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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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周曆巡查。
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将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嚴參究治」等語。
查台灣地方,民田薄征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
今将軍公福等奏稱,将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
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得番民得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谕民番,各知遵守。
并将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征銀若幹清冊,送部查核。
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據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即須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準其照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
仍令該督撫轉饬民番,将租贌典賣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
一俟割獲登場,即專委大員前往細查。
如此外複有續墾地畝,一并查明,造冊報部。
自此次清查之後,即将所墾地方立石為界,仍交巡視台灣将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
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究冶,将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并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制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番民打牲捕鹿,所用镖鎗、鳥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
即如岸裹社番善用鳥铳,随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
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
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鎗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
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鎗兵若幹名、弓箭兵若幹名,祇以該番習用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号備查。
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
如無火烙印記,即照民人私藏軍械之例,一體治罪」等語。
應準所奏。
屯丁所用器械,毋庸拘定鎗箭,令該總兵逐加印烙編号。
每年巡查之便,點驗一次。
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體治罪。
一、屯丁征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樸淳良,最堪憐憫。
從前文武員允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背運行李。
其餘如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皆社番應役。
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民人不啻數倍。
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遏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
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祇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
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加參究」等語。
查台灣熟番既經挑補屯丁,即有防守之責,自應加優恤,以免擾累。
今将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奏,行令該督、撫轉饬遵照。
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複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處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谕遵行』。
诏曰可。
命閩浙總督覺羅伍拉遵旨詳查應辦事宜。
五十五年十月二十有三日,覺羅伍拉奏陳十二款:一曰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禦;二曰請嚴屯弁責成,以資約束;三曰屯丁受地,宜酌配撥;四曰清出侵占界外田園,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五曰已墾田園;應設法分别升免;六曰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四至丈單,以便轉撥;七曰清丈征租,以垂永久;八曰征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九曰支撥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十曰應用器械,分别編驗,以從番便;十一曰照舊安設隘丁,以重邊防:十二曰重立界石,以杜争越。
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議覆具奏。
十一月十有一日,诏可,以五十六年春正月舉辦。
覺羅伍拉命台灣鎮、道通饬所屬遵行,并發告示曉谕民番。
于是南路設大屯一、小屯二、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一、外委三,隸南路營參将,轄十二社;北路設大屯三、小屯九,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三、外委十二,隸北路協副将,轄八十三社。
凡大屯屯丁四百,小屯三百,計四千名。
分給荒地,俾之耕稼,以資贍養;其詳如表。
又以屯務初設,應需經費,奏定屯千總年給俸銀一百圓、把總八十圓、外委六十圓、屯丁饷銀八圓,歲共需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圓。
委員勘丈番社田園,責成廳縣按甲征租,而由撫民理番同知理之。
嘉慶十五年,噶瑪蘭設廳。
二十年春二月,通判翟淦議以東勢、馬賽、西勢等處荒埔,或已私墾,或尚未開,請準隘丁熟番就近耕稼,計甲征租,年可得銀一千三百圓,仿設屯丁可得一百五、六十名,以備緩急。
而鎮、道以該處究屬流番,未便設屯,着将田園照例升科,其議遂寝。
道光中,水沙連六社歸隸之時,巡道徐宗幹禀請督、撫,以六社番衆男女一千餘人,可選壯番四百名,設一大屯;補用外委一名,仍屬北路屯千總統轄,召佃墾荒,以給屯饷。
許之。
自是以來,屯務漸廢,而屯租亦愈空乏,至于不足支給。
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辦清賦,并議整屯務。
巡道陳鳴志饬中路撫民理番同知蔡嘉谷議查,遂上整頓之策,略曰:『查乾隆五十三年,将軍公福奏準,九十三社之化番,挑選壯丁四千,以為屯丁。
則設大屯四、小屯八;星羅棋布,聯絡各營。
有事之際,随時調集;農隙之時,為之訓練。
計丁給地,除征租地界之外;未墾荒埔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餘,均分撥屯丁。
其近屯之地,每丁一甲或至一甲一分。
距屯稍遠者,一甲三、四分。
命其自耕,以為贍養。
即照番田之例,減免租賦;立石為界,官為巡視。
至于屯田,以查出界外私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按等升科,以充其用。
每年計征租谷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鬥六升六合四勺三撮,每石折銀一圓,可得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三瓣。
又有九芎林口租谷折銀八十圓。
除給隘丁佃首饷費二千一百三十圓,及屯弁屯丁俸饷等項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圓,此外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圓四角六分六厘四亳三瓣,收存各縣,調撥口糧,俾充振恤,專為屯務之用。
伏查屯丁設置以來,百有餘年,父以傳子,子以傳孫,數代相承,得免饑餓,實賴此屯。
然此養贍之地,輾轉佃耕,百弊叢生。
或私自賣買,或竟被侵占;埔地日削,幾無聊生。
謹陳整頓之策五條,伏祈憲鑒。
一曰清屯饷:查屯田征饷每年四萬一千餘圓,例由本廳移牒各縣,造冊送呈憲鑒。
而近來各縣或稱水沖沙壓,或言旱魃為災,以是征額每多缺損。
茲請先令各縣清丈本項屯田,查勘地方段落四至,造成魚鱗清冊,分别報告。
如有被害丈溢之業,妥為處置,以充屯饷之需。
二曰選精壯:屯丁久沐皇恩,一旦裁撤,四千之衆,失其衣食,弱者轉于溝壑,強者聚嘯生事。
今請妥為揀選,棄弱留強,以其子弟補缺;并造名簿,由本廳給發腰牌,俾之攜帶,以定壯丁之額,免糜饷項。
三日分調遣:揀選番丁成屯之後,分調二千名,以六營為巡防,大屯仍舊四百名為一營,小屯三百名為一營,或分為四營,以一、二年交代,均其勞逸,以資操防。
四曰備工作:全台建省之時,需工甚多,故月給工食。
或開山墾地,成修路造城,仍給器械,以慣其用,動以兵法。
假如一旬之中,七日作工,三日操演,認真訓練,自成勁旅。
五曰分饷需:屯饷舊田若能清丈,溢出必多。
然以現在每月支饷甚巨,欲望驟增,實有至難。
伏思台灣士勇數營,曾立戰功,故未遣散。
顧兩三年來,病故逃亡甚多,十不存一。
請減每營為二百,或改營為旗,每旗二百四十名。
如以改減為難,遇有病故逃亡之時,暫不填募,任其漸次減少、以節饷需。
即以剩餘之款,改充屯饷。
屯丁工作既畢,俟其訓練又精,再将駐屯之處,分給荒埔開墾,征租繼饷,以充饷需,似足大減國帑』。
嗚志嘉之,代詳巡撫請探用。
唯分饷一條,以營勇增減本有定數,而屯租征收亦有常額,斷不得以勇饷而分給屯饷。
進止如何,乞為裁奪。
十二月,銘傳通饬廳縣查勘屯田甲數,并檄總兵朱名登、通判金提會同各廳縣點閱屯丁,驗其優劣,以備取舍,而屯租遂改為官租矣。
○南北屯弁分給埔地表 屯名屯弁數分給埔地 每人甲數總數(終位毫) 南路屯千總一 鳳山南坪頂一0、000一0、000 放■〈纟索〉大屯屯百總一鳳山南坪頂 五、000 五、000 放■〈纟索〉大屯屯外委一鳳山南坪頂 三、000 三、000 搭樓小屯 屯外委一鳳山南坪頂 三、000 三、000 新港小屯 屯外委一鳳山大北坪 三、000 三、000 北路屯千總一彰化罩蘭一0、000一0、000 竹塹大屯 屯把總一淡水武陵埔 五、000 五、000 竹塹大屯 屯外委一淡水武陵埔 三、000 三、000 武朥灣小屯 屯外委一淡水三角湧 三、000 三、000 蕭壟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永平坑 三、000 三、000 柴裡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内木栅 三、000 三、000 東螺大屯 屯把總一彰化沙辘 五、000 五、000 東螺大屯 屯外委一彰化沙辘 三、000 三、000 北投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内木栅 三、000 三、000 阿裡史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水底寮 三、000 三、000 麻薯大屯 屯把總一彰化罩蘭 五、000 五、000 麻薯大屯 屯外委一彰化罩蘭 三、000 三、000 日北小屯 屯外委一淡水馬陵埔 三、000 三、000 ○南北屯丁分給埔地表 屯名屯丁數 分給埔地每人甲數總數(終位毫) 放三九鳳山埔林一、八七五 七四、五00 茄藤一二一 鳳山埔林一、一八0一四三、000 力力六九鳳山埔林一、二二0 八三、000 下淡水 一一一 鳳山南坪頂一、二00一三三、二00 上淡水六0鳳山南坪頂一、一八0七一、000 搭樓一五五 鳳山南埔頂一、二六0一九五、九九0 武洛五0鳳山南坪頂一、二二0 六一、000 阿猴七一鳳山南崁林一、八一0 八三、八00 上淡水 二七 鳳山南坪頂一、五00 三六、一六0 新港二0一 鳳山大北坪一、六八0 三三四、七一0 卓猴六八鳳山南坪頂一、六三0一一一、四五0 大傑颠 三一 鳳山南崁林一、六七0 五二、000 蕭壟 四一彰化永坪坑一、五00 六一、五00 麻荳五0 彰化永坪坑一、五00 七五、三00 蕭裡二0彰化永坪坑一、五00 三0、000 灣裡四0彰化八娘坑一、七七0 六九、五00 大武壟三六 彰化大姑婆一、四一0 五0、六六0 茄拔二五彰化大姑婆一、四一0 三五、二五0 芒仔芒三0彰化大姑婆一、四一0 四二、三00 嘉義二0彰化沙辘 一、五00 三0、000 哆啰嘓二0彰化沙辘 一、五00 三0、000 内攸一0嘉義十張犁一、一00 一一、000 阿裡山 七 嘉義後大埔一、一一0七、七七0 柴裡三八彰化内木栅一、四00 五三、四00 阿裡山四0嘉義芊蓁侖一、六六0 四六、六00 水沙連九0彰化八娘坑一、000 九0、000 打貓一五彰化沙辘 一、四00 二一、000 他裡霧 二0彰化沙辘 一、四00 二八、000 西螺五六彰化水底寮一、三六0 七三、四六0 貓兒幹 二九彰化水底寮一、三六0 三九、四四0 南社一二彰化水底寮一、三六0 一六、三二0 東螺一五二 彰化水底寮一、000一五二、000 馬芝遴 二三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七三、000 二林二八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八、000 眉裡五0彰化校栗林一、0一0 五0、五00 大武郡 二八 彰化萬鬥六一、0三0 二八、八四0 半線一三彰化萬鬥六一、0三0 一三、三九0 大突七六彰化水底寮一、000 七六、000 阿束三0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0、000 北投一二八 彰化内木栅一、000一二八、000 南投二三彰化虎仔坑一、0二0 二三、五00 貓羅四五彰化萬鬥六一、000 四五、000 柴仔坑三三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三、000 大肚北 二一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一、000 大肚南 二一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一、000 貓霧 二九 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九、000 阿裡史 一一九彰化水底寮一、000一一九、000 水裡二六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六、000 牛罵南 三五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五、000 牛罵北 一四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一四、000 烏牛蘭 三二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二、000 沙辘二七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七、000 大肚中 四七 彰化大姑婆一、000 四七、000 麻薯舊 三八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三八、三八0 岸裡一一一 彰化雞油埔一、0一0一一二、一一0 翁仔二五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五、三00 葫蘆墩 二五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五、三00 崎仔腳 二一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一、二一0 西勢尾 二三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三、二三0 樸仔籬 一四四 彰化雞油埔一、0一0一四五、四四0 貓裡蘭 一三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一三、一三0 日北七0淡水馬陵埔一、六八0一一八、000 日南七四淡水馬陵埔一、六九0一二五、000 大甲東 四0 淡水黃泥塘一、六七0 六六、000 大甲西 四0 淡水黃泥塘一、六七0 六六、000 大甲中 三二 淡水四方林一、九00 六一、000 雙寮四四淡水淮仔埔一、六七0 七三、五00 竹塹九五淡水武陵埔一、五八0一五四、一00 房裡四四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七三、九二0 苑裡一二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二、0一六 吞霄二五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四二、000 貓盂八 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一三、四四0 後壟三九淡水芎蕉灣一、一五0 四五、000 新港五二淡水内灣 一、一四0 五九、三九0 貓閣三0 淡水鹽水港一、一一0 三三、三00 中港三0淡水鹽水港一、一一0 三三、三00 雙寮四0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六七、二00 霄裡二0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三三、六00 武朥灣 三二淡水山坑仔一、一九0 三八、0八0 擺接一三淡水山坑仔一、一九0 一五、四七0 裡族一四淡水山坑仔一、一九0 一六、六六0 雷裡二二淡水淮仔埔一、一九0 二六、一八0 錫口一四淡水淮仔埔一、一九0 一六、六六0 搭搭攸 一六淡水淮仔埔一、一九0 一八、0四0 圭泵一五淡水尖山腳一、一九0 一七、八五0 八裡坌五淡水尖山腳一、一九0五、九五0 圭北屯 一一淡水尖山腳一、一九0 一三、0九0 毛沙翁 四淡水八連港一、0三0四、一二0 大雞籠 一二淡水八連港一、0三0 一二、三六0 金包裡 二八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八、八四0 北投二二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二、六六0 三貂二一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一、六三0 小雞籠 六淡水田寮港一、0三0六、一八0 龜侖 二三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三、六九0 南崁 一四淡水三角湧一、0八0 一五、一二0 坑仔 一六淡水三角湧一、0八0 一七、二八0 隘勇 台灣設隘,仿于鄭氏。
永曆十九年,咨議參軍陳永華請申屯田之制,以開拓番地,而人民之私墾者亦日進,每遭番害「乃築土牛以界之,禁出入。
土牛者,造土如牛,置要害,戍兵防守。
至今尚留其迹。
或曰紅線,則以土築短垣,上砌紅磚以為識,耕者不得越。
歸清以後,仍沿其制。
而墾田愈廣,漸入内山,官不能護。
乃為自衛之計,設隘寮,寡隘丁,以資捍禦。
其經費則隘内田園征之,謂之隘租。
鋤耰并進,弓矢前驅;南至琅■〈王喬〉,北窮淡水,皆有漢人足迹,而政令且不及也。
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變,全台俱動。
及平,總督滿保以沿山一帶,為盜番出沒之所,議逐人民于内。
塞各隘,築長垣,以絕出入。
總兵藍廷珍力陳不可。
六十一年,福建巡撫楊景素奏請立石番界,派兵巡防;是為官隘之始。
雍正六年冬,山豬毛番亂,讨之。
十一年,以南路營兵三百戍其地。
自是番不敢出,然猶未有隘名也。
十三年,彰化眉加臘番亂,讨之。
乃設隘于柳樹湳,在烏溪之北,為今台灣府治附近,其時台中皆番地也。
乾隆五十三年,大将軍福康安奏設屯番之制,以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或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
今其地歸屯,應以官收租谷内支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以與營汛相表裹。
于是鳳山、嘉義、彰化、淡水各設隘于邊。
每處隘首一名,隘丁十數名,或二、三十名。
每名年給口糧三十石,折銀三十圓,隘首倍之。
惟九穹林隘,官征屯租全給,餘則官給四成,民給六成,是為官設之隘。
然官隘之力有限,而人民之墾者日多。
嘉慶七年,吳沙募三籍之氓,入辟蛤仔難,築堡以居。
沿山各隘,俱戍鄉勇,曰民壯寮,故居者無害。
各有田園數千甲,為經費。
設廳之後,雖升科,而近隘之地,仍留為隘丁耕稼,自收自給。
奉旨準行。
是為私設之隘。
蛤仔難處台之北東,負山面海,皆番地。
自三貂嶺越山行,為還望坑,有民壯寮焉。
始用以通道,繼用以捍行。
過此而西,為大裡簡,亦設民壯寮。
又西為梗枋;為烏石港。
遠望坑之南為金面山,為白石,為湯圍,為柴圍,迤西為三圍。
又南為四圍一結,為四圍二結,為四圍三結,為旱溪,為大湖,為叭哩沙湳,為鹿埔,為清水溝,為崩山,為員山莊,為馬賽,凡二十處,各設隘祛害。
前時行人出入,隘丁護之,每人酬錢四十文。
迨設官後,由官赉之。
十七年,漳人林朝宗等請墾蘇澳之地,增設施八坑隘。
施八坑在東勢山尾,林深草茂,土番據之。
而日甚狹,西連叭哩沙湳;出坑而東為蘇澳,通海之處也。
土廣而腴,衆每請墾,而有司以距城遼遠,慮藏好宄;不許。
及道光元年,耕者已三百餘人。
署通判姚瑩乃籍其田以為隘,未竣而去。
六年夏,閩、粵械鬥,粵人黃鬥乃居淡水之鬥換坪,乘勢煽生番作亂。
及平,設隘南莊,置屯把總一、屯兵六十以戍。
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業以南莊既墾,而東南山地未辟,乃命姜秀銮、周邦正集閩、粵之人,凡二十四股,合設金廣福隘,以從事墾荒。
自樹杞林而入北埔,設隘寮十五處。
所轄之地,袤三十餘裡,廣一、一十裡,征收田租,以供隘費。
是為公設之隘。
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山撫番,而隘制久廢,以兵代之。
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頒隘勇之制,收防費,廢隘租,以期整剔。
十四年,阿罩霧人林朝棟、林文欽合設公司日林合,給墾台灣縣轄沿山數千甲,并營腦業,慮遭番害,請設隘勇兩營,凡五百名,自給饷械,以林榮泰、劉以專率之。
自抽藤坑至集集,分設隘寮,謂之铳櫃。
隘勇擊柝巡守,有警則鳴铳傳示,衆悉出,伏險擊。
故番害稍戢。
番之出草,每乘隙弋人,或昏夜突襲、故防之綦嚴。
而任其事者,多愍不畏死,以殺番相雄長者也。
○鳳山縣轄隘寮沿革表 隘寮社隘:官設,在山豬毛口,原設隘丁三十名,今裁。
漏陂社隘:官設,在南太武山南,原設隘丁十五名,今裁。
茄藤社隘:官設,在大昆麓,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力力社隘:官設,在佳佐山麓,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放■〈纟索〉社隘:官設,在三條侖嶺,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淡水廳轄隘寮沿革表 火焰山隘:民設,在大甲堡西南,即大甲溪,原設隘丁八名,今裁。
日北山腳隘:民設,原在日北山腳,後移入鯉魚潭高崗,屬苑裡堡,原設隘丁六名,今設八名,現隸苗栗縣。
三叉河隘:民設,在苑裡堡内山高崗處日北山隘之北,今移番仔城,原設隘丁十五名,現隸苗栗縣。
内外草湖隘:民設,原為高埔隘,後移苑裡仔東首内山,而南勢湖隘亦歸并,在三叉河隘之北,二隘原設隘丁十七名,今設二十名,現隸苗栗縣。
銅鑼灣隘:官設,在後壟堡銅鑼灣内山要處,為草湖隘之北,原設隘丁二十五名,現隸苗栗縣。
芎中七隘:官設,在後壟堡芎蕉、中心埔、七十分三莊之内,故名;為銅鑼灣之北,原設隘丁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大坑口隘:官設,原為中隘,後移後壟堡内山橫岡,為芎中七隘之北。
大坑口隘原設隘丁三十名,中隘十名,今設四十名,現隸苗栗縣。
蛤仔市隘:官設,在後壟堡蛤仔山内之橫岡,為大坑口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苗栗縣。
嘉志閣隘:民設,在嘉志閣莊,後改汛防,移入内山,為蛤仔市隘之北,原設隘丁二十名,今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南港隘:民設,在中港、南港之内山,為嘉志閣隘之北,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三灣隘:民設,在中港堡三灣内山,為南港隘之北。
道光六年,奏請派撥屯把總一員、屯丁六十名、通事一名,以防中港、三灣、大北埔等隘。
今改設隘丁四十二名、屯把總一名,現隸苗栗縣。
金廣福隘:民設,原在淡水廳東之鹽水港、南隘、茄苳湖、石碎侖、雙坑、大崎、金山面、圓山仔、大北埔、小銅鑼圈等十處。
其小銅鑼圈即舊之中港尖山隘。
嗣因土地日辟,已越舊址,乃裁撤為一,移于五指山之右,沿山十餘裡,均設隘以防。
其石碎侖原設隘丁四十名,由官撥充租稅,以補不敷。
而大北埔、中港尖山二隘,亦官奏設,由民給費。
其鹽水港、南隘、茄苳湖、小銅鑼圈四處,原設隘丁各二十名,雙坑十四名,大崎、金山面各十八名,圓山仔六名,均民給費。
今合設一百二十名,就地取糧,每年由官撥租四百餘石,發串着令自收。
現隸新竹縣。
矺仔隘:民設,在三灣隘之北,距廳東三十裡,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猴洞隘:民設,在矺仔隘之北,距廳東三十四裡,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樹杞林隘:民設,在猴洞隘之北,距廳東二十五裡,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二十名,現隸新竹縣。
九芎林隘:民設,即南河隘,距廳東四十裡,原設隘丁十名,由官撥給屯租,今歸民辦,現隸新竹縣。
鹹菜硼隘:民設,在九芎林隘之北,距廳東五十裡,原設隘丁二十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大嵙崁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原設隘丁三十名,今仍之,現隸南雅廳。
三角湧隘:民設,在海山堡内山大嵙崁隘之北,今設隘丁十名,現隸南雅廳。
大銅鑼圈隘:民設,原在四方林,後移桃澗堡内山,舊設隘首一名,丁無定額,今設十名,現隸淡水縣。
三坑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為大銅鑼圈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淡水縣。
大坪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為銅鑼圈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淡水縣。
溪洲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為大坪隘之北,今設隘丁十名,現隸淡水縣。
橫溪隘:民設,在擺接堡内山,今設隘丁五名,現隸淡水縣。
暗坑隘:民設,在擺接堡内山,今設隘丁十名,現隸淡水縣。
萬順寮隘:民設,在擺接堡内山,為暗坑隘之北,原設隘丁十二名,今十五名,現隸淡水縣。
十份寮隘:民設,在石碇堡内山,原設隘丁十名,今裁
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将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嚴參究治」等語。
查台灣地方,民田薄征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
今将軍公福等奏稱,将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内,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
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得番民得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谕民番,各知遵守。
并将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征銀若幹清冊,送部查核。
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據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即須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準其照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
仍令該督撫轉饬民番,将租贌典賣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
一俟割獲登場,即專委大員前往細查。
如此外複有續墾地畝,一并查明,造冊報部。
自此次清查之後,即将所墾地方立石為界,仍交巡視台灣将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
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究冶,将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并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制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番民打牲捕鹿,所用镖鎗、鳥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
即如岸裹社番善用鳥铳,随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賊匪所畏。
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
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鎗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
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鎗兵若幹名、弓箭兵若幹名,祇以該番習用器械為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号備查。
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
如無火烙印記,即照民人私藏軍械之例,一體治罪」等語。
應準所奏。
屯丁所用器械,毋庸拘定鎗箭,令該總兵逐加印烙編号。
每年巡查之便,點驗一次。
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體治罪。
一、屯丁征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台灣各社熟番,質樸淳良,最堪憐憫。
從前文武員允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背運行李。
其餘如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皆社番應役。
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民人不啻數倍。
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遏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
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祇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
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加參究」等語。
查台灣熟番既經挑補屯丁,即有防守之責,自應加優恤,以免擾累。
今将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奏,行令該督、撫轉饬遵照。
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複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處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
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谕遵行』。
诏曰可。
命閩浙總督覺羅伍拉遵旨詳查應辦事宜。
五十五年十月二十有三日,覺羅伍拉奏陳十二款:一曰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禦;二曰請嚴屯弁責成,以資約束;三曰屯丁受地,宜酌配撥;四曰清出侵占界外田園,定等征租,以昭平允;五曰已墾田園;應設法分别升免;六曰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四至丈單,以便轉撥;七曰清丈征租,以垂永久;八曰征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九曰支撥屯饷,宜定章程,以杜弊窦:十曰應用器械,分别編驗,以從番便;十一曰照舊安設隘丁,以重邊防:十二曰重立界石,以杜争越。
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議覆具奏。
十一月十有一日,诏可,以五十六年春正月舉辦。
覺羅伍拉命台灣鎮、道通饬所屬遵行,并發告示曉谕民番。
于是南路設大屯一、小屯二、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一、外委三,隸南路營參将,轄十二社;北路設大屯三、小屯九,置屯千總一員、把總三、外委十二,隸北路協副将,轄八十三社。
凡大屯屯丁四百,小屯三百,計四千名。
分給荒地,俾之耕稼,以資贍養;其詳如表。
又以屯務初設,應需經費,奏定屯千總年給俸銀一百圓、把總八十圓、外委六十圓、屯丁饷銀八圓,歲共需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圓。
委員勘丈番社田園,責成廳縣按甲征租,而由撫民理番同知理之。
嘉慶十五年,噶瑪蘭設廳。
二十年春二月,通判翟淦議以東勢、馬賽、西勢等處荒埔,或已私墾,或尚未開,請準隘丁熟番就近耕稼,計甲征租,年可得銀一千三百圓,仿設屯丁可得一百五、六十名,以備緩急。
而鎮、道以該處究屬流番,未便設屯,着将田園照例升科,其議遂寝。
道光中,水沙連六社歸隸之時,巡道徐宗幹禀請督、撫,以六社番衆男女一千餘人,可選壯番四百名,設一大屯;補用外委一名,仍屬北路屯千總統轄,召佃墾荒,以給屯饷。
許之。
自是以來,屯務漸廢,而屯租亦愈空乏,至于不足支給。
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辦清賦,并議整屯務。
巡道陳鳴志饬中路撫民理番同知蔡嘉谷議查,遂上整頓之策,略曰:『查乾隆五十三年,将軍公福奏準,九十三社之化番,挑選壯丁四千,以為屯丁。
則設大屯四、小屯八;星羅棋布,聯絡各營。
有事之際,随時調集;農隙之時,為之訓練。
計丁給地,除征租地界之外;未墾荒埔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餘,均分撥屯丁。
其近屯之地,每丁一甲或至一甲一分。
距屯稍遠者,一甲三、四分。
命其自耕,以為贍養。
即照番田之例,減免租賦;立石為界,官為巡視。
至于屯田,以查出界外私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按等升科,以充其用。
每年計征租谷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鬥六升六合四勺三撮,每石折銀一圓,可得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三瓣。
又有九芎林口租谷折銀八十圓。
除給隘丁佃首饷費二千一百三十圓,及屯弁屯丁俸饷等項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圓,此外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圓四角六分六厘四亳三瓣,收存各縣,調撥口糧,俾充振恤,專為屯務之用。
伏查屯丁設置以來,百有餘年,父以傳子,子以傳孫,數代相承,得免饑餓,實賴此屯。
然此養贍之地,輾轉佃耕,百弊叢生。
或私自賣買,或竟被侵占;埔地日削,幾無聊生。
謹陳整頓之策五條,伏祈憲鑒。
一曰清屯饷:查屯田征饷每年四萬一千餘圓,例由本廳移牒各縣,造冊送呈憲鑒。
而近來各縣或稱水沖沙壓,或言旱魃為災,以是征額每多缺損。
茲請先令各縣清丈本項屯田,查勘地方段落四至,造成魚鱗清冊,分别報告。
如有被害丈溢之業,妥為處置,以充屯饷之需。
二曰選精壯:屯丁久沐皇恩,一旦裁撤,四千之衆,失其衣食,弱者轉于溝壑,強者聚嘯生事。
今請妥為揀選,棄弱留強,以其子弟補缺;并造名簿,由本廳給發腰牌,俾之攜帶,以定壯丁之額,免糜饷項。
三日分調遣:揀選番丁成屯之後,分調二千名,以六營為巡防,大屯仍舊四百名為一營,小屯三百名為一營,或分為四營,以一、二年交代,均其勞逸,以資操防。
四曰備工作:全台建省之時,需工甚多,故月給工食。
或開山墾地,成修路造城,仍給器械,以慣其用,動以兵法。
假如一旬之中,七日作工,三日操演,認真訓練,自成勁旅。
五曰分饷需:屯饷舊田若能清丈,溢出必多。
然以現在每月支饷甚巨,欲望驟增,實有至難。
伏思台灣士勇數營,曾立戰功,故未遣散。
顧兩三年來,病故逃亡甚多,十不存一。
請減每營為二百,或改營為旗,每旗二百四十名。
如以改減為難,遇有病故逃亡之時,暫不填募,任其漸次減少、以節饷需。
即以剩餘之款,改充屯饷。
屯丁工作既畢,俟其訓練又精,再将駐屯之處,分給荒埔開墾,征租繼饷,以充饷需,似足大減國帑』。
嗚志嘉之,代詳巡撫請探用。
唯分饷一條,以營勇增減本有定數,而屯租征收亦有常額,斷不得以勇饷而分給屯饷。
進止如何,乞為裁奪。
十二月,銘傳通饬廳縣查勘屯田甲數,并檄總兵朱名登、通判金提會同各廳縣點閱屯丁,驗其優劣,以備取舍,而屯租遂改為官租矣。
○南北屯弁分給埔地表 屯名屯弁數分給埔地 每人甲數總數(終位毫) 南路屯千總一 鳳山南坪頂一0、000一0、000 放■〈纟索〉大屯屯百總一鳳山南坪頂 五、000 五、000 放■〈纟索〉大屯屯外委一鳳山南坪頂 三、000 三、000 搭樓小屯 屯外委一鳳山南坪頂 三、000 三、000 新港小屯 屯外委一鳳山大北坪 三、000 三、000 北路屯千總一彰化罩蘭一0、000一0、000 竹塹大屯 屯把總一淡水武陵埔 五、000 五、000 竹塹大屯 屯外委一淡水武陵埔 三、000 三、000 武朥灣小屯 屯外委一淡水三角湧 三、000 三、000 蕭壟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永平坑 三、000 三、000 柴裡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内木栅 三、000 三、000 東螺大屯 屯把總一彰化沙辘 五、000 五、000 東螺大屯 屯外委一彰化沙辘 三、000 三、000 北投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内木栅 三、000 三、000 阿裡史小屯 屯外委一彰化水底寮 三、000 三、000 麻薯大屯 屯把總一彰化罩蘭 五、000 五、000 麻薯大屯 屯外委一彰化罩蘭 三、000 三、000 日北小屯 屯外委一淡水馬陵埔 三、000 三、000 ○南北屯丁分給埔地表 屯名屯丁數 分給埔地每人甲數總數(終位毫) 放三九鳳山埔林一、八七五 七四、五00 茄藤一二一 鳳山埔林一、一八0一四三、000 力力六九鳳山埔林一、二二0 八三、000 下淡水 一一一 鳳山南坪頂一、二00一三三、二00 上淡水六0鳳山南坪頂一、一八0七一、000 搭樓一五五 鳳山南埔頂一、二六0一九五、九九0 武洛五0鳳山南坪頂一、二二0 六一、000 阿猴七一鳳山南崁林一、八一0 八三、八00 上淡水 二七 鳳山南坪頂一、五00 三六、一六0 新港二0一 鳳山大北坪一、六八0 三三四、七一0 卓猴六八鳳山南坪頂一、六三0一一一、四五0 大傑颠 三一 鳳山南崁林一、六七0 五二、000 蕭壟 四一彰化永坪坑一、五00 六一、五00 麻荳五0 彰化永坪坑一、五00 七五、三00 蕭裡二0彰化永坪坑一、五00 三0、000 灣裡四0彰化八娘坑一、七七0 六九、五00 大武壟三六 彰化大姑婆一、四一0 五0、六六0 茄拔二五彰化大姑婆一、四一0 三五、二五0 芒仔芒三0彰化大姑婆一、四一0 四二、三00 嘉義二0彰化沙辘 一、五00 三0、000 哆啰嘓二0彰化沙辘 一、五00 三0、000 内攸一0嘉義十張犁一、一00 一一、000 阿裡山 七 嘉義後大埔一、一一0七、七七0 柴裡三八彰化内木栅一、四00 五三、四00 阿裡山四0嘉義芊蓁侖一、六六0 四六、六00 水沙連九0彰化八娘坑一、000 九0、000 打貓一五彰化沙辘 一、四00 二一、000 他裡霧 二0彰化沙辘 一、四00 二八、000 西螺五六彰化水底寮一、三六0 七三、四六0 貓兒幹 二九彰化水底寮一、三六0 三九、四四0 南社一二彰化水底寮一、三六0 一六、三二0 東螺一五二 彰化水底寮一、000一五二、000 馬芝遴 二三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七三、000 二林二八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八、000 眉裡五0彰化校栗林一、0一0 五0、五00 大武郡 二八 彰化萬鬥六一、0三0 二八、八四0 半線一三彰化萬鬥六一、0三0 一三、三九0 大突七六彰化水底寮一、000 七六、000 阿束三0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0、000 北投一二八 彰化内木栅一、000一二八、000 南投二三彰化虎仔坑一、0二0 二三、五00 貓羅四五彰化萬鬥六一、000 四五、000 柴仔坑三三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三、000 大肚北 二一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一、000 大肚南 二一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一、000 貓霧 二九 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九、000 阿裡史 一一九彰化水底寮一、000一一九、000 水裡二六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六、000 牛罵南 三五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五、000 牛罵北 一四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一四、000 烏牛蘭 三二 彰化水底寮一、000 三二、000 沙辘二七彰化水底寮一、000 二七、000 大肚中 四七 彰化大姑婆一、000 四七、000 麻薯舊 三八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三八、三八0 岸裡一一一 彰化雞油埔一、0一0一一二、一一0 翁仔二五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五、三00 葫蘆墩 二五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五、三00 崎仔腳 二一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一、二一0 西勢尾 二三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二三、二三0 樸仔籬 一四四 彰化雞油埔一、0一0一四五、四四0 貓裡蘭 一三 彰化雞油埔一、0一0 一三、一三0 日北七0淡水馬陵埔一、六八0一一八、000 日南七四淡水馬陵埔一、六九0一二五、000 大甲東 四0 淡水黃泥塘一、六七0 六六、000 大甲西 四0 淡水黃泥塘一、六七0 六六、000 大甲中 三二 淡水四方林一、九00 六一、000 雙寮四四淡水淮仔埔一、六七0 七三、五00 竹塹九五淡水武陵埔一、五八0一五四、一00 房裡四四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七三、九二0 苑裡一二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二、0一六 吞霄二五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四二、000 貓盂八 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一三、四四0 後壟三九淡水芎蕉灣一、一五0 四五、000 新港五二淡水内灣 一、一四0 五九、三九0 貓閣三0 淡水鹽水港一、一一0 三三、三00 中港三0淡水鹽水港一、一一0 三三、三00 雙寮四0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六七、二00 霄裡二0淡水武陵埔一、六八0 三三、六00 武朥灣 三二淡水山坑仔一、一九0 三八、0八0 擺接一三淡水山坑仔一、一九0 一五、四七0 裡族一四淡水山坑仔一、一九0 一六、六六0 雷裡二二淡水淮仔埔一、一九0 二六、一八0 錫口一四淡水淮仔埔一、一九0 一六、六六0 搭搭攸 一六淡水淮仔埔一、一九0 一八、0四0 圭泵一五淡水尖山腳一、一九0 一七、八五0 八裡坌五淡水尖山腳一、一九0五、九五0 圭北屯 一一淡水尖山腳一、一九0 一三、0九0 毛沙翁 四淡水八連港一、0三0四、一二0 大雞籠 一二淡水八連港一、0三0 一二、三六0 金包裡 二八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八、八四0 北投二二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二、六六0 三貂二一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一、六三0 小雞籠 六淡水田寮港一、0三0六、一八0 龜侖 二三淡水七堵埔一、0三0 二三、六九0 南崁 一四淡水三角湧一、0八0 一五、一二0 坑仔 一六淡水三角湧一、0八0 一七、二八0 隘勇 台灣設隘,仿于鄭氏。
永曆十九年,咨議參軍陳永華請申屯田之制,以開拓番地,而人民之私墾者亦日進,每遭番害「乃築土牛以界之,禁出入。
土牛者,造土如牛,置要害,戍兵防守。
至今尚留其迹。
或曰紅線,則以土築短垣,上砌紅磚以為識,耕者不得越。
歸清以後,仍沿其制。
而墾田愈廣,漸入内山,官不能護。
乃為自衛之計,設隘寮,寡隘丁,以資捍禦。
其經費則隘内田園征之,謂之隘租。
鋤耰并進,弓矢前驅;南至琅■〈王喬〉,北窮淡水,皆有漢人足迹,而政令且不及也。
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變,全台俱動。
及平,總督滿保以沿山一帶,為盜番出沒之所,議逐人民于内。
塞各隘,築長垣,以絕出入。
總兵藍廷珍力陳不可。
六十一年,福建巡撫楊景素奏請立石番界,派兵巡防;是為官隘之始。
雍正六年冬,山豬毛番亂,讨之。
十一年,以南路營兵三百戍其地。
自是番不敢出,然猶未有隘名也。
十三年,彰化眉加臘番亂,讨之。
乃設隘于柳樹湳,在烏溪之北,為今台灣府治附近,其時台中皆番地也。
乾隆五十三年,大将軍福康安奏設屯番之制,以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或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
今其地歸屯,應以官收租谷内支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以與營汛相表裹。
于是鳳山、嘉義、彰化、淡水各設隘于邊。
每處隘首一名,隘丁十數名,或二、三十名。
每名年給口糧三十石,折銀三十圓,隘首倍之。
惟九穹林隘,官征屯租全給,餘則官給四成,民給六成,是為官設之隘。
然官隘之力有限,而人民之墾者日多。
嘉慶七年,吳沙募三籍之氓,入辟蛤仔難,築堡以居。
沿山各隘,俱戍鄉勇,曰民壯寮,故居者無害。
各有田園數千甲,為經費。
設廳之後,雖升科,而近隘之地,仍留為隘丁耕稼,自收自給。
奉旨準行。
是為私設之隘。
蛤仔難處台之北東,負山面海,皆番地。
自三貂嶺越山行,為還望坑,有民壯寮焉。
始用以通道,繼用以捍行。
過此而西,為大裡簡,亦設民壯寮。
又西為梗枋;為烏石港。
遠望坑之南為金面山,為白石,為湯圍,為柴圍,迤西為三圍。
又南為四圍一結,為四圍二結,為四圍三結,為旱溪,為大湖,為叭哩沙湳,為鹿埔,為清水溝,為崩山,為員山莊,為馬賽,凡二十處,各設隘祛害。
前時行人出入,隘丁護之,每人酬錢四十文。
迨設官後,由官赉之。
十七年,漳人林朝宗等請墾蘇澳之地,增設施八坑隘。
施八坑在東勢山尾,林深草茂,土番據之。
而日甚狹,西連叭哩沙湳;出坑而東為蘇澳,通海之處也。
土廣而腴,衆每請墾,而有司以距城遼遠,慮藏好宄;不許。
及道光元年,耕者已三百餘人。
署通判姚瑩乃籍其田以為隘,未竣而去。
六年夏,閩、粵械鬥,粵人黃鬥乃居淡水之鬥換坪,乘勢煽生番作亂。
及平,設隘南莊,置屯把總一、屯兵六十以戍。
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業以南莊既墾,而東南山地未辟,乃命姜秀銮、周邦正集閩、粵之人,凡二十四股,合設金廣福隘,以從事墾荒。
自樹杞林而入北埔,設隘寮十五處。
所轄之地,袤三十餘裡,廣一、一十裡,征收田租,以供隘費。
是為公設之隘。
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請山撫番,而隘制久廢,以兵代之。
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頒隘勇之制,收防費,廢隘租,以期整剔。
十四年,阿罩霧人林朝棟、林文欽合設公司日林合,給墾台灣縣轄沿山數千甲,并營腦業,慮遭番害,請設隘勇兩營,凡五百名,自給饷械,以林榮泰、劉以專率之。
自抽藤坑至集集,分設隘寮,謂之铳櫃。
隘勇擊柝巡守,有警則鳴铳傳示,衆悉出,伏險擊。
故番害稍戢。
番之出草,每乘隙弋人,或昏夜突襲、故防之綦嚴。
而任其事者,多愍不畏死,以殺番相雄長者也。
○鳳山縣轄隘寮沿革表 隘寮社隘:官設,在山豬毛口,原設隘丁三十名,今裁。
漏陂社隘:官設,在南太武山南,原設隘丁十五名,今裁。
茄藤社隘:官設,在大昆麓,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力力社隘:官設,在佳佐山麓,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放■〈纟索〉社隘:官設,在三條侖嶺,原設隘丁二十名,今裁。
○淡水廳轄隘寮沿革表 火焰山隘:民設,在大甲堡西南,即大甲溪,原設隘丁八名,今裁。
日北山腳隘:民設,原在日北山腳,後移入鯉魚潭高崗,屬苑裡堡,原設隘丁六名,今設八名,現隸苗栗縣。
三叉河隘:民設,在苑裡堡内山高崗處日北山隘之北,今移番仔城,原設隘丁十五名,現隸苗栗縣。
内外草湖隘:民設,原為高埔隘,後移苑裡仔東首内山,而南勢湖隘亦歸并,在三叉河隘之北,二隘原設隘丁十七名,今設二十名,現隸苗栗縣。
銅鑼灣隘:官設,在後壟堡銅鑼灣内山要處,為草湖隘之北,原設隘丁二十五名,現隸苗栗縣。
芎中七隘:官設,在後壟堡芎蕉、中心埔、七十分三莊之内,故名;為銅鑼灣之北,原設隘丁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大坑口隘:官設,原為中隘,後移後壟堡内山橫岡,為芎中七隘之北。
大坑口隘原設隘丁三十名,中隘十名,今設四十名,現隸苗栗縣。
蛤仔市隘:官設,在後壟堡蛤仔山内之橫岡,為大坑口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苗栗縣。
嘉志閣隘:民設,在嘉志閣莊,後改汛防,移入内山,為蛤仔市隘之北,原設隘丁二十名,今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南港隘:民設,在中港、南港之内山,為嘉志閣隘之北,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三十名,現隸苗栗縣。
三灣隘:民設,在中港堡三灣内山,為南港隘之北。
道光六年,奏請派撥屯把總一員、屯丁六十名、通事一名,以防中港、三灣、大北埔等隘。
今改設隘丁四十二名、屯把總一名,現隸苗栗縣。
金廣福隘:民設,原在淡水廳東之鹽水港、南隘、茄苳湖、石碎侖、雙坑、大崎、金山面、圓山仔、大北埔、小銅鑼圈等十處。
其小銅鑼圈即舊之中港尖山隘。
嗣因土地日辟,已越舊址,乃裁撤為一,移于五指山之右,沿山十餘裡,均設隘以防。
其石碎侖原設隘丁四十名,由官撥充租稅,以補不敷。
而大北埔、中港尖山二隘,亦官奏設,由民給費。
其鹽水港、南隘、茄苳湖、小銅鑼圈四處,原設隘丁各二十名,雙坑十四名,大崎、金山面各十八名,圓山仔六名,均民給費。
今合設一百二十名,就地取糧,每年由官撥租四百餘石,發串着令自收。
現隸新竹縣。
矺仔隘:民設,在三灣隘之北,距廳東三十裡,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猴洞隘:民設,在矺仔隘之北,距廳東三十四裡,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樹杞林隘:民設,在猴洞隘之北,距廳東二十五裡,原設隘丁十五名,今二十名,現隸新竹縣。
九芎林隘:民設,即南河隘,距廳東四十裡,原設隘丁十名,由官撥給屯租,今歸民辦,現隸新竹縣。
鹹菜硼隘:民設,在九芎林隘之北,距廳東五十裡,原設隘丁二十名,今仍之,現隸新竹縣。
大嵙崁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原設隘丁三十名,今仍之,現隸南雅廳。
三角湧隘:民設,在海山堡内山大嵙崁隘之北,今設隘丁十名,現隸南雅廳。
大銅鑼圈隘:民設,原在四方林,後移桃澗堡内山,舊設隘首一名,丁無定額,今設十名,現隸淡水縣。
三坑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為大銅鑼圈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淡水縣。
大坪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為銅鑼圈隘之北,今設隘丁二十名,現隸淡水縣。
溪洲隘:民設,在桃澗堡内山,為大坪隘之北,今設隘丁十名,現隸淡水縣。
橫溪隘:民設,在擺接堡内山,今設隘丁五名,現隸淡水縣。
暗坑隘:民設,在擺接堡内山,今設隘丁十名,現隸淡水縣。
萬順寮隘:民設,在擺接堡内山,為暗坑隘之北,原設隘丁十二名,今十五名,現隸淡水縣。
十份寮隘:民設,在石碇堡内山,原設隘丁十名,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