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回 衆大臣聯銜入奏 老平章嫉俗辭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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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平章政事張珪,既拟就奏稿,出示百官,由員外郎宋文瓒,代讀奏稿,其詞雲: 國之安危,在乎論相。

    昔唐玄宗前用姚崇、宋璟則治,後用李林甫、楊國忠,天下一騷一動,幾緻亡國,雖賴郭子儀諸将,效忠竭力,克複舊物,然自是藩鎮縱橫,紀綱亦不複振矣。

    良由李林甫妒害忠良,布置邪一黨一,一奸一惑蒙蔽,保祿養禍所緻,死有餘辜。

    如前宰相鐵木疊兒,一奸一狡險深,一陰一謀叢出,專一政十年,凡宗戚忤已者,巧飾危間,一陰一中以法,忠直被誅,竄者甚衆。

    始以髒敗,谄附權一奸一失列門,及嬖幸也裡失班之徒,苟全其生。

    尋任太子太師。

    未幾仁宗賓天,乘時幸變,再入中書。

    當英廟之初,與失列門等恩義相許,表裡為一奸一,誣殺蕭、楊等以快私怨,天讨元兇,失列門之一黨一既誅,坐邀上功,遂獲信任。

    諸子内布宿衛,外據顯要,蔽上抑下,杜絕言路,賣官鬻獄,威福己出,一令發口,上下股栗,稍不附己,其禍立至,權勢日熾,中外寒心。

    由是群邪并進,如逆賊鐵失之徒,名為義子,實其腹心,忠良屏迹,坐待收系,先帝悟其一奸一惡,仆碑奪爵,籍沒其家,終以遺患,搆成弑逆。

    其子鎖南,親與逆謀,所由來者漸矣。

    雖剖棺戮一屍一,夷滅其家,猶不足以塞責。

    今複回給所籍家産,諸子尚在京師,夤緣再入宿衛,世祖時,阿合馬貪殘敗事,雖死猶正其罪,況如鐵木疊兒之一奸一惡者哉!臣等宜遵成憲,仍籍鐵木疊兒家産,遠竄其子孫于外郡,以懲大一奸一。

     君父之仇,不共戴天,所以明綱常,别上下也。

    鐵失之一黨一,結謀弑逆,君相遇害,天下之人,痛心疾首,所不忍聞,比奉旨以鐵失之徒,既伏其辜,諸王按梯不花、孛羅、月魯不花、曲呂不花、兀魯思不花,亦已流竄,逆一黨一脅從者衆,何可盡誅,後之言事者,其勿複舉。

    臣等議古法弑逆,凡在官者殺無赦,聖朝立法,強盜劫殺庶民,其同情者猶且首從俱罪,況弑逆之一黨一,天地不容,宜誅按梯不花之徒以謝天下。

     書曰:惟辟作福,惟辟作威,臣無有作福作威。

    臣而有作福作威,害于而家,兇于而國。

    蓋生殺予奪,天子之權,非臣下所得盜用也。

    遼王脫脫,位冠宗室,居鎮遼東,屬任非輕。

    國家不幸有非常之變,不能讨賊,而乃觊幸赦恩,報複仇忿,殺親王妃主百餘人,分其羊馬畜産,殘忍骨肉,盜竊主權,聞者切齒。

    今不之罪,乃複厚賜放還,仍守爵土,臣恐國之紀綱,由此不振,設或效尤,何法以治。

     且遼東地廣,素号重鎮,若使脫脫久居,彼既縱肆,得無忌憚;況令死者含冤,感傷和氣,臣等議累朝憲典,聞赦殺人,罪在不原,宜奪削其爵土,置之他所,以彰天威。

     刑以懲惡,國有常憲。

    武備卿即烈,前太尉不花,以累朝待遇之隆,俱緻高列,不思補報,專務一奸一欺,詐稱奉旨,令撒梯強收鄭國寶妻古哈,貪其家人畜産,自恃權貴,莫敢如何,事聞之官,刑曹逮鞫服實,竟原其罪,辇毂之下,肆行無忌,遠在外郡,何事不為!夫京師天下之本,縱惡如此,何以為政?古人有言:“一婦銜冤,三年不雨。

    ”以此論之,即非細務。

    臣等議宜以即烈、不花,付刑曹鞫之中賣寶物,世祖時不聞其事,自成宗以來,始有此弊。

    分珠寸石,售直數萬,當時民懷憤怨,台察交言。

    且所酹之鈔。

    率皆天下窮民膏血,锱铢取之,從以箠撻,何其用之不吝!夫以經國有用之寶,而易此不濟饑寒之物,是皆時貴與斡脫中寶之人,妄稱呈獻,冒給回賜,高其直且十倍。

    蠶蠹國财,暗行分用,如沙不丁之徒,頃以增價中寶事敗,具存吏牍。

    陛下即位之初,首知其弊,下令禁止,天下欣幸。

    臣等比聞中書,乃複奏給累朝未酬寶價四十餘萬錠,較其元直,利己數倍。

    有事經年遠者,計三十餘萬錠。

    複令給以市舶番貨。

    計今天下所征包銀差發,歲入止十一萬錠,已是四年征入之數,比以經費弗足,急于科征。

    臣等議番舶之貨,宜以資國用,纾民力,寶價請俟國用饒給之日議之。

     太廟神主,祖宗之所妥靈。

    國家孝治天下,四時大祀,誠為重典。

    比者仁宗皇帝皇後神主,盜利其金而竊之,至今未獲,斯乃非常之事,而捕盜官兵,不聞杖責。

    臣等議庶民失盜,應捕官兵,尚有三限之法,監臨主守,倘失官物,亦有不行知覺之罪。

    今失神主,宜罪太常,請揀其官屬免之。

     國家經費,皆出于民。

    量入為出,有司之事。

    比者建西山寺,損軍害民,費以億萬計,刺繡經幡,馳驿江浙,一逼一迫郡縣,雜役男一女,動經年歲,窮奢緻怨。

    近诏雖已罷之,又聞一奸一人乘間,奏請複欲興修,流言喧播,群情驚駭。

    臣等議宜守前诏。

    示民有信,其創造刺繡事,非歲用之常者悉罷之。

     人有怨抑,必當昭雪,事有枉直,尤宜明辨。

    平章政事蕭拜住,中丞楊朵兒隻等,枉遭鐵木疊兒誣陷,籍其家以分賜人,聞者嗟悼。

    比奉明诏,還給原業,子孫奉祀家廟,修葺苟完,未及甯處,複以其家财仍賜舊人,止酬以直,即與再罹斷沒無異。

    臣等議宜如前诏,以原業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