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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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祖宗遺此尺寸土,為子孫可耕可獵、可供衣食、輸課饷。

    今若盡售漢人,必受欺侮,我将無以自存』。

    遂殺人以叛。

    彰化知縣張缟請兵讨。

    嗣從通事之請,許降。

    當是時,淡水同知王汧以番地日被侵墾,或以賤價售人,番無得食,日就窮困,緻起争殺。

    上書禦史尹秦,奏定社田。

    大社留給水旱之地五百甲,中四百甲,小三百甲,以為耕獵之地,各立界碑,永遠保之。

    其餘草地悉令召墾,并限三年升科。

    六年冬,山豬毛番亂,殺漢人二十有三人。

    翌年春二月,總督高其倬檄總兵王郡、巡道孫國玺會辦。

    以遊擊靳光瀚、同知劉浴率兵讨,調諸羅知縣劉良璧堵後山,發内攸社番要擊之。

    北路營參将何勉亦入楠梓仙山。

    軍至邦尉,番降。

    十一年,始以南路營兵三百戍山豬毛,自是番不敢出。

    九年,大甲西社番林武力潛謀作亂,結樸仔籬等八社,以十二月起事,恣焚殺。

    淡水同知張宏章走免,居民多被戕,北路洶洶。

    總兵呂瑞麟适北巡,至淡水。

    聞變,回及貓盂,被圍。

    瑞麟力戰,奔彰化,征兵府中,累戰不克。

    十年五月,林武力複結沙辘、吞霄等十餘社齊反,圍彰化縣治,居民逃避,号哭于道。

    宏章率鄉勇巡莊,道經阿束社,番伏擊,衆潰。

    有粵人鋤田者十八人見之,制梃以救,宏章獲免,皆戰死。

    彰人塟之,謂之十八義民。

    六月,總督郝玉麟調瑞麟回府,檄新授福建陸路提督王郡讨之。

    七月,郡偕巡台禦史覺羅柏修軍至鹿港,遣參将李蔭越、遊擊黃黃林彩、株榮茂、守備蔡彬等,合兵攻阿束社。

    番不能拒,潛竄于山。

    郡以參将靳光瀚、遊擊黃林彩、守備林世正等各率兵扼隘。

    八月,渡大甲溪,複遣将分擊。

    林武力之去也,踞險自守,官軍追之。

    過大安,登大坪,直抵番界。

    諜報林武力走南日内山,複追之,攀緣而上。

    番踞高崖,下矢石,官軍發炮攻,聲震山谷。

    番卻,搗其巢,遂縛林武力以降,戮之。

    是役捕虜千餘人,或殺或放。

    十二月,乃班師歸,建鎮番亭于彰化,改大甲社為德化,牛罵社為感恩、沙辘社為遷善,而漢人多耕其地矣。

    十三年,眉加臘番亂,讨之。

    眉加臘為彰化野番,未内附。

    頻年以來,辄出沒于柳樹楠、丁台各莊附近,焚殺居民。

    十月,北路副将靳光瀚、淡水同知趙奇芳合兵讨,獲其數人,戮之,遂于柳樹楠設隘以守。

    台中之設隘始于此。

     乾隆二年,诏減熟番丁稅,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餘悉裁減。

    巡台禦史白起圖奏言:『嗣後漢民不得擅娶番婦,番婦亦不得牽手漢民,違者則行離異。

    漢民照民苗結親例,杖一百。

    士官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

    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其從前巳娶生有子嗣者,則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

    诏可。

    先是大學士鄂爾泰等以台灣居民已數十萬,開墾承佃,各謀其生,而禁止攜眷,未有家室,别娶番婦,恐滋擾害,奏請解禁;許之。

    于是閩粵之人至者更多,争墾番地,播稻植蔗。

    米糖之利,挹注他省,歲入各百數十萬金,商務以興,家富人給。

    莫不各立久遠,為子孫計。

    乃未幾而越界之禁又出矣。

     三年,總督郝玉麟奏言:『台灣熟番與漢人所耕地界,饬令查明。

    其已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立界管業。

    此後不準人民侵入番界,贌買番業。

    應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以垂永久。

    顧越界之令雖頒,而官莊之開愈大。

    官莊之制,略如鄭氏屯田。

    文武官各備資本,召佃墾荒,以為己業,而其地多在番界。

    九年,下诏禁止。

    十七年,更立石番界,禁出入;而台灣之墾務一阻。

     當是時,歸化熟番漸從漢俗,乃令薙發,錫姓,以遵國制。

    自是以來,民番雜處,各安畎畝。

    然交涉之事愈多。

    三十一年,奏設南北理番同知,以北路駐彰化,南路駐府治,管理民番交涉事務。

    時兩路熟番九十三社,歸化生番二百數十社,輸饷課,聽約束,有事調遣,奉命維謹。

    及林爽文之役,大将軍福康安視師台灣,諸番争效命,建功多。

    五十三年,康安奏仿四川屯練之制,設置屯防,大屯四,小屯八,語在軍備志。

    又以未墾荒地五千四百四十一甲,抄封田園二千三百八十餘甲,分給屯丁,為自耕自給之計,語在田賦志。

    然屯番未谙農事,多募漢人耕之,所入不供衣食。

    嗣以抄封田園撥充班兵之饷。

    五十五年,清丈,查出侵墾番界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

    贌佃耕作,以其租為屯饷,而開墾番地又日進矣。

     蛤仔難在淡水北東,或日甲子蘭,番語也。

    背山面海,土地廣漠,溪流交錯。

    西班牙人曾至,為番所殺。

    乾隆三十三年,淡水林漢生入墾,亦為番害。

    自是無有至者。

    漳浦人吳沙居三貂嶺,任俠,通番市。

    以嘉慶元年,募三籍流氓千數百人,率鄉勇二百餘前進。

    九月,至鳥石港,築土堡以居,則頭圍也。

    二年,沙赴淡水廳給照,與以義首之印,随山刊木,立鄉約,設隘寮,至者愈多,拓地至二圍。

    沙死,侄化代領其衆,遂進至五圍。

    蔡牽之亂,朱濆謀踞蘇澳,化敗之,請以地入版圖。

    知府楊廷理會師至此,谂其形勢,亦以為言。

    而大吏以險遠難治,慮有變,不許。

    嘉義縣學教谕謝金銮撰蛤仔難紀略六篇而論之曰:『古之善籌邊者,卻敵而已。

    開疆辟土,利其有者,非聖主所欲為。

    顧是說也,在昔日不可以施于台灣,在今日複不可以施于蛤仔難。

    其故何也?勢不同也。

    台灣與古之邊土異,故籌台灣者,不可以彼說而施于此也。

    夫古之所謂籌邊,其邊土有部落,有君長,自為治之。

    其土非中國之土,其民非中國之民,遠不相涉。

    偶為侵害,則慎防之而已。

    必欲撫而有之,有其土而吾民不能居也,徒為争殺之禍,故聖王不顧為,而為之者過也。

    若台灣之在昔日,則自鄭氏以前,荷人據之,海寇處之。

    及鄭氏之世,内地之人居之,田廬辟,溝潧治,樹畜饒,漳泉之人利其肥沃而住者日相繼也。

    其民既為我國之民,其地即為我國之地。

    故鄭氏既平,施靖海上言以為不當棄,遂立郡縣。

    豈利其土哉,順天地之自然而不能違也。

    夫台灣之在當日,與内地遠隔重洋,黑水風濤沙汕之險,非人迹所到,然猶不可棄,棄則以為非便。

    若夫今日之蛤仔難,較為密迩矣。

    水陸毗運,非有遼遠之勢;而吾民居者衆已數萬,墾田不可勝計,乃咨嗟太息,思為盛世之民而不可得,豈情也哉?況楊太守入山,遮道攀轅,如赤子之觌父母,而民情大可見也。

    為官長者棄此數萬民,使率其父母子弟永為逋租逃稅、私販偷運之人而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一。

    棄此數百裡膏腴之地,田廬畜産、以為天家租稅所不及也;此其不可者二。

    民生有欲,不能無争。

    居其間者,漳泉異情、閩粵異性,使其自鬥自殺自生自死若下聞也;此其不可者三。

    且此數萬人之中,有一雄黠材智桀骛不靖之人出而馭其衆,深根固蒂,而不知以為我疆我土之患也;此其不可者四。

    蔡牽窺伺,朱濆鑽求,一有所合,則藉兵于寇也;此其不可者五。

    且就其形勢觀之,南趨淡水、艋舺為甚便,西渡五虎、閩安為甚捷,伐木扼塞以自固則甚險。

    倘為賊所有,是台灣有患,而患則及于内地;此其不可者六。

    今者官雖未辟,而民則已開,水陸往來,刊木通道,而獨為政令所不及,奸宄兇人以為逋逃之薮,誅求弗至;此其不可者七。

    凡此七者,仁者慮之,用其不忍之心;智者謀之,以為先幾之哲。

    其要歸于棄地棄民之非計也。

    或曰:「台灣雖内屬,而官轄之外,皆為番境,則還諸番可矣。

    必欲争而有之,以滋地方之事,斯為非宜」。

    不知今之占地而耕于蛤仔難者已數萬衆,必當盡收之,使歸于内地,禁海寇勿複往焉,而後可謂之還番,而後可謂之無事。

    否則官欲安于無事,而民與寇皆不能也。

    非民之好生事也,戶口日繁,有膏腴之地而不往耕,勢不能也。

    亦非寇之好生事也,我有棄地,寇将取之,我有棄民,寇将劫之。

    故使今之蛤仔難可棄,則昔之台灣亦可棄。

    昔之所以留台者,固謂郡縣既立,使吾民充實其中,吾兵捍防其外,番得所依,寇矢所據。

    所謂安于無事者此也。

    今之蛤仔難亦猶是矣。

    或又曰:「蛤仔難之民,久遠王化,其心不測。

    驟欲馭之,懼生禍端」。

    信哉是言也!夫君子之居官,仁與智二者而已。

    智者之慮事,不在一日而在百年。

    仁者之用心,不在一己之便安,而求益于民生國計。

    倘敬事以愛民,蛤仔難之民,即堯舜之民也,何禍端之有?楊太守之入也,歡聲動地;驅為義勇,則率以從;索其兇人,則縛以獻。

    安在其久違王化哉?苟其圖利于身,弗達時務,抑或委用非人,土豪奸吏杷持行私乎其間,則其啟禍也必矣。

    故此事非才德出衆者,不可與謀也。

    一方之辟,必有能者籌度乎其間。

    其見諸事者;蔚為功業矣。

    或徒見諸言,而其時不能用,後卒不易其言焉,則皆此邦之文獻也。

    自施靖海以後,善籌台事者,莫如陳少林、藍鹿洲二公,可謂籌台之宗匠矣。

    當康熙時,彰化、淡水未會設官,政令巡防,北至鬥六門而止,或至半線、牛罵頭,要不越諸羅轄内二百餘裡之地。

    自半線以北,至于雞籠,七、八百裡悉荒棄之,亦委于番。

    即台邑之羅漢門,鳳山之琅■〈王喬〉,皆擯弗治。

    當事者逡巡畏縮,志存苟安,屢為畫地自守之計,唯雲禁民勿侵番地,實則藏奸矣。

    故少林作諸羅縣志,慷慨着論。

    鹿洲呈巡使黃玉圃之詩亦言之。

    其所陳利弊,又皆與今日相類,是皆先事之師也。

    且夫制治之方,視民而已。

    民之所趨,不可棄也。

    沃足以容衆,險足以藏奸,台灣之地大概如此。

    有類乎蛤仔難者,尚當以漸緻之。

    其事非止于蛤仔難也。

    然而自昔以來,苟安者衆,焦頭爛額之事,乃使後人當之。

    豈所以為民為國也哉』? 十三年春,福州将軍賽沖阿奏設屯防并免升科,部議不準。

    十月,少詹事梁上國奏言:『台灣淡水廳屬之蛤仔難,田土平曠豐饒,每為海盜觊觎。

    從前蔡牽、朱濆皆欲占耕;俱為官兵擊退。

    若收入版圖,不特可絕洋匪窺伺之端,且可獲海疆無窮之利』。

    诏命福建督撫議複。

    總督阿林保委署台灣知府徐汝瀾詣勘,亦主設屯,未複奏。

    十四年春正月,诏以『阿林保等查勘蛤仔難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折,蛤仔難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

    且于盜賊窺伺之時,複能協力備禦,幫同殺賊,深明大義,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地又膏腴,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為賊匪占踞,讵不成其巢穴,更為台灣肘腋之患乎?着該督撫等熟籌定議,應如何設官經理,安立廳縣,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随宜斟酌,以期經久盡善』。

    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漳泉械鬥,奉旨查辦。

    行次艋舺,土目包阿裡等率督社番丁,叩轅求見,請入版圖,業戶何繪等亦請照則升科。

    維甸據以入奏,曆言收入之利。

    命楊廷理偕巡檢胡桂等入查,分劃地界,以為設官之計。

    當是時,移墾之民,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泉人二百五十餘,粵人一百四十餘,均屬丁男。

    而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丁,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丁。

    其地東西寬約二、三十裡,南北長約六、七十裡,泱泱乎可為大邑也。

    廷理既至,籌辦三月,首廢業戶,具陳省憲。

    而司道以事難懸拟,請交台灣鎮道議複。

    總督汪志伊初莅任,郎檄台灣道張志緒覆勘。

    十六年,督撫會奏,命大學士會同各部議複。

    十七年八月,始收其地,設噶瑪蘭廳,置撫民理番通判,則今之宜蘭也。

    當是時荒土尚多,而番愚且惰,不能耕。

    通判翟淦乃議大社加留餘埔周回二裡,小社一裡,給與熟番樹藝。

    西勢一帶,永為番業。

    東勢十六社之地,給與三籍開墾,而征其租。

    自是以來,移民麇至,治溝塍,興水利,險阻集,物土方,而噶瑪蘭為樂國矣。

     先是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台灣番政廢弛已極,雖有禁令,衆多玩視。

    若佃農之侵耕,屯弁之吞饷,通事之剝削,官司之陋規,隘丁之空虛,匠首之訛詐,糧差之勒索,番割之比匪,兵丁之需求,遊民之逐利,皆足以擾亂番界而生禍患,出示嚴禁,違者重辦。

    乃未幾而開墾埔裹社之議起。

    埔裹社在彰化萬山之中,距縣治九十餘裡,中拓平原,周圍可三十餘裡。

    土厚泉甘,産物當。

    南北兩溪皆源自内山,蜿蜒數十裡而入于海,引水溉田者十數萬甲。

    歸化番社二十有四,而以埔裹、水裹為大。

    性馴良,不妄殺人。

    水社之間,有日月潭,廣可七、八裡,水極澄清,中有小山曰珠嶼,景絕佳。

    雍正初,漳浦藍鼎元曾遊其地,然其後少有至者。

    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之時,水、埔二社計有屯丁九十名,屯田百餘甲,番自耕田亦百餘甲。

    嘉慶十九年,水沙連隘首黃林旺貪其地腴,與嘉、彰二邑人陳大用、郭百年謀墾。

    府署門丁黃裡仁為之助,乃假已故土目通事赴府,言積欠番饷,番無所食,願以祖遺水裹、埔裹二社地給與漢人耕墾,許之。

    二十年春,饬彰化縣予照,然未詳報也。

    其受約者僅水沙連,而二十四社不知也。

    百年既得示照,擁衆入山,先墾社仔之地三百餘甲。

    複由社仔侵入水裹,再墾四百餘甲。

    既複入沈鹿,築土圍,再墾五百餘甲。

    三社番弱,莫敢抗。

    百年喬為貴官,勢烜赫,率壯丁佃農千數百人至埔裹,囊土為城,樹紅旗,大書開墾。

    番不服,相特月餘。

    乃佯言罷墾,使壯者取鹿茸為獻。

    乘不備,大肆焚殺。

    番不敵,逃入内谾,聚族以嚎者半月。

    獲生熟牛數千頭,粟數百石,器物無算。

    番俗死以物殉,掘冢百餘,得刀槍百數十杆。

    既奪其地,築土圍十三,木城一,益召佃。

    番無所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