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回 衆大臣聯銜入奏 老平章嫉俗辭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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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量其直以酬後所賜者,則人無冤憤矣。

     德以出治,刑以防一奸一。

    若刑罰不立,一奸一宄滋長,雖有智者,不能禁止。

    比者也先鐵木兒之徒,遇朱太醫妻女,過省門外,強拽以入,一奸一宿館所。

    事聞有司,以扈從上都為解,竟勿就鞫。

    元惡雖誅,羽翼未戢。

    臣等議宜遵世祖成憲,凡助惡為虐者,悉執付有司鞫之。

    臣等又議天下囚系,不無冤滞,方今盛夏,宜命省台選摳審錄,結正重刑,疏決輕系,疑者申問詳谳。

     邊鎮利病,宜命行省行台,體究興除。

    廣海鎮戍卒更病者給粥食藥,力死者人給鈔二十五貫,責所司及同鄉者歸骨于其家。

    歲貢方物有常制,廣州東莞縣大步海,及惠州珠池,始自大德元年,一奸一民劉進、程連言利,分蜒戶七百餘家官給之糧,三年一采,僅獲小珠五六兩,入水為蟲魚傷死者衆,遂罷珠戶為民。

    其後同知廣州路事塔察兒等,又獻利于失列門,創設提舉司監采。

    廉訪司言其擾民,複罷歸有司。

    既而内正少卿魏暗都剌,冒啟中旨,馳驿督采,耗廪食,疲民驿,非舊制,請悉罷遣歸民。

     善良死于非命,國法當為昭雪。

    鐵失弑逆之變,學士不花,指揮不顔忽裡,院使秃古思,皆以無罪死,未得褒贈。

    鐵木疊兒專權之際,禦史徐元素以言事鎖項死東平,及賈秃堅不花之屬,皆未申理。

    巨等議宜追贈死者,優叙其子孫,且命刑部及監察禦史體勘,其餘有冤抑者具實以聞。

     政出多門,古人所戒。

    今内外增置官署,員冗俸濫,白丁驟升,出身入流,壅塞日甚,軍民俱蒙其害。

    夫為治之要,莫先于安民,安民之道,莫急于除濫費,汰冗員。

    世祖設官分職,俱有定制。

    至元三十年以後,改升創設,日積月增,雖嘗奉旨取勘減降,近侍各私其署,夤緣保祿,姑息中止。

    至英宗時,始銳然減罷崇祥壽福院之屬十有三署,徽政院斷事官江淮财賦之屬六十餘署,不幸遭罹大故,未竟其餘。

    比奉诏凡事悉遵世祖成憲,若複尋常取勘調虛文,延歲月必無實效,即與诏旨異矣。

    臣等議宜敕中外軍民,署置官吏,有非世祖之制,及至元三十年已後,改升創設員冗者,诏至日悉減除之。

     自古聖君,惟誠于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福于僧道,以厲民病窺也。

    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事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有餘。

    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為例,已倍四之上矣。

    僧徒又複營幹近侍,買作佛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緻問,供給恐後。

    夫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币,不可數計,歲用鈔數千萬錠,數倍于至元間矣。

    凡所供物,悉為己有,布施等鈔,複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适足亵慢天神,何以邀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緻災愈遠,事無應驗,斷可知矣。

    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餘悉減罷。

    近侍之屬,并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目。

    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複奏乃行。

     古今帝王治國理财之要,莫先于節用。

    蓋侈用則傷财,傷财必至于害民。

    國用匮而重斂生,如鹽課增價之類,皆足以厲民矣。

    比年遊惰之徒,妄投宿衛部屬,及官者女紅太醫一陰陽一之屬,不可勝數。

    一人收籍,一門蠲複,一歲所請衣馬刍糧,數十戶所征入,不足以給之,耗國損民,莫此為甚。

    臣等議諸宿衛宦女之屬,宜如世祖時支請之數給之,餘悉簡汰。

     闊端赤牧養馬駝,歲有常法,分布郡縣,各有常數。

    而宿衛近侍,委之仆禦,役民放牧,始至即奪其居,俾飲食之,殘傷桑果,百害蜂起,其仆禦四出,無所拘钤,私鬻刍豆,瘠損馬駝。

    大德中始責州縣正官監視,蓋暖棚一團一糟枥以牧之。

    至治初複散之民間,其害如故。

    監察禦史及河間路守臣屢言之。

    臣等議宜如大德一團一糟之制,正官監臨,閱視肥瘠,拘钤宿衛仆禦,著為令。

     兵戎之興,号為兇器,擅開邊釁,非國之福。

    蠻夷無如,少梗王化,得之無益,失之無損。

    至治三年,參蔔郎盜劫殺使臣,利其财物而已,至用大師,期年不戢,傷我士卒,費國資糧。

    臣等議好生惡死,人之恒一性一,宜令宣政院督守将,嚴邊防,遣良使抵巢招谕,簡罷冗兵,明敕邊吏,謹守禦,勿生事,則遠人格矣。

    天下官田歲入,所以贍衛士,給戍卒。

    自至元三十一年以後,累朝以是田分賜諸王公主驸馬,及百官宦者寺觀之屬,遂令中書酬直海漕,虛耗國儲。

    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一奸一吏為贓官,催甲鬥級,巧名多取,又且驅迫郵傳,征求饩廪,折辱州縣,閉償逋負。

    至倉之日,變鬻以歸,官司交忿,農民窘竄。

    臣等議惟諸王公主驸馬寺觀,如所與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三寺之制輸之公廪,計月直折支以鈔,令有司。

    兼令輸之省部,給之大都。

    其所賜百官及宦者之田,悉拘還官著為令。

     國家經費,皆取于民。

    世祖時,淮北内地,惟輸丁稅。

     鐵木疊兒為相,專務聚斂,遣使括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