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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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之利,則必多所挑駁。

    此累之在官也。

    官谷運費,每石六分六厘,較之民貨,僅為十分之二;每船以二千石為率,船戶僅得運銀一百餘兩,不敷費用。

    其船本及修整蓬索、桅碇之需,皆于何出?每逢雇運,行商及通港之船,皆科派津貼,而商戶仍不免賠。

    此累之在商也。

    台灣三口,來往商船祗有此數;既運積谷,則明年新谷必有短配。

    是疏積欠,反增新欠,亦非計之得者。

    況台地近年米貴,一聞專運,市價忽騰。

    是官商既病,複以病民。

    計唯有漸停新谷,折色支放。

    請饬廳縣查明積谷,照舊配運。

    其新谷悉易銀,接中平市價,每石折番銀一圓三角,分四季解至内地。

    有谷廳縣領回,折放兵食。

    内地番銀一圓可易制錢八百餘文,以二谷一米計之,每米一鬥可折放制錢二百文。

    俟積谷運竣,仍配新谷。

    再有屯積,亦可仿此而行,則免雇運之害,而台之積谷可清,内地之倉儲可補矣』。

    慎轸韪之,而水師提督許松年以為不可。

    适盧允霞入京上控,求罷商運。

    事下督撫議。

    司道乃探楊桂森之說,停止商運,請台地供粟,半折本色,以給台營,半收折色,每谷一石征銀一兩二錢,以給内營。

    即全數抵台灣兵饷,可免一領一解之煩,每年又可省運費六千餘兩。

    慎轸曰:『閩省漳、泉諸府,負山環海,田少民多,出米不敷民食。

    台地産米之區,故令征收本色,運給内營兵糈。

    原以台地之有餘,濟内營之不足。

    今如改解折色,已失立法之意。

    台郡各屬征收供粟,向無半本、半折之例。

    方守所議暫解折色一年,猶屬一時權宜之計,尚可由官酌辦。

    若改征半折,則台民有谷之家較多,紛紛粜谷完銀,必有平水火耗之加,更滋流弊。

    是利商以病民也。

    更易舊章,未可草率,其再議之』。

    于是台灣道孔昭虔、台灣府方傳穟,台防同知杜邵祁、鹿港同知鄧傳安、淡水同知吳性誠、台灣縣李慎彜、嘉義縣王衍慶會議,皆謂商運不可罷。

    台人聞将改折,大嘩,紳士鹹曰:『民間完納正供,已百餘年。

    雖今昔情形不同,私有折色,亦皆按時價之低昂,無有一定。

    若改征折色,每谷一石征銀一兩二錢,轉成定例。

    行之日久,勢必又有加征。

    平水火耗,受累更深。

    且台民市易皆用番餅,并無紋銀,全賴每年兵饷散布民間。

    紋番兩便,故錢價得平。

    若大饷永停,則紋銀斷絕,番餅增昂,必緻民商兩病。

    大不便』。

    爾準亦以改折抵饷之說,密訪于傳穟。

    傳穟複書曰:『今之紛紛言商病者,皆務虛名,未計其實。

    商船往來台洋一次,販貨之獲利,與船戶之水腳,所得凡數千金。

    以數千石之船,而僅運百餘石之官谷,複給以每石六分有奇之運費,國家恤商,可謂厚矣。

    何病之有?所謂病者,有司之陋規爾。

    有國法在,罪之可也,裁之可也。

    若改易舊章,設有他弊,又何以處之?自古無不弊之法,利之所在,弊即生焉。

    苟鑒于末流,遂并亡其本,是為因噎廢食,烏可不察?夫商船運谷,雖以養兵,其端原于正供。

    台地産谷之區,願艱銀貨,故昔人因地定賦,有供粟而無地丁。

    雖有勻丁雜稅,為數無幾。

    而漳、泉、福州兵民繁庶,産谷不足,故以有易無,運台谷以濟各地之兵糈,發帑金以給全台之兵饷。

    各得其所,民便久矣。

    雖近時台屬正供不無折收,内地兵米不無折放,船戶運谷不無折交,然名存法在。

    每有需谷之時,猶可立備。

    一經改制,則内地永無得谷之期,台地永無見銀之日。

    一旦需用,反費周章。

    其不便者一。

    台屬貿易俱用番餅,官民收用紋銀,皆仰給于台饷。

    給兵之後,散布民間,舍此則海外紋銀斷絕矣。

    其不便者二。

    全台兵饷歲發銀二十一萬一千有奇,逢閏發銀二十二萬六千有奇,又加饷銀六萬七千有奇。

    台屬額征鹽課、叛産、官莊雜項錢糧捐款,盡數劃扣。

    曆年司中尚應發銀十四、五萬有奇。

    今以通台運谷折價,即使年清無欠,裁十萬爾,不足抵大饷之數。

    設歲又歉收,民欠積累,立形支绌。

    海外兵饷攸關,贻誤匪細。

    其不便者三。

    自古三代不廢力役之征,國有征發,裡出車徒馬牛惟所用。

    唐定租庸調之法,史猶稱善。

    蓋軍國之需,不能不資民力,匪特賴以濟事也,亦陰以維持上下,使民知趨事赴功、尊君親上之義,故民安其分而忘其勞。

    今西北直省猶有車馬差徭,故其民情願樸,以奉公為分所應爾。

    東南諸省民俗澆偷,一切便民,猶謗其上者,不知分與義也。

    海船無他徭役,官使往來,皆予雇值。

    獨過台配載軍士,回棹配載運谷,此二事尚有奉公之意爾。

    然亦有水腳之給。

    雖稍有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