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飛單”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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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承諾書拿出來,對一下章。

    ”因承諾書在吳某的手上,就給吳打電話。

    吳在電話中說:“你放心去買支票吧,出了問題我負責。

    ”第二天一早,成敬叫自己的會計和曹尊鋼去買支票,他們很快買回了一本支票。

    成敬和陸鋒給吳某打電話要他過來蓋章,他們很想看到吳某刻的章,但他們并不知道,吳某根本就沒有刻章。

    吳某則讓人将支票拿走,讓他們等他的電話。

     半夜兩點多,吳某拿來了蓋好章的支票。

    成敬問他章在哪裡?吳說毀了。

    第二天早上,成敬和陸鋒拿出吳某做的支票仔細研究。

    成敬見章的油印特别厚,不像是蓋上的,像是用彩色噴墨打印機打印上去的。

    随即,成敬叫來公司的高級工程師、同案人員沈恺平,問他:“你能把支票上的章弄到一張紙上嗎?”沈恺平說:“試試吧。

    ”沈恺平不愧是電腦高級工程師,他先用掃描儀将印章和人名單掃進電腦,進行修補,很快打印出來,交給成敬。

    成敬恍然大悟,說:“跟弄相片似的。

    ”陸鋒說:“我有個舊支票,拿來試試。

    ”說着,打電話讓自己公司的财務總監曹尊鋼拿來昆氏公司的一張舊支票。

    沈恺平用同樣方法掃描下昆氏公司的财務印章和陸鋒的個人名章,将這兩個章打印到他們找來的一份銀行支票購買憑證上,陸鋒讓曹尊鋼去銀行買支票,很快就買回來兩本昆氏公司的支票。

    沈恺平用打印機将章打到支票上,成敬、陸鋒看到後,感覺不錯。

    陸鋒不無慶幸地說:“這下沒問題了,隻要有承諾書,哪個行都能做。

    ” 此後,他們就大膽地甩開“口子”,讓存款單位出具存期一年的承諾書,并要求在承諾書上加蓋單位财務印章和法人的個人名章,名為保證,實為得到這兩個章,便于他們僞造。

    然後,通過電腦技術僞造支票購買憑證購買支票,再用僞造的支票劃走存款單位的錢。

    這就是所謂的“飛單”。

    20世紀90年代末,京城出現了“飛單”名人,成敬和陸鋒就是其中的“枭雄”之一。

     為了能做出更精确的僞造支票,陸鋒和成敬花5萬元買來精雕機,要沈恺平學着使用。

    他們越做越熟練,有時頭一天做了支票購買憑證,第二天,錢一到賬就買支票,造好假支票,第三天就劃走存款。

    盡管輕車熟路,細緻的陸鋒每次都要公司的财務總監曹尊鋼或自己将章仔細比對,并在買支票之前先打個電話。

    當然,有的單位也是很精明的,在承諾書上隻蓋半個章。

    他們就再找“口子”,拿銀行的預留印鑒卡。

     在整個“飛單”搞錢過程中,陸鋒、成敬負責組織決策,指揮分工,決定被騙資金轉入的賬戶,分配同案人員的分贓數額和支配贓款的使用,并支付存款高息和中間人的好處費;張重德則在存款單位和中間人間穿針引線,與對方談判存款數額、存款期限,指定開戶銀行,取得預留印鑒卡或承諾書,并經手支付高息;沈恺平受成敬指使負責在各種銀行手續上複制印鑒章;其他人,如莫小軍、張小龍、陳傑則分别參與相關詐騙活動,與存款單位談判,假冒存款單位财務人員購買憑證或支票,辦理轉賬手續,從銀行獲取印鑒卡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确認:1997年10月至1999年9月,被告人陸鋒、成敬、張重德、沈恺平、張小龍、莫小軍、陳傑等人分别結夥,大肆進行票據詐騙犯罪活動。

    其中,張重德受陸鋒指使,參與了陸鋒等人組織的票據詐騙犯罪,并另行與莫小軍等人共同實施票據詐騙;沈恺平受成敬指使,參與了成敬等人組織的票據詐騙犯罪,主要負責複制印鑒、僞造銀行票據和憑證。

    被告人成敬參與票據詐騙17起,未遂1起,詐騙人民币1.25億餘元;被告人陸鋒參與票據詐騙12起,詐騙人民币7000餘萬元;被告人沈恺平參與票據詐騙16起,未遂1起,詐騙人民币1.2億餘元;被告人張重德參與票據詐騙9起,詐騙人民币4900餘萬元;被告人張小龍參與票據詐騙1起,詐騙人民币1999萬元;被告人莫小軍參與票據詐騙1起,詐騙人民币997萬元;被告人陳傑參與票據詐騙2起,詐騙人民币1496萬餘元。

     銀行追貸,牽出京城億元詐騙案 如此瘋狂作案是如何被發現的呢?這還要從1995年說起。

    1995年9月,中恒公司将辦公地點遷至北京市市政某公司院内,兩公司合作開發南洋大廈。

    1996年4月,市政某公司決定在朝陽一塊自用空地建設住宅小區。

    在蓋4号塔樓時資金不足,陸鋒提出由中恒公司出資建設,雙方簽訂聯建協議:“4号聯建樓,市政某公司出地,負責施工;中恒公司支付總投資人民币6686萬元(後追加封陽台人民币162萬元,合計人民币6848萬元),投資價一次性包死,不受政策性調價影響。

    該樓建成後歸中恒公司所有,市政某公司在政策條件具備時,協助辦理産權過戶手續。

    建成後,市政某公司使用總建築面積的45%,中恒公司占有總建築面積的55%。

    ”到1997年11月竣工時,中恒公司已實際投資人民币6750萬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98萬元。

     1997年11月,中恒公司累計在華夏銀行欠貸本息合計人民币6500萬元。

    華夏銀行多次追讨。

    1997年12月,中恒公司董事會決定:以4号聯建樓質押,向華夏銀行貸款人民币9000萬元。

    雙方達成協議:中恒公司以4号聯建樓質押,向華夏銀行貸款人民币8500萬元,先償還先期本息6500萬元,貸期一年,即從1997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0日,利率7.92‰。

    陸鋒提出,由于欠部分工程款,4号樓沒有辦理産權過戶手續。

    為此,雙方到實地考察進行評估,認為4号樓價值人民币1.3億,可以抵押貸款9400萬元。

    銀行要求陸鋒出具相關文件,證明市政某公司對4号樓的聯建和産權關系。

    陸鋒為了拿到貸款,仿照市政某公司舊文件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