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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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征志
昔禹平洪水,畫九州島,任土作貢,賦稅之義始此。
賦以足兵,稅以足食,國用既足,民亦安甯。
而暴君污吏以天下為私有,橫征倍斂,吸食脂膏,兆民怨怒,起而逐之,國亡身戮,為天下笑。
連橫曰:明以前尚矣。
台灣遠隔海外,為古荒服,土番所處,海寇所踞,未有先王之制也。
明季,荷蘭人始辟斯土,以通東洋貿易之途,設官行政,制王田,募民耕之,而納其賦,語在田賦志。
是時歸附土番歲納鹿皮,視社之大小為差。
其後因之,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官集公所,召民贌社,衆環視之。
官曆舉各社饷銀之數,高呼于上,贌者應之,至最多者而畀之。
乃具姓名及社饷于冊,取殷戶為保,以四季分納,謂之「社商」。
社商時率夥記至番社貿易。
夥主财物,記任會計,而社商領之。
凡番耕獵之物悉與社商,而以布帛、鹽鐵、煙草、火藥易之。
其令嚴密,番不敢私。
社饷之入,大社數千金,小亦數百,是為雜稅之一。
當是時,土地初辟,地廣而腴,一歲三熟,閩、粵沿海之氓相率而至,以逐什一之利,歲率數千人。
荷人課其丁稅,每丁年納四盾。
領台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
其後二十年,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
蓋移殖者衆,而歲入亦多也。
台灣之山多麋鹿,獵者領照納稅,月課一盾。
逐犬入山,肆其捕殺。
于是麋鹿漸少。
其後增至十五盾,歲入三萬六千盾,少亦二萬餘盾。
其脯皮販運中國、日本,歲率十餘萬金。
設關榷稅,以稽市物,歲亦十餘萬金。
若夫山林川澤之利,工之所計,虞衡之所入,莫不權其輕重,以佐行政之費。
荷官俸養所入,歲不足用,各自私賈,以罔市利。
暴待細民,侵奪田宅,上下交争,賄賂成習。
甲螺郭懷一因民之怨,糾合同志謀逐之,事敗被殺,株連數千人。
亡命之徒,轉相嘯聚,以與抵抗。
又聞延平郡王将興光複之師,荷人懼,乃請爪哇總督增兵戍台,多課雜稅,以助兵食,而内讧不息,搶攘昏墊,以至于亡。
夫國以民為本,富則國富,貧則國貧。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今荷人之有台灣也,肆其橫暴,剪食我土地,侮虐我人民,剝奪我權利。
而世之論者曰,是殖民之策也,烏乎痛哉! 延平入台,國用不足,多沿荷人舊制。
及經嗣位,咨議參軍陳永華乃籌長治之策,盡心經畫,建保裡之方,布屯田之制,開魚鹽之利,伐林木之材,内課農桑,外興貿易。
十數年來,移民大至,多至數十萬人,拓地遠及兩鄙。
台灣之人以是大集。
孔子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
故民皆勤功樂業,先公而後私。
故曰:『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息争訟』。
夫自延平入台以來,與民休息,而永華又咻噢之,道之以政,閑之以誼,教之以務,使之以和,漸之以忠,厲之以勇,勸之以利,嚴之以刑,民于是乎可任也。
二十年間,台灣大有。
取其有餘,以供國用,民亦樂輸不怠。
善乎德化之入人深也!洎永華亡,政教偷薄,而雜稅之征濫矣。
清人得台之際,議遷其民而墟其地。
靖海将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
田賦之制略同行省,而雜稅仍舊,或更立之,名目繁多,變本加厲。
其設于陸者曰「陸饷」,麗于水者曰「水饷」。
「厝饷」始于荷人,大小有差,歲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有奇。
雍正年五月,有司查驗府治家屋,除破壞者,凡得大厝七千七十四間,間征一錢五分一厘九毫,小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征半之。
按戶給照。
納饷後有倒壞者,許繳照注銷,而新建者饷亦如之,着為例。
磨饷者,鄭氏所立也,一首征銀五兩六錢。
蔗車者,新饷也,一張亦征銀五兩六錢。
當鋪者,以權子母者也,年征五兩,謂之官典,官保護之,雖收髒不罪。
然多勢豪所設,而地方官稍分潤焉。
不征饷者為小典,則武營弁兵以薄資而弋重利者也。
瓦窯也,菜園也,檨宅也,槟榔宅也,亦以大小征饷,其稅微不足道。
此陸饷之大略也。
塭養魚也,潭亦養魚也,而塭之出息優于潭。
其後塭視下園征稅,而編于田賦焉。
澎湖産魚盛,以海為田。
琅入台後,據為私有,歲收規費千二百兩。
及許良彬至,奏請歸官,以充提督衙門公費。
而行家任意苛求,漁民多受剝,深以為苦。
乾隆二年,下谕禁革。
命總督郝玉麟饬地方官照例,編列魚舟号數,以時稽查。
夫魚舟有大小,計擔征饷,
賦以足兵,稅以足食,國用既足,民亦安甯。
而暴君污吏以天下為私有,橫征倍斂,吸食脂膏,兆民怨怒,起而逐之,國亡身戮,為天下笑。
連橫曰:明以前尚矣。
台灣遠隔海外,為古荒服,土番所處,海寇所踞,未有先王之制也。
明季,荷蘭人始辟斯土,以通東洋貿易之途,設官行政,制王田,募民耕之,而納其賦,語在田賦志。
是時歸附土番歲納鹿皮,視社之大小為差。
其後因之,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官集公所,召民贌社,衆環視之。
官曆舉各社饷銀之數,高呼于上,贌者應之,至最多者而畀之。
乃具姓名及社饷于冊,取殷戶為保,以四季分納,謂之「社商」。
社商時率夥記至番社貿易。
夥主财物,記任會計,而社商領之。
凡番耕獵之物悉與社商,而以布帛、鹽鐵、煙草、火藥易之。
其令嚴密,番不敢私。
社饷之入,大社數千金,小亦數百,是為雜稅之一。
當是時,土地初辟,地廣而腴,一歲三熟,閩、粵沿海之氓相率而至,以逐什一之利,歲率數千人。
荷人課其丁稅,每丁年納四盾。
領台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
其後二十年,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
蓋移殖者衆,而歲入亦多也。
台灣之山多麋鹿,獵者領照納稅,月課一盾。
逐犬入山,肆其捕殺。
于是麋鹿漸少。
其後增至十五盾,歲入三萬六千盾,少亦二萬餘盾。
其脯皮販運中國、日本,歲率十餘萬金。
設關榷稅,以稽市物,歲亦十餘萬金。
若夫山林川澤之利,工之所計,虞衡之所入,莫不權其輕重,以佐行政之費。
荷官俸養所入,歲不足用,各自私賈,以罔市利。
暴待細民,侵奪田宅,上下交争,賄賂成習。
甲螺郭懷一因民之怨,糾合同志謀逐之,事敗被殺,株連數千人。
亡命之徒,轉相嘯聚,以與抵抗。
又聞延平郡王将興光複之師,荷人懼,乃請爪哇總督增兵戍台,多課雜稅,以助兵食,而内讧不息,搶攘昏墊,以至于亡。
夫國以民為本,富則國富,貧則國貧。
故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
今荷人之有台灣也,肆其橫暴,剪食我土地,侮虐我人民,剝奪我權利。
而世之論者曰,是殖民之策也,烏乎痛哉! 延平入台,國用不足,多沿荷人舊制。
及經嗣位,咨議參軍陳永華乃籌長治之策,盡心經畫,建保裡之方,布屯田之制,開魚鹽之利,伐林木之材,内課農桑,外興貿易。
十數年來,移民大至,多至數十萬人,拓地遠及兩鄙。
台灣之人以是大集。
孔子曰:『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
故民皆勤功樂業,先公而後私。
故曰:『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息争訟』。
夫自延平入台以來,與民休息,而永華又咻噢之,道之以政,閑之以誼,教之以務,使之以和,漸之以忠,厲之以勇,勸之以利,嚴之以刑,民于是乎可任也。
二十年間,台灣大有。
取其有餘,以供國用,民亦樂輸不怠。
善乎德化之入人深也!洎永華亡,政教偷薄,而雜稅之征濫矣。
清人得台之際,議遷其民而墟其地。
靖海将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
田賦之制略同行省,而雜稅仍舊,或更立之,名目繁多,變本加厲。
其設于陸者曰「陸饷」,麗于水者曰「水饷」。
「厝饷」始于荷人,大小有差,歲征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有奇。
雍正年五月,有司查驗府治家屋,除破壞者,凡得大厝七千七十四間,間征一錢五分一厘九毫,小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征半之。
按戶給照。
納饷後有倒壞者,許繳照注銷,而新建者饷亦如之,着為例。
磨饷者,鄭氏所立也,一首征銀五兩六錢。
蔗車者,新饷也,一張亦征銀五兩六錢。
當鋪者,以權子母者也,年征五兩,謂之官典,官保護之,雖收髒不罪。
然多勢豪所設,而地方官稍分潤焉。
不征饷者為小典,則武營弁兵以薄資而弋重利者也。
瓦窯也,菜園也,檨宅也,槟榔宅也,亦以大小征饷,其稅微不足道。
此陸饷之大略也。
塭養魚也,潭亦養魚也,而塭之出息優于潭。
其後塭視下園征稅,而編于田賦焉。
澎湖産魚盛,以海為田。
琅入台後,據為私有,歲收規費千二百兩。
及許良彬至,奏請歸官,以充提督衙門公費。
而行家任意苛求,漁民多受剝,深以為苦。
乾隆二年,下谕禁革。
命總督郝玉麟饬地方官照例,編列魚舟号數,以時稽查。
夫魚舟有大小,計擔征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