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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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

    按梁代舊律,對囚犯使用測刑之法,每天上刑一次,起自申時,終于二更。

    及比部郎範泉删定律令,以舊法測立時間太長,非人所能忍受,将其刻數分開,改為日上兩次。

    廷尉認為新制太輕,請求集八座丞郎及祭酒孔奂、行一事沈洙五舍人會于尚書省詳加議定。

    當時高宗為錄尚書,集聚衆人議之,都官尚書周弘正道:“不知獄中所測之人,有幾人招供?幾人不招供?必須事前責令取得人名及數量連同其罪名,然後再集議。

    ”廷尉監沈仲由列稱,另定新制以後,有壽羽兒一人犯殺壽慧罪,劉磊渴等八人犯偷馬仗家口渡江北上罪,依法測之,刻滿未招供。

    劉道朔犯七七改服辱親罪,依法測定,前後二日而招認。

    陳法滿犯受派遣而藏物、阿曲法律接受賄錢罪,沒等上測刑便招供。

    弘正評論說:“凡是各種各樣的案件,必當以情理論之,正言官依辭色氣耳目五聽之法來審案,驗證其虛實豈能全靠拷打來斷案。

    況且測人乃是因時而行,本非古制,近代以來,方有此法。

    起自申時,終于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忍受?所以重刑之下,危懼之中,無人不服,冤枉者多。

    早晚二次,以同等刻數,交替而求問,應該是比較恰當的。

    如果說比先前之時間略有縮短,以緻犯實罪之人不肯招認,如再将時間延長,難道就沒有妄亂之招供了嗎?況且人之忍受能力,既然有強有弱,各人之立志,本來也是多種多樣。

    至于貫高受榜、笞、刺、..諸刑,體無完膚,戴就所受熏針之刑均用至極點,到了病危仍是志向不移,這豈是關涉時間之長短,拷打測立之優與劣的問題?與其殺掉無辜之人,不如失去不去執行常規之法,一種罪有疑問甯可擇其輕者處之,一宗功勞有疑問甯可擇其重者而賞之,這正是古時聖王所垂示的修明之法。

    我認為依照範泉所定之制,于事為允當。

    ”舍人盛權議曰:“比部範泉之新制,尚書周弘正明确之意見,均合于《虞書》有疑之罪惟從其輕的意旨,也合于《殷頌》區别對待以治陳書其罪的做法。

    經查自廷尉監沈仲由等列出新制以後,計有案件十一人次,其所測共十人,招供者隻有一人。

    我認為犯罪之囚犯,審判官應明加辨析,窮根究底地考查其事理。

    如罪行有可疑之處,自然應開審加以評判,以能夠不濫用測刑為幸;如果罪行确有實證,便可開審給以測立;這樣就能使屈直分判,用刑與寬宥有法可依。

    範泉現今上書陳述《漢律》,說是‘死罪與削除名籍,罪證明白無誤,拷掠已至極點,仍然抵賴隐瞞不肯服罪者,判斷時應列上這一筆’。

    杜預注雲‘處當,證驗明白之狀,列入其抵賴隐瞞之意’。

    我尋思舊制苛刻嚴酷,隻有百分之一的人不招供,新制寬松和緩,十個倒有九個不招供,将兩種文律加以彙總比較,寬與猛差異實在太大,判決時列上一筆,這一點迄今未見改革。

    我認為應于典章法規中,再詳述‘處當列上’之文。

    ”洙議曰:“夜間測立,緩與急容易造成欺诳,應兼用白天的時間,這樣處理要合理一些。

    隻是漏刻之緩急,今與古不同,《漢書·(這裡有漏幾百字,pdf在4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