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鄉治志
連橫曰:古之冶民也,築城郭以居之,制廬井以均之,開市肆以通之,設庠序以教之。
士農工商,各有其業;故朝亡廢官,邑亡敖民,地亡曠土。
理民之道,地着為本。
是故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鄉萬二千五百戶也。
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
故其政不令而舉,其教不勞而齊,其兵不養而備,其稅不斂而足;此則鄉治之制也。
連橫曰:泰西之政,其知此道乎,故能強其國而富其民。
台灣當鄭氏之時,草昧初啟,萬庶偕來。
廣土衆民,蔚為上國,此則鄉治之效也。
當是時,布屯田之法,勵墾土之令,徕避難之民,拓通海之利。
故能以彈丸之島,收亡國、擁諸王、奏群賢、建幕府,以與清人為難;此固已得霸王之道矣。
經立,委政勇衛陳永華,改東都為東甯,分都中為四坊,曰東安、曰西定、曰甯南、曰鎮北。
坊置簽首;理民事。
制鄙為三十四裡,置總理,裡有社;十戶為牌,牌有長;十牌為甲,甲有首;十甲為保,保有長;理戶籍之事。
凡人民之遷徙、職業、婚嫁、生死,均報于總理。
仲春之月,總理彙報于官。
考其善惡,信其賞罰。
勸農工,禁淫賭,計丁庸,嚴盜賊。
而又訓之以詩書,申之以禮義,範之以刑法,勵之以忠敬,故民皆有勇知方。
此則鄭氏鄉治之效也。
清人得台,沿用其制,而有司奉行不謹,漸就廢弛。
朱一貴既平之後,地方未靖,總兵藍廷珍上書總督滿保,請行保甲,就各縣簽舉一幹練勤謹、家殷品端者,使為鄉長。
就其所轄數鄉,以聯守望相助之心。
給之遊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
如有一家被盜,則前後左右齊出救援,堵截各處,協力獲禽。
又設大鄉總一、二人以統轄之,督率稽查,專其責成。
鄉長如有生事擾民、縱容奸匪,而大鄉長不報者,則罪同。
是雖無鄉兵之名,而不啻有鄉兵之實。
今台灣中路,拟設鄉長六名,南路鳳山八名,各立大鄉總一名;北路諸羅十二名,分立大鄉總二名,以統率之。
鄉長準給養遊兵四名;而大鄉總與以外委千把總銜,準給養遊兵十名。
每兵月給銀一兩、米三鬥,就官莊内支之。
而鄉長、大鄉總則酌量給之。
凡地方有竊劫之案,則饬鄉長限期緝獲。
初限不獲,比遊兵;再限不獲,罰其身;三限不獲,重懲之。
凡三次不能獲者,革之,而大鄉總銷其銜。
其有勤謹辦公、三年無過者,量行擢用,以示鼓勵。
從之。
于是設大鄉總四名,鄉長二十有六。
廷珍慮其未備,複請權行團練;以為今日郡治雖有協防之兵二千、足供調遣,然分派南北,所存無多。
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莊,以補不足。
無事則農,有事則兵。
所謂急則治标,不可須臾緩者也。
其後遂立為例,每有兵事,則舉辦之。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變,南北俱陷,郡治戒嚴,各鄉多辦團練、出義民,以資戰守。
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衛,故無害。
顧此為防内之事,而禦外則尤烈。
道光季年禁姻之役,英艦辄窺伺海口,台人大憤,與之開戰。
和成,诏開五口通商,遂倡攘夷之論。
且公約曰:『曩者英人犯順,罷兵議撫,準其通商。
而不通商之地,則不許登岸,違者送其領事治罪,此人人共知者。
台灣非英人應至之地,我等知朝廷寬大,許其和約,不與抗拒,非畏之也。
彼既俯首恭順,我等豈敢生事?且所謂和者,但見之不殺爾,非聽彼之使令也。
彼先侮我,我豈讓彼?我百姓如為所用,是逆犯也,是犬羊之奴也,餓死亦不肯為。
我百姓自為義民報國,地方官亦不得牽制。
如彼本無異心,而奸徒從中指引,則我等不殺其人,而殺勾通之人。
于撫洋之道,固并行而不悖也。
風聞英人欲于台地貿易,如果成事,贻禍無窮。
習教惑衆,是子弟罹其害也;占地蓋房,是居民遭其殃也;霸攬貨稅,是商賈絕其生計也;買用男婦,是子女受其荼毒也。
台地孤懸海外,無可徙避,亟宜及早圖之。
一曰勤瞭望:沿海城鄉居民随時于高處探望,但見洋船蹤影,即飛報該管文武衙門,一面探其駛入何口,再行阻截,不得專恃口岸吏胥。
一曰聯聲勢:洋船如來停泊,并無逞強情形;我百姓多至千人,少數百人,暗藏刀棍;排立港岸,阻其深入,不與鬥狠,靜以待之,久則自退。
一曰查奸細:洋人不足慮,慮土匪勾結爾。
如有私與交接者,公同拿送文武衙門。
若查出确有勾通證據,或造謠乘間搶劫,應報地方官殺斃。
一曰選壯丁:無事之時,各街鄉除鳏寡孤獨及家無次丁
士農工商,各有其業;故朝亡廢官,邑亡敖民,地亡曠土。
理民之道,地着為本。
是故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鄉萬二千五百戶也。
鄰長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而為卿。
故其政不令而舉,其教不勞而齊,其兵不養而備,其稅不斂而足;此則鄉治之制也。
連橫曰:泰西之政,其知此道乎,故能強其國而富其民。
台灣當鄭氏之時,草昧初啟,萬庶偕來。
廣土衆民,蔚為上國,此則鄉治之效也。
當是時,布屯田之法,勵墾土之令,徕避難之民,拓通海之利。
故能以彈丸之島,收亡國、擁諸王、奏群賢、建幕府,以與清人為難;此固已得霸王之道矣。
經立,委政勇衛陳永華,改東都為東甯,分都中為四坊,曰東安、曰西定、曰甯南、曰鎮北。
坊置簽首;理民事。
制鄙為三十四裡,置總理,裡有社;十戶為牌,牌有長;十牌為甲,甲有首;十甲為保,保有長;理戶籍之事。
凡人民之遷徙、職業、婚嫁、生死,均報于總理。
仲春之月,總理彙報于官。
考其善惡,信其賞罰。
勸農工,禁淫賭,計丁庸,嚴盜賊。
而又訓之以詩書,申之以禮義,範之以刑法,勵之以忠敬,故民皆有勇知方。
此則鄭氏鄉治之效也。
清人得台,沿用其制,而有司奉行不謹,漸就廢弛。
朱一貴既平之後,地方未靖,總兵藍廷珍上書總督滿保,請行保甲,就各縣簽舉一幹練勤謹、家殷品端者,使為鄉長。
就其所轄數鄉,以聯守望相助之心。
給之遊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
如有一家被盜,則前後左右齊出救援,堵截各處,協力獲禽。
又設大鄉總一、二人以統轄之,督率稽查,專其責成。
鄉長如有生事擾民、縱容奸匪,而大鄉長不報者,則罪同。
是雖無鄉兵之名,而不啻有鄉兵之實。
今台灣中路,拟設鄉長六名,南路鳳山八名,各立大鄉總一名;北路諸羅十二名,分立大鄉總二名,以統率之。
鄉長準給養遊兵四名;而大鄉總與以外委千把總銜,準給養遊兵十名。
每兵月給銀一兩、米三鬥,就官莊内支之。
而鄉長、大鄉總則酌量給之。
凡地方有竊劫之案,則饬鄉長限期緝獲。
初限不獲,比遊兵;再限不獲,罰其身;三限不獲,重懲之。
凡三次不能獲者,革之,而大鄉總銷其銜。
其有勤謹辦公、三年無過者,量行擢用,以示鼓勵。
從之。
于是設大鄉總四名,鄉長二十有六。
廷珍慮其未備,複請權行團練;以為今日郡治雖有協防之兵二千、足供調遣,然分派南北,所存無多。
宜急訓練鄉壯,聯絡村莊,以補不足。
無事則農,有事則兵。
所謂急則治标,不可須臾緩者也。
其後遂立為例,每有兵事,則舉辦之。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變,南北俱陷,郡治戒嚴,各鄉多辦團練、出義民,以資戰守。
而鹿港郊商亦募勇自衛,故無害。
顧此為防内之事,而禦外則尤烈。
道光季年禁姻之役,英艦辄窺伺海口,台人大憤,與之開戰。
和成,诏開五口通商,遂倡攘夷之論。
且公約曰:『曩者英人犯順,罷兵議撫,準其通商。
而不通商之地,則不許登岸,違者送其領事治罪,此人人共知者。
台灣非英人應至之地,我等知朝廷寬大,許其和約,不與抗拒,非畏之也。
彼既俯首恭順,我等豈敢生事?且所謂和者,但見之不殺爾,非聽彼之使令也。
彼先侮我,我豈讓彼?我百姓如為所用,是逆犯也,是犬羊之奴也,餓死亦不肯為。
我百姓自為義民報國,地方官亦不得牽制。
如彼本無異心,而奸徒從中指引,則我等不殺其人,而殺勾通之人。
于撫洋之道,固并行而不悖也。
風聞英人欲于台地貿易,如果成事,贻禍無窮。
習教惑衆,是子弟罹其害也;占地蓋房,是居民遭其殃也;霸攬貨稅,是商賈絕其生計也;買用男婦,是子女受其荼毒也。
台地孤懸海外,無可徙避,亟宜及早圖之。
一曰勤瞭望:沿海城鄉居民随時于高處探望,但見洋船蹤影,即飛報該管文武衙門,一面探其駛入何口,再行阻截,不得專恃口岸吏胥。
一曰聯聲勢:洋船如來停泊,并無逞強情形;我百姓多至千人,少數百人,暗藏刀棍;排立港岸,阻其深入,不與鬥狠,靜以待之,久則自退。
一曰查奸細:洋人不足慮,慮土匪勾結爾。
如有私與交接者,公同拿送文武衙門。
若查出确有勾通證據,或造謠乘間搶劫,應報地方官殺斃。
一曰選壯丁:無事之時,各街鄉除鳏寡孤獨及家無次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