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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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谷數呈官,經理出納,惟民所便,官不得以法繩之。
豐年勸捐社谷,在順民情,禁吏抑派。
有好義能捐十石至百石以上者,旌獎有差。
社長、社副經理有方,亦按年給賞。
制甚善也。
又有番社倉,以貯熟番口糧,制略同。
康熙四十三年,議定福建倉谷存留發粜之數,各州縣照額存留。
而常平之谷,則依時價悉粜。
唯台灣孤懸海外,現在捐谷八千六百餘石,常平倉谷十一萬餘石,每縣照例應存之額,餘悉發市易銀,以備荒年赈濟。
又台、鳳、諸三縣所存供谷,現有七十餘萬石,為數既多,積久易腐,應留二十萬石,以供三載兵糈,餘亦悉賣,充為兵饷。
雍正四年,議定台灣歲運福建平粜之米五萬石外,别以正項購運十萬石,分儲沿海各處。
若台灣年豐,可酌情形加運』。
七年,總督高其倬奏言:『台灣之谷,祗可存備全台及金、廈兩處兵糈。
若漳、泉平粜之米,請将官莊之款采辦』。
從之。
乾隆十一年,省議以福、興、漳、泉之米,不能不藉資台灣。
而台灣歲有豐歉,又不能不豫為籌備。
乃定台灣各廳縣買谷四十萬石,永為定例,存儲台倉。
如逢福建乏糧之時,撥往接濟,即以藩庫之款,發還買補。
越二年,議定福建常平積谷之數,而台灣應存四十萬石。
夫台灣為出谷之地,拓地日廣,收成愈多。
非遇兵燹、水旱之災,粒食無缺。
即有其災;而人民尚義,業戶辄出平粜,樂善之士亦多捐赈,故無道馑之慘。
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婁雲又勸各莊合設社倉,衆多踴躍,後先設立。
而正供以改征折色之故,其後又裁班兵,文武各倉,遂多虛設,漸就傾塌。
唯義倉尚存,今舉其所知者,着于表。
○台灣官倉表 台灣府倉:一在府治鎮北坊縣署左,計七十六間;一在東安坊舊縣署右,計三十七間。
儲谷二十萬石;其不足額則由台、鳳、諸三縣撥倉收存。
台灣縣倉:一在舊縣署左,計五十七間;一在縣署右,計十四間;一在安平鎮,計二間;一在羅漢門,計三間。
儲谷三萬石。
又有監倉在縣署左,計二十間,乾隆二十四年奉文建。
鳳山縣倉:一在府治錢局,計二十八間;一在東安坊,計二十一間;一在大埔街,計二十間;一在安平鎮,計二十五間;一在舊縣治,計八間。
乾隆五十四年,知縣常明修,儲谷五萬石。
又監倉在舊縣治倉後,計五間,乾隆二十四年建。
嘉義縣倉:一在府治東安坊,計一百三十六間;一在縣治,計八十間;一在笨港,計一百零九間;一在鬥六門,計九間。
乾隆五十五年,知縣單瑞龍修。
儲谷五萬石。
監倉未建。
彰化縣倉:一在縣治半線堡,計十五間,康熙五十四年,諸羅知縣周锺瑄建,以儲半線至竹塹兵米,則武倉也。
雍正二年,移歸彰化縣。
嘉慶十六年,知縣楊桂森改建城内。
一在鹿港米市街,計十六間;一在貓霧捒堡,計三間。
俱雍正年間建,儲谷五萬石。
監倉未建。
淡水廳倉:一在竹塹,計十二間,康熙五十五年,諸羅知縣周锺瑄建,以儲淡水至南崁兵米。
雍正二年,歸淡水廳。
嘉慶二十二年,同知薛志亮修。
一在八裡坌,計十二間,旋圮,移于艋舺。
一在後壟,計一間;一在南崁,計一間。
均經薛志亮修,儲谷二萬石。
又有監倉二所:一在竹塹,計五間;一在廳署内,計六間。
澎湖廳倉:在廳治媽宮。
雍正七年,議定撥儲倉谷五千石,饬台、諸二縣各先撥運正供谷一千五百石,候冬收後各再運千石以足其數。
嗣通判王仁以澎地潮濕,貯谷恐爛,請饬寄儲原地,如遇歲歉乃運至。
大府不肯。
始先運到二千石,尚缺三千石,久不補足。
其後通判胡建偉詳請知府查照舊案,饬台、諸二縣各再撥運一千五百石,以敷原議之數。
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諸羅縣運到其額,而台灣縣仍缺,故額存三千五百石,以備平粜。
此外又有官捐之谷,每年三石。
然今已無存,倉亦多塌。
又有武倉,亦在媽宮,即從前碾支兵米之倉。
向例:澎營赴台運米,每年七千二百石,儲倉支給。
乾隆二十年,通判王祖慶禀稱:澎不産谷,唯藉客米販濟民食。
然風信靡常,每值市上缺乏時,幸賴月運兵米六百石,照期散給,互相調劑。
而年來每至逾期。
查媽宮現有武倉十間,緣澎地潮濕,儲米易爛,請改為谷。
以一米二谷計之,凡七千二百石,貯存武倉,令文員管之,按月碾給,則于常例無違,而兵民兩益。
奏準議行。
其後改谷為米,由澎湖廳向台灣縣支領米價,自行采辦。
同治年間,因接濟遲延,戍兵索饷
豐年勸捐社谷,在順民情,禁吏抑派。
有好義能捐十石至百石以上者,旌獎有差。
社長、社副經理有方,亦按年給賞。
制甚善也。
又有番社倉,以貯熟番口糧,制略同。
康熙四十三年,議定福建倉谷存留發粜之數,各州縣照額存留。
而常平之谷,則依時價悉粜。
唯台灣孤懸海外,現在捐谷八千六百餘石,常平倉谷十一萬餘石,每縣照例應存之額,餘悉發市易銀,以備荒年赈濟。
又台、鳳、諸三縣所存供谷,現有七十餘萬石,為數既多,積久易腐,應留二十萬石,以供三載兵糈,餘亦悉賣,充為兵饷。
雍正四年,議定台灣歲運福建平粜之米五萬石外,别以正項購運十萬石,分儲沿海各處。
若台灣年豐,可酌情形加運』。
七年,總督高其倬奏言:『台灣之谷,祗可存備全台及金、廈兩處兵糈。
若漳、泉平粜之米,請将官莊之款采辦』。
從之。
乾隆十一年,省議以福、興、漳、泉之米,不能不藉資台灣。
而台灣歲有豐歉,又不能不豫為籌備。
乃定台灣各廳縣買谷四十萬石,永為定例,存儲台倉。
如逢福建乏糧之時,撥往接濟,即以藩庫之款,發還買補。
越二年,議定福建常平積谷之數,而台灣應存四十萬石。
夫台灣為出谷之地,拓地日廣,收成愈多。
非遇兵燹、水旱之災,粒食無缺。
即有其災;而人民尚義,業戶辄出平粜,樂善之士亦多捐赈,故無道馑之慘。
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婁雲又勸各莊合設社倉,衆多踴躍,後先設立。
而正供以改征折色之故,其後又裁班兵,文武各倉,遂多虛設,漸就傾塌。
唯義倉尚存,今舉其所知者,着于表。
○台灣官倉表 台灣府倉:一在府治鎮北坊縣署左,計七十六間;一在東安坊舊縣署右,計三十七間。
儲谷二十萬石;其不足額則由台、鳳、諸三縣撥倉收存。
台灣縣倉:一在舊縣署左,計五十七間;一在縣署右,計十四間;一在安平鎮,計二間;一在羅漢門,計三間。
儲谷三萬石。
又有監倉在縣署左,計二十間,乾隆二十四年奉文建。
鳳山縣倉:一在府治錢局,計二十八間;一在東安坊,計二十一間;一在大埔街,計二十間;一在安平鎮,計二十五間;一在舊縣治,計八間。
乾隆五十四年,知縣常明修,儲谷五萬石。
又監倉在舊縣治倉後,計五間,乾隆二十四年建。
嘉義縣倉:一在府治東安坊,計一百三十六間;一在縣治,計八十間;一在笨港,計一百零九間;一在鬥六門,計九間。
乾隆五十五年,知縣單瑞龍修。
儲谷五萬石。
監倉未建。
彰化縣倉:一在縣治半線堡,計十五間,康熙五十四年,諸羅知縣周锺瑄建,以儲半線至竹塹兵米,則武倉也。
雍正二年,移歸彰化縣。
嘉慶十六年,知縣楊桂森改建城内。
一在鹿港米市街,計十六間;一在貓霧捒堡,計三間。
俱雍正年間建,儲谷五萬石。
監倉未建。
淡水廳倉:一在竹塹,計十二間,康熙五十五年,諸羅知縣周锺瑄建,以儲淡水至南崁兵米。
雍正二年,歸淡水廳。
嘉慶二十二年,同知薛志亮修。
一在八裡坌,計十二間,旋圮,移于艋舺。
一在後壟,計一間;一在南崁,計一間。
均經薛志亮修,儲谷二萬石。
又有監倉二所:一在竹塹,計五間;一在廳署内,計六間。
澎湖廳倉:在廳治媽宮。
雍正七年,議定撥儲倉谷五千石,饬台、諸二縣各先撥運正供谷一千五百石,候冬收後各再運千石以足其數。
嗣通判王仁以澎地潮濕,貯谷恐爛,請饬寄儲原地,如遇歲歉乃運至。
大府不肯。
始先運到二千石,尚缺三千石,久不補足。
其後通判胡建偉詳請知府查照舊案,饬台、諸二縣各再撥運一千五百石,以敷原議之數。
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諸羅縣運到其額,而台灣縣仍缺,故額存三千五百石,以備平粜。
此外又有官捐之谷,每年三石。
然今已無存,倉亦多塌。
又有武倉,亦在媽宮,即從前碾支兵米之倉。
向例:澎營赴台運米,每年七千二百石,儲倉支給。
乾隆二十年,通判王祖慶禀稱:澎不産谷,唯藉客米販濟民食。
然風信靡常,每值市上缺乏時,幸賴月運兵米六百石,照期散給,互相調劑。
而年來每至逾期。
查媽宮現有武倉十間,緣澎地潮濕,儲米易爛,請改為谷。
以一米二谷計之,凡七千二百石,貯存武倉,令文員管之,按月碾給,則于常例無違,而兵民兩益。
奏準議行。
其後改谷為米,由澎湖廳向台灣縣支領米價,自行采辦。
同治年間,因接濟遲延,戍兵索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