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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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邊塘:舊歸加溜灣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麻豆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八;今設四名。
茅港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五;今改塘,歸麻豆汛分防,設兵三名。
水堀頭塘:舊歸茅港尾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下加冬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一、兵一百三十六,裁存八十五;今設十二名。
鐵線橋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急水溪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三;今設一名。
北勢埔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十;今裁。
八槳溪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大穆降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六,裁存四十;今設九名。
舊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今歸大穆降汛分防,設兵二名。
大武壟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五;今設五名。
蕭壟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八;今設四名。
西港仔塘:舊歸蕭壟汛分防,設兵七;今裁。
南路營 鳳山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四、兵五百二十,裁存二百六十五;今設一百四十一名。
埤仔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苦苓門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打鹿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舊城汛:舊設千總一、兵一百十六,裁存三十五;今設八名。
觀音山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五,裁存三十五;今設四名。
小店塘:歸觀音山汛分防。
阿公店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改設把總一、兵四十;今設五名。
二濫塘:舊歸阿公店汛分防,改屬崗山汛。
攀桂橋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一,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土地公崎塘:歸攀桂橋汛分防。
枋寮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裁存三十;今設四名。
石井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十五;改歸阿公店汛分防,設兵一名。
水底寮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改歸枋寮汛分防。
蕃薯寮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二;改歸羅漢門汛分防。
下淡水營 山豬毛口汛,舊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裁存一百六十;今設九十六名。
萬丹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八名。
阿猴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設六名。
阿裡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潮州莊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東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新園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二百,改歸萬丹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五;今設二名。
九塊厝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阿裡港汛分防,存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中營 彰化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額外二、兵六百零五,裁存三百七十三;今設六十名。
八卦山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三名。
大墩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大裡杙塘:舊設汛,設外委一、兵五十,改歸大墩汛分防,存兵二十五;今裁。
葫蘆墩汛:舊設千總一、兵八十,改設把總一、兵六十;今設五名。
四張犁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改歸葫蘆墩汛分防,存兵十四;今裁。
外攸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設外委一、兵二十五;今設二名。
沙辘塘:歸外攸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肚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五,改歸外攸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許厝埔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裁存三十;今設三名。
南北投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五,裁存六十;今設七名。
崁頂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二十二;今裁。
内木栅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十五;今裁。
燕霧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二;今設十一名。
赤塗崎塘:歸燕霧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東螺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燕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沙仔侖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四;今設四名。
觸口塘:歸沙仔侖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二十;今裁。
二林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裁存十;今設三名。
集集汛:舊歸嘉義營分防,設外委一、兵十;光緒十四年改歸北路中營,設兵三名。
北路協左營(即嘉義營) 嘉義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額外四、兵四百,裁存三百四十;今設一百十二名。
城外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二,裁存二十九;今設九名。
山底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八掌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水堀頭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牛稠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店仔口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城外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笨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七十四,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名。
樸仔腳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十五,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鹽水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十九,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鬥六門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一百六十,裁存九十;今設十名。
虎尾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四,改歸鬥六門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中路頭塘:歸鬥六門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西螺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七十四,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三條圳塘:歸西螺汛分防,今裁。
林圯埔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二名。
水沙連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
同治八年裁。
光緒十四年,複設外委一、兵五十名。
他裡霧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十二名。
塗庫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九,改歸他裡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大侖腳塘:歸塗庫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莆林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八名。
打貓塘:歸大莆林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右營(即竹塹營) 竹塹城汛:舊設遊擊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二百八十八,裁存一百五十三;今設一百四十四名。
大甲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一、兵二百,裁存一百零六;今設十六名。
後壟汛:舊設千總一、額外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八;今設七名。
楊梅坜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七,裁存三十六;今設三名。
大安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四,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九;今設三名。
銅鑼灣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一。
光緒十四年,移駐苗栗縣城,設兵五名。
中港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外委一、兵二十九;今設三名。
桃仔園汛:舊設把總一、兵二十五,改設外委一、兵十二;今設三名。
吞霄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六;今設三名。
鬥換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中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一;今設一名。
海口塘:歸楊梅坜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二,裁存六;今設三名。
香山塘:歸楊梅坜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裁存五;今設三名。
嘉志閣塘:歸後壟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三十八,裁存二十;今設九名。
貓盂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裁。
大甲溪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十,裁存五;今裁。
南崁塘:歸桃仔園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六,裁存二十;今裁。
老雞籠汛:新設,駐兵一名。
磺油山汛:新設,駐兵六名。
艋舺營 艋舺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四百二十二,裁存二百六十二;今設一百八十二名。
海山口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三十五,今設三名;其外委,于光緒十五年移駐闆曲橋汛。
龜崗嶺塘:歸海山口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水返腳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五,裁存十五;今設二名。
大基隆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五;今設七名。
三爪仔汛:舊設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暖暖塘:歸三爪仔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三貂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十七;今設一名。
燦光寮塘:歸三貂港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馬煉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五,裁存十八;今設一名。
北投汛:舊設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闆曲橋汛:新設外委一、兵六名。
滬尾水師營 炮台汛:舊設千總一、兵五百七十,裁存一百七十五;今設七十一名。
八裡坌汛:歸炮台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十名。
北港塘:歸炮台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設一名。
金包裡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十名。
石門汛:歸金包裡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六名。
小雞籠塘:歸石門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裁。
噶瑪蘭營 五圍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六十,裁存一百五十九;今設一百六十六名。
頭圍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一百,改設千總一、兵五十一;今設十名。
三圍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炮台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五,裁存八;今設一名。
三貂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改設外委一;今設兵三名。
溪州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裁存十八;今設八名。
北關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十九;今設六名。
加禮宛汛:舊設額外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四;今設五名。
蘇澳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二;今設七名。
南風澳汛:歸蘇澳汛分防,設兵三十;今設一名。
龜山嶼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中營(改為台東陸路中營) 安平汛:舊設遊擊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五百十三,改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二十;今設六十二名。
大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裁存三十五;今設十二名。
鲲身塘: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鲲身頭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喜樹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茄萣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蛲仔港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鹿耳門汛:舊由中營守備右營千總輪年駐防,設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四名。
蚊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八;今設八名。
青鲲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馬沙溝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北門嶼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南鲲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安平水師左營 鹿港汛:舊設遊擊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四十三,裁去把總外委,存兵一百四十;今設一百十六名。
水裡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鹿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三名。
王宮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五,改歸鹿港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四十;今設四名。
三林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五;今設二名。
番挖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今設二名。
笨港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二百三十,裁去千總外委,存兵七十;今設三十一名。
海豐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二名。
■〈魚逮〉仔港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九,裁存七;今設二名。
猴樹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七;今設二名。
新店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六;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右營(改為台東陸路右營) 安平汛:舊設都司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六百四十三,裁存守備一、把總一、外委四、額外二、兵二百;今設二十一名。
旗後汛:舊設兵十,改設外委一、兵五十二;今設十名。
打鼓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歸旗後汛分防,存兵四;今設一名。
蛲港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赤崁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萬丹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莆林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西溪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下淡水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四;今設一名。
東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二十八;今設十五名。
茄萣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放■〈纟索〉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昆麓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小琉球汛:光緒三年新設,駐兵三十名。
澎湖水師左營 媽宮澳東汛:舊系專汛官,管轄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一名。
新城汛:歸東汛分防,設兵六名。
嵵裡汛:炮台一座、汛兵十五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六十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四名。
文良港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嵵裡汛分防,設兵十一名。
風櫃尾汛:改歸嵵裡汛分防,設兵四名。
将軍澳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設把總一員、兵十六名。
挽門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将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水埯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改歸将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澎湖水師右營 媽宮澳西汛:舊系專汛官,管轄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外委一名、兵十七名。
新城汛:歸西汛分防,設兵六名。
内塹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二名。
外塹汛:炮台一座、外委一名、汛兵十五名;改歸内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小門汛:炮台一座、汛兵三十名;改歸内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北山汛: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名。
吉貝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北山汛分防,設兵十五名。
○台東勇營駐防表 鎮海後軍中營:統領兼管帶一員。
光緒十年冬,以中、前、左三哨駐知本,右哨駐水尾,後哨以四隊駐成廣澳、四隊駐大陂鹿寮。
鎮海後軍左營:原名飛虎軍後營。
光緒九年,改分駐花蓮港一帶。
嗣以中、左、後三哨駐花蓮港,右哨四隊分防加禮宛、四隊吳全城,前哨五、六、七、八等隊分防象鼻嘴,三、四兩隊、六甲一隊大巴壟。
鎮海後軍前營:光緒十四年冬增設,以中、前、左三哨駐新開園,右哨駐成廣澳,後哨四、五、六、七等隊駐璞石閣,一、二、三等駐鹿寮。
卑南屯兵一哨:光緒十四年原設三哨,十五年夏裁兩哨,分防大麻裡、知本社、蚶子岡、巴塱衛等處。
南路屯兵二哨:光緒八年原設三營,九年裁。
十年複募二哨,分防歸化門、大樹林、出水坡、溪底等處。
海防屯兵二哨:光緒十五年六月設,原駐拔子莊。
十八年秋,以後哨調防巴塱衛。
十九年秋,前哨調防大麻裡等處,與南路屯兵換防。
屯丁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大将軍福康安率師入台,歸附各番奔走軍前,克奏膚功。
及平,奏請仿照四川屯練之例,設置屯丁。
既又厘定章程六款。
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等議奏。
奏曰:『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閣欽奉上谕:「據福康安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番奮勇随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
欽奉谕旨,令将熟番補充額名。
臣等因戍兵仍請遵照舊例換防,别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之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
茲将應行厘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胪陳,恭請聖訓等因,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臣等查台灣地方,民番雜處。
當逆匪滋事之時,該熟番均能奮勇出力。
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而資捍禦。
今據福康安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厘定各條,悉心酌議,恭呈禦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
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
每社番自數百至數十不等,約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
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缺,毋庸别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
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番民等不緻遠違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于齊集。
至各屯相距之地,道裡難以适均。
台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地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
惟南北兩路險要甚多,淡水一所尤為遼闊。
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寡,分别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可倍加嚴密」等語。
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得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
應如所請;準其于該處熟番内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
大屯四處,每屯四百人,小屯八處,每屯三百人,定為額缺,接各處廳縣地勢情形,分别安設,即令在本社駐守。
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附入近處大社,均毋庸别設屯所。
仍将各屯名目及屯丁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宜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于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
今台灣屯兵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仿照其例,量為設立。
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饷。
但此通事積年充役,地方官佥派,本非番入同類,未便用為允目。
應于番社頭目内,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裹社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
于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屯兵,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處設屯外委十二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将、南路營參将就近管理。
該番等素娴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四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
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與劄付,報部存案。
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着勞績,由鎮、道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
倘所管内有生事廢業之人,及苦累番衆情弊,即行咨革究處。
遇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
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士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管轄。
今台灣番社既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設屯允以資經理。
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
該弁等本系番社,毋庸歸營操演,責令北路協副将、南路營參将各就近約束,并将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
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辦理。
該弁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
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衆之事,即行咨革究處,毋庸稍事姑寬。
所有該弁等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給與,仍随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饷、應酌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台灣東界内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打牲耕種,以資生計。
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界佃耕,新成熟業,以緻争奪之事,控案甚多。
前經勒渾奏明,轉委鎮、道确切勘丈,尚未勘明詳報,即逢逆匪滋事。
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厘,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明升科辦理。
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内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追近内山。
應請将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
責令地方官勘明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
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
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毋庸别行籌給月饷」等語。
查台灣各社熟番,既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地畝,以資養贍。
今将軍公福等請于界外未墾荒埔并械鬥結會案内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厘,今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撥給十甲,把總每員撥給五甲,外委每員撥給三甲,令其自行耕種。
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别行籌給月饷等因。
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約定數目,應如所奏,行令該省督、撫,即将籌給該丁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
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其屯丁内遇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将分給田畝頂給承種,以資養贍。
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将該地畝移給别挑屯丁承受。
一、請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
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
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辟日增,别行畫定界限,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墾,免滋事端。
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佃地耕種。
價值稍輕者,謂之租贌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
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谙耕作;所以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以南多有侵越,即淡水等處立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
此時若不将埔地徹底清厘過境,遷移址界,必仍滋淆混。
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千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别辦理。
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
其業經賣斷與民者,既非番業,即應令民戶一體報升。
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
佃人有每年抽給科則,接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
仍出示曉谕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得永資生計。
民人疇籍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可永杜争端。
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
此等偷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
一經驅逐,沃土既須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
應請照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
應令該處民番将租贌典賣地畝,先行呈報。
一俟割獲登場,臣徐嗣曾專委大員前往細查,并将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并查明,分别辦理,咨部存案。
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
仍交巡視台灣之
麻豆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八;今設四名。
茅港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五;今改塘,歸麻豆汛分防,設兵三名。
水堀頭塘:舊歸茅港尾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下加冬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一、兵一百三十六,裁存八十五;今設十二名。
鐵線橋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急水溪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三;今設一名。
北勢埔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十;今裁。
八槳溪塘:舊歸下加冬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一名。
大穆降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六,裁存四十;今設九名。
舊社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今歸大穆降汛分防,設兵二名。
大武壟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五;今設五名。
蕭壟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八;今設四名。
西港仔塘:舊歸蕭壟汛分防,設兵七;今裁。
南路營 鳳山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四、兵五百二十,裁存二百六十五;今設一百四十一名。
埤仔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苦苓門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打鹿潭塘:歸鳳山城汛分防。
舊城汛:舊設千總一、兵一百十六,裁存三十五;今設八名。
觀音山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五,裁存三十五;今設四名。
小店塘:歸觀音山汛分防。
阿公店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改設把總一、兵四十;今設五名。
二濫塘:舊歸阿公店汛分防,改屬崗山汛。
攀桂橋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一,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土地公崎塘:歸攀桂橋汛分防。
枋寮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裁存三十;今設四名。
石井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十五;改歸阿公店汛分防,設兵一名。
水底寮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一百;改歸枋寮汛分防。
蕃薯寮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二;改歸羅漢門汛分防。
下淡水營 山豬毛口汛,舊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裁存一百六十;今設九十六名。
萬丹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八名。
阿猴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今設六名。
阿裡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潮州莊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東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今設四名。
新園塘:舊為汛,設千總一、兵二百,改歸萬丹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五;今設二名。
九塊厝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阿裡港汛分防,存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中營 彰化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額外二、兵六百零五,裁存三百七十三;今設六十名。
八卦山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二十;今設三名。
大墩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五名。
大裡杙塘:舊設汛,設外委一、兵五十,改歸大墩汛分防,存兵二十五;今裁。
葫蘆墩汛:舊設千總一、兵八十,改設把總一、兵六十;今設五名。
四張犁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改歸葫蘆墩汛分防,存兵十四;今裁。
外攸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設外委一、兵二十五;今設二名。
沙辘塘:歸外攸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肚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五,改歸外攸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許厝埔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裁存三十;今設三名。
南北投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五,裁存六十;今設七名。
崁頂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二十二;今裁。
内木栅塘:舊為汛,設額外一、兵二十,改歸南北投汛分防,存兵十五;今裁。
燕霧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二;今設十一名。
赤塗崎塘:歸燕霧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東螺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燕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沙仔侖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裁存十四;今設四名。
觸口塘:歸沙仔侖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二十;今裁。
二林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裁存十;今設三名。
集集汛:舊歸嘉義營分防,設外委一、兵十;光緒十四年改歸北路中營,設兵三名。
北路協左營(即嘉義營) 嘉義城汛:舊設守備一、把總一、額外四、兵四百,裁存三百四十;今設一百十二名。
城外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二,裁存二十九;今設九名。
山底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八掌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水堀頭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牛稠溪塘:歸城外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店仔口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城外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笨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七十四,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名。
樸仔腳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十五,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鹽水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十九,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鬥六門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一百六十,裁存九十;今設十名。
虎尾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二十四,改歸鬥六門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中路頭塘:歸鬥六門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西螺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七十四,裁存三十;今設八名。
三條圳塘:歸西螺汛分防,今裁。
林圯埔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十二名。
水沙連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
同治八年裁。
光緒十四年,複設外委一、兵五十名。
他裡霧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三十;今設十二名。
塗庫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三十九,改歸他裡霧汛分防,存兵十;今設四名。
大侖腳塘:歸塗庫汛分防,設兵五;今裁。
大莆林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八名。
打貓塘:歸大莆林汛分防,設兵五;今設二名。
北路協右營(即竹塹營) 竹塹城汛:舊設遊擊一、千總一、外委一、兵二百八十八,裁存一百五十三;今設一百四十四名。
大甲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一、兵二百,裁存一百零六;今設十六名。
後壟汛:舊設千總一、額外一、兵五十三,裁存二十八;今設七名。
楊梅坜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七,裁存三十六;今設三名。
大安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四,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九;今設三名。
銅鑼灣汛:舊設把總一、兵六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一。
光緒十四年,移駐苗栗縣城,設兵五名。
中港汛:舊設把總一、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外委一、兵二十九;今設三名。
桃仔園汛:舊設把總一、兵二十五,改設外委一、兵十二;今設三名。
吞霄汛:舊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六;今設三名。
鬥換坪塘:舊為汛,設外委一、兵四十,改歸中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一;今設一名。
海口塘:歸楊梅坜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二,裁存六;今設三名。
香山塘:歸楊梅坜汛分防,設額外一、兵十,裁存五;今設三名。
嘉志閣塘:歸後壟汛分防,設額外一、兵三十八,裁存二十;今設九名。
貓盂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裁。
大甲溪塘:歸大安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十,裁存五;今裁。
南崁塘:歸桃仔園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六,裁存二十;今裁。
老雞籠汛:新設,駐兵一名。
磺油山汛:新設,駐兵六名。
艋舺營 艋舺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四百二十二,裁存二百六十二;今設一百八十二名。
海山口汛:舊設外委一、兵五十八,裁存三十五,今設三名;其外委,于光緒十五年移駐闆曲橋汛。
龜崗嶺塘:歸海山口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水返腳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五,裁存十五;今設二名。
大基隆汛:舊設把總一、兵九十,裁存三十五;今設七名。
三爪仔汛:舊設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暖暖塘:歸三爪仔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三貂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裁存十七;今設一名。
燦光寮塘:歸三貂港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馬煉汛:舊設額外一、兵二十五,裁存十八;今設一名。
北投汛:舊設外委一、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闆曲橋汛:新設外委一、兵六名。
滬尾水師營 炮台汛:舊設千總一、兵五百七十,裁存一百七十五;今設七十一名。
八裡坌汛:歸炮台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十名。
北港塘:歸炮台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設一名。
金包裡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五;今設十名。
石門汛:歸金包裡汛分防,設外委一、兵三十,裁存十五;今設六名。
小雞籠塘:歸石門汛分防,設兵十,裁存五;今裁。
噶瑪蘭營 五圍城汛:舊設都司一、千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六十,裁存一百五十九;今設一百六十六名。
頭圍汛:舊設守備一、外委一、兵一百,改設千總一、兵五十一;今設十名。
三圍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六;今設一名。
炮台塘:歸頭圍汛分防,設兵十五,裁存八;今設一名。
三貂汛:舊設千總一、兵五十,改設外委一;今設兵三名。
溪州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裁存十八;今設八名。
北關汛:舊設外委一、兵四十,裁存十九;今設六名。
加禮宛汛:舊設額外一、兵三十,裁存二十四;今設五名。
蘇澳汛:舊設把總一、兵五十,裁存二十二;今設七名。
南風澳汛:歸蘇澳汛分防,設兵三十;今設一名。
龜山嶼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中營(改為台東陸路中營) 安平汛:舊設遊擊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五百十三,改設都司一、外委一、額外一、兵二百二十;今設六十二名。
大港汛:舊設把總一、兵七十,裁存三十五;今設十二名。
鲲身塘: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鲲身頭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喜樹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茄萣仔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蛲仔港汛:歸大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鹿耳門汛:舊由中營守備右營千總輪年駐防,設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設四名。
蚊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八十,改設外委一、兵三十八;今設八名。
青鲲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馬沙溝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北門嶼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南鲲身汛:歸蚊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三;今設一名。
安平水師左營 鹿港汛:舊設遊擊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二、額外一、兵三百四十三,裁去把總外委,存兵一百四十;今設一百十六名。
水裡港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鹿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三名。
王宮港汛:舊設把總一、兵四十五,改歸鹿港汛分防,設外委一、兵四十;今設四名。
三林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五;今設二名。
番挖汛:歸鹿港汛分防,設兵十;今設二名。
笨港汛:舊設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二、額外一、兵二百三十,裁去千總外委,存兵七十;今設三十一名。
海豐汛:舊設外委一、兵二十,改歸笨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設二名。
■〈魚逮〉仔港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九,裁存七;今設二名。
猴樹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七;今設二名。
新店汛:歸笨港汛分防,設兵八,裁存六;今設二名。
安平水師右營(改為台東陸路右營) 安平汛:舊設都司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五、額外三、兵六百四十三,裁存守備一、把總一、外委四、額外二、兵二百;今設二十一名。
旗後汛:舊設兵十,改設外委一、兵五十二;今設十名。
打鼓汛:舊設把總一、兵三十,改歸旗後汛分防,存兵四;今設一名。
蛲港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赤崁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萬丹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莆林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西溪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下淡水汛:歸旗後汛分防,設兵十,裁存四;今設一名。
東港汛:舊設千總一、兵三十,改設把總一、兵二十八;今設十五名。
茄萣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放■〈纟索〉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大昆麓汛:歸東港汛分防,設兵五,裁存四;今設一名。
小琉球汛:光緒三年新設,駐兵三十名。
澎湖水師左營 媽宮澳東汛:舊系專汛官,管轄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一名。
新城汛:歸東汛分防,設兵六名。
嵵裡汛:炮台一座、汛兵十五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六十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四名。
文良港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嵵裡汛分防,設兵十一名。
風櫃尾汛:改歸嵵裡汛分防,設兵四名。
将軍澳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設把總一員、兵十六名。
挽門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将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水埯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改歸将軍澳汛分防,設兵八名。
澎湖水師右營 媽宮澳西汛:舊系專汛官,管轄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改設外委一名、兵十七名。
新城汛:歸西汛分防,設兵六名。
内塹汛: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把總一員、兵二十二名。
外塹汛:炮台一座、外委一名、汛兵十五名;改歸内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小門汛:炮台一座、汛兵三十名;改歸内塹汛分防,設兵十六名。
北山汛:按季輪派千把總一員、戰船二隻、配兵一百名駐防;改設外委一名、兵十名。
吉貝汛:按季派外委一名、戰船一隻、配兵五十名協防;改歸北山汛分防,設兵十五名。
○台東勇營駐防表 鎮海後軍中營:統領兼管帶一員。
光緒十年冬,以中、前、左三哨駐知本,右哨駐水尾,後哨以四隊駐成廣澳、四隊駐大陂鹿寮。
鎮海後軍左營:原名飛虎軍後營。
光緒九年,改分駐花蓮港一帶。
嗣以中、左、後三哨駐花蓮港,右哨四隊分防加禮宛、四隊吳全城,前哨五、六、七、八等隊分防象鼻嘴,三、四兩隊、六甲一隊大巴壟。
鎮海後軍前營:光緒十四年冬增設,以中、前、左三哨駐新開園,右哨駐成廣澳,後哨四、五、六、七等隊駐璞石閣,一、二、三等駐鹿寮。
卑南屯兵一哨:光緒十四年原設三哨,十五年夏裁兩哨,分防大麻裡、知本社、蚶子岡、巴塱衛等處。
南路屯兵二哨:光緒八年原設三營,九年裁。
十年複募二哨,分防歸化門、大樹林、出水坡、溪底等處。
海防屯兵二哨:光緒十五年六月設,原駐拔子莊。
十八年秋,以後哨調防巴塱衛。
十九年秋,前哨調防大麻裡等處,與南路屯兵換防。
屯丁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大将軍福康安率師入台,歸附各番奔走軍前,克奏膚功。
及平,奏請仿照四川屯練之例,設置屯丁。
既又厘定章程六款。
旨下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尚書等議奏。
奏曰:『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閣欽奉上谕:「據福康安等奏稱:台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番奮勇随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
欽奉谕旨,令将熟番補充額名。
臣等因戍兵仍請遵照舊例換防,别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之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
茲将應行厘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胪陳,恭請聖訓等因,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臣等查台灣地方,民番雜處。
當逆匪滋事之時,該熟番均能奮勇出力。
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而資捍禦。
今據福康安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厘定各條,悉心酌議,恭呈禦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
台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
每社番自數百至數十不等,約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
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缺,毋庸别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
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番民等不緻遠違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于齊集。
至各屯相距之地,道裡難以适均。
台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台灣縣地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
惟南北兩路險要甚多,淡水一所尤為遼闊。
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寡,分别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可倍加嚴密」等語。
查台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得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
應如所請;準其于該處熟番内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
大屯四處,每屯四百人,小屯八處,每屯三百人,定為額缺,接各處廳縣地勢情形,分别安設,即令在本社駐守。
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并作一屯,附入近處大社,均毋庸别設屯所。
仍将各屯名目及屯丁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宜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于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
今台灣屯兵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仿照其例,量為設立。
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饷。
但此通事積年充役,地方官佥派,本非番入同類,未便用為允目。
應于番社頭目内,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裹社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
于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屯兵,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處設屯外委十二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将、南路營參将就近管理。
該番等素娴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四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
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與劄付,報部存案。
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着勞績,由鎮、道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
倘所管内有生事廢業之人,及苦累番衆情弊,即行咨革究處。
遇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
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士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管轄。
今台灣番社既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設屯允以資經理。
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
該弁等本系番社,毋庸歸營操演,責令北路協副将、南路營參将各就近約束,并将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
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台灣鎮總兵、台灣道辦理。
該弁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
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衆之事,即行咨革究處,毋庸稍事姑寬。
所有該弁等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給與,仍随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饷、應酌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台灣東界内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打牲耕種,以資生計。
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界佃耕,新成熟業,以緻争奪之事,控案甚多。
前經勒渾奏明,轉委鎮、道确切勘丈,尚未勘明詳報,即逢逆匪滋事。
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厘,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明升科辦理。
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内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追近内山。
應請将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
責令地方官勘明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
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
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毋庸别行籌給月饷」等語。
查台灣各社熟番,既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地畝,以資養贍。
今将軍公福等請于界外未墾荒埔并械鬥結會案内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厘,今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撥給十甲,把總每員撥給五甲,外委每員撥給三甲,令其自行耕種。
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别行籌給月饷等因。
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約定數目,應如所奏,行令該省督、撫,即将籌給該丁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
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
其屯丁内遇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将分給田畝頂給承種,以資養贍。
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将該地畝移給别挑屯丁承受。
一、請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
據稱「台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
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辟日增,别行畫定界限,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墾,免滋事端。
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佃地耕種。
價值稍輕者,謂之租贌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
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谙耕作;所以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以南多有侵越,即淡水等處立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
此時若不将埔地徹底清厘過境,遷移址界,必仍滋淆混。
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千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别辦理。
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
其業經賣斷與民者,既非番業,即應令民戶一體報升。
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
佃人有每年抽給科則,接甲計畝征銀,免其納粟。
仍出示曉谕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得永資生計。
民人疇籍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可永杜争端。
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
此等偷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并無事故。
一經驅逐,沃土既須抛荒,而遊民又無歸宿。
應請照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
應令該處民番将租贌典賣地畝,先行呈報。
一俟割獲登場,臣徐嗣曾專委大員前往細查,并将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并查明,分别辦理,咨部存案。
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
仍交巡視台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