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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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正司 言:定到宗室聽讀嘗罰規式。

    诏從之,而令本司選宗室及宮官一人,季一試其所讀;仍令籍被罰姓名,遇遷官日以聞。

     二年三月,大宗正司〔言〕:「諸皇親自三十以上聽書者,每朝罷則集講于都廳,乞差翰林儀鸾司供應。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诏:宗室除已襲封外,今後生前封王者方許子孫承襲,襲封者并轉一官,止觀察留後。

     三年四月五日,懷州團練使宗惠降恩州刺史,罷同知宗正事,止其朝參。

    坐女仆相告讦,語不順也。

     七月十三日,诏:濮王子孫及魯王子孫各以序遷。

     十九日,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言:「皇族賜名,其屬絕無服,而異字同音,或上下一字同者,皆請勿避。

    」從之。

     治平四年正月十七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東平郡王允弼、襄陽郡王允良朝朔望。

     二月七日,以東平郡王允弼、襄陽郡王允良再上表,乞依先朝五日一奉朝谒,诏曰:「朕聞王者之臨天下,非禮莫治,故尊尊親親之教必始于朝廷,萬方是則。

    今我伯祖、叔祖止朝朔望,示尊親之義,為立教之始。

    而封章再上,曲形謙損,非所望也,宜毋固辭。

    」七月十九日,诏:右龍武軍大将軍、深州團練使世準、右監門衛率府率世設并降一官,停朝請;右千牛衛将軍節膺降兩官;右監門衛大将軍、嘉州刺史世瑞贖銅□斤。

    先是,宗室從□無嗣,诏以弟從古之子世設為嗣;世設私歸本宗,以從藹之子世膺為嗣,世膺後遁歸。

    乃诏:世準發遣而違慢, 不即奉诏,世瑞受匿,故有是責。

     九月十八日,诏同知大宗正事宗旦展磨勘二年。

    先是,宗旦妻沈氏服其姑德妃所遺銷金衣入禁中,宗旦坐罰金。

    至是,大宗正司言:宗旦改官及十二年,請舉磨勘如故例。

    上以前事,又命展年,示法禁當自貴始。

     十月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右羽林軍大将軍、磁州防禦使仲佺等乞遇父宗樸赴濮安懿王園廟祠事,與弟仲龐、仲容輪從行。

    」诏可。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一日,以吉州團練使宗惠權同管勾大宗正司事,候允弼服阕日依舊。

     八月二日,诏曰:「昔我藝祖皇帝之興,以天發之期,再造區夏,大謀偉烈,被諸萬世而莫高焉。

    朕奉承聖緒,夙夜不敢康。

    乃顧後之子孫,而有司未嘗議封爵之文,豈朕所以尊大統、推親親之意哉!且積厚者流必遠,施大者報必豐。

    其令中書門下考大宗之籍,以屬近而行尊者一人,裂土地而王之,使常從獻于郊廟,世世勿複絕,以稱朕尊祖報本之意焉。

    」 二十六日,集慶軍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宗谔落中書門下平章事,節制如故。

    坐以濮王、魯王宮奉給分作兩曆勘請,遣吏于三司請托,為禦史所彈故也。

     九月二日,以泾州觀察使、舒國公從式為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進封安定郡王。

    從式,太祖之曾孫,楚王德芳之孫,英國公惟憲之子,于諸孫居尊行,故有是命。

     二十八日,三司言:「天章閣待制王獵奏:皇親 月料,嫁娶、生日、郊禮給賜,乞檢定則例,編附錄令。

    省司看詳,其間頗有過當及不均一,欲量行裁減。

    」從之。

     熙甯(元)[二]「熙甯元年」當是二年,以後文有閏十一月可知。

    「十一月」亦當是正月或二月。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宗正司言:大将軍叔澣、檢之、将軍克猛、克勁、叔慈、叔劉、膍之不赴太廟陪位。

    诏各罰俸三月,南郊更不賜赉。

     三月二十五日,三省進呈宗室世清乞襲封事,王安石曰:「宗室襲封轉官,此法無理。

    」诏令自今襲封勿轉。

     五月十四日,罷宗室正任以上借教坊樂人為博士。

     六月九日,提舉司言:裁定宗室供身驅使吏人,各以官序為差。

    從之。

     十六日,降茂州防禦使、申國公世清為左武衛大将軍、郢州防禦使。

    初,世清累上書訟襲封不當,帝摘其言襲封處,曰:「恐世清以為襲越王後。

    」王安石複摘其言,有自言襲冀王處,帝曰:「此則反複明矣。

    」安石曰:「陛下方欲裁制宗室,此事當必行。

    」帝曰:「雖群臣有如此者,皆不可容,蓋難見罪狀明白若是也。

    」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三日,鎮潼軍節度觀察留後、同知大宗正(司)[事]宗旦知大宗正事,吉州團練使、權同管勾大宗正司公事宗惠同知大宗正司事。

     二十八日,三司請許皇親舍屋如願自備人匠,請官物料修蓋者,從之。

     十月一日,诏右羽林軍大将軍、衡州團練使仲騑贖銅十斤,以在朝假私乘座車觀車駕。

     二日,诏仲晊、仲全依舊外宅居住,骨肉并遣歸宮,不得往還。

    坐擅出外宅,私過雜戶,及相告言。

     二十五日,制 以集慶軍節度使、檢校尚書,左仆射、虢國公宗谔複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初,帝欲複宗谔官,王安石曰:「陛下姑遣使存問,谕以恩意,俟裁處宗室事定乃複。

    」帝曰善。

    至是宗室法議定,将降诏施行,乃複之。

     十七日,貴州防禦使宗悫降左武衛将軍、萊州防禦使。

    坐于親弟新婦處借錢物不還,又行毆打,法止贖銅,案奏,特有是命。

     閏十一月四日,太常禮院言:「檢詳國朝近制,諸王之後皆用本宮最長一人封公繼襲。

    今來新制既言祖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即與自來事體不同。

    謹按令文,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無嫡孫」三字原脫,據後文補。

    ,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

    曾孫已下準此。

    本院參詳,合依禮令傳嫡承襲。

    」诏令定合封公者以聞。

     二十八日,诏:祖宗之子并濮國公并令傳嫡襲封,其(二月十)将來即更不襲封。

     十二月十三日,诏賜澤州防禦使宗愈睦親北宅地居止,仍官為計口修蓋。

    宗愈子孫人數未當外居,诏以先帝同母弟,餘人無得援例。

     熙甯三年正月十七日,诏:「近制,皇族非袒免已下更不賜名授官,隻令應舉。

    今後其所生男女及死亡者,關報逐祖下襲公爵者,置籍纂錄,歲終上玉牒所。

    其未出官者,依舊入大小學。

    祖宗袒免親外兩世貧無官、合量賜田者,大宗正司今後體量有如此,即具指實以聞。

    祖宗 袒免男,近制賜名授官,與右班殿直。

    年十五支請受、裹頭穿執、逐日吃食、祔葬送殡盤纏錢依舊。

    時服、南郊賞給依外官例。

    至赴朝參日,賜馬一匹價錢。

    祖宗袒免女,未出适,日給食;出适,支料錢三貫。

    祖宗袒免親新婦,日給食,并夫亡無子孫食祿者,料錢、衣賜依舊,餘請給物皆罷。

    祖宗袒免及非袒免男女、新婦,諸請給物系降已前合支者,依舊例。

     三月二十八日,诏:「應宗室已于在京置賃第宅居止者,聽如外官與賓客往還,即不得請假出外。

    」 四月二十八日,中書言:宗室令晏等自陳袒免以下親,文移表奏欲乞亦如外官。

    帝以令晏雖袒免親,止是法許外居,非換官出官人,不可一用外官例。

    命中書詳度,令諸事相稱,毋使親輕重不等。

     六月八日,诏:外居重親,凡有表章,許由合門以進。

    舊居舍屋,仰宗正司均給本宮院兒女多、屋宇少者居。

     十三日,诏宗室封爵至大國,更不改封;其妻封并随夫郡國。

     十四日,大宗正司言:「請并省管勾睦親、廣親,并提舉郡縣主等宅所,并令本司依舊例一面管勾。

    」從之。

     同日,封建州觀察使宗肅為魯國公魯:原稿作「晉」,而又圈去,據《長編》卷二一二補。

    ,文州防禦使、恩平郡公宗達為蔡國公,吉州團練使宗惠為魏國公,代州防禦使宗保為燕國公,右龍武衛大将軍、果州團練使、齊安郡公仲合為陳國公,右骁衛将軍、泰州刺史世程為越國公。

    以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祖宗之後傳襲封公故 也。

     同日,判太常寺兼禮儀事陳薦、李及之、周孟陽、章衡、同知禮院文同、張公裕等言:「秦王、楚王之後各無嫡子嫡孫及同母弟,亦無庶子傳至庶孫,诏依令敕詳定。

    臣等謹按令文: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無母弟」三字原脫,據前文補。

    ,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

    曾孫以下準此。

    竊以國朝近制,諸王之後皆用本宮最長者封公繼襲。

    今來新制稽古改正,祖宗之子并令傳嫡襲封。

    按令文,傳襲之法莫不以嫡統為重;若不幸無嫡子,及有罪疾,始許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事不獲已,乃立庶弟,然亦不離本統。

    其言庶者,别妾子之稱,故下言嫡孫同母弟,次言庶孫,是别本房妾生之子,與上文庶弟之義同也。

    夫兄弟一體,同父異母,不序長少,繼祢與祖,不離本統,是重嫡之義也。

    若無庶孫,則曾〔孫〕已下準此令文之明據也。

    以禮傳言之,為後者四:有正體而不傳重,嫡子有罪疾是也;有傳重而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有體而不正,庶子為後是也;有正而不體,嫡孫為後是也。

    然皆不敢舍本統而及旁支也。

    按晉範宣議:嫡孫亡無後,則次子之後乃得傳重。

    由此言之,須嫡房已絕,方許次子之後承之,況嫡房自有曾孫者耶以《五服》言之:凡為後承嫡者,雖曾孫、玄孫與孫同,則庶孫包于其中矣。

    後總言為庶孫者,謂正服也,豈可通入别房之庶孫,而謂之承嫡耶若以 行尊而屬近者為當立,則令文何以先母弟而後庶,不以長少為序若以恩親等者為當立,禮傳何以受重者不以尊服之借使本房有曾孫,而立别房之庶長,則是嫡統無故而廢之也,于義安乎推情求理,宜以本房之庶孫繼祢與祖;無庶孫則下傳曾孫,不離本統而襲封,于禮令為是。

    臣等今定奪到秦王、楚王各無嫡子,無嫡孫,無嫡子同母弟,無庶子,無嫡孫同母弟,無庶孫,無嫡曾孫,無嫡玄孫,無嫡曾孫同母弟。

    秦王之後合立庶曾孫克繼,楚王之後合立庶曾孫世逸。

    其克繼、世逸祖父皆嫡。

    」知禮院韓忠彥、陳睦等奏以:「古者襲封之法,子孫承重,皆以嫡相傳。

    今詳令文之制,與古稍異。

    若無嫡孫,而有嫡曾孫,則舍曾孫而立嫡子之母弟;若無母弟,又立庶子。

    以此知亦許推及旁支,常以親近者為先也。

    今令文稱,無嫡孫同母弟,則立庶孫。

    以禮典與《五服》言之,諸子之子除嫡長外皆為庶孫。

    既雲立庶孫,則當于諸房庶孫内擇其長者一人立之,蓋王視庶孫恩親等也,庶孫比曾孫行尊而屬近故也。

    今若專以嫡房妾子為庶孫,則别房之孫當以何親名之竊詳當時立法之意,若專主嫡房妾子,則必曰嫡孫庶弟,不應統雲庶孫也。

    既指王而統言庶孫,則通于諸房明矣。

    今庶孫見存,偶因嫡孫房兄弟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