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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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祖宗遺此尺寸土,為子孫可耕可獵、可供衣食、輸課饷。
今若盡售漢人,必受欺侮,我将無以自存』。
遂殺人以叛。
彰化知縣張缟請兵讨。
嗣從通事之請,許降。
當是時,淡水同知王汧以番地日被侵墾,或以賤價售人,番無得食,日就窮困,緻起争殺。
上書禦史尹秦,奏定社田。
大社留給水旱之地五百甲,中四百甲,小三百甲,以為耕獵之地,各立界碑,永遠保之。
其餘草地悉令召墾,并限三年升科。
六年冬,山豬毛番亂,殺漢人二十有三人。
翌年春二月,總督高其倬檄總兵王郡、巡道孫國玺會辦。
以遊擊靳光瀚、同知劉浴率兵讨,調諸羅知縣劉良璧堵後山,發内攸社番要擊之。
北路營參将何勉亦入楠梓仙山。
軍至邦尉,番降。
十一年,始以南路營兵三百戍山豬毛,自是番不敢出。
九年,大甲西社番林武力潛謀作亂,結樸仔籬等八社,以十二月起事,恣焚殺。
淡水同知張宏章走免,居民多被戕,北路洶洶。
總兵呂瑞麟适北巡,至淡水。
聞變,回及貓盂,被圍。
瑞麟力戰,奔彰化,征兵府中,累戰不克。
十年五月,林武力複結沙辘、吞霄等十餘社齊反,圍彰化縣治,居民逃避,号哭于道。
宏章率鄉勇巡莊,道經阿束社,番伏擊,衆潰。
有粵人鋤田者十八人見之,制梃以救,宏章獲免,皆戰死。
彰人塟之,謂之十八義民。
六月,總督郝玉麟調瑞麟回府,檄新授福建陸路提督王郡讨之。
七月,郡偕巡台禦史覺羅柏修軍至鹿港,遣參将李蔭越、遊擊黃黃林彩、株榮茂、守備蔡彬等,合兵攻阿束社。
番不能拒,潛竄于山。
郡以參将靳光瀚、遊擊黃林彩、守備林世正等各率兵扼隘。
八月,渡大甲溪,複遣将分擊。
林武力之去也,踞險自守,官軍追之。
過大安,登大坪,直抵番界。
諜報林武力走南日内山,複追之,攀緣而上。
番踞高崖,下矢石,官軍發炮攻,聲震山谷。
番卻,搗其巢,遂縛林武力以降,戮之。
是役捕虜千餘人,或殺或放。
十二月,乃班師歸,建鎮番亭于彰化,改大甲社為德化,牛罵社為感恩、沙辘社為遷善,而漢人多耕其地矣。
十三年,眉加臘番亂,讨之。
眉加臘為彰化野番,未内附。
頻年以來,辄出沒于柳樹楠、丁台各莊附近,焚殺居民。
十月,北路副将靳光瀚、淡水同知趙奇芳合兵讨,獲其數人,戮之,遂于柳樹楠設隘以守。
台中之設隘始于此。
乾隆二年,诏減熟番丁稅,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餘悉裁減。
巡台禦史白起圖奏言:『嗣後漢民不得擅娶番婦,番婦亦不得牽手漢民,違者則行離異。
漢民照民苗結親例,杖一百。
士官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
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其從前巳娶生有子嗣者,則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
诏可。
先是大學士鄂爾泰等以台灣居民已數十萬,開墾承佃,各謀其生,而禁止攜眷,未有家室,别娶番婦,恐滋擾害,奏請解禁;許之。
于是閩粵之人至者更多,争墾番地,播稻植蔗。
米糖之利,挹注他省,歲入各百數十萬金,商務以興,家富人給。
莫不各立久遠,為子孫計。
乃未幾而越界之禁又出矣。
三年,總督郝玉麟奏言:『台灣熟番與漢人所耕地界,饬令查明。
其已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立界管業。
此後不準人民侵入番界,贌買番業。
應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以垂永久。
顧越界之令雖頒,而官莊之開愈大。
官莊之制,略如鄭氏屯田。
文武官各備資本,召佃墾荒,以為己業,而其地多在番界。
九年,下诏禁止。
十七年,更立石番界,禁出入;而台灣之墾務一阻。
當是時,歸化熟番漸從漢俗,乃令薙發,錫姓,以遵國制。
自是以來,民番雜處,各安畎畝。
然交涉之事愈多。
三十一年,奏設南北理番同知,以北路駐彰化,南路駐府治,管理民番交涉事務。
時兩路熟番九十三社,歸化生番二百數十社,輸饷課,聽約束,有事調遣,奉命維謹。
及林爽文之役,大将軍福康安視師台灣,諸番争效命,建功多。
五十三年,康安奏仿四川屯練之制,設置屯防,大屯四,小屯八,語在軍備志。
又以未墾荒地五千四百四十一甲,抄封田園二千三百八十餘甲,分給屯丁,為自耕自給之計,語在田賦志。
然屯番未谙農事,多募漢人耕之,所入不供衣食。
嗣以抄封田園撥充班兵之饷。
五十五年,清丈,查出侵墾番界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
贌佃耕作,以其租為屯饷,而開墾番地又日進矣。
蛤仔難在淡水北東,或日甲子蘭,番語也。
背山面海,土地廣漠,溪流交錯。
西班牙人曾至,為番所殺。
乾隆三十三年,淡水林漢生入墾,亦為番害。
自是無有至者。
漳浦人吳沙居三貂嶺,任俠,通番市。
以嘉慶元年,募三籍流氓千數百人,率鄉勇二百餘前進。
九月,至鳥石港,築土堡以居,則頭圍也。
二年,沙赴淡水廳給照,與以義首之印,随山刊木,立鄉約,設隘寮,至者愈多,拓地至二圍。
沙死,侄化代領其衆,遂進至五圍。
蔡牽之亂,朱濆謀踞蘇澳,化敗之,請以地入版圖。
知府楊廷理會師至此,谂其形勢,亦以為言。
而大吏以險遠難治,慮有變,不許。
嘉義縣學教谕謝金銮撰蛤仔難紀略六篇而論之曰:『古之善籌邊者,卻敵而已。
開疆辟土,利其有者,非聖主所欲為。
顧是說也,在昔日不可以施于台灣,在今日複不可以施于蛤仔難。
其故何也?勢不同也。
台灣與古之邊土異,故籌台灣者,不可以彼說而施于此也。
夫古之所謂籌邊,其邊土有部落,有君長,自為治之。
其土非中國之土,其民非中國之民,遠不相涉。
偶為侵害,則慎防之而已。
必欲撫而有之,有其土而吾民不能居也,徒為争殺之禍,故聖王不顧為,而為之者過也。
若台灣之在昔日,則自鄭氏以前,荷人據之,海寇處之。
及鄭氏之世,内地之人居之,田廬辟,溝潧治,樹畜饒,漳泉之人利其肥沃而住者日相繼也。
其民既為我國之民,其地即為我國之地。
故鄭氏既平,施靖海上言以為不當棄,遂立郡縣。
豈利其土哉,順天地之自然而不能違也。
夫台灣之在當日,與内地遠隔重洋,黑水風濤沙汕之險,非人迹所到,然猶不可棄,棄則以為非便。
若夫今日之蛤仔難,較為密迩矣。
水陸毗運,非有遼遠之勢;而吾民居者衆已數萬,墾田不可勝計,乃咨嗟太息,思為盛世之民而不可得,豈情也哉?況楊太守入山,遮道攀轅,如赤子之觌父母,而民情大可見也。
為官長者棄此數萬民,使率其父母子弟永為逋租逃稅、私販偷運之人而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一。
棄此數百裡膏腴之地,田廬畜産、以為天家租稅所不及也;此其不可者二。
民生有欲,不能無争。
居其間者,漳泉異情、閩粵異性,使其自鬥自殺自生自死若下聞也;此其不可者三。
且此數萬人之中,有一雄黠材智桀骛不靖之人出而馭其衆,深根固蒂,而不知以為我疆我土之患也;此其不可者四。
蔡牽窺伺,朱濆鑽求,一有所合,則藉兵于寇也;此其不可者五。
且就其形勢觀之,南趨淡水、艋舺為甚便,西渡五虎、閩安為甚捷,伐木扼塞以自固則甚險。
倘為賊所有,是台灣有患,而患則及于内地;此其不可者六。
今者官雖未辟,而民則已開,水陸往來,刊木通道,而獨為政令所不及,奸宄兇人以為逋逃之薮,誅求弗至;此其不可者七。
凡此七者,仁者慮之,用其不忍之心;智者謀之,以為先幾之哲。
其要歸于棄地棄民之非計也。
或曰:「台灣雖内屬,而官轄之外,皆為番境,則還諸番可矣。
必欲争而有之,以滋地方之事,斯為非宜」。
不知今之占地而耕于蛤仔難者已數萬衆,必當盡收之,使歸于内地,禁海寇勿複往焉,而後可謂之還番,而後可謂之無事。
否則官欲安于無事,而民與寇皆不能也。
非民之好生事也,戶口日繁,有膏腴之地而不往耕,勢不能也。
亦非寇之好生事也,我有棄地,寇将取之,我有棄民,寇将劫之。
故使今之蛤仔難可棄,則昔之台灣亦可棄。
昔之所以留台者,固謂郡縣既立,使吾民充實其中,吾兵捍防其外,番得所依,寇矢所據。
所謂安于無事者此也。
今之蛤仔難亦猶是矣。
或又曰:「蛤仔難之民,久遠王化,其心不測。
驟欲馭之,懼生禍端」。
信哉是言也!夫君子之居官,仁與智二者而已。
智者之慮事,不在一日而在百年。
仁者之用心,不在一己之便安,而求益于民生國計。
倘敬事以愛民,蛤仔難之民,即堯舜之民也,何禍端之有?楊太守之入也,歡聲動地;驅為義勇,則率以從;索其兇人,則縛以獻。
安在其久違王化哉?苟其圖利于身,弗達時務,抑或委用非人,土豪奸吏杷持行私乎其間,則其啟禍也必矣。
故此事非才德出衆者,不可與謀也。
一方之辟,必有能者籌度乎其間。
其見諸事者;蔚為功業矣。
或徒見諸言,而其時不能用,後卒不易其言焉,則皆此邦之文獻也。
自施靖海以後,善籌台事者,莫如陳少林、藍鹿洲二公,可謂籌台之宗匠矣。
當康熙時,彰化、淡水未會設官,政令巡防,北至鬥六門而止,或至半線、牛罵頭,要不越諸羅轄内二百餘裡之地。
自半線以北,至于雞籠,七、八百裡悉荒棄之,亦委于番。
即台邑之羅漢門,鳳山之琅■〈王喬〉,皆擯弗治。
當事者逡巡畏縮,志存苟安,屢為畫地自守之計,唯雲禁民勿侵番地,實則藏奸矣。
故少林作諸羅縣志,慷慨着論。
鹿洲呈巡使黃玉圃之詩亦言之。
其所陳利弊,又皆與今日相類,是皆先事之師也。
且夫制治之方,視民而已。
民之所趨,不可棄也。
沃足以容衆,險足以藏奸,台灣之地大概如此。
有類乎蛤仔難者,尚當以漸緻之。
其事非止于蛤仔難也。
然而自昔以來,苟安者衆,焦頭爛額之事,乃使後人當之。
豈所以為民為國也哉』? 十三年春,福州将軍賽沖阿奏設屯防并免升科,部議不準。
十月,少詹事梁上國奏言:『台灣淡水廳屬之蛤仔難,田土平曠豐饒,每為海盜觊觎。
從前蔡牽、朱濆皆欲占耕;俱為官兵擊退。
若收入版圖,不特可絕洋匪窺伺之端,且可獲海疆無窮之利』。
诏命福建督撫議複。
總督阿林保委署台灣知府徐汝瀾詣勘,亦主設屯,未複奏。
十四年春正月,诏以『阿林保等查勘蛤仔難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折,蛤仔難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
且于盜賊窺伺之時,複能協力備禦,幫同殺賊,深明大義,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地又膏腴,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為賊匪占踞,讵不成其巢穴,更為台灣肘腋之患乎?着該督撫等熟籌定議,應如何設官經理,安立廳縣,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随宜斟酌,以期經久盡善』。
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漳泉械鬥,奉旨查辦。
行次艋舺,土目包阿裡等率督社番丁,叩轅求見,請入版圖,業戶何繪等亦請照則升科。
維甸據以入奏,曆言收入之利。
命楊廷理偕巡檢胡桂等入查,分劃地界,以為設官之計。
當是時,移墾之民,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泉人二百五十餘,粵人一百四十餘,均屬丁男。
而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丁,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丁。
其地東西寬約二、三十裡,南北長約六、七十裡,泱泱乎可為大邑也。
廷理既至,籌辦三月,首廢業戶,具陳省憲。
而司道以事難懸拟,請交台灣鎮道議複。
總督汪志伊初莅任,郎檄台灣道張志緒覆勘。
十六年,督撫會奏,命大學士會同各部議複。
十七年八月,始收其地,設噶瑪蘭廳,置撫民理番通判,則今之宜蘭也。
當是時荒土尚多,而番愚且惰,不能耕。
通判翟淦乃議大社加留餘埔周回二裡,小社一裡,給與熟番樹藝。
西勢一帶,永為番業。
東勢十六社之地,給與三籍開墾,而征其租。
自是以來,移民麇至,治溝塍,興水利,險阻集,物土方,而噶瑪蘭為樂國矣。
先是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台灣番政廢弛已極,雖有禁令,衆多玩視。
若佃農之侵耕,屯弁之吞饷,通事之剝削,官司之陋規,隘丁之空虛,匠首之訛詐,糧差之勒索,番割之比匪,兵丁之需求,遊民之逐利,皆足以擾亂番界而生禍患,出示嚴禁,違者重辦。
乃未幾而開墾埔裹社之議起。
埔裹社在彰化萬山之中,距縣治九十餘裡,中拓平原,周圍可三十餘裡。
土厚泉甘,産物當。
南北兩溪皆源自内山,蜿蜒數十裡而入于海,引水溉田者十數萬甲。
歸化番社二十有四,而以埔裹、水裹為大。
性馴良,不妄殺人。
水社之間,有日月潭,廣可七、八裡,水極澄清,中有小山曰珠嶼,景絕佳。
雍正初,漳浦藍鼎元曾遊其地,然其後少有至者。
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之時,水、埔二社計有屯丁九十名,屯田百餘甲,番自耕田亦百餘甲。
嘉慶十九年,水沙連隘首黃林旺貪其地腴,與嘉、彰二邑人陳大用、郭百年謀墾。
府署門丁黃裡仁為之助,乃假已故土目通事赴府,言積欠番饷,番無所食,願以祖遺水裹、埔裹二社地給與漢人耕墾,許之。
二十年春,饬彰化縣予照,然未詳報也。
其受約者僅水沙連,而二十四社不知也。
百年既得示照,擁衆入山,先墾社仔之地三百餘甲。
複由社仔侵入水裹,再墾四百餘甲。
既複入沈鹿,築土圍,再墾五百餘甲。
三社番弱,莫敢抗。
百年喬為貴官,勢烜赫,率壯丁佃農千數百人至埔裹,囊土為城,樹紅旗,大書開墾。
番不服,相特月餘。
乃佯言罷墾,使壯者取鹿茸為獻。
乘不備,大肆焚殺。
番不敵,逃入内谾,聚族以嚎者半月。
獲生熟牛數千頭,粟數百石,器物無算。
番俗死以物殉,掘冢百餘,得刀槍百數十杆。
既奪其地,築土圍十三,木城一,益召佃。
番無所歸
今若盡售漢人,必受欺侮,我将無以自存』。
遂殺人以叛。
彰化知縣張缟請兵讨。
嗣從通事之請,許降。
當是時,淡水同知王汧以番地日被侵墾,或以賤價售人,番無得食,日就窮困,緻起争殺。
上書禦史尹秦,奏定社田。
大社留給水旱之地五百甲,中四百甲,小三百甲,以為耕獵之地,各立界碑,永遠保之。
其餘草地悉令召墾,并限三年升科。
六年冬,山豬毛番亂,殺漢人二十有三人。
翌年春二月,總督高其倬檄總兵王郡、巡道孫國玺會辦。
以遊擊靳光瀚、同知劉浴率兵讨,調諸羅知縣劉良璧堵後山,發内攸社番要擊之。
北路營參将何勉亦入楠梓仙山。
軍至邦尉,番降。
十一年,始以南路營兵三百戍山豬毛,自是番不敢出。
九年,大甲西社番林武力潛謀作亂,結樸仔籬等八社,以十二月起事,恣焚殺。
淡水同知張宏章走免,居民多被戕,北路洶洶。
總兵呂瑞麟适北巡,至淡水。
聞變,回及貓盂,被圍。
瑞麟力戰,奔彰化,征兵府中,累戰不克。
十年五月,林武力複結沙辘、吞霄等十餘社齊反,圍彰化縣治,居民逃避,号哭于道。
宏章率鄉勇巡莊,道經阿束社,番伏擊,衆潰。
有粵人鋤田者十八人見之,制梃以救,宏章獲免,皆戰死。
彰人塟之,謂之十八義民。
六月,總督郝玉麟調瑞麟回府,檄新授福建陸路提督王郡讨之。
七月,郡偕巡台禦史覺羅柏修軍至鹿港,遣參将李蔭越、遊擊黃黃林彩、株榮茂、守備蔡彬等,合兵攻阿束社。
番不能拒,潛竄于山。
郡以參将靳光瀚、遊擊黃林彩、守備林世正等各率兵扼隘。
八月,渡大甲溪,複遣将分擊。
林武力之去也,踞險自守,官軍追之。
過大安,登大坪,直抵番界。
諜報林武力走南日内山,複追之,攀緣而上。
番踞高崖,下矢石,官軍發炮攻,聲震山谷。
番卻,搗其巢,遂縛林武力以降,戮之。
是役捕虜千餘人,或殺或放。
十二月,乃班師歸,建鎮番亭于彰化,改大甲社為德化,牛罵社為感恩、沙辘社為遷善,而漢人多耕其地矣。
十三年,眉加臘番亂,讨之。
眉加臘為彰化野番,未内附。
頻年以來,辄出沒于柳樹楠、丁台各莊附近,焚殺居民。
十月,北路副将靳光瀚、淡水同知趙奇芳合兵讨,獲其數人,戮之,遂于柳樹楠設隘以守。
台中之設隘始于此。
乾隆二年,诏減熟番丁稅,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餘悉裁減。
巡台禦史白起圖奏言:『嗣後漢民不得擅娶番婦,番婦亦不得牽手漢民,違者則行離異。
漢民照民苗結親例,杖一百。
士官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
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其從前巳娶生有子嗣者,則行安置為民,不許往來番社,以杜煽惑生事之端』。
诏可。
先是大學士鄂爾泰等以台灣居民已數十萬,開墾承佃,各謀其生,而禁止攜眷,未有家室,别娶番婦,恐滋擾害,奏請解禁;許之。
于是閩粵之人至者更多,争墾番地,播稻植蔗。
米糖之利,挹注他省,歲入各百數十萬金,商務以興,家富人給。
莫不各立久遠,為子孫計。
乃未幾而越界之禁又出矣。
三年,總督郝玉麟奏言:『台灣熟番與漢人所耕地界,饬令查明。
其已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立界管業。
此後不準人民侵入番界,贌買番業。
應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以垂永久。
顧越界之令雖頒,而官莊之開愈大。
官莊之制,略如鄭氏屯田。
文武官各備資本,召佃墾荒,以為己業,而其地多在番界。
九年,下诏禁止。
十七年,更立石番界,禁出入;而台灣之墾務一阻。
當是時,歸化熟番漸從漢俗,乃令薙發,錫姓,以遵國制。
自是以來,民番雜處,各安畎畝。
然交涉之事愈多。
三十一年,奏設南北理番同知,以北路駐彰化,南路駐府治,管理民番交涉事務。
時兩路熟番九十三社,歸化生番二百數十社,輸饷課,聽約束,有事調遣,奉命維謹。
及林爽文之役,大将軍福康安視師台灣,諸番争效命,建功多。
五十三年,康安奏仿四川屯練之制,設置屯防,大屯四,小屯八,語在軍備志。
又以未墾荒地五千四百四十一甲,抄封田園二千三百八十餘甲,分給屯丁,為自耕自給之計,語在田賦志。
然屯番未谙農事,多募漢人耕之,所入不供衣食。
嗣以抄封田園撥充班兵之饷。
五十五年,清丈,查出侵墾番界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
贌佃耕作,以其租為屯饷,而開墾番地又日進矣。
蛤仔難在淡水北東,或日甲子蘭,番語也。
背山面海,土地廣漠,溪流交錯。
西班牙人曾至,為番所殺。
乾隆三十三年,淡水林漢生入墾,亦為番害。
自是無有至者。
漳浦人吳沙居三貂嶺,任俠,通番市。
以嘉慶元年,募三籍流氓千數百人,率鄉勇二百餘前進。
九月,至鳥石港,築土堡以居,則頭圍也。
二年,沙赴淡水廳給照,與以義首之印,随山刊木,立鄉約,設隘寮,至者愈多,拓地至二圍。
沙死,侄化代領其衆,遂進至五圍。
蔡牽之亂,朱濆謀踞蘇澳,化敗之,請以地入版圖。
知府楊廷理會師至此,谂其形勢,亦以為言。
而大吏以險遠難治,慮有變,不許。
嘉義縣學教谕謝金銮撰蛤仔難紀略六篇而論之曰:『古之善籌邊者,卻敵而已。
開疆辟土,利其有者,非聖主所欲為。
顧是說也,在昔日不可以施于台灣,在今日複不可以施于蛤仔難。
其故何也?勢不同也。
台灣與古之邊土異,故籌台灣者,不可以彼說而施于此也。
夫古之所謂籌邊,其邊土有部落,有君長,自為治之。
其土非中國之土,其民非中國之民,遠不相涉。
偶為侵害,則慎防之而已。
必欲撫而有之,有其土而吾民不能居也,徒為争殺之禍,故聖王不顧為,而為之者過也。
若台灣之在昔日,則自鄭氏以前,荷人據之,海寇處之。
及鄭氏之世,内地之人居之,田廬辟,溝潧治,樹畜饒,漳泉之人利其肥沃而住者日相繼也。
其民既為我國之民,其地即為我國之地。
故鄭氏既平,施靖海上言以為不當棄,遂立郡縣。
豈利其土哉,順天地之自然而不能違也。
夫台灣之在當日,與内地遠隔重洋,黑水風濤沙汕之險,非人迹所到,然猶不可棄,棄則以為非便。
若夫今日之蛤仔難,較為密迩矣。
水陸毗運,非有遼遠之勢;而吾民居者衆已數萬,墾田不可勝計,乃咨嗟太息,思為盛世之民而不可得,豈情也哉?況楊太守入山,遮道攀轅,如赤子之觌父母,而民情大可見也。
為官長者棄此數萬民,使率其父母子弟永為逋租逃稅、私販偷運之人而不問也;此其不可者一。
棄此數百裡膏腴之地,田廬畜産、以為天家租稅所不及也;此其不可者二。
民生有欲,不能無争。
居其間者,漳泉異情、閩粵異性,使其自鬥自殺自生自死若下聞也;此其不可者三。
且此數萬人之中,有一雄黠材智桀骛不靖之人出而馭其衆,深根固蒂,而不知以為我疆我土之患也;此其不可者四。
蔡牽窺伺,朱濆鑽求,一有所合,則藉兵于寇也;此其不可者五。
且就其形勢觀之,南趨淡水、艋舺為甚便,西渡五虎、閩安為甚捷,伐木扼塞以自固則甚險。
倘為賊所有,是台灣有患,而患則及于内地;此其不可者六。
今者官雖未辟,而民則已開,水陸往來,刊木通道,而獨為政令所不及,奸宄兇人以為逋逃之薮,誅求弗至;此其不可者七。
凡此七者,仁者慮之,用其不忍之心;智者謀之,以為先幾之哲。
其要歸于棄地棄民之非計也。
或曰:「台灣雖内屬,而官轄之外,皆為番境,則還諸番可矣。
必欲争而有之,以滋地方之事,斯為非宜」。
不知今之占地而耕于蛤仔難者已數萬衆,必當盡收之,使歸于内地,禁海寇勿複往焉,而後可謂之還番,而後可謂之無事。
否則官欲安于無事,而民與寇皆不能也。
非民之好生事也,戶口日繁,有膏腴之地而不往耕,勢不能也。
亦非寇之好生事也,我有棄地,寇将取之,我有棄民,寇将劫之。
故使今之蛤仔難可棄,則昔之台灣亦可棄。
昔之所以留台者,固謂郡縣既立,使吾民充實其中,吾兵捍防其外,番得所依,寇矢所據。
所謂安于無事者此也。
今之蛤仔難亦猶是矣。
或又曰:「蛤仔難之民,久遠王化,其心不測。
驟欲馭之,懼生禍端」。
信哉是言也!夫君子之居官,仁與智二者而已。
智者之慮事,不在一日而在百年。
仁者之用心,不在一己之便安,而求益于民生國計。
倘敬事以愛民,蛤仔難之民,即堯舜之民也,何禍端之有?楊太守之入也,歡聲動地;驅為義勇,則率以從;索其兇人,則縛以獻。
安在其久違王化哉?苟其圖利于身,弗達時務,抑或委用非人,土豪奸吏杷持行私乎其間,則其啟禍也必矣。
故此事非才德出衆者,不可與謀也。
一方之辟,必有能者籌度乎其間。
其見諸事者;蔚為功業矣。
或徒見諸言,而其時不能用,後卒不易其言焉,則皆此邦之文獻也。
自施靖海以後,善籌台事者,莫如陳少林、藍鹿洲二公,可謂籌台之宗匠矣。
當康熙時,彰化、淡水未會設官,政令巡防,北至鬥六門而止,或至半線、牛罵頭,要不越諸羅轄内二百餘裡之地。
自半線以北,至于雞籠,七、八百裡悉荒棄之,亦委于番。
即台邑之羅漢門,鳳山之琅■〈王喬〉,皆擯弗治。
當事者逡巡畏縮,志存苟安,屢為畫地自守之計,唯雲禁民勿侵番地,實則藏奸矣。
故少林作諸羅縣志,慷慨着論。
鹿洲呈巡使黃玉圃之詩亦言之。
其所陳利弊,又皆與今日相類,是皆先事之師也。
且夫制治之方,視民而已。
民之所趨,不可棄也。
沃足以容衆,險足以藏奸,台灣之地大概如此。
有類乎蛤仔難者,尚當以漸緻之。
其事非止于蛤仔難也。
然而自昔以來,苟安者衆,焦頭爛額之事,乃使後人當之。
豈所以為民為國也哉』? 十三年春,福州将軍賽沖阿奏設屯防并免升科,部議不準。
十月,少詹事梁上國奏言:『台灣淡水廳屬之蛤仔難,田土平曠豐饒,每為海盜觊觎。
從前蔡牽、朱濆皆欲占耕;俱為官兵擊退。
若收入版圖,不特可絕洋匪窺伺之端,且可獲海疆無窮之利』。
诏命福建督撫議複。
總督阿林保委署台灣知府徐汝瀾詣勘,亦主設屯,未複奏。
十四年春正月,诏以『阿林保等查勘蛤仔難地勢番情另行酌辦一折,蛤仔難北境居民,現已聚至六萬餘人。
且于盜賊窺伺之時,複能協力備禦,幫同殺賊,深明大義,自應收入版圖,豈可置之化外?況地又膏腴,若不官為經理,妥協防守,設為賊匪占踞,讵不成其巢穴,更為台灣肘腋之患乎?着該督撫等熟籌定議,應如何設官經理,安立廳縣,或用文職,或駐武營,随宜斟酌,以期經久盡善』。
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漳泉械鬥,奉旨查辦。
行次艋舺,土目包阿裡等率督社番丁,叩轅求見,請入版圖,業戶何繪等亦請照則升科。
維甸據以入奏,曆言收入之利。
命楊廷理偕巡檢胡桂等入查,分劃地界,以為設官之計。
當是時,移墾之民,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泉人二百五十餘,粵人一百四十餘,均屬丁男。
而熟番五社九百九十餘丁,歸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五百五十餘丁。
其地東西寬約二、三十裡,南北長約六、七十裡,泱泱乎可為大邑也。
廷理既至,籌辦三月,首廢業戶,具陳省憲。
而司道以事難懸拟,請交台灣鎮道議複。
總督汪志伊初莅任,郎檄台灣道張志緒覆勘。
十六年,督撫會奏,命大學士會同各部議複。
十七年八月,始收其地,設噶瑪蘭廳,置撫民理番通判,則今之宜蘭也。
當是時荒土尚多,而番愚且惰,不能耕。
通判翟淦乃議大社加留餘埔周回二裡,小社一裡,給與熟番樹藝。
西勢一帶,永為番業。
東勢十六社之地,給與三籍開墾,而征其租。
自是以來,移民麇至,治溝塍,興水利,險阻集,物土方,而噶瑪蘭為樂國矣。
先是十五年,總督方維甸以台灣番政廢弛已極,雖有禁令,衆多玩視。
若佃農之侵耕,屯弁之吞饷,通事之剝削,官司之陋規,隘丁之空虛,匠首之訛詐,糧差之勒索,番割之比匪,兵丁之需求,遊民之逐利,皆足以擾亂番界而生禍患,出示嚴禁,違者重辦。
乃未幾而開墾埔裹社之議起。
埔裹社在彰化萬山之中,距縣治九十餘裡,中拓平原,周圍可三十餘裡。
土厚泉甘,産物當。
南北兩溪皆源自内山,蜿蜒數十裡而入于海,引水溉田者十數萬甲。
歸化番社二十有四,而以埔裹、水裹為大。
性馴良,不妄殺人。
水社之間,有日月潭,廣可七、八裡,水極澄清,中有小山曰珠嶼,景絕佳。
雍正初,漳浦藍鼎元曾遊其地,然其後少有至者。
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之時,水、埔二社計有屯丁九十名,屯田百餘甲,番自耕田亦百餘甲。
嘉慶十九年,水沙連隘首黃林旺貪其地腴,與嘉、彰二邑人陳大用、郭百年謀墾。
府署門丁黃裡仁為之助,乃假已故土目通事赴府,言積欠番饷,番無所食,願以祖遺水裹、埔裹二社地給與漢人耕墾,許之。
二十年春,饬彰化縣予照,然未詳報也。
其受約者僅水沙連,而二十四社不知也。
百年既得示照,擁衆入山,先墾社仔之地三百餘甲。
複由社仔侵入水裹,再墾四百餘甲。
既複入沈鹿,築土圍,再墾五百餘甲。
三社番弱,莫敢抗。
百年喬為貴官,勢烜赫,率壯丁佃農千數百人至埔裹,囊土為城,樹紅旗,大書開墾。
番不服,相特月餘。
乃佯言罷墾,使壯者取鹿茸為獻。
乘不備,大肆焚殺。
番不敵,逃入内谾,聚族以嚎者半月。
獲生熟牛數千頭,粟數百石,器物無算。
番俗死以物殉,掘冢百餘,得刀槍百數十杆。
既奪其地,築土圍十三,木城一,益召佃。
番無所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