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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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歸台灣縣采辦,仍由澎湖廳發票監放,各兵自向船艙支領,而武倉遂虛設。
近亦多圮。
噶瑪蘭廳倉:一在廳治,一在頭圍。
嘉慶二十一年,通判翟淦建。
儲谷二萬石。
○台灣社倉表 台灣社倉:原在鎮北坊,計四間。
康熙五十年,台廈道陳璸建。
乾隆十五年,知縣魯鼎梅改建縣署,因就縣倉以貯社谷。
其後移建于龍王廟左。
據同治六年紳董黃應清彙造清冊,計倉十二間,貯谷一萬六千二十一石。
鳳山社倉:康熙四十四年,知縣宋永清捐建。
一在興隆裡,一在下中洲,一在内土庫,一在半路竹,一在下埤頭,一在崁頂,一在萬丹。
其中多圮。
嘉義社倉:一在諸羅山,一在安定裡,一在鬥六門,一在茅港尾,一在新化裡,一在打貓社,各一間。
至今多圮。
道光十五年,紳士王得祿倡建一所于縣治,貯谷二萬石。
彰化社倉:在縣治小西門,計十九間。
道光十四年,台灣府周彥、彰化縣李廷璧勸谕紳士羅桂芳等捐建。
一在沙連堡林圯埔街,乾隆十六年,莊民捐谷公建。
淡水社倉:道光十七年,同知婁雲創設,勸各業戶捐谷,尚未建倉,業經奏獎在案。
同治六年,署同知嚴金清複捐廉俸一千圓,購谷千石,并谕業戶林恒茂、鄭永承等,計捐四萬九千石。
另撥捐谷三千六百石為義塾經費。
乃于竹塹、艋舺兩處各設明善堂以理其事。
而竹塹系購地新築,費款二千九百七十二圓餘。
艋舺舊倉久圮,則就址重建。
又以大稻埕捐谷較多,議設總倉未行。
此外各地,亦多捐設。
一在大甲文昌祠内之左,有倉五間,一在後壟,一在貓裡,一在桃仔園,捐谷各未詳;一在北埔,業戶江大賓等捐谷五百五十石,續捐八十五石;一在九芎林,業戶詹國和等捐谷五百七十一石;一在中港,業戶葉廷祿等捐谷八百四十石;一在新埔,業戶陳朝綱等捐谷八百五十石;一在大湖口,業戶張阿龍等捐谷八百五十石;一在大溪滣,業戶葉從青等捐谷九百石。
倉俱未建,暫由捐戶存儲。
澎湖社倉:雍正八年,福建督撫奏辦社倉,饬各屬官民捐谷。
自九年起,至乾隆十六年,文武共捐二百五十九石。
是年八月,台灣知府陳關以澎湖系屬台邑,應将社谷歸入台邑撥貯三萬石内造報。
通判何器遂将存谷二百十五石碾米移營,抵作撥台之額。
又于十八年,再将八石撥縣,尚存三十六石。
奉文改作溢捐,以入官倉存貯。
道光十一年,通判蔣镛始自捐俸七百千文,副将吳朝祥亦捐二百千文,乃勸谕紳富陳均哲、黃寬、紀春雨等各捐四百二十千文,餘亦樂捐,計得三千五百八十五千文。
自十三年起,分發各澳總董生息。
如逢歲歉,豫購藷絲雜糧以濟民食,俟有盈餘,建倉存貯,出陳易新,以垂永久。
總理五年一換,由紳董舉充,以杜私弊。
光緒十九年,鹹雨為災,候補知府朱上泮奉委至澎,考察情形,以社倉不可終廢,禀明撫藩撥款為倡。
通判潘文鳳捐俸百圓,勸谕紳民黃濟時、蔡玉成等共捐一千四百三十五兩,三郊合捐一百六十三兩,而署總兵王芝生亦捐三百兩,并谕将弁兵勇共捐九百二十四兩,計得銀三千兩,以為社倉資本。
乃就舊文倉修理三間,新建三間以儲之,舉濟時、玉成等為董事。
凡捐五十兩以上者,給與「義舉襄成」之匾以嘉之。
至是而澎湖義倉始成。
○台灣番社倉表 台灣縣番社倉:一在大傑颠社,一在新港。
鳳山縣番社倉:一在放■〈纟索〉社,一在茄藤社,一在力力社,一在上淡水社,一在下淡水社,一在搭樓社,一在武洛社,一在阿缑社,各一間。
嘉義縣番社倉:一在羅山社,一在打貓社,一在他裡霧社,一在柴裡社,一在蕭壟社,一在大武壟頭社,一在加麥社,一在芒仔芒社,一在哆啰嘓社,一在阿裡山社,一在麻荳社,一在灣裡社。
彰化縣番社倉:未設。
淡水廳番社倉:一在搭搭攸社,一在蜂仔峙社,一在擺接社,一在雷裡社,一在武灣社,一在圭柔山社,一在大浪泵社,一在八裡岔社,一在毛少翁社,一在北投社,一在奇裡岸社,一在小雞籠社,一在金包裡社,一在大雞籠社,一在三貂社,一在南崁社,一在龜侖社,一在坑仔口社,一在霄裡社,一在竹塹社,一在後壟社,一在中港社,一在貓裡社,一在新港社,一在加志閣社,一在吞霄社,一在宛裡社,一在房裡社,一在貓盂社,一在德化社,一在大甲社,一在雙寮社,一在南日社,一在麻糍舊社。
近亦多圮。
噶瑪蘭廳倉:一在廳治,一在頭圍。
嘉慶二十一年,通判翟淦建。
儲谷二萬石。
○台灣社倉表 台灣社倉:原在鎮北坊,計四間。
康熙五十年,台廈道陳璸建。
乾隆十五年,知縣魯鼎梅改建縣署,因就縣倉以貯社谷。
其後移建于龍王廟左。
據同治六年紳董黃應清彙造清冊,計倉十二間,貯谷一萬六千二十一石。
鳳山社倉:康熙四十四年,知縣宋永清捐建。
一在興隆裡,一在下中洲,一在内土庫,一在半路竹,一在下埤頭,一在崁頂,一在萬丹。
其中多圮。
嘉義社倉:一在諸羅山,一在安定裡,一在鬥六門,一在茅港尾,一在新化裡,一在打貓社,各一間。
至今多圮。
道光十五年,紳士王得祿倡建一所于縣治,貯谷二萬石。
彰化社倉:在縣治小西門,計十九間。
道光十四年,台灣府周彥、彰化縣李廷璧勸谕紳士羅桂芳等捐建。
一在沙連堡林圯埔街,乾隆十六年,莊民捐谷公建。
淡水社倉:道光十七年,同知婁雲創設,勸各業戶捐谷,尚未建倉,業經奏獎在案。
同治六年,署同知嚴金清複捐廉俸一千圓,購谷千石,并谕業戶林恒茂、鄭永承等,計捐四萬九千石。
另撥捐谷三千六百石為義塾經費。
乃于竹塹、艋舺兩處各設明善堂以理其事。
而竹塹系購地新築,費款二千九百七十二圓餘。
艋舺舊倉久圮,則就址重建。
又以大稻埕捐谷較多,議設總倉未行。
此外各地,亦多捐設。
一在大甲文昌祠内之左,有倉五間,一在後壟,一在貓裡,一在桃仔園,捐谷各未詳;一在北埔,業戶江大賓等捐谷五百五十石,續捐八十五石;一在九芎林,業戶詹國和等捐谷五百七十一石;一在中港,業戶葉廷祿等捐谷八百四十石;一在新埔,業戶陳朝綱等捐谷八百五十石;一在大湖口,業戶張阿龍等捐谷八百五十石;一在大溪滣,業戶葉從青等捐谷九百石。
倉俱未建,暫由捐戶存儲。
澎湖社倉:雍正八年,福建督撫奏辦社倉,饬各屬官民捐谷。
自九年起,至乾隆十六年,文武共捐二百五十九石。
是年八月,台灣知府陳關以澎湖系屬台邑,應将社谷歸入台邑撥貯三萬石内造報。
通判何器遂将存谷二百十五石碾米移營,抵作撥台之額。
又于十八年,再将八石撥縣,尚存三十六石。
奉文改作溢捐,以入官倉存貯。
道光十一年,通判蔣镛始自捐俸七百千文,副将吳朝祥亦捐二百千文,乃勸谕紳富陳均哲、黃寬、紀春雨等各捐四百二十千文,餘亦樂捐,計得三千五百八十五千文。
自十三年起,分發各澳總董生息。
如逢歲歉,豫購藷絲雜糧以濟民食,俟有盈餘,建倉存貯,出陳易新,以垂永久。
總理五年一換,由紳董舉充,以杜私弊。
光緒十九年,鹹雨為災,候補知府朱上泮奉委至澎,考察情形,以社倉不可終廢,禀明撫藩撥款為倡。
通判潘文鳳捐俸百圓,勸谕紳民黃濟時、蔡玉成等共捐一千四百三十五兩,三郊合捐一百六十三兩,而署總兵王芝生亦捐三百兩,并谕将弁兵勇共捐九百二十四兩,計得銀三千兩,以為社倉資本。
乃就舊文倉修理三間,新建三間以儲之,舉濟時、玉成等為董事。
凡捐五十兩以上者,給與「義舉襄成」之匾以嘉之。
至是而澎湖義倉始成。
○台灣番社倉表 台灣縣番社倉:一在大傑颠社,一在新港。
鳳山縣番社倉:一在放■〈纟索〉社,一在茄藤社,一在力力社,一在上淡水社,一在下淡水社,一在搭樓社,一在武洛社,一在阿缑社,各一間。
嘉義縣番社倉:一在羅山社,一在打貓社,一在他裡霧社,一在柴裡社,一在蕭壟社,一在大武壟頭社,一在加麥社,一在芒仔芒社,一在哆啰嘓社,一在阿裡山社,一在麻荳社,一在灣裡社。
彰化縣番社倉:未設。
淡水廳番社倉:一在搭搭攸社,一在蜂仔峙社,一在擺接社,一在雷裡社,一在武灣社,一在圭柔山社,一在大浪泵社,一在八裡岔社,一在毛少翁社,一在北投社,一在奇裡岸社,一在小雞籠社,一在金包裡社,一在大雞籠社,一在三貂社,一在南崁社,一在龜侖社,一在坑仔口社,一在霄裡社,一在竹塹社,一在後壟社,一在中港社,一在貓裡社,一在新港社,一在加志閣社,一在吞霄社,一在宛裡社,一在房裡社,一在貓盂社,一在德化社,一在大甲社,一在雙寮社,一在南日社,一在麻糍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