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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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擔七分七厘。

    次日尖艚,每隻八錢四分。

    次曰杉闆,每隻四錢二分。

    網一張則三兩五錢,小者一兩七錢五分。

    箔者,削竹如簾,長十餘丈,立海坪,乘潮汐以捕魚也,每張一兩二錢六分。

    滬者,築土圍,高尺餘,缺其門以入潮水,而置網以捕魚也,每口八錢四分。

    ■〈纟衮〉,垂餌以釣也,每條五兩八錢八分。

    縺亦釣也,饷與■〈纟衮〉同。

    罟也,■〈罒上令下〉也,罾也,均用以捕魚,而得魚之多少不同,故征饷之輕重亦别。

    罟一張十一兩七錢六分,■〈罒上令下〉五兩八錢八分,罾四兩二錢。

    烏魚旗者,亦謂之藏。

    每冬至前,烏魚自北而南,多以萬計。

    漁戶先時領旗,旗征饷一兩二錢,钤蓋縣印,列号備查。

    鳳邑最多。

    此水饷之大略也。

     同治十三年冬十二月,欽差大臣沈葆桢奏言:『舊例:台灣鼓鑄鍋皿農具之人,須向地方官舉充,由藩司給照。

    通台祗二十七家,名曰「鑄戶」。

    其鐵由内地漳州采買。

    私販者治罪。

    迩來海口通商,鐵觔載在進口稅則。

    昔杜内地之出,今自西洋而來,情形迥異。

    而不肯兵役人等,往往藉端勒索。

    該鑄戶亦恃官舉,任意把特,民甚苦之。

    又台産竹竿,向因洋民不靖,恐有接濟,因禁出口,以緻竹竿經過口岸,均須稽查。

    不知海船蒲布皆可為帆,無須用竹。

    立之厲禁,徒為兵役留一索詐之端,民間多一受害之事。

    應請無庸查禁』。

    诏可。

    光緒三年春,巡撫丁日昌既視台灣,親見雜稅之苦,奏請蠲除。

    其言曰:『查台郡當鄭克塽歸誠時,僅有台灣、鳳山、嘉義三縣之地。

    其彰化縣、淡水、噶瑪蘭兩廳,皆系後辟之土。

    東至内山,西至海,地皆淺狹,唯南北袤長。

    計台、鳳、嘉三縣合長二百九十裡,共額征供谷十三萬餘石。

    而後辟之一縣、兩廳合長五百八十裡,僅征供谷五萬六千餘石。

    核計彰、淡、蘭之地,比台、鳳、嘉幾多一半,而所征之谷,反不及一半。

    何也?蓋台、鳳、嘉開辟之地較早,所征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彰、淡、蘭新墾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課較輕也。

    然其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饷。

    查雜饷名目繁多,内如歸化生番,無畝可計,無糧可科,以納鹿皮為饷。

    而所謂塭饷者,則征于畜魚之所。

    所謂廍饷者,則征于熬糖之所。

    雖謂苛細,而稽其赢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于民尚無大損也。

    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則如塭饷征收。

    而小道可通之處,竹筏小艇運貨往來,亦按照征收。

    又如建屋之基,磨面之場,瓦窯、菜園、槟榔、番檨之類,莫不按數征饷。

    若其征諸漁戶者,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箔、曰■〈纟衮〉、曰網、曰滬、曰烏魚旗,吏役勒索,橫取窮民。

    而傭戶漁人又多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假手土豪,出為攬辦。

    豫納承充之費,壟斷浮牧,舐糠及米,輸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

    民奈何而不困耶?臣到台後,查悉各弊,則拟稍為厘剔,而各項名目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藤,終難以絕弊窦。

    除番饷、塭饷、廍饷之外,其港潭等項雜饷,統計各屬共征銀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均應豁免,以除民累。

    伏查台、鳳、嘉三縣正供,征稅既重,而雜饷名目猶繁。

    小民終歲勤勞,所得無幾。

    而一經吏役隳突叫嚣,遂有枷棒在手、雞犬無聲之歎。

    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複乎?且此項雜饷征收不過數千餘兩,就地支發,歸入奏銷。

    台灣近年出産茶葉、樟腦等,厘稅均屬新征,較此多至數倍。

    而台北現議開礦,則地利更可勃興。

    謹将前項雜饷查列清單,請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诏可。

    台人大說,至今猶稱頌焉。

     契稅為人款之一,亦雜稅也。

    舊例:每百圓繳稅并費共十三圓,人民以為過巨,多不投稅。

    光緒二年,郡紳蔡霞潭囑禦史某出奏,旨下部議。

    定自三年起,減為一半,即百圓征稅六圓五角,外費悉裁。

    然經辦者猶不能盡廢,每宗加繳司單六角。

    若在千兩以上者,由縣送府加印,或由業戶自送,每宗規費二、三十圓。

    而稅額之中,以三圓解府轉藩,知縣例得一圓八角,餘由書吏、家丁、房總、差役分肥。

    故知縣下車之後,則示民稅契,按期輪比,而私其利。

    多者數萬圓;少亦數千。

    已稅之契曰「紅契」,未稅者「白契」,衆不以為憑,故人民亦自知為要也。

     安平為府治通商之口,向由台防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