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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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等曰:「所論皆善,然役法今已詳密,當申嚴行下。
」上曰:「止申嚴未必濟事,須去其不便于民者為害。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力行 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力行 十四年正月,進呈楊存中乞刺本軍未刺字人,以防諸處互相召置,仍乞嚴行約束。
秦桧奏:「舊有二法:一、召别軍人,并行軍法。
此太重難行。
一、立賞許人告,犯人請給,計贓坐罪,将校佐取旨。
乞依此施行。
」上曰:「甚好,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必行。
法必行,則人莫敢犯矣。
」《聖政》史臣曰:王者明以法示人,使人知避,而不敢犯也。
且人有不幸而罹于法,王者往往有所不忍,而法遂不行焉,何也是太重之過也。
夫欲重則必難行,欲行則不必重。
設之太重,而行之不顧,此惟商鞅能之,聖人不能也。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法令奉行不虔申嚴無益 謂法令奉行不虔申嚴無益 二十四年三月,進呈臣僚上言:州縣不依法實時過割稅租,有害于民事。
有司供到見行條法指揮,命申嚴行下。
上因言:「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雖申嚴行下,終亦無益。
為知州者,須更曆民事、通曉 利病者為之。
」因命監司以時檢察,有不如令,按(刻)[劾]以聞。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用法之公 用法之公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乙醜,诏:文州刺史、知合門事孟思恭奉使受賂,可罷見任。
辛未,谏議大夫任古奏:「思恭奉使受賂,而朝廷不能正其典刑,止罷見任。
夫人之有過而不能治,在國法為可廢;國之有法而不能施,在朝廷為可羞。
而道路之言,以謂其弊滋久,動則窒礙。
若其果然,願陛下澄源塞流,使斯辇貪利敗國之心潛銷于冥冥之中,則專對于外,可以無辱命之憂。
」乃降授武功大夫、吉州刺史。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給舍繳論王繼先經赦恩法并用 給舍繳論王繼先經赦恩法并用 九月,給事中金安節等奏:「奉聖旨,福州居住緻仕王繼先已經大赦,可令任便居住。
臣竊以聖人用法,常以天下為心,罪之宥之,一用公議。
王繼先罪惡稔積,情久憤,太上皇帝用公議逐之,天下稱快。
原其罪狀,當屏遐裔,而近居閩中,為幸已大。
曾幾何時,遽用恩赦,許其從便,殊駭物聽。
欲乞寝罷令任便居住指揮。
」诏:「王繼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
」《聖政》史臣曰:聖人之治天下,恩與法并用,而後可以相維于無窮。
蓋偏于法,則無以開天下自(幸)[新]之路;而偏于恩,則無以杜天下僥幸之門。
諸葛亮曰:「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則知恩。
」二者未嘗(便)[使]之偏勝而已。
王繼先罪惡稔積,太上以公議逐之,此法也;壽皇登極,引大宥之文許之從便,此恩也。
而給舍猶以為未厭公議。
于是裁之以聖斷曰:「王繼 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
」一以開其自新之路,使之知朝廷之恩;一以杜其僥幸之門,使之不敢玩朝廷之法。
禦天下之道,至是無餘蘊矣。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責守法懲依違 責守法懲依違 隆興元年四月,诏有司:「所行事件并遵依祖宗條法及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指揮,更不得引例及稱疑似,取自朝廷指揮。
如敢違戾,官司重作施行。
」先是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因臣僚上言:「乞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請送有司,令各以成法來上;其不以實而依違遷就者,主典科違制之罪,長吏以不職免所居官。
台谏常切覺察。
」得旨依奏,令三省六曹遵守。
至是臣僚複論吏舞文曲說,檢會元敕奏上,故有是命。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用法不用例曉告天下 用法不用例曉告天下 幹道元年五月,诏:「法令禁奸,理宜畫一。
比年(一)[以]來,旁緣出入,引例為弊,殊失刑政之中。
應今後犯罪者,有司并據情,直引條法定斷,更不奏裁。
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詳,指定聞奏。
永為常法,仍行下諸路遵守施行。
其刑部、大理寺見引用例冊,令封架閣,更不引用。
仰刑部遍牒諸州,大字出榜曉谕。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舊無條法之事不可創 舊無條法之事不可創 輔臣奏:「昨日傳旨,詢(門)[問]醫官換授事。
吏部供:并無條法,惟有王繼先以特恩換授。
」上曰:「伎術官自是不許換授。
」洪适等奏:「陛下欲推恩一小臣,亦須問法。
」上曰:「正恐批出,又不可行。
舊有條法之事豈可創卿等亦當如此。
」适等奏:「陛下如此遵守法 度,臣等豈敢輕違三尺」《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谕執政毋創
」上曰:「止申嚴未必濟事,須去其不便于民者為害。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力行 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力行 十四年正月,進呈楊存中乞刺本軍未刺字人,以防諸處互相召置,仍乞嚴行約束。
秦桧奏:「舊有二法:一、召别軍人,并行軍法。
此太重難行。
一、立賞許人告,犯人請給,計贓坐罪,将校佐取旨。
乞依此施行。
」上曰:「甚好,立法不貴太重,而貴必行。
法必行,則人莫敢犯矣。
」《聖政》史臣曰:王者明以法示人,使人知避,而不敢犯也。
且人有不幸而罹于法,王者往往有所不忍,而法遂不行焉,何也是太重之過也。
夫欲重則必難行,欲行則不必重。
設之太重,而行之不顧,此惟商鞅能之,聖人不能也。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謂法令奉行不虔申嚴無益 謂法令奉行不虔申嚴無益 二十四年三月,進呈臣僚上言:州縣不依法實時過割稅租,有害于民事。
有司供到見行條法指揮,命申嚴行下。
上因言:「法令固在,如官吏奉行不虔,雖申嚴行下,終亦無益。
為知州者,須更曆民事、通曉 利病者為之。
」因命監司以時檢察,有不如令,按(刻)[劾]以聞。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用法之公 用法之公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乙醜,诏:文州刺史、知合門事孟思恭奉使受賂,可罷見任。
辛未,谏議大夫任古奏:「思恭奉使受賂,而朝廷不能正其典刑,止罷見任。
夫人之有過而不能治,在國法為可廢;國之有法而不能施,在朝廷為可羞。
而道路之言,以謂其弊滋久,動則窒礙。
若其果然,願陛下澄源塞流,使斯辇貪利敗國之心潛銷于冥冥之中,則專對于外,可以無辱命之憂。
」乃降授武功大夫、吉州刺史。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給舍繳論王繼先經赦恩法并用 給舍繳論王繼先經赦恩法并用 九月,給事中金安節等奏:「奉聖旨,福州居住緻仕王繼先已經大赦,可令任便居住。
臣竊以聖人用法,常以天下為心,罪之宥之,一用公議。
王繼先罪惡稔積,情久憤,太上皇帝用公議逐之,天下稱快。
原其罪狀,當屏遐裔,而近居閩中,為幸已大。
曾幾何時,遽用恩赦,許其從便,殊駭物聽。
欲乞寝罷令任便居住指揮。
」诏:「王繼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
」《聖政》史臣曰:聖人之治天下,恩與法并用,而後可以相維于無窮。
蓋偏于法,則無以開天下自(幸)[新]之路;而偏于恩,則無以杜天下僥幸之門。
諸葛亮曰:「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則知恩。
」二者未嘗(便)[使]之偏勝而已。
王繼先罪惡稔積,太上以公議逐之,此法也;壽皇登極,引大宥之文許之從便,此恩也。
而給舍猶以為未厭公議。
于是裁之以聖斷曰:「王繼 先依赦任便居住,不得辄至行在。
」一以開其自新之路,使之知朝廷之恩;一以杜其僥幸之門,使之不敢玩朝廷之法。
禦天下之道,至是無餘蘊矣。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責守法懲依違 責守法懲依違 隆興元年四月,诏有司:「所行事件并遵依祖宗條法及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指揮,更不得引例及稱疑似,取自朝廷指揮。
如敢違戾,官司重作施行。
」先是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因臣僚上言:「乞诏三省大臣,凡四方奏請送有司,令各以成法來上;其不以實而依違遷就者,主典科違制之罪,長吏以不職免所居官。
台谏常切覺察。
」得旨依奏,令三省六曹遵守。
至是臣僚複論吏舞文曲說,檢會元敕奏上,故有是命。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用法不用例曉告天下 用法不用例曉告天下 幹道元年五月,诏:「法令禁奸,理宜畫一。
比年(一)[以]來,旁緣出入,引例為弊,殊失刑政之中。
應今後犯罪者,有司并據情,直引條法定斷,更不奏裁。
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詳,指定聞奏。
永為常法,仍行下諸路遵守施行。
其刑部、大理寺見引用例冊,令封架閣,更不引用。
仰刑部遍牒諸州,大字出榜曉谕。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舊無條法之事不可創 舊無條法之事不可創 輔臣奏:「昨日傳旨,詢(門)[問]醫官換授事。
吏部供:并無條法,惟有王繼先以特恩換授。
」上曰:「伎術官自是不許換授。
」洪适等奏:「陛下欲推恩一小臣,亦須問法。
」上曰:「正恐批出,又不可行。
舊有條法之事豈可創卿等亦當如此。
」适等奏:「陛下如此遵守法 度,臣等豈敢輕違三尺」《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谕執政毋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