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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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泊舟數百隻。
四圍山地,可開作園,栽種黍稷瓜果,牧養牛羊牲畜,未可遽墾為田,以山多頑土,無泉可灌也。
今欲使紅夷不敢居住澎湖,諸國不得往來澎湖,其策有六:一曰專設遊擊一員,鎮守湖内;二曰招募精兵二千餘名,環守湖外;三曰造大船,制火器,備用防守:四曰招集兵民,開墾山蕩,以助糧食;五曰建設公署營房,以妥官兵;六曰開通東西洋呂宋商船,以備緩急。
此六議似當斟酌舉行者。
夫澎湖險地,什倍南澳,地在海島,夙盜薮也。
萬曆初年,撫台劉凝齋公祖移會廣東制台,題設副總兵坐鎮于中,抵今兵民完聚,田土開辟,屹為海邦重鎮,俾夷不敢窺伺,漳、潮賴以安枕,信明驗矣。
今澎湖可仿而行之;請設遊擊一員,坐鎮湖内,仍設左右翼把總哨官,為之輔佐,擇閩中慣曆風濤、谙練水路者充之;無事則演藝守汛,有事則料敵出奇,俾諸夷不得複窺中土。
并議久任責成,凡兵之進退、糧之出入,鹹遊擊是賴,三載加銜,六載成績,特升大将。
每歲或委廉幹佐貳,不時查點。
如兵士有虛捏、月糧有克減,參處查究,追出銀兩以充兵饷;庶知勸懲,永奠沃壤。
殆與南澳一鎮,并為閩中屏翰矣。
此議設遊擊之策一也。
夫有官守,必有兵戍。
戌守哨探之兵,非二千餘名不可。
每名月糧九錢,此定例也。
其糧饷或出自漳、泉二府,或支自布政司庫,原有定議。
沿海捕魚之民,慎擇以充之。
或撥出洋遠探若幹名,遇賊則攻擊之、或撥港内守城若幹名,有警則應援之。
遊擊标下親兵與把總哨官人役,各自另設,不許占用水陸戍兵一人,不許虛冒戍兵月糧一分。
其月糧按季開支。
該道委海防館照名數鑿鑿包封,逐名唱給,不許将官總哨代領,以防克減;尤不許防館吏書需索常例,以奪兵食。
此遊兵營堡宿弊,亟宜申明禁革之。
凡汛地之守探,具數總報院道,以便查考。
夷情之緩急,飛報院道防館,以便調度。
一或誤事,自有軍法。
庶水陸并進,犬牙相制;澎島一帶,可保無虞。
此議戍兵之策二也。
夫各寨遊船,每闆薄釘稀,委官制造,價銀十不給半,一遇海濤,便自潰裂,安可出戰?今宜令駕船者領價監造。
每船曆幾汛方許修理,載幾汛方許改拆,而拆造僅給半價,則造船駕船均出一手,或不敢以敝漏之舟,自試蛟龍之窟耳。
若火藥,尤紅夷所懼者。
中左所火攻,已破其膽。
火舟四集,自爾宵遁,則火舟當多備明甚。
而大铳大船尤不可少者。
宜造大船十餘隻,安置大铳十餘門,布列港口,俟賊至夾攻之。
夷酋憚我長技,不惟不敢侵我疆土,且遠遁無敢再出矣。
此議造船火器之策三也。
澎湖山地,雖雲頑土,不堪墾田,而遍度膏腴之區,或可播種禾谷者。
即黍、稷、麻豆、甘蔗、果木,均可充兵民口食之需。
須廣招同安、海澄濱海黎庶乏田園可耕者,多四、五百人,少亦二、三百人,俾挈犁鋤種子以往。
就居撥地,聽其墾種。
每人量給二、三十畝,仍帶妻子,方成家業。
并畜牛羊,捕釣魚類,少資糊口。
仍禁遊擊總哨各官,不許索租粒食。
各戍兵下班之日,有能用力種植者亦聽之。
明示十年以内,決不抽稅。
俟十年以後,田園果熟,酌量每畝抽銀二、三分,以為犒賞官兵之費用。
務使民兵相安,永遠樂業。
此議招民開墾園地之策四也。
夫官既守海,必有公廨居之。
戍兵、寓民,亦須籍營房、寮舍為藏身計。
今議蓋遊擊府公署,或在鎮海港口,或在娘媽宮前,當查舊基擴充之。
标兵量撥百名,環列左右。
仍設倉廒數間,為貯糧之所。
擇寬廣為較場,以備操練。
而暗澳口相對二铳城及東北面大中墩,各量置營舍,以為守禦,方免各兵暴露。
船兵營兵輪流撥用,少均勞逸。
即招募種植民居,就今自蓋房舍,或官量給房價,鹹附兵營居住,相依為命,守望相助。
此議設官廨、兵營之策五也。
夫澎湖大灣上下,官兵船隻把港,則番船不許出入,紅夷不許互市,無待言者。
然泉、漳二郡商民,販東西兩洋,以代農賈之利,比比然也。
自紅夷肆掠,洋船不通,海禁日嚴,民生憔悴。
一夥豪右奸民,倚藉勢官,結納遊總官兵,或假給東粵高州、閩省福州及蘇、杭買貨文引,載貨物出外海,徑往交趾、日本、呂宋等國買賣覓利。
中以硝磺器械違禁,接濟更多,不但米糧飲食也。
禁愈急而豪右出沒愈神,法愈嚴而衙役賣放更飽。
且恐此輩營生無路,東奔西竄,如李旦、黃明佐之俦仍走夷鄉,代為畫策,更可慮也。
故不如俟澎湖島設兵鎮後,紅夷息肩,暫複舊例,聽洋商明給文引,往販東西二洋。
經過澎湖,赴遊府驗引放行,不許需索阻滞。
回船之日,若有夷人在船,即拿送上司,以奸細論。
庶可生意飽商民之腹,亦可以夷增中國之利。
俟澎湖設官建城之後,可徐議為之。
此議通商便民之策六也。
以上迂議六款,似可為澎湖善後之一助。
而通商一款,亦聊備後日變通之微權。
伏望憲台不棄迂朽,仍會藩、臬、巡海、守巡司道洎總兵、副、參等衙門。
面議停妥,一面題請,一面舉行。
非但澎湖一島堪與南澳并稱重鎮,而八閩士民永有攸賴矣』。
居益不從。
八年,給事中何楷奏陳靖海之策,其言曰:『今欲靖寇氛,非墟其窟不可。
其窟維何?台灣是也。
台灣在澎湖島外,距漳、泉止兩日夜程,地廣而腴。
初,貧民至其地,窺漁鹽之利,後見兵威不及,往往聚而為盜。
近則紅毛築城其中,與奸民互市,屹然一大部落。
墟之之計,非可幹戈從事,必嚴通海之禁,俾紅毛無從謀利,好民無從得食,出兵四犯,我乘其虛而擊之,可大得志。
紅毛舍此而去,然後海氛可靖也』。
不聽。
十年,荷人犯粵東,乞互市,不許,歸而整理台灣。
先是東印度公司經營爪哇,及據台灣,更增勢力。
數年之間,地利日辟。
厥土黑壤,一歲三熟。
而華人來者日多,凡有一萬五、六千人,以與中國、日本互市。
守吏俸祿薄,不足用,亦各營商業,博私利。
于是荷人商務冠于東洋。
然課稅繁重。
制王田,募民耕之,計田以甲,每丁征稅四盾。
領台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
蓋移殖者衆,而歲入亦巨也。
十二年,東印度公司派員來台,視行政。
六月,荷将郎必即裡哥率夾闆犯閩浙,閩撫鄒維琏拜鄭芝龍為将,破之。
自是不敢窺閩海。
十三年,荷人以西人之據北鄙也,上書爪哇總督,欲發兵逐之。
而西人方與葡萄牙合,謀奪其海權。
然荷人國力方盛。
夏五月,台灣領事波宇烈士緻書西人,請撤退,曰:『餘不忍生民罹禍,女其速舉城降』。
西領事昂薩路複曰:『城固在也,女其來取』!八月,荷人以戰艦攻雞籠,不勝。
已而呂宋有事,裁戍兵,荷人乘勢攻之。
翌年春三月,又以兵五百伐淡水。
西人戰不利,閉城守,久而援絕。
九月初四日,乃棄城走。
凡西人據台十六年,而為荷人所逐。
弘光元年,台灣領事集歸化土番之長老,設評議會,以布自治之制。
分番社為南、北二路,立村長,理民政,奉領事約束。
每年三月初八日開于北路,四月初四日開于南路。
其時歸化番社,曰新港,曰目加溜灣,曰蕭壟,曰麻荳,曰大穆降,曰大傑颠。
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官集公所,召商贌社,謂之社商。
凡番耕獵之物悉畀之,而與以日用之物。
其令嚴密,番莫敢犯。
當是時,土地初辟,森林未伐,麋鹿之屬滿山谷,獵者領照納稅,其皮折饷,售于日本,肉則為脯。
荷人以牧畜之利,南北二路設牛頭司,放收生息,千百成群。
犢大,設欄禽之,以
四圍山地,可開作園,栽種黍稷瓜果,牧養牛羊牲畜,未可遽墾為田,以山多頑土,無泉可灌也。
今欲使紅夷不敢居住澎湖,諸國不得往來澎湖,其策有六:一曰專設遊擊一員,鎮守湖内;二曰招募精兵二千餘名,環守湖外;三曰造大船,制火器,備用防守:四曰招集兵民,開墾山蕩,以助糧食;五曰建設公署營房,以妥官兵;六曰開通東西洋呂宋商船,以備緩急。
此六議似當斟酌舉行者。
夫澎湖險地,什倍南澳,地在海島,夙盜薮也。
萬曆初年,撫台劉凝齋公祖移會廣東制台,題設副總兵坐鎮于中,抵今兵民完聚,田土開辟,屹為海邦重鎮,俾夷不敢窺伺,漳、潮賴以安枕,信明驗矣。
今澎湖可仿而行之;請設遊擊一員,坐鎮湖内,仍設左右翼把總哨官,為之輔佐,擇閩中慣曆風濤、谙練水路者充之;無事則演藝守汛,有事則料敵出奇,俾諸夷不得複窺中土。
并議久任責成,凡兵之進退、糧之出入,鹹遊擊是賴,三載加銜,六載成績,特升大将。
每歲或委廉幹佐貳,不時查點。
如兵士有虛捏、月糧有克減,參處查究,追出銀兩以充兵饷;庶知勸懲,永奠沃壤。
殆與南澳一鎮,并為閩中屏翰矣。
此議設遊擊之策一也。
夫有官守,必有兵戍。
戌守哨探之兵,非二千餘名不可。
每名月糧九錢,此定例也。
其糧饷或出自漳、泉二府,或支自布政司庫,原有定議。
沿海捕魚之民,慎擇以充之。
或撥出洋遠探若幹名,遇賊則攻擊之、或撥港内守城若幹名,有警則應援之。
遊擊标下親兵與把總哨官人役,各自另設,不許占用水陸戍兵一人,不許虛冒戍兵月糧一分。
其月糧按季開支。
該道委海防館照名數鑿鑿包封,逐名唱給,不許将官總哨代領,以防克減;尤不許防館吏書需索常例,以奪兵食。
此遊兵營堡宿弊,亟宜申明禁革之。
凡汛地之守探,具數總報院道,以便查考。
夷情之緩急,飛報院道防館,以便調度。
一或誤事,自有軍法。
庶水陸并進,犬牙相制;澎島一帶,可保無虞。
此議戍兵之策二也。
夫各寨遊船,每闆薄釘稀,委官制造,價銀十不給半,一遇海濤,便自潰裂,安可出戰?今宜令駕船者領價監造。
每船曆幾汛方許修理,載幾汛方許改拆,而拆造僅給半價,則造船駕船均出一手,或不敢以敝漏之舟,自試蛟龍之窟耳。
若火藥,尤紅夷所懼者。
中左所火攻,已破其膽。
火舟四集,自爾宵遁,則火舟當多備明甚。
而大铳大船尤不可少者。
宜造大船十餘隻,安置大铳十餘門,布列港口,俟賊至夾攻之。
夷酋憚我長技,不惟不敢侵我疆土,且遠遁無敢再出矣。
此議造船火器之策三也。
澎湖山地,雖雲頑土,不堪墾田,而遍度膏腴之區,或可播種禾谷者。
即黍、稷、麻豆、甘蔗、果木,均可充兵民口食之需。
須廣招同安、海澄濱海黎庶乏田園可耕者,多四、五百人,少亦二、三百人,俾挈犁鋤種子以往。
就居撥地,聽其墾種。
每人量給二、三十畝,仍帶妻子,方成家業。
并畜牛羊,捕釣魚類,少資糊口。
仍禁遊擊總哨各官,不許索租粒食。
各戍兵下班之日,有能用力種植者亦聽之。
明示十年以内,決不抽稅。
俟十年以後,田園果熟,酌量每畝抽銀二、三分,以為犒賞官兵之費用。
務使民兵相安,永遠樂業。
此議招民開墾園地之策四也。
夫官既守海,必有公廨居之。
戍兵、寓民,亦須籍營房、寮舍為藏身計。
今議蓋遊擊府公署,或在鎮海港口,或在娘媽宮前,當查舊基擴充之。
标兵量撥百名,環列左右。
仍設倉廒數間,為貯糧之所。
擇寬廣為較場,以備操練。
而暗澳口相對二铳城及東北面大中墩,各量置營舍,以為守禦,方免各兵暴露。
船兵營兵輪流撥用,少均勞逸。
即招募種植民居,就今自蓋房舍,或官量給房價,鹹附兵營居住,相依為命,守望相助。
此議設官廨、兵營之策五也。
夫澎湖大灣上下,官兵船隻把港,則番船不許出入,紅夷不許互市,無待言者。
然泉、漳二郡商民,販東西兩洋,以代農賈之利,比比然也。
自紅夷肆掠,洋船不通,海禁日嚴,民生憔悴。
一夥豪右奸民,倚藉勢官,結納遊總官兵,或假給東粵高州、閩省福州及蘇、杭買貨文引,載貨物出外海,徑往交趾、日本、呂宋等國買賣覓利。
中以硝磺器械違禁,接濟更多,不但米糧飲食也。
禁愈急而豪右出沒愈神,法愈嚴而衙役賣放更飽。
且恐此輩營生無路,東奔西竄,如李旦、黃明佐之俦仍走夷鄉,代為畫策,更可慮也。
故不如俟澎湖島設兵鎮後,紅夷息肩,暫複舊例,聽洋商明給文引,往販東西二洋。
經過澎湖,赴遊府驗引放行,不許需索阻滞。
回船之日,若有夷人在船,即拿送上司,以奸細論。
庶可生意飽商民之腹,亦可以夷增中國之利。
俟澎湖設官建城之後,可徐議為之。
此議通商便民之策六也。
以上迂議六款,似可為澎湖善後之一助。
而通商一款,亦聊備後日變通之微權。
伏望憲台不棄迂朽,仍會藩、臬、巡海、守巡司道洎總兵、副、參等衙門。
面議停妥,一面題請,一面舉行。
非但澎湖一島堪與南澳并稱重鎮,而八閩士民永有攸賴矣』。
居益不從。
八年,給事中何楷奏陳靖海之策,其言曰:『今欲靖寇氛,非墟其窟不可。
其窟維何?台灣是也。
台灣在澎湖島外,距漳、泉止兩日夜程,地廣而腴。
初,貧民至其地,窺漁鹽之利,後見兵威不及,往往聚而為盜。
近則紅毛築城其中,與奸民互市,屹然一大部落。
墟之之計,非可幹戈從事,必嚴通海之禁,俾紅毛無從謀利,好民無從得食,出兵四犯,我乘其虛而擊之,可大得志。
紅毛舍此而去,然後海氛可靖也』。
不聽。
十年,荷人犯粵東,乞互市,不許,歸而整理台灣。
先是東印度公司經營爪哇,及據台灣,更增勢力。
數年之間,地利日辟。
厥土黑壤,一歲三熟。
而華人來者日多,凡有一萬五、六千人,以與中國、日本互市。
守吏俸祿薄,不足用,亦各營商業,博私利。
于是荷人商務冠于東洋。
然課稅繁重。
制王田,募民耕之,計田以甲,每丁征稅四盾。
領台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
蓋移殖者衆,而歲入亦巨也。
十二年,東印度公司派員來台,視行政。
六月,荷将郎必即裡哥率夾闆犯閩浙,閩撫鄒維琏拜鄭芝龍為将,破之。
自是不敢窺閩海。
十三年,荷人以西人之據北鄙也,上書爪哇總督,欲發兵逐之。
而西人方與葡萄牙合,謀奪其海權。
然荷人國力方盛。
夏五月,台灣領事波宇烈士緻書西人,請撤退,曰:『餘不忍生民罹禍,女其速舉城降』。
西領事昂薩路複曰:『城固在也,女其來取』!八月,荷人以戰艦攻雞籠,不勝。
已而呂宋有事,裁戍兵,荷人乘勢攻之。
翌年春三月,又以兵五百伐淡水。
西人戰不利,閉城守,久而援絕。
九月初四日,乃棄城走。
凡西人據台十六年,而為荷人所逐。
弘光元年,台灣領事集歸化土番之長老,設評議會,以布自治之制。
分番社為南、北二路,立村長,理民政,奉領事約束。
每年三月初八日開于北路,四月初四日開于南路。
其時歸化番社,曰新港,曰目加溜灣,曰蕭壟,曰麻荳,曰大穆降,曰大傑颠。
每年五月初二日,主計官集公所,召商贌社,謂之社商。
凡番耕獵之物悉畀之,而與以日用之物。
其令嚴密,番莫敢犯。
當是時,土地初辟,森林未伐,麋鹿之屬滿山谷,獵者領照納稅,其皮折饷,售于日本,肉則為脯。
荷人以牧畜之利,南北二路設牛頭司,放收生息,千百成群。
犢大,設欄禽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