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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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圖。

    從前張升道深知其難,請由船政主辦,實由于此。

    嗣後黎星憲複稱統歸船政辦理。

    蓋以煤務之壞,壞于曆辦不得其人。

    浮費過多,成本過重,随處浮冒,任意報消爾。

    鄭倅接辦以來,自禀牍觀之,較前諸員似有把握。

    然以冊報論之,似其不實不盡之處,仍所不免。

    八堵以總炭一萬九千八百五十餘石起解,基隆祗收一萬六千五百五十餘石。

    十餘裡間,少去三千三百餘石,已屬不解。

    而八堵以粉炭九千零十石起解,基隆僅收三千四百三十石,竟少去五千一百八十石。

    基隆收發之時,又各有失耗,大較又去一成。

    既減成色,又失斤重。

    一轉移間,一月之内,耗至八千餘石。

    揆之于理,似欠圓通。

    又工匠等聽燒官煤,月至數千石。

    洋人三名,月燒官煤九千斤。

    路旁三燈,月燒官煤四萬斤。

    其間不應濫支之處,不可勝數。

    此煤斤濫耗之情形也。

    至于銀錢數目,采煤工價,浮于所收之額,多至三千四百餘石。

    車運之價,亦難實按。

    種種縻費,悉難枚舉。

    今拟委補用同知史悠棻、候補通判李嘉棠會同辦理,不過欲于台灣漏扈稍求補苴爾』。

    于是妥定章程八條,竭力整饬。

    時有畢德衛洋行攬消總炭,船局以為不可。

    乃于上海自設台灣煤務分局,又于汕頭、香港、廈門托商代售。

    統計每年出煤一百四、五十萬石,可得二十餘萬圓,而局費不過數萬圓,人多出少,漸有起色。

    若能擴充銷路,尤足以興其利也。

    法人之役,基隆失守,煤局被毀。

    及平,巡撫劉銘傳奏設煤務局,委張鴻祿辦之,投資四千餘萬兩,新置機器,又聘外國礦師,召工開采。

    至十三年,每日出煤可百噸,而辦理未得其宜。

    銘傳委用粵商代辦,衆多訾議,部議以為不可,複歸官辦。

    及邵友濂至,遂裁撤之。

     煤油 煤油或稱石油,其利溥,而前人未知也。

    台人燃燈多用豆油,及西人發見煤油以來,運入台,其始僅見于城市,不十數年遍村野,以其價廉而光倍也。

    煤油之用,以美國彗星标者為最多,次為俄墺之産,歲率數十萬圓。

    然台自有煤油,而未知采法,為足惜爾。

    鹹豐末年,粵人邱苟,通事也,勾引生番殺人,官捕之急,遁入山。

    至貓裹溪上流,見水面有油,味殊惡。

    時乏燭,燃之絕光。

    竊喜,以告吳某。

    某以百金贌之,而不知用。

    苟複贌寶順洋行,歲得銀千餘兩。

    遂互争權,集衆械鬥,久不息。

    九年二月,淡水同知逮苟治罪。

    又以外商無在内地開礦之權,封之。

    及沈葆桢巡台,聞其事。

    光緒四年,聘美國工師二人勘驗,以後壟油脈最旺,乃購機器取之。

    其始多鹽水,堀至百數十丈,達油脈,滾滾而出,日得十五擔。

    久之工師與有司不洽,竟辭去,遂廢。

    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乃設煤油局,委棟軍統領林朝棟兼辦;而出産未多,入不敷出。

    十七年,巡撫邵友濂撤之。

    聞礦學家謂台灣油脈甚長,自苗栗而至安屬之噍吧哖,蜿蜒千裡,如能取之,足以供用而有餘。

    又台多火山,間有瓦斯,質若炭,光勝于煤,其用尤宏。

     樟腦 樟腦為台灣特産,當鄭芝龍居台時,其徒入山開墾,伐樟熬腦,為今嘉義縣轄,配售日本,以供藥料。

    其法傳自泉州。

    歸清以後,封禁番地,犯者死。

    康熙五十九年,曾逮熬腦者百數十人治罪,其業漸廢。

    而山麓細民猶有私熬者。

    雍正三年,閩浙總督滿保奏準台澎水師戰船,令于台灣設廠修造,以台道台協監督。

    于是南北二路各設軍工料館,采伐大木,以為船料,而檄匠首任之。

    台灣産樟北路較盛。

    樟有兩種:香者可熬腦,臭者僅為器具。

    故匠首率衆入山,并許熬腦,以私其利,而他人皆禁也。

    道光五年,始設軍工廠于艋舺,并設軍工料館,兼辦腦務。

    内山所熬之腦皆歸所收,而後配出。

    禁煙之役,英船辄至雞籠,潛以阿片易腦。

    奸人牟利,私熬日盛,法令幾不能禁。

    鹹豐五年,英商德記洋行始與台灣道訂約購腦,每擔價十六圓,配赴歐洲。

    而發腦戶僅八圓,利入道署。

    十年,台灣開港,外商漸至。

    樟腦為出口之貨,歲約二十萬圓。

    台灣道陳方伯議歸官辦,設局收之。

    同治二年,艋舺料館改為腦館,竹塹、後壟、大甲等處均設小館,以理其事。

    其時艋舺、大甲所出特多,歲各一萬二、三千擔,竹塹、後壟亦各有一、二千擔,而噶瑪蘭、彰化之内山且有熬者;消用日廣。

    然為官辦故,外商不能獲利。

    五年,安平英領事請歸民辦,兵備道吳大廷不許。

    駐京英公使以為有阻通商,遂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交涉。

    六年,閩浙總督派興泉永道曾獻德至台,與英領事議。

    八年,廢官辦,新立購腦章程。

    凡外商入内地采腦,須先向總稅務司請給護照,填明行号姓名,完納出口稅之半,以代内地稅。

    運至口岸,報明海關,照章納稅,而後出口。

    若無護照者,将腦充公,人亦治罪。

    然非通商口岸,外國商船不得入泊,亦不得私自貿易。

    九年,始設厘金局,征收腦厘,每百斤課銀五錢。

    初由商人攬辦,其後歸局。

    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言:『樟腦一項,近來日本出産甚多,而香港腦價日落。

    如歸官辦,每石可獲利二、三圓。

    台灣産腦每年約出萬石。

    硫磺則台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