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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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如有已差宗室兵官,即拘上條,不以有無服紀,不得同任。

    近來諸州兵官多是添差宗室。

    又近承指揮,應通判除武臣知州、高麗人使經由、及元系堂除使阙外,餘并令本部使 阙。

    若不申明朝廷,不惟宗室已關升通判資序,無阙可入,使本部亦差注不行。

    今欲乞注拟宗室知通,其見任已差下宗室兵官系是添差厘務者,并行會問大宗正司,若别無服紀,即行拟差。

    如有服紀,及系正額兵官,到罷月日相(防)[妨],并不許同任。

    」從之。

     二十八年二月七日,诏益王府宗子居申、居修各特降一官,内居修送紹興府宗正司拘管。

    以在府喧嚣不肅也。

     二月十七日,禮部言:「契勘本部見在宗室職事官随侍子弟,乞依條國子監補試,緣自來未有立定條法。

    竊詳在法,補入學國子生,雖赴公私試,即不許升舍,不差職事;至發解年,系别立号,于十人取三人為合格。

    今來若令宗室職事官随侍有服親依國子監法補試,即合依庶姓例,如補試入學後,亦不許升舍,不差職事。

    至發解年,即合自依宗室取解本法,更不與庶姓太學、國子監生混試。

    庶幾天支之秀,得與寒士均被教養。

    」從之。

     五月十五日,宰執進呈宗正司乞将取應宗子比類府監得解人理年免舉。

    上曰:「此等皆有條法。

    且如祖宗時,宗室子孫衆多,朝廷費用亦廣,自分袒免、非袒免親以來,俸料之數稍就科格。

    此事若可行,當亦不至今日。

    隻令遵守舊制可也。

    」宰臣沈該等奏曰:「自神祖朝加意宗室,法令周備,當依聖訓,同共遵守。

    」 八月二十六日,知大宗正丞陳棠言:「切觀比年以來,宗室補環衛者無幾,而朝谒之員寖阙; 合襲封者不舉,而主祀之人或廢。

    是皆有司失于講明,甚不稱陛下惇睦之意。

    臣聞祖宗時,近屬并留京師參奉朝請,治平中為最(感)[盛]。

    爰自時艱,環衛稀少,又分處紹興府外司者幾半。

    頃者宗官建言,遇朝參宗室阙員,乞于紹興府南班内選擇循守規矩之人,具名以聞,既得請矣。

    今睦親、親賢兩宅,奉朝請者不滿二十人,而在他司者未聞選擇,寘之周行。

    凡奏告薦飨,攝行祀事,輪差猥并。

    以此知朝谒之員寖阙也。

    臣又聞,祖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世世封公,補環衛官,以奉祭祀。

    緣襲封公爵并須傳嫡,遂難其人。

    後因臣僚論奏,乞選屬近行尊者各一人承襲,于是宗司拟定,将諸王之後最長宗室一名,權令主管祀事。

    閱時滋久,逮今十國公位,典祀之人阙員甚多,楚、晉、秦、魏,祭享曠然。

    以此知主祀之人或廢也。

    望诏有司檢會前後已得指揮,舉而行之,庶幾益壯宗子維城之勢。

    」诏令禮部、宗正寺讨論,申尚書省。

    開具(項下)[下項]「開具下項」上當有脫文。

    :一、(切)契勘趁赴朝參南班宗室系一十七員,目今止是一十一員。

    今欲令大宗正司于紹興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選擇循守規矩、無疾病可以趁赴朝參之人,具名申取朝廷指揮;如不足,亦乞于在外居住南班宗室内依此選擇施行。

    一、十國公位除商國公、周國公見有仲、仲車胥權行主管祀事外,有冀國公、漢國公、越國公雖元系子堂、不世、不斁權行主管,今來未知存亡。

     其秦國公、昭國公、楚國公、鎮國公、魏國公五位見阙人主管祀事。

    今欲令大宗正司将逐位各推見在最長宗室一名,權令主管。

    所有子堂、不世、不斁亦令本司再行取會詣實,令于本位下别推最長之人,權令主奉施行。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利州觀察使居門右特降一官。

    以大宗正司言其太廟告遷祖宗神主不赴也。

     十一月十七日,定江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籛言:「自來宗室文臣參選,并免铨試。

    蓋祖宗優異宗枝,别于庶姓,德至渥也。

    近有宗室不近于切系京官參選,吏部告示,令赴铨試。

    若是本選去失指揮,無可籍考,自合申明,通用選人見今免試條法,竊恐後來成例。

    欲乞自今後京官參選,許通用選人免試條法施行。

    及武臣宗室,昨因臣僚論列,應任監當并不厘務,亦非國家并用文武、均惠戚之意。

    乞依祖宗舊例,仍舊注授厘務差遣,如有願就嶽廟宮觀者聽從便。

    兼契勘宗子犯罪,據所司根勘,約法定斷,得旨拘管或閉之人,自有條法,立定〔年〕限,取旨放免。

    近來遇有拘管閉年限已滿之人,有司又行看詳元犯情理,再行展年。

    如此,則罰責尤重于異姓。

    欲乞依祖宗舊制,依年限取旨放免,以彰陛下加惠同姓之德。

    」诏吏、刑部看詳,申尚書省。

    逐部欲以初官宗室無出身,如試不中,及無免試恩例,未應出官之人,令比選人法,(不)候年及三十;如授官,候滿三年,年二十五,許 行出官。

    及宗室閉、拘管、監管之人,除犯謀殺、強盜、十惡、故燒有人居止之屋各罪至死死:原脫,據本書帝系六之一一補。

    貸免;或不至死,而所犯兇暴或醜惡,及謀殺、強盜、十惡、放火、私鑄錢、強奸、略人而:原無,據本書帝系六之一一補。

    又「謀殺、強盜、十惡放火」八字當是衍文。

    ,罪至流;并殺牛馬,徒以上,經斷再犯者,皆系情犯深重,即難以便依常法取旨放〔免〕,從刑部參酌,具申朝廷施行。

    其餘罪犯,欲依所請施行。

    從之。

     二十三日南郊赦:「勘會行在、紹興府孤遺宗子、宗女、宗婦等,所請錢米微薄,不可贍養。

    可比附兩外司孤遺體例,将見請錢米之人籍定名字。

    如十五歲以上,每月添支錢一貫、米一石;十四歲已下,減半添支。

    」 十二月十六日,禮部言:「準今年郊禮赦,應宗子三經覆試不中,依條合推恩。

    據取應宗子善翚、籲韋切師孟、師闵、善、公願、彥進叙陳,并系三經覆試不中,年四十以上,乞依條量材錄用。

    」诏并與補承信郎。

     二十九年四月七日,大宗正司言:「禮部、宗正寺讨論,令本司于紹興府行司南班宗室内選擇可赴朝參之人。

    緣人數稀少,難以選擇。

    今于在外南班宗室,有靜江軍承宣使士、清遠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不怞可以趁赴朝參,乞先次發遣。

    」從之。

     六月十二日,诏:無官宗子公古镬切特貸命,令臨安府差人押赴大宗正司庭訓訖拘管。

    坐令百姓毆人至死故也。

     七月十一日,禮部言:「奉诏,安定郡王襲封,令有司檢舉。

    太常寺檢準神宗熙甯元年八月手诏:令中書、門下考太祖之後,以 屬近而行尊者一人,裂土地而王之,使常從獻于郊廟,世世勿複絕。

    」九月,以泾州觀察使、舒國公從式為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進封安定郡王。

    是時宗正言從式于諸曾孫在者為長,故命之。

    大宗正司引集燕王院宗室尊長,保義郎伯杲等狀:「左太中大夫、權戶部侍郎、兼提領諸路鑄錢令誏,系故世膺第二十八男,見年六十一歲,言行最長,法當襲封。

    」從之。

     八月十四日,崇甯軍承宣使、安定郡王令誏奏:「前此未有自從列而襲封者,欲乞少加優異。

    遇大禮奏薦,及将來緻仕遺表恩澤,仍舊依權侍郎格例,于文資内安排。

    其應幹請給并大禮生日支賜,及公使拆洗、食料等,依行在東南班官幫行舊請格例,及出入接見投下文字依外官外,并宣借人數、書表、客司等請給,欲乞并依前定安郡王令枚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九月十日,皇叔右監門衛大将軍、成州團練使士言别言:「父光山軍承宣使仲而由切自靖康以後,遇聖節、大禮恩澤三十餘次,未曾陳乞。

    兼自宣和三年升朝,合理磨勘,至紹興十七年方使過十周年轉行一官,所有紹興十七年已前實曆過一十三年,至今未曾收使。

    乞依複州防禦使居厚體例,及已未曾收使磨勘,于見任官上特與轉行。

    」從之。

     十二月六日,主管親賢宅所言:「複州防禦使居厚母亡,合解官持服,其本官身分請給,依條曆内幫勘。

    所有該遇大禮、生日支賜 等,乞依在京日南班宗室丁憂體例依舊放行。

    」從之。

     二十二日,诏:建甯軍節度使、知(内)[南]外宗正司士雪,如遇生日,特依士衎例取賜。

     三十年八月十二日,诏靜江軍承宣使士趁赴朝參,所有請給支賜等依士谙等例支破。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清遠軍承宣使、提舉萬壽觀士谙可權暫内外任便居住,請給及郊禮、生日支賜、人從等,隻就行在勘支。

    以病,從其請也。

     二十九日,诏:華容軍節度使、權主奉益王祭祀居廣合差破馬下人從及生日取賜,并比附士輵體例施行。

    居廣言:「士輵見差破抱笏祗應六人,今乞差四人;書表、客司、通引官七人,今乞差五人;宣借兵士二十五人,乞依例全破。

    其抱笏祗應依例每月各添支茶湯錢一十貫,書表、客司各一十二貫。

    益王影前書表、客司各一人,乞依例各人每月支破添給茶湯錢一十二貫文。

    所有臣生日支賜,乞依士輵體例取賜。

    」從之。

     十二月二日,诏:和州防禦使士歆與久任宮觀,任便居住,請給及郊祀、生日支賜、人從等,就行在支勘。

    以病,從其請也。

     九日,安德軍節度使、同知大宗正事士街言:「本司所管南班宗室,除宮觀任便居住外,又士谙、士歆因病陳乞内外任便居住,行在勘支請給支賜等了當,每日趁赴朝參不及十員,并每年五享三獻、奏告朝拜行事,委是輪差不行。

    乞将見今在外随侍南班宗室士穆并宮觀任便居住不 怞,令所在州軍日下發遣趁朝參。

    其請給、支賜并乞依行在南班宗室各随服屬體例。

    所有士谙、士歆請給,卻令在外勘支。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诏:「恭奉光堯壽聖太上皇帝聖旨:右宣義郎、添差權通判明州伯圭除集英殿修撰、知台州,母張氏特與依祿式支破諸般請給祿式:原作「祿氏」,據本書帝系七之二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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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七宗室雜錄紹熙宗室雜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