖宗成法。
上曰:「言事〔者〕未必盡知利害,便欲更張。
」「六年」以下原脫,據原稿眉批補。
按此條亦見《中興兩朝聖政》卷四九。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親定幹道新書 親定幹道新書 十月,禮部尚書劉章進對奏:「臣聞李德林在隋開皇初與修令「修」下原衍「政」字,據《中興兩朝聖政》卷四九删。
。
時有蘇威者每欲易其條目,德林請于朝,謂欲有更張者當以軍法從事。
夫法之弊也故修之,修之而未必皆當,與衆共議之可也,乃欲脅以軍法,其亦不仁甚矣。
仰惟陛下清明遠覽,命官取新舊法并前後旨,緝而修之。
越歲書成,反複參訂,乃以奏禦,而丙夜之觀尤為詳悉。
其間有未便于人情,未安于聖心者,莫不朱黃識之,還以下谕,俾疏奏以聞。
稍或可疑,必加改定,然後頒行。
欲望播告中外,惟《新書》是遵。
」上曰:「朕已自看一遍,亦異乎隋高祖之事矣。
」于是诏從之。
《聖政》(使)[史]臣曰:法之未成也,議之貴乎詳;法之既成也,守之貴乎堅。
故今日議法之詳,所以為異日 守法之地也。
議論講明,一或不審,異日雖欲信而必行之,有不可得矣。
《幹道新書》卷帙(而)[不]為不多,而壽皇丙夜遍覽弗倦,朱黃識之,多所改定,而後頒行。
議法之詳如此,所以為萬世法。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祖宗法度 祖宗法度 七年二月,侍講張(拭)[栻]輪對奏:「本朝治體,忠厚仁信為本。
」因及熙豐、元符大臣。
上曰:「祖宗法度,乃是家法,熙豐之後不合改變耳不:原作「人」,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改。
。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改法宜審于初 改法宜審于初 十一月,虞允文奏:「舊法,黃甲不曾到部人,在铨試下等人之上。
」上曰:「可依舊法。
」又曰:「改法不當,終有窒礙,不如加詳審于初,則免改更于後也。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僥幸之門由上自啟 謂僥幸之門由上自啟 九年,宰臣梁克家奏:「龍雲、陳師亮添差,于指揮有礙。
」上曰:「卿等如此守法,甚善。
」又曰:「僥幸之門,蓋在上者多自啟之,故人生觊觎心。
講畫一之法,貴在能守。
」《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法度須是上下堅守 法度須是上下堅守 淳熙二年六月,進呈内降李顯忠奏陳,乞女夫添差東南第四副将,趙鼎差遣,奉禦筆:「再與前任差遣。
」緣無添差恩例,有礙近降指揮。
上曰:「卿等合如此理會,既礙指揮則已。
大凡法度,須是上下(監)[堅]守。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法令明備守之自足為治 謂法令明備守之自足為治 閏九月,進呈淮南轉運司申:濠州锺離定〔遠〕縣巡檢景成令再任景成:《中興兩朝聖政》作「耿成」。
蓋本作「耿」,避太宗諱(炅)改為「景」。
。
上曰:「祖宗成法,惟監司及沿邊郡守方許再任。
景成雖有勞,已經再任,不欲以小官差遣壞祖宗成法。
」因論及「國家承平二百餘年,法令明備,講若畫一,傥能守之,自足為治。
蓋天下本無事,庸人擾之耳。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谕輔臣遵守法度 谕輔臣遵守法度 輔臣進(承)[呈]諸司薦舉劉三傑,緣系初改官人,近制合作縣〔令〕,乞與堂除一知縣。
上曰:「得卿等守法度如此,甚善。
間有内降,朕初無心,不厭卿等來理會。
國家或有大事,須賴謀猷;平居無事,且當遵守法度。
」《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内批誤用未經任人輔臣有請而止 内批誤用未經任人輔臣有請而止 輔臣進呈:内批「劉球,勳臣之後,可差充諸州軍簽判。
」輔臣奏:「球未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