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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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貂嶺隘:民設,在三貂嶺民番交界之處,原設隘丁十名,後改汛防。
○噶瑪蘭廳轄隘寮沿革表 遠望坑隘:民設,在廳治北鄙,與淡水交界,前設民壯寮,今裁。
大裡簡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民壯寮,後改汛防。
梗枋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隘丁,後改汛防。
烏石港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隘丁,後改汛防。
金山面隘:民設,在廳治之北二十五裡,原設隘丁八名。
白石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北二十裡,原設隘丁十名。
湯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七裡,原設隘丁八名。
柴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二裡,原設隘丁五名,今裁。
三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二裡,原設隘丁五名,今裁。
四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八裡,原設隘丁六名。
旱溪隘:民設,或作礁溪,在廳治之北九裡,原設隘丁八名,今移于摸壁潭。
泉大湖隘:民設,在廳治西南二十五裡,現設隘丁十三名。
葫蘆隘:民設,在廳治西南十六裡,現設隘丁六名。
施八坑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四十裡,現設隘丁十二名。
馬賽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三十裡,原設隘丁十二名,今裁。
員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二十五裡,原設隘丁十名。
鹿埔嶺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二十五裡,現設隘丁十二名。
清水溝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十五裡,原設隘丁八名,今裁。
崩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十二裡,原設隘丁八名,今移于擺燕山。
大埤隘:民設,在廳治西北十裡,現設隘丁八名。
三關仔隘:民設,在廳治西北五裡,現設隘丁八名。
叭哩沙湳隘:民設,在廳治之西三十裡,現設隘丁十二名。
内湖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十五裡,現設隘丁六名。
大湖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四十二裡,原設隘丁十二名。
穎廣莊隘:民設,在廳治之西七裡,現設隘丁五名。
枕頭山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六裡,現設隘丁十名。
鄉勇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貴既平之後,地方未靖;台灣鎮總兵藍廷珍上書總督滿保,請行保甲。
許之。
既複請辦團練;以為郡治今雖有協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調遣,然計南路下淡水岡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線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過千人。
經制各營又多分守汛地,府治關系重大,未可遽雲兵力有餘也。
當今之時,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社,以補兵防之所有不周。
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
所謂急則治其标,不可須臾緩者也。
其後遂以為例,每有兵事則舉辦之。
林爽之役,南北俱陷,粵莊多出義軍助戰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衛,故無害。
一貴、漳人也。
漳、泉方息鬥,又與粵莊仇,故多拒之。
事平,下旨嘉許,立功者給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義烈,故民多奮勇。
禁煙之役,英艦辄窺同沿海,總兵達洪阿、巡道姚瑩治軍有律,策勵民兵,以資戰守,故無外害。
淡水同知曹謹請停防洋經費,專募鄉勇,瑩不可。
當是時班兵積弊,幾不可用,瑩乃選拔精兵六百名,增給月饷而訓練之,欲以漸及各營,未成而去。
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與總兵議,漸整營制。
又以澎湖一營遠隔海洋,上書督撫,請改募兵。
略曰:『澎人皆捕海為生,極為勤苦,且熟谙水性;履波濤如平地,壯健丁勇挑選入伍,以備不虞,較諸水師實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換班之費,且可以收海島無業之民。
沙線既熟,守望亦專,是一舉而數善備也』。
不從。
洪楊之役,湘淮諸将多練鄉勇,戡平大難,于是漸汰綠營。
及戴潮春之變,攻陷彰化,南北俱動,官兵不戰而潰;巡道孔昭慈死之。
乃再設團練,以淡水紳士林占梅為團練大臣駐大甲,阻其北竄。
而各莊亦多起義軍,以相抟戰,建功尤偉。
然而猾紳土豪,夤緣為利,怙其勢力,互相雄長,武斷鄉曲,莫敢誰何。
巨奸積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趣起興戎。
浸成遊俠之風,而官莫敢問也。
光緒七年,改為培元總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嚴,巡道劉璈集士紳再辦團練,手訂章程十七條以布之。
則于府縣城内設一總局,東、西、南、北、中各舉團總一人,歸總局經理。
城外各鄉遠近不一,大約以周三、四十裡為分局,任以團總,副以團佐。
閩、粵人之聚居者可設族團,族長主之。
凡團内之壯丁皆注于籍,分為義勇、練勇、團勇。
義勇常駐局中,逐日操練,月給糧銀四圓八角。
練勇按旬一操,每次給銀二角。
其費皆由鋪戶捐之;練勇八名抵義勇一名。
不歸捐者為團勇,自備口,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選明幹義勇為百長,以帶練勇。
又由練勇選什長,以帶團勇。
衣裝旗幟,捐戶備制,各分其色以俾辨别。
其有膽略過人、願赴前敵者,準其自告,别編一冊,由縣會營,申明号令,随軍出戰不,與前鋒,慮亂行也。
信賞必罰,昭示鼓勵。
從前犯法之人,如能改過自新以功抵罪,辦團紳士别為請獎。
夫團練之設,所以自衛也。
在城守城,在鄉守鄉,足供行軍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爾。
八月朔,又刊漁團章程二十條,通饬紳民暨沿海漁戶遵行略。
曰:『漁團辦法與陸團不同。
沿海漁戶,貧苦居多,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資,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
情形既異,頭緒尤繁』。
并議就漁團以選水勇,籍水勇以聯漁團,相輔而行,較為妥便。
除照原詳水勇名數,由各路挑選泅水精壯漁民,先後招募成軍,以固要防;并将漁團辦法,厘定章程,以清内亂,而禦外侮。
其辦法則于海口陸團派委團紳一名,會同水營管帶,編造漁戶清冊。
每船每筏給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書某路某口幾甲幾牌幾号之船。
凡近海十裡以内,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聯為一團,派管帶、幫帶各一員以統率之。
每哨置正、副哨長;又于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長一名,每筏伍長一名。
每哨配船四隻、筏八隻。
無筏者即用小劃。
其船逐月租價七兩,筏一兩四錢。
衣旗軍器由官給發。
每旬逢五,操練一次。
無事之時,仍準出漁,有事則分哨守戰,以與陸團策應。
如有勾通外寇、洩露軍情、潛為引港者,殺無赦。
當是時,巡撫劉銘傳駐台北;亦辦團練;奏簡林維源為團練大臣。
各府廳縣設總局,以名望紳士理之,下設分局。
各鄉置團,劃為一段,以衛鄉裡,嚴守望,诘盜賊。
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台灣自主,以進士邱逢甲為團練使,統率義軍,并辦漁團。
一時蒼頭特起,執戈制梃,效命軍前,悍然而不顧死者比比也。
然而蒼葛雖呼,魯陽莫返,則亦無可如何而已。
古者兵民為一,存亡與共,其民皆國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
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
兵民分,而其兵為朝廷之兵、藩鎮之兵、悍将之兵,養其爪牙,以肆禽獵,而國之威棱乃不振。
夫欲振威棱,當用民兵,遠師三代,近法歐洲,而後可以争雄于天下。
師船 台灣海國也,戰守之策,不在于陸而在于水,故治台者多重海防。
昔者荷蘭以夾闆之威,跋浪滄溟,稱雄東澥。
鄭氏繼之,亦設水師之鎮,駕乘風之船,狎侮波濤,若履平地。
使清人不敢南顧者,則以重洋之險,未可投鞭斷流也。
芝龍素習海,開府安平,舳舻直通卧内。
凡海舶出洋者,不得鄭氏令旗,不能往來。
每舶例入二千金,以此富敵國。
延平入台之後,亦時造巨艦,販運東南洋而攬其利。
使鄭氏不亡,整軍經武,則已為海軍之強國矣。
而至于亡者,天也。
清人得台,分汛水陸。
安平水師副将統兵三營,有戰船五十四隻;澎湖水師副将統兵二營,有戰船三十三隻;其後添設淡水營水師都司,統兵五百,有戰船二隻;所以防備沿海也。
台、澎各營之船,例由通省廳員分派修造。
康熙三十四年,改歸内地州縣。
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州縣派員辦運工料,赴台興修。
迨按糧議派,台屬三縣始亦分修數隻。
此非厚庇台屬也;蓋以内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克期報竣也。
先是康熙十三年,部定各省戰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
二十九年,奏準沿海戰船新造之後,三年小修,又後三年大修,又後三年尚堪駛用者仍令大修,否則奏明拆造,改為内河之船。
既又奏準各省戰船至應改修之年,以文到之日為始,限一月領船,又一月估價報部。
覆準之後,應以部文到日為始,大修限三月,小修兩月,如逾限者照例議處。
後又奏準福建戰船勻派通省道府監修。
台澎九十二隻,應由台灣道府各十八隻,餘仍歸派内地。
于是道府始設船廠,采伐内山樟木,以為材料。
未幾仍歸内地。
四十四年,複歸台屬,而府修倍道,饬與福州府分修。
議于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圓,繳交鹽糧廳代辦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
嗣又專歸府辦,而道廠廢矣。
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奏請設立總廠于通達江湖之處,饬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複派副将或參将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
部價不敷銀兩,曆來州縣協貼,仍應照舊。
诏可。
福建總督亦奏言:『台澎戰船,請于台灣設廠,委令道協督造』。
于是各船盡歸台廠,而道協之責任獨重矣。
七年秋九月,總督高其倬奏改福建分設福、漳、台三廠,攤造戰船。
而福廠由鹽驿,興泉二道承修海壇等營一百三十三隻,漳廠由汀漳道承修水師提标等營一百零一隻,台廠由台灣道承修台協等營九十八隻。
其後增設泉廠,由興泉道辦之,而福廠僅命鹽驿道。
乾隆元年,總督郝玉麟奏言:『福建戰船,福廠承修七十六隻,泉廠五十三隻,漳廠九十九隻,台廠九十六隻。
而台廠遠阻重洋,難以勻派。
顧台灣自設廠以來,開辦料館,沿山樟樹概歸官有,南之琅■〈王喬〉,北之淡水,均委匠首。
而匠首以伐木之外,私攬熬腦,而赢其利。
然台廠自數十年來,津貼較少,工料日騰;修造戰船,屆期難竣。
或至脆弱,不堪駕駛。
曆任擱置,賠累為難。
是有修船之名,而無用船之實』。
及徐宗幹任巡道,禀請變通船政。
其書曰:『昔劉晏曰:成大計者不惜小費。
置船場執事者,當先使之私用無窘,則官物堅完矣。
誠古今之通論也。
曩者台地船工,道府有餘項,價寬則易完,舟師有口糧,物固則不腐,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實用也。
查船廠所需料物,有購自内地者,若松杉、若鐵、若油、若棕之類,皆由廈口商船配帶交廠,例不許民間私售。
廠用有餘,則發商匠領賣,而交價浮于原值。
舊船椗、柁等料,亦有廠戶承領繳價,以津貼工料例價之不敷。
如有延欠同存料,并于交案作扺。
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
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
今移交冊内,孔、劉、鄧、平四任流抵一萬餘兩。
周、劉、沈等任流抵三萬六千餘兩,姚、熊兩任列抵廠料及匠欠九千餘兩,熊任又抵存廈料四千餘兩。
其匠欠作抵,是以現存之項為辦公之餘囊,而以待追之項為懸抵之空賬也。
又各屬有料差、有匠首承辦料物,由各澎船運廠,向來于差役中點派,有應交公費,亦為廠中工需津貼。
如恐其厲民而裁革之,則探伐料物,無所責成,或土棍影射滋擾,為害更甚。
然官有餘資,民少困窮,亦利弊參半,而久則有弊無利矣。
今者道府之存款有滅無增,舟師之出巡有名無實。
應修應造之船,例應自營駕廠。
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責,而弁兵亦樂于折價,虛報領收,便可塘塞。
或購買以補額,即補額亦為兵丁販運耳。
已修已造之船,例應由營領駕。
因港口不能安泊,駕船者得以借口,而工匠亦樂于草率,埔岸高擱,何須堅固?或粉飾以備驗收,即驗收亦為兵丁需費耳。
由是而料物之餘存者益多,則以發匠領賣為利。
由是而鋪匠之積欠者益多,則以移居折抵為便。
領售多而完繳愈少,所追者半窮丐子孫。
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墊者皆寄存要款。
完繳愈少,而比追無着,則不能不問及保人。
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鋪民。
鋪民視為畏途,而接充者無人矣。
是欲發料物以為津貼,不可得也。
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造料。
差不能不累及匠首。
匠首皆苦無赢餘,而願充者無人矣。
是欲藉料差以為津貼;又不可得也。
是誠不如不開港,不駕廠之為便也。
今一旦力矯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
則應之曰:造必如何而後可用也,修必如何而後可用也。
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則又曰:用不可也。
即用之矣,而終置之無用之地。
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
是誠不如不修船而給以修之之費,不造船而給以造之之費之為便也。
然而又不應也,曰:料物不能私取也,工匠不能聽其使令也。
則仍歸廠修造,而令水師營員監視之。
其奉委者不過千把等官。
或曰:此奮料不必用也,作價與我可也。
或曰:此新料不必用也,作價與我可也。
不得已而與将官親督之,則工皆實用矣。
然而已造之船,桅柁皆完,駕未久而棄置者有之。
已修之船,帆索悉備,領未久而折賣者有之。
即不準其棄置,不許以折賣,而無兵丁以守之,無炮械以實之;有兵丁矣,有炮械矣,無官允以統之,無口糧以養之,欲其不變價而不能也,欲其不販賣而不能也。
私用窘則官物焉能全也?将官則知之而無如何也。
數年而屆小修如是,數年而屆大修如是,又數年而屆拆造亦複如是。
其間或偶遇風暴,則曰不堪修葺,甚且以為片闆無存,修無可修,而造難遽造。
久之而文冊中有船,海洋中無船矣。
嗟乎!洋面無兵船,則洋面皆盜船。
洋面皆盜船,則洋面無商船。
商船絕而台民危矣!今盜船漸以台洋為逋逃薮,因循再久,患不遠也;勢不能不亟起而改圖之。
全台原設及裁改,應共存戰船九十六隻。
内台協中營十九隻:内省造四隻,本年新拆造二隻,本年及來年已屆大修四隻,小修三隻,應造補三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三隻。
台協左營十四隻:内省造六隻,新拆造一隻,應造補一隻,屆大修一隻,小修二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一隻。
台協右營十四隻:省造四隻,應造捕二隻,屆大修四隻,小修二隻,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二隻。
澎協左營十七隻:省造六隻,應造補二隻,屆大修五隻,撥府拆造二隻,大修二隻。
澎協右營十六隻:省造一隻,屆大修十三隻,撥府造補一隻,小修一隻。
艋舺營十四隻:省造四隻,應造補六隻,屆小修一隻,大修一隻,撥府大修一隻,拆造一隻。
除省造二十五隻、新造補三隻外,未修、未補者尚有六十八隻。
大同安梭船新造實銷銀一千零五十兩零,内支台耗二百兩零,實領司庫八百四十七兩零。
拆造實銷銀六百二十八兩零,支台耗一百四十二兩零,實領司庫四百八十六兩零。
大修實銷銀四百七十三兩零,支台耗九十二兩零,實領司庫三百八十兩零。
小修實銷銀三百三十七兩零,支台耗六十三兩零;實領司庫二百七十四兩。
中小同安梭以次遞減。
大号白底船新造實銷銀二千一百十二兩零,拆造銀一千一百五十八兩零,大修八百七十二兩,小修六百二十一兩零。
小号白底船又以次減。
例銷之價,實苦不敷。
如前所謂料價等無可津貼,則賠墊益多。
或曰:請将道府兩廠應拆造造補之二十三隻歸道府趕緊辦理,其餘屆限大小修之各船,竟請歸台灣鎮督饬水師将備,各歸各營領價承修,勒限報驗。
其料物仍由道廠支給,照例價于領項内扣收。
台協各營即在道廠興辦,由營員經理。
澎湖、艋舺各營由該營将官督修,責成該廳據實查報,或由鎮委員驗收;既免駕廠之遲逾,又無領駕之周折。
如屆拆造,則以舊船折料運廠,或應造補,即由廠興工,舊料無用再運;則事以簡而易集,工以分而易完矣。
或曰:屆限大小修之船,大半皆不堪修葺。
由修造以後,多擱于海埔,風日暴烈,雨水浸淋,責營承修,亦仍有名無實,不如一概全行由道府拆造,以大修兩船、小修三船之費,各接大小号折料添補,改為新造一隻,庶幾工歸實在。
于原設額數不符,另行籌議造補。
其實照原額實備一半,即已得用。
餘即補足,亦無兵無械,徒虛設耳。
或曰,拆造造補之船,請全歸省廠興辦。
例價不敷,由道府将折料變價,再另行籌捐,劃解省局,配渡到台。
後大小修仍歸營承辦。
料物多需于内地,盜船不絕,商船日稀,料物不能源源配渡,不如就省制造之便。
所需于台地者惟樟木耳,同班哨船可帶運也。
如此則所謂發料,佥差諸弊之有累于地方者,不過大小修之用。
奮例即不能革除,而亦可稍為輕減矣。
如循舊由台廠修辦,所有廈口料物亦須商哨并運,方無誤工需也。
擇于斯三者而變通行之,全台幸甚。
明戚繼光言:「軍工當任武臣,不當任文臣。
航海者漁人,而造舟者梓人,彼何與于利害,而勞苦以經營之,加倍以賠補之,不過苟且塞責而已,無補國家」。
佟中丞雲:「工料本貴,給價不敷,雖造成器具,總屬無用之物,所謂惜小誤大,其害不可勝言」。
由此觀之,台地之船工,責成舟師大員之賢者,而厚給其值,其為上策。
不然,積習相沿,徒糜帑項,而海洋之防僅有虛名,商民之受害其小焉者也。
此可為長太息也』!又以廠道淤塞,不便出入,擇地于小西門外迤南之處,建築船塢,中開港道,至三鲲身入海,計費二千百餘圓。
然自海通以來,輪船鐵艦縱橫海上,而舊式之船不足一顧。
法軍之役,巡道劉璈駐南,以台澎四面皆海,戰既不能,守又不可,禀請南北洋大臣分派戰船援助。
弗從。
事平,劉銘傳整理海防,乃購置輪船,以資郵傳,而尚不能籌艦隊,則以财力限之也。
然自是而海戰形勢為之一變。
炮台 有明之季,海疆多事,始戍澎湖。
澎湖為台灣外府,群島錯立,風濤淜湃,舟觸辄破。
故守台灣者重澎湖,而媽宮為之紐。
萬曆二十五年,增遊兵;四十五年,複增沖鋒遊兵;左右各置小城,列铳以守,曰铳城。
天啟二年,荷将高文律乘戍兵單薄,以十餘舟入澎湖,擅焉。
因山為城,環海為池,破浪長驅,肆毒漳泉。
總兵俞咨臯逐之,乃複澎湖,築城暗澳,高丈有七,厚丈有八,東西南各辟一門,北設炮台,内蓋衙宇,建營房,鑿井,駐兵,以控制媽宮。
媽宮之左為風櫃山,高七、八尺,荷人鑿其中,壘土若雉堞,毀之,分軍以戍,與案山、西埯相犄角。
束為嵵上澳、豬母落水,當南之沖,舊有舟師戍之,亦築铳城,以防橫突。
西為西嶼,北為北山墩,又北為太武,稍卑為赤嵌。
循港而進為鎮海港,壘城其中,以扼海道。
其防守也如此。
荷人既入台灣,築城一鲲身,即炮台也,曰熱蘭遮,台人謂之王城。
基方二百七十六丈有六尺,高三丈有奇,為兩層,用大磚調油灰共搗而成,雉堞釘以鐵,故甚固。
城上瞭亭相望。
上層縮入丈許,設門三。
東畔嵌空數處,為曲洞,為幽宮。
四隅箕張,置炮二十。
南北規井,下入于海,上出于城,水極清冽,可于城上引汲,以防火攻。
置炮十,皆重千斤者。
而北隅繞垣為外城,狀極雄偉,駐兵守之。
倚城一樓,榱棟堅巨,有機車,可挽重而上,亦置炮數尊。
内城之北,下辟水門,伛樓而入,磴道曲折,下有地室,高廣各丈餘,長數丈,曲轉旁出。
近海之處又一洞,内藏鉛子。
其險固也如此。
荷人建政署其中,以鎮撫民番。
濱城之外為巨海,水道纡回,鹿耳門拱之,輔以師船;而内與赤嵌樓相犄角。
樓在鎮北坊,為今之海神廟,亦炮台也;建于永曆四年,荷人謂之普羅比熱蘭遮,猶言攝理也。
壘磚為垣,堅埒于石,周二十五丈有三尺,上置巨炮。
南北兩隅,瞭亭挺出。
樓高三丈六尺有奇,雕棟淩空,軒豁四達。
其下有洞,曲折宏邃。
右鑿穴,左浚井。
前門之左複一井,以俯瞰市肆。
當是時,荷人政令,南至打鼓,北達諸羅,而蚊港為北鄙互市之口,猴樹港、鹽水港、茅港尾諸水彙焉。
港外為青峰阙,荷人築炮台以守,制若城,内鑿一井,舟師邏之。
既又逐西班牙人而有其地。
雞籠、淡水各據炮台,以握東洋貿易,一時幾無敢抗。
延平克台,就赤嵌城以居,改名安平。
永曆十八年,嗣王經視澎湖,命築壘。
左右峙各建炮台,煙火相望,以薛進思、戴捷、林升守之。
十九年,聞施琅疏請伐台,洪旭告曰:『前者荷人失守,恃其炮火、憑某港道,而不防備澎湖,故我先王一鼓而下。
夫澎湖為東甯門戶,無澎湖是無東甯也。
今宜建築安平炮台,副以炮船,扼鹿耳門。
别遣一将鎮澎湖,嚴軍固壘,以待其來』。
從之。
三十六年春,施琅治兵于海,嗣王克塽以劉國軒為正提督駐澎湖,修治各壘,環設炮城,淩師以守。
激戰之後,敗續而降。
清人得台,以安平為郡治之塞,駐水師副将,有炮架三十,炮台十九,煙墩四十三處,以防守沿海。
而鹿耳門亦建炮台,籍為安平之蔽。
彰化為北路之沖,八卦山在其東,俯瞰城中,山破則城亦破,故建炮台,駐兵固守,以為擁護,所謂定寨者也,高可望海,然一有兵事,山辄被據,移炮以攻,故議主毀棄。
鹿港為彰化互市之口,乾隆五十四年,駐水師遊擊,北自大安,南至海豐,各建炮台,汛兵守之。
當是時升平無事,所欲防者,海寇而已。
通商以後,西力東漸,夾闆輪船,争雄海上。
一旦啟釁,沿海戒嚴,而舊式之炮,利不足以及遠,力不足以洞堅,拱手讓人,覆軍從之。
同治十三年,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視師台灣,奏築安平、旗後各炮台,仿照西式。
法軍之後,巡撫劉銘傳奏辦海防。
光緒十二年,興工改築,新向英國購置鋼鐵後膛炮三十一尊及加農炮以配各台,計費六十四萬九千餘兩。
十四年,複聘德國工師,重造基隆炮台,狀極堅固,且練炮兵以演放之。
炮兵之外,又設水雷營,亦攻守之利器也。
台灣海防于是漸備。
然有其器必有其人,而後可以緻果,否則非唯無用,藉寇兵而赍盜糧,更為覆亡之害也。
悲夫! ○鄭氏澎湖炮台表 媽宮嶼上下炮台二座 風櫃尾炮台一座 四角嶼炮台一座 雞籠嶼炮台一座 東西嵵裡炮台四座 内外塹炮台二座 西嶼頭炮台二座 牛心灣頂炮台一座 ○清代台灣炮台表 鹿耳門炮台:在安平鎮之西,俯臨大海。
歸清之後,建築炮台。
其後海水泛濫,台遂沉沒。
安平小炮台:在安平鎮南隅,舊時所建。
及築大炮台,遂廢。
安平大炮台:在安平鎮南隅,距台南府治六裡。
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奏建,光緒元年十一月竣工。
中鑿大池,塹外有濠,海水入焉。
置大炮五、小炮四,以水師副将率炮兵三百名守之,顔曰「億載金城」。
打鼓炮台:在鳳治之西山,臨大海。
其後增建旗後炮台,以為犄角。
旗後炮台:在鳳治之西,與打鼓山對峙,為互市之口,中辟港道,輪船可入。
光緒元年,聘英國工師築之,結構宏壯,中置巨炮,以兵守焉。
東港炮台:在鳳治西南,兩岸相距三裡許,水深丈餘,閩粵商船時來貿易。
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奏建,置炮十尊,駐兵五百,已而撤去。
法軍之役,再駐二百,以防南犯。
青峰辟炮台:在嘉義西南,距治六十裡,為蚊港之口,荷人所築,久圮,炮亦為海水浸爛。
嘉慶十年蔡牽之役,金門鎮總兵王得錄就附近再築炮台三座、炮墩三、望樓一,以安平水師協營守備一員、千總把總各一員、兵一百八十名守之。
今圮。
鹿港炮台:距彰治二十裡,西臨大海,乾隆五十四年所築。
今圮。
水裡港炮台:距彰治西北二十裡。
昔為貿易之口,港道久淤,炮台亦圮。
三林港炮台:距彰治西南四十裡。
港道久淤,移汛番挖,炮台亦圮。
海豐港炮台:距彰治西南七十裡。
港道久淤,租汛宗元,炮台亦圮。
大安港炮台:在苗栗縣治之西,舊屬淡水,為貿易之口;港道已淤,炮台亦圮。
滬尾炮台:在台北府治之西,為互市之口,勢控北鄙。
光緒二年,始築炮台。
法軍之役,扼險以守。
及巡撫劉銘傳修之,置炮十一,顔曰「北門鎖鑰」。
基隆炮台:基隆為互市之口,舊設炮壘。
光緒二年,改築炮台以守,法軍之役被毀。
光緒十四年,乃仿西式新築,置鋼鐵炮。
媽宮炮台:在澎湖廳治之北。
舊設炮壘,副以師船。
光緒元年,改築炮台。
十三年,劉銘傳檄吳宏洛修之,駐重兵以扼海道。
大城北炮台:在媽宮之西十裡,光緒元年建,十三年修,駐兵千五百名,為媽宮犄角。
西嶼炮台:在媽宮之西,舊建炮台于外埯,光緒十四年别建于内埯,俯瞰大海,駐兵幹五百名。
桶盤澳炮台:舊時所建,今廢。
三貂嶺隘:民設,在三貂嶺民番交界之處,原設隘丁十名,後改汛防。
○噶瑪蘭廳轄隘寮沿革表 遠望坑隘:民設,在廳治北鄙,與淡水交界,前設民壯寮,今裁。
大裡簡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民壯寮,後改汛防。
梗枋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隘丁,後改汛防。
烏石港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前設隘丁,後改汛防。
金山面隘:民設,在廳治之北二十五裡,原設隘丁八名。
白石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北二十裡,原設隘丁十名。
湯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七裡,原設隘丁八名。
柴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二裡,原設隘丁五名,今裁。
三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十二裡,原設隘丁五名,今裁。
四圍隘:民設,在廳治之北八裡,原設隘丁六名。
旱溪隘:民設,或作礁溪,在廳治之北九裡,原設隘丁八名,今移于摸壁潭。
泉大湖隘:民設,在廳治西南二十五裡,現設隘丁十三名。
葫蘆隘:民設,在廳治西南十六裡,現設隘丁六名。
施八坑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四十裡,現設隘丁十二名。
馬賽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三十裡,原設隘丁十二名,今裁。
員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二十五裡,原設隘丁十名。
鹿埔嶺隘:民設,在廳治之南二十五裡,現設隘丁十二名。
清水溝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十五裡,原設隘丁八名,今裁。
崩山隘:民設,在廳治之南十二裡,原設隘丁八名,今移于擺燕山。
大埤隘:民設,在廳治西北十裡,現設隘丁八名。
三關仔隘:民設,在廳治西北五裡,現設隘丁八名。
叭哩沙湳隘:民設,在廳治之西三十裡,現設隘丁十二名。
内湖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十五裡,現設隘丁六名。
大湖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四十二裡,原設隘丁十二名。
穎廣莊隘:民設,在廳治之西七裡,現設隘丁五名。
枕頭山隘:民設,在廳治之西六裡,現設隘丁十名。
鄉勇 康熙六十一年,朱一貴既平之後,地方未靖;台灣鎮總兵藍廷珍上書總督滿保,請行保甲。
許之。
既複請辦團練;以為郡治今雖有協防之兵二千人足供調遣,然計南路下淡水岡山分去四百有奇,北路下加冬半線又分去四百,所存防兵不過千人。
經制各營又多分守汛地,府治關系重大,未可遽雲兵力有餘也。
當今之時,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社,以補兵防之所有不周。
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
所謂急則治其标,不可須臾緩者也。
其後遂以為例,每有兵事則舉辦之。
林爽之役,南北俱陷,粵莊多出義軍助戰守,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衛,故無害。
一貴、漳人也。
漳、泉方息鬥,又與粵莊仇,故多拒之。
事平,下旨嘉許,立功者給以功牌,死者祀之,春秋豆俎,以旌義烈,故民多奮勇。
禁煙之役,英艦辄窺同沿海,總兵達洪阿、巡道姚瑩治軍有律,策勵民兵,以資戰守,故無外害。
淡水同知曹謹請停防洋經費,專募鄉勇,瑩不可。
當是時班兵積弊,幾不可用,瑩乃選拔精兵六百名,增給月饷而訓練之,欲以漸及各營,未成而去。
道光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與總兵議,漸整營制。
又以澎湖一營遠隔海洋,上書督撫,請改募兵。
略曰:『澎人皆捕海為生,極為勤苦,且熟谙水性;履波濤如平地,壯健丁勇挑選入伍,以備不虞,較諸水師實為得力;不但可以省戍兵換班之費,且可以收海島無業之民。
沙線既熟,守望亦專,是一舉而數善備也』。
不從。
洪楊之役,湘淮諸将多練鄉勇,戡平大難,于是漸汰綠營。
及戴潮春之變,攻陷彰化,南北俱動,官兵不戰而潰;巡道孔昭慈死之。
乃再設團練,以淡水紳士林占梅為團練大臣駐大甲,阻其北竄。
而各莊亦多起義軍,以相抟戰,建功尤偉。
然而猾紳土豪,夤緣為利,怙其勢力,互相雄長,武斷鄉曲,莫敢誰何。
巨奸積匪,藏之宇下,一言不合,趣起興戎。
浸成遊俠之風,而官莫敢問也。
光緒七年,改為培元總局。
法人之役,沿海戒嚴,巡道劉璈集士紳再辦團練,手訂章程十七條以布之。
則于府縣城内設一總局,東、西、南、北、中各舉團總一人,歸總局經理。
城外各鄉遠近不一,大約以周三、四十裡為分局,任以團總,副以團佐。
閩、粵人之聚居者可設族團,族長主之。
凡團内之壯丁皆注于籍,分為義勇、練勇、團勇。
義勇常駐局中,逐日操練,月給糧銀四圓八角。
練勇按旬一操,每次給銀二角。
其費皆由鋪戶捐之;練勇八名抵義勇一名。
不歸捐者為團勇,自備口,每月赴操一次,由局豫選明幹義勇為百長,以帶練勇。
又由練勇選什長,以帶團勇。
衣裝旗幟,捐戶備制,各分其色以俾辨别。
其有膽略過人、願赴前敵者,準其自告,别編一冊,由縣會營,申明号令,随軍出戰不,與前鋒,慮亂行也。
信賞必罰,昭示鼓勵。
從前犯法之人,如能改過自新以功抵罪,辦團紳士别為請獎。
夫團練之設,所以自衛也。
在城守城,在鄉守鄉,足供行軍之不逮,唯在理者之得宜爾。
八月朔,又刊漁團章程二十條,通饬紳民暨沿海漁戶遵行略。
曰:『漁團辦法與陸團不同。
沿海漁戶,貧苦居多,既難如陸團捐勇出資,又難如陸團派紳設局。
情形既異,頭緒尤繁』。
并議就漁團以選水勇,籍水勇以聯漁團,相輔而行,較為妥便。
除照原詳水勇名數,由各路挑選泅水精壯漁民,先後招募成軍,以固要防;并将漁團辦法,厘定章程,以清内亂,而禦外侮。
其辦法則于海口陸團派委團紳一名,會同水營管帶,編造漁戶清冊。
每船每筏給以白布小方旗一面,上書某路某口幾甲幾牌幾号之船。
凡近海十裡以内,或二百名、三百名、四百名聯為一團,派管帶、幫帶各一員以統率之。
每哨置正、副哨長;又于水勇之中,每船派充什長一名,每筏伍長一名。
每哨配船四隻、筏八隻。
無筏者即用小劃。
其船逐月租價七兩,筏一兩四錢。
衣旗軍器由官給發。
每旬逢五,操練一次。
無事之時,仍準出漁,有事則分哨守戰,以與陸團策應。
如有勾通外寇、洩露軍情、潛為引港者,殺無赦。
當是時,巡撫劉銘傳駐台北;亦辦團練;奏簡林維源為團練大臣。
各府廳縣設總局,以名望紳士理之,下設分局。
各鄉置團,劃為一段,以衛鄉裡,嚴守望,诘盜賊。
其制甚善。
乙未之役,台灣自主,以進士邱逢甲為團練使,統率義軍,并辦漁團。
一時蒼頭特起,執戈制梃,效命軍前,悍然而不顧死者比比也。
然而蒼葛雖呼,魯陽莫返,則亦無可如何而已。
古者兵民為一,存亡與共,其民皆國之兵也,故能有勇知方。
自募兵起,而兵民分矣。
兵民分,而其兵為朝廷之兵、藩鎮之兵、悍将之兵,養其爪牙,以肆禽獵,而國之威棱乃不振。
夫欲振威棱,當用民兵,遠師三代,近法歐洲,而後可以争雄于天下。
師船 台灣海國也,戰守之策,不在于陸而在于水,故治台者多重海防。
昔者荷蘭以夾闆之威,跋浪滄溟,稱雄東澥。
鄭氏繼之,亦設水師之鎮,駕乘風之船,狎侮波濤,若履平地。
使清人不敢南顧者,則以重洋之險,未可投鞭斷流也。
芝龍素習海,開府安平,舳舻直通卧内。
凡海舶出洋者,不得鄭氏令旗,不能往來。
每舶例入二千金,以此富敵國。
延平入台之後,亦時造巨艦,販運東南洋而攬其利。
使鄭氏不亡,整軍經武,則已為海軍之強國矣。
而至于亡者,天也。
清人得台,分汛水陸。
安平水師副将統兵三營,有戰船五十四隻;澎湖水師副将統兵二營,有戰船三十三隻;其後添設淡水營水師都司,統兵五百,有戰船二隻;所以防備沿海也。
台、澎各營之船,例由通省廳員分派修造。
康熙三十四年,改歸内地州縣。
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州縣派員辦運工料,赴台興修。
迨按糧議派,台屬三縣始亦分修數隻。
此非厚庇台屬也;蓋以内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克期報竣也。
先是康熙十三年,部定各省戰船,三年小修,五年大修。
二十九年,奏準沿海戰船新造之後,三年小修,又後三年大修,又後三年尚堪駛用者仍令大修,否則奏明拆造,改為内河之船。
既又奏準各省戰船至應改修之年,以文到之日為始,限一月領船,又一月估價報部。
覆準之後,應以部文到日為始,大修限三月,小修兩月,如逾限者照例議處。
後又奏準福建戰船勻派通省道府監修。
台澎九十二隻,應由台灣道府各十八隻,餘仍歸派内地。
于是道府始設船廠,采伐内山樟木,以為材料。
未幾仍歸内地。
四十四年,複歸台屬,而府修倍道,饬與福州府分修。
議于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圓,繳交鹽糧廳代辦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
嗣又專歸府辦,而道廠廢矣。
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奏請設立總廠于通達江湖之處,饬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複派副将或參将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
部價不敷銀兩,曆來州縣協貼,仍應照舊。
诏可。
福建總督亦奏言:『台澎戰船,請于台灣設廠,委令道協督造』。
于是各船盡歸台廠,而道協之責任獨重矣。
七年秋九月,總督高其倬奏改福建分設福、漳、台三廠,攤造戰船。
而福廠由鹽驿,興泉二道承修海壇等營一百三十三隻,漳廠由汀漳道承修水師提标等營一百零一隻,台廠由台灣道承修台協等營九十八隻。
其後增設泉廠,由興泉道辦之,而福廠僅命鹽驿道。
乾隆元年,總督郝玉麟奏言:『福建戰船,福廠承修七十六隻,泉廠五十三隻,漳廠九十九隻,台廠九十六隻。
而台廠遠阻重洋,難以勻派。
顧台灣自設廠以來,開辦料館,沿山樟樹概歸官有,南之琅■〈王喬〉,北之淡水,均委匠首。
而匠首以伐木之外,私攬熬腦,而赢其利。
然台廠自數十年來,津貼較少,工料日騰;修造戰船,屆期難竣。
或至脆弱,不堪駕駛。
曆任擱置,賠累為難。
是有修船之名,而無用船之實』。
及徐宗幹任巡道,禀請變通船政。
其書曰:『昔劉晏曰:成大計者不惜小費。
置船場執事者,當先使之私用無窘,則官物堅完矣。
誠古今之通論也。
曩者台地船工,道府有餘項,價寬則易完,舟師有口糧,物固則不腐,是以一船得一船之實用也。
查船廠所需料物,有購自内地者,若松杉、若鐵、若油、若棕之類,皆由廈口商船配帶交廠,例不許民間私售。
廠用有餘,則發商匠領賣,而交價浮于原值。
舊船椗、柁等料,亦有廠戶承領繳價,以津貼工料例價之不敷。
如有延欠同存料,并于交案作扺。
此官私之皆有利益也。
乃日久而利之所在,弊即生焉。
今移交冊内,孔、劉、鄧、平四任流抵一萬餘兩。
周、劉、沈等任流抵三萬六千餘兩,姚、熊兩任列抵廠料及匠欠九千餘兩,熊任又抵存廈料四千餘兩。
其匠欠作抵,是以現存之項為辦公之餘囊,而以待追之項為懸抵之空賬也。
又各屬有料差、有匠首承辦料物,由各澎船運廠,向來于差役中點派,有應交公費,亦為廠中工需津貼。
如恐其厲民而裁革之,則探伐料物,無所責成,或土棍影射滋擾,為害更甚。
然官有餘資,民少困窮,亦利弊參半,而久則有弊無利矣。
今者道府之存款有滅無增,舟師之出巡有名無實。
應修應造之船,例應自營駕廠。
因港道不能疏通,修船者得以卸責,而弁兵亦樂于折價,虛報領收,便可塘塞。
或購買以補額,即補額亦為兵丁販運耳。
已修已造之船,例應由營領駕。
因港口不能安泊,駕船者得以借口,而工匠亦樂于草率,埔岸高擱,何須堅固?或粉飾以備驗收,即驗收亦為兵丁需費耳。
由是而料物之餘存者益多,則以發匠領賣為利。
由是而鋪匠之積欠者益多,則以移居折抵為便。
領售多而完繳愈少,所追者半窮丐子孫。
流抵多而存款愈少,所墊者皆寄存要款。
完繳愈少,而比追無着,則不能不問及保人。
追保人不能不累及鋪民。
鋪民視為畏途,而接充者無人矣。
是欲發料物以為津貼,不可得也。
存款愈少,而工需急促,不能不取及料差造料。
差不能不累及匠首。
匠首皆苦無赢餘,而願充者無人矣。
是欲藉料差以為津貼;又不可得也。
是誠不如不開港,不駕廠之為便也。
今一旦力矯其弊,而正告之曰:有船必造,有船必修。
則應之曰:造必如何而後可用也,修必如何而後可用也。
如其式而造之修之,則又曰:用不可也。
即用之矣,而終置之無用之地。
曰:非不用也,造不如式也,修不如式也。
是誠不如不修船而給以修之之費,不造船而給以造之之費之為便也。
然而又不應也,曰:料物不能私取也,工匠不能聽其使令也。
則仍歸廠修造,而令水師營員監視之。
其奉委者不過千把等官。
或曰:此奮料不必用也,作價與我可也。
或曰:此新料不必用也,作價與我可也。
不得已而與将官親督之,則工皆實用矣。
然而已造之船,桅柁皆完,駕未久而棄置者有之。
已修之船,帆索悉備,領未久而折賣者有之。
即不準其棄置,不許以折賣,而無兵丁以守之,無炮械以實之;有兵丁矣,有炮械矣,無官允以統之,無口糧以養之,欲其不變價而不能也,欲其不販賣而不能也。
私用窘則官物焉能全也?将官則知之而無如何也。
數年而屆小修如是,數年而屆大修如是,又數年而屆拆造亦複如是。
其間或偶遇風暴,則曰不堪修葺,甚且以為片闆無存,修無可修,而造難遽造。
久之而文冊中有船,海洋中無船矣。
嗟乎!洋面無兵船,則洋面皆盜船。
洋面皆盜船,則洋面無商船。
商船絕而台民危矣!今盜船漸以台洋為逋逃薮,因循再久,患不遠也;勢不能不亟起而改圖之。
全台原設及裁改,應共存戰船九十六隻。
内台協中營十九隻:内省造四隻,本年新拆造二隻,本年及來年已屆大修四隻,小修三隻,應造補三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三隻。
台協左營十四隻:内省造六隻,新拆造一隻,應造補一隻,屆大修一隻,小修二隻,又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一隻。
台協右營十四隻:省造四隻,應造捕二隻,屆大修四隻,小修二隻,應歸府廠造補二隻,小修二隻。
澎協左營十七隻:省造六隻,應造補二隻,屆大修五隻,撥府拆造二隻,大修二隻。
澎協右營十六隻:省造一隻,屆大修十三隻,撥府造補一隻,小修一隻。
艋舺營十四隻:省造四隻,應造補六隻,屆小修一隻,大修一隻,撥府大修一隻,拆造一隻。
除省造二十五隻、新造補三隻外,未修、未補者尚有六十八隻。
大同安梭船新造實銷銀一千零五十兩零,内支台耗二百兩零,實領司庫八百四十七兩零。
拆造實銷銀六百二十八兩零,支台耗一百四十二兩零,實領司庫四百八十六兩零。
大修實銷銀四百七十三兩零,支台耗九十二兩零,實領司庫三百八十兩零。
小修實銷銀三百三十七兩零,支台耗六十三兩零;實領司庫二百七十四兩。
中小同安梭以次遞減。
大号白底船新造實銷銀二千一百十二兩零,拆造銀一千一百五十八兩零,大修八百七十二兩,小修六百二十一兩零。
小号白底船又以次減。
例銷之價,實苦不敷。
如前所謂料價等無可津貼,則賠墊益多。
或曰:請将道府兩廠應拆造造補之二十三隻歸道府趕緊辦理,其餘屆限大小修之各船,竟請歸台灣鎮督饬水師将備,各歸各營領價承修,勒限報驗。
其料物仍由道廠支給,照例價于領項内扣收。
台協各營即在道廠興辦,由營員經理。
澎湖、艋舺各營由該營将官督修,責成該廳據實查報,或由鎮委員驗收;既免駕廠之遲逾,又無領駕之周折。
如屆拆造,則以舊船折料運廠,或應造補,即由廠興工,舊料無用再運;則事以簡而易集,工以分而易完矣。
或曰:屆限大小修之船,大半皆不堪修葺。
由修造以後,多擱于海埔,風日暴烈,雨水浸淋,責營承修,亦仍有名無實,不如一概全行由道府拆造,以大修兩船、小修三船之費,各接大小号折料添補,改為新造一隻,庶幾工歸實在。
于原設額數不符,另行籌議造補。
其實照原額實備一半,即已得用。
餘即補足,亦無兵無械,徒虛設耳。
或曰,拆造造補之船,請全歸省廠興辦。
例價不敷,由道府将折料變價,再另行籌捐,劃解省局,配渡到台。
後大小修仍歸營承辦。
料物多需于内地,盜船不絕,商船日稀,料物不能源源配渡,不如就省制造之便。
所需于台地者惟樟木耳,同班哨船可帶運也。
如此則所謂發料,佥差諸弊之有累于地方者,不過大小修之用。
奮例即不能革除,而亦可稍為輕減矣。
如循舊由台廠修辦,所有廈口料物亦須商哨并運,方無誤工需也。
擇于斯三者而變通行之,全台幸甚。
明戚繼光言:「軍工當任武臣,不當任文臣。
航海者漁人,而造舟者梓人,彼何與于利害,而勞苦以經營之,加倍以賠補之,不過苟且塞責而已,無補國家」。
佟中丞雲:「工料本貴,給價不敷,雖造成器具,總屬無用之物,所謂惜小誤大,其害不可勝言」。
由此觀之,台地之船工,責成舟師大員之賢者,而厚給其值,其為上策。
不然,積習相沿,徒糜帑項,而海洋之防僅有虛名,商民之受害其小焉者也。
此可為長太息也』!又以廠道淤塞,不便出入,擇地于小西門外迤南之處,建築船塢,中開港道,至三鲲身入海,計費二千百餘圓。
然自海通以來,輪船鐵艦縱橫海上,而舊式之船不足一顧。
法軍之役,巡道劉璈駐南,以台澎四面皆海,戰既不能,守又不可,禀請南北洋大臣分派戰船援助。
弗從。
事平,劉銘傳整理海防,乃購置輪船,以資郵傳,而尚不能籌艦隊,則以财力限之也。
然自是而海戰形勢為之一變。
炮台 有明之季,海疆多事,始戍澎湖。
澎湖為台灣外府,群島錯立,風濤淜湃,舟觸辄破。
故守台灣者重澎湖,而媽宮為之紐。
萬曆二十五年,增遊兵;四十五年,複增沖鋒遊兵;左右各置小城,列铳以守,曰铳城。
天啟二年,荷将高文律乘戍兵單薄,以十餘舟入澎湖,擅焉。
因山為城,環海為池,破浪長驅,肆毒漳泉。
總兵俞咨臯逐之,乃複澎湖,築城暗澳,高丈有七,厚丈有八,東西南各辟一門,北設炮台,内蓋衙宇,建營房,鑿井,駐兵,以控制媽宮。
媽宮之左為風櫃山,高七、八尺,荷人鑿其中,壘土若雉堞,毀之,分軍以戍,與案山、西埯相犄角。
束為嵵上澳、豬母落水,當南之沖,舊有舟師戍之,亦築铳城,以防橫突。
西為西嶼,北為北山墩,又北為太武,稍卑為赤嵌。
循港而進為鎮海港,壘城其中,以扼海道。
其防守也如此。
荷人既入台灣,築城一鲲身,即炮台也,曰熱蘭遮,台人謂之王城。
基方二百七十六丈有六尺,高三丈有奇,為兩層,用大磚調油灰共搗而成,雉堞釘以鐵,故甚固。
城上瞭亭相望。
上層縮入丈許,設門三。
東畔嵌空數處,為曲洞,為幽宮。
四隅箕張,置炮二十。
南北規井,下入于海,上出于城,水極清冽,可于城上引汲,以防火攻。
置炮十,皆重千斤者。
而北隅繞垣為外城,狀極雄偉,駐兵守之。
倚城一樓,榱棟堅巨,有機車,可挽重而上,亦置炮數尊。
内城之北,下辟水門,伛樓而入,磴道曲折,下有地室,高廣各丈餘,長數丈,曲轉旁出。
近海之處又一洞,内藏鉛子。
其險固也如此。
荷人建政署其中,以鎮撫民番。
濱城之外為巨海,水道纡回,鹿耳門拱之,輔以師船;而内與赤嵌樓相犄角。
樓在鎮北坊,為今之海神廟,亦炮台也;建于永曆四年,荷人謂之普羅比熱蘭遮,猶言攝理也。
壘磚為垣,堅埒于石,周二十五丈有三尺,上置巨炮。
南北兩隅,瞭亭挺出。
樓高三丈六尺有奇,雕棟淩空,軒豁四達。
其下有洞,曲折宏邃。
右鑿穴,左浚井。
前門之左複一井,以俯瞰市肆。
當是時,荷人政令,南至打鼓,北達諸羅,而蚊港為北鄙互市之口,猴樹港、鹽水港、茅港尾諸水彙焉。
港外為青峰阙,荷人築炮台以守,制若城,内鑿一井,舟師邏之。
既又逐西班牙人而有其地。
雞籠、淡水各據炮台,以握東洋貿易,一時幾無敢抗。
延平克台,就赤嵌城以居,改名安平。
永曆十八年,嗣王經視澎湖,命築壘。
左右峙各建炮台,煙火相望,以薛進思、戴捷、林升守之。
十九年,聞施琅疏請伐台,洪旭告曰:『前者荷人失守,恃其炮火、憑某港道,而不防備澎湖,故我先王一鼓而下。
夫澎湖為東甯門戶,無澎湖是無東甯也。
今宜建築安平炮台,副以炮船,扼鹿耳門。
别遣一将鎮澎湖,嚴軍固壘,以待其來』。
從之。
三十六年春,施琅治兵于海,嗣王克塽以劉國軒為正提督駐澎湖,修治各壘,環設炮城,淩師以守。
激戰之後,敗續而降。
清人得台,以安平為郡治之塞,駐水師副将,有炮架三十,炮台十九,煙墩四十三處,以防守沿海。
而鹿耳門亦建炮台,籍為安平之蔽。
彰化為北路之沖,八卦山在其東,俯瞰城中,山破則城亦破,故建炮台,駐兵固守,以為擁護,所謂定寨者也,高可望海,然一有兵事,山辄被據,移炮以攻,故議主毀棄。
鹿港為彰化互市之口,乾隆五十四年,駐水師遊擊,北自大安,南至海豐,各建炮台,汛兵守之。
當是時升平無事,所欲防者,海寇而已。
通商以後,西力東漸,夾闆輪船,争雄海上。
一旦啟釁,沿海戒嚴,而舊式之炮,利不足以及遠,力不足以洞堅,拱手讓人,覆軍從之。
同治十三年,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視師台灣,奏築安平、旗後各炮台,仿照西式。
法軍之後,巡撫劉銘傳奏辦海防。
光緒十二年,興工改築,新向英國購置鋼鐵後膛炮三十一尊及加農炮以配各台,計費六十四萬九千餘兩。
十四年,複聘德國工師,重造基隆炮台,狀極堅固,且練炮兵以演放之。
炮兵之外,又設水雷營,亦攻守之利器也。
台灣海防于是漸備。
然有其器必有其人,而後可以緻果,否則非唯無用,藉寇兵而赍盜糧,更為覆亡之害也。
悲夫! ○鄭氏澎湖炮台表 媽宮嶼上下炮台二座 風櫃尾炮台一座 四角嶼炮台一座 雞籠嶼炮台一座 東西嵵裡炮台四座 内外塹炮台二座 西嶼頭炮台二座 牛心灣頂炮台一座 ○清代台灣炮台表 鹿耳門炮台:在安平鎮之西,俯臨大海。
歸清之後,建築炮台。
其後海水泛濫,台遂沉沒。
安平小炮台:在安平鎮南隅,舊時所建。
及築大炮台,遂廢。
安平大炮台:在安平鎮南隅,距台南府治六裡。
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奏建,光緒元年十一月竣工。
中鑿大池,塹外有濠,海水入焉。
置大炮五、小炮四,以水師副将率炮兵三百名守之,顔曰「億載金城」。
打鼓炮台:在鳳治之西山,臨大海。
其後增建旗後炮台,以為犄角。
旗後炮台:在鳳治之西,與打鼓山對峙,為互市之口,中辟港道,輪船可入。
光緒元年,聘英國工師築之,結構宏壯,中置巨炮,以兵守焉。
東港炮台:在鳳治西南,兩岸相距三裡許,水深丈餘,閩粵商船時來貿易。
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奏建,置炮十尊,駐兵五百,已而撤去。
法軍之役,再駐二百,以防南犯。
青峰辟炮台:在嘉義西南,距治六十裡,為蚊港之口,荷人所築,久圮,炮亦為海水浸爛。
嘉慶十年蔡牽之役,金門鎮總兵王得錄就附近再築炮台三座、炮墩三、望樓一,以安平水師協營守備一員、千總把總各一員、兵一百八十名守之。
今圮。
鹿港炮台:距彰治二十裡,西臨大海,乾隆五十四年所築。
今圮。
水裡港炮台:距彰治西北二十裡。
昔為貿易之口,港道久淤,炮台亦圮。
三林港炮台:距彰治西南四十裡。
港道久淤,移汛番挖,炮台亦圮。
海豐港炮台:距彰治西南七十裡。
港道久淤,租汛宗元,炮台亦圮。
大安港炮台:在苗栗縣治之西,舊屬淡水,為貿易之口;港道已淤,炮台亦圮。
滬尾炮台:在台北府治之西,為互市之口,勢控北鄙。
光緒二年,始築炮台。
法軍之役,扼險以守。
及巡撫劉銘傳修之,置炮十一,顔曰「北門鎖鑰」。
基隆炮台:基隆為互市之口,舊設炮壘。
光緒二年,改築炮台以守,法軍之役被毀。
光緒十四年,乃仿西式新築,置鋼鐵炮。
媽宮炮台:在澎湖廳治之北。
舊設炮壘,副以師船。
光緒元年,改築炮台。
十三年,劉銘傳檄吳宏洛修之,駐重兵以扼海道。
大城北炮台:在媽宮之西十裡,光緒元年建,十三年修,駐兵千五百名,為媽宮犄角。
西嶼炮台:在媽宮之西,舊建炮台于外埯,光緒十四年别建于内埯,俯瞰大海,駐兵幹五百名。
桶盤澳炮台:舊時所建,今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