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關燈
小
中
大
實有難支。
着照該督所請,噶瑪蘭田園截至本年為止,除水沖沙壓不計外,再行确實覆勘,墾熟田園實有若幹?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額之多寡。
該督等即饬該道府督同委員,會同該廳履畝勘丈,取造冊結報升。
其曆年租谷,即造冊報部核銷,毋許絲毫隐匿。
如所墾田地将來漸就豐腴,即随時加議租額,以昭核實』。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撫孫爾準至台灣,議開埔裹社。
十月,命台灣道兼管水陸營兵。
十一月,诏改台灣班兵更戌之例,以艋舺營遊擊為參将。
五年秋七月,诏曰:『台灣向系漳、泉、粵三籍人民分莊居住。
上年匪徒許尚等糾衆滋事,即有遊民從中煽誘。
茲據趙慎畛等奏請清莊之法。
着照所請。
嗣後台灣地方,如有面生可疑、無親屬相依者,該莊頭人立即禀報地方官,審明籍貫,照例逐令過水刺字,遞回原籍安插,毋許複令偷渡。
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頭查明,果系誠實安分,具結準充;如來曆不明,及好勇鬥狠之徒,俱報明本管官,一律逐回原籍。
并饬漳、泉府廳縣,如遇遞解遊民到境,即責鄉耆等嚴行管束』。
六年夏五月,淡水閩、粵分類械鬥。
山賊黃鬥奶導生番掠中港。
總督孫爾準至台灣,以兵平之。
十二月,诏曰:『台灣所屬系閩、粵兩籍居住。
閩、粵、漳、泉各分氣類,每因械鬥滋事。
此次懲創之後,該督議立章程,以期永靖,着照所請。
嗣後該地方官慎選總董,責成約束子弟。
如積久着有成效,量予獎勵。
倘縱容滋事,即應嚴辦。
遇有不法匪徒潛匿,責令總董傳送究治,務期鋤暴安良。
至于風俗之淳澆,尤視廳縣之能否。
其貪黩嚴酷者,固難姑容;而因循姑息者,亦難資整頓。
該督即率同司道,秉公訪察,将疲骫不振之員,即行澄汰。
如該管道府有意徇庇,擄實參劾』。
冬,築淡水城。
七年,裁鎮标左右兩營。
八年,陳集成公司始墾大嵙崁之地。
九年。
十年,诏禁各省種賣阿片,從閩浙總督孫爾準之奏也。
犯者照興販阿片煙之例,發近邊充軍。
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秋八月,噶瑪蘭挑夫械鬥,平之。
十一年,淡水同知婁雲頒保甲莊規。
十二年,诏緩澎湖雜項。
秋八月,大風雨,近海田廬多沒。
閏九月,嘉義張丙起事,鳳山亦亂。
十一月,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以兵平之。
十三年秋七月,诏曰:『朕勤恤民隐,惟日孜孜。
總其成于上,而分其任于督撫。
為大吏者果能體朕之心為心,以民之事為事,正己率屬,賢者知所勸,不肖者知所懲,吏治自日臻上理。
上年台灣逆匪張丙等滋事,其始因搶米起釁,經吳質牽控張丙。
該縣不辨包米,轉出賞格查摯張丙。
其陳辨因搶牛起釁,攻打粵莊,事本細微,若得一良有司秉公辦理,自可息争。
乃邵用之不協輿情,呂志恒果于自用,遂緻戕官攻城,竟同負隅之勢。
及訊明該逆因何造反,鹹稱地方官辦事不公。
雖系一面之詞,如果循聲卓著,該逆等何能籍口?總兵劉廷斌訓練不勤,營伍廢弛;該道平慶雖操守尚好,而不能防患未然,咎無可逭,俱交部嚴加議處。
總督為特簡大員,文武俱歸統轄,若使孫爾準其身尚在,朕必加以懲處,不少寬貸。
姑念該逆等尚未僭據城邑,邵用之等亦無貪婪劣迹,從寬免議。
嗣後督撫大吏,必須以察吏安民為當務之急。
遇有不肖官吏,破除情面,立即參劾,勿稍瞻徇。
若再因循疲玩,釀成大患,勞師動衆,誤國殃民,朕必從重治罪,毋謂訓誡之不早也』。
八月,淡水漳泉械鬥,平之。
十四年,築後壟城,為械鬥也。
十五年,诏蠲十年以前未納正供。
十六年。
十七年,诏禁絞銀出洋。
建文甲書院。
十八年。
十九年,诏曰:『朕因阿片煙流毒,傳染日深,已成锢習,若不及早為民除害,伊于胡底。
現在廷臣遵旨會議嚴禁章程,已頒發各直省遵行矣。
該官民人等鹹懔王章,遷善改過;自不難湔洗舊習,革除前非,共享全生之樂,藉免刑戮之加。
即各地方官亦必懔遵新例,認真查辦。
悔過者予以自新,怙惡者不令幸免。
但積習相沿,巳非一日,若數月之間,遽使各省一律肅清,恐不免有諱飾等弊。
故予限一年六個月,俾查拏不緻遺漏,而改悔亦不甚難。
及至限滿,仍複藐法,是該軍民等自外生成,無可顧惜。
置之重典,尚複何詞?此朕愛民之心,先德後威,中外所共睹也。
惟官民人等皆朕赤子,既欲衛其生而除害,不能不視其死而垂憐。
況法立如山,再三申谕。
将來限滿後,再犯者難邀寬典,朕甚憫焉。
着各直省大吏,趁此儆動之機,振刷精神,認真查辦。
務使販吃各犯,悉數破案,照例懲創。
此時限内多獲一人,則将來限外多貸一命,切勿因循懈怠,視為具文。
倘該地方官等姑息養奸,鋤莠不盡,日後身罹重典,乞貸無從。
是該大吏以民命為輕,朕亦斷不寬恕也。
懔之』!時姚瑩任台灣道,遵旨嚴辦,犯者刑,再犯死。
二十年。
冬十月,地大震,嘉義山崩。
二十一年秋七月,英艦窺雞籠。
自是遊弋沿海。
總兵達洪阿、兵備道姚瑩共籌戰守,辄卻之。
十二月,诏曰:『前據達洪阿等奏,英人滋擾台郡,官兵擊沉船隻,奪獲器械,并擒斬洋匪多名。
當有谕旨令該總兵等嚴饬在事文武,添派兵勇,嚴密防範。
并谕令王得祿移駐台灣,協同剿辦。
嗣因日久未據續報,複谕令怡良等确探馳奏。
迄今又将匝月,朕心實深厪念。
台灣為閩海要區,向為英人垂涎之地;此次駛入船隻,複經該總兵等殲剿,難保無匪船闖入,冀圖報複。
現據奕山等奏,英人有遣人回國添調兵船于明春滋擾台灣之語,該總兵等接奉前旨後,于一切堵剿機宜,自宜先事預籌妥洽。
現在情形若何?有無續來滋擾?萬一英人大隊複來,該處駐守弁兵及召募義勇,是否足資抵禦?其如何定謀決策、層層布置、可操必勝之權,着達洪阿會同王得祿悉心定議,一并會銜具奏。
并着怡良等密速确探現在情形,據實奏聞』。
給事中朱成烈奏開台灣番地,于是議墾埔裡社。
二十二年春二月,英船複犯大安港,卻之。
三月,草烏匪艇犯塹南各港。
夏,淡水大有年。
二十三年,全台正供改征折色。
自歸清後,至是漢、番凡二百五十萬人。
二十四年夏四月,台灣縣以征折色故,保西裡人嘩變,诏逮知縣閻炘治罪。
二十五年,诏蠲未完正供。
二十六年冬,淡水大有年。
二十七年夏四月,福建總督劉韻珂至台灣,巡視埔裡社,奏請收入版圖。
廷議不許。
台灣縣锺阿三、鄒戆狗、洪紀等以次謀亂,誅之。
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整吏治,議募兵,振士風,理屯務,多所更作。
二十九年。
三十年夏六月,淡水大水,澎湖災,官民辦赈。
下旨嘉獎。
鹹豐元年春三月,澎湖大災,鎮道會商撫恤,撥款五千兩以赈,诏命福建督撫分别辦理,應征地種船網等稅,緩至二年秋後帶征,以纾民力。
十月,複诏曰:『本年台灣澎湖廳屬被風,業經降旨,分别緩征撫恤,小民諒可不緻失所。
惟念來春青黃不接之時,民力未免拮據,着傳谕該督撫等體察情形,如有應行接濟之處,即查明據實覆奏,務于封印前奏到,候朕于新正降旨加恩』。
西洋輪船始來滬尾、雞籠互市,照例納稅。
二年夏六月,澎湖大風,台灣鄉試之船溺于草嶼。
三年夏四月,鳳山林恭起事,陷縣治,圍城府。
巳而噶瑪蘭吳磋亦起事。
次第平之。
五月,大屯山鳴三畫夜。
六月,大風雨。
淡水漳
着照該督所請,噶瑪蘭田園截至本年為止,除水沖沙壓不計外,再行确實覆勘,墾熟田園實有若幹?按地土之肥瘠,定租額之多寡。
該督等即饬該道府督同委員,會同該廳履畝勘丈,取造冊結報升。
其曆年租谷,即造冊報部核銷,毋許絲毫隐匿。
如所墾田地将來漸就豐腴,即随時加議租額,以昭核實』。
四年夏五月,福建巡撫孫爾準至台灣,議開埔裹社。
十月,命台灣道兼管水陸營兵。
十一月,诏改台灣班兵更戌之例,以艋舺營遊擊為參将。
五年秋七月,诏曰:『台灣向系漳、泉、粵三籍人民分莊居住。
上年匪徒許尚等糾衆滋事,即有遊民從中煽誘。
茲據趙慎畛等奏請清莊之法。
着照所請。
嗣後台灣地方,如有面生可疑、無親屬相依者,該莊頭人立即禀報地方官,審明籍貫,照例逐令過水刺字,遞回原籍安插,毋許複令偷渡。
其投充水夫者,亦令夫頭查明,果系誠實安分,具結準充;如來曆不明,及好勇鬥狠之徒,俱報明本管官,一律逐回原籍。
并饬漳、泉府廳縣,如遇遞解遊民到境,即責鄉耆等嚴行管束』。
六年夏五月,淡水閩、粵分類械鬥。
山賊黃鬥奶導生番掠中港。
總督孫爾準至台灣,以兵平之。
十二月,诏曰:『台灣所屬系閩、粵兩籍居住。
閩、粵、漳、泉各分氣類,每因械鬥滋事。
此次懲創之後,該督議立章程,以期永靖,着照所請。
嗣後該地方官慎選總董,責成約束子弟。
如積久着有成效,量予獎勵。
倘縱容滋事,即應嚴辦。
遇有不法匪徒潛匿,責令總董傳送究治,務期鋤暴安良。
至于風俗之淳澆,尤視廳縣之能否。
其貪黩嚴酷者,固難姑容;而因循姑息者,亦難資整頓。
該督即率同司道,秉公訪察,将疲骫不振之員,即行澄汰。
如該管道府有意徇庇,擄實參劾』。
冬,築淡水城。
七年,裁鎮标左右兩營。
八年,陳集成公司始墾大嵙崁之地。
九年。
十年,诏禁各省種賣阿片,從閩浙總督孫爾準之奏也。
犯者照興販阿片煙之例,發近邊充軍。
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秋八月,噶瑪蘭挑夫械鬥,平之。
十一年,淡水同知婁雲頒保甲莊規。
十二年,诏緩澎湖雜項。
秋八月,大風雨,近海田廬多沒。
閏九月,嘉義張丙起事,鳳山亦亂。
十一月,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以兵平之。
十三年秋七月,诏曰:『朕勤恤民隐,惟日孜孜。
總其成于上,而分其任于督撫。
為大吏者果能體朕之心為心,以民之事為事,正己率屬,賢者知所勸,不肖者知所懲,吏治自日臻上理。
上年台灣逆匪張丙等滋事,其始因搶米起釁,經吳質牽控張丙。
該縣不辨包米,轉出賞格查摯張丙。
其陳辨因搶牛起釁,攻打粵莊,事本細微,若得一良有司秉公辦理,自可息争。
乃邵用之不協輿情,呂志恒果于自用,遂緻戕官攻城,竟同負隅之勢。
及訊明該逆因何造反,鹹稱地方官辦事不公。
雖系一面之詞,如果循聲卓著,該逆等何能籍口?總兵劉廷斌訓練不勤,營伍廢弛;該道平慶雖操守尚好,而不能防患未然,咎無可逭,俱交部嚴加議處。
總督為特簡大員,文武俱歸統轄,若使孫爾準其身尚在,朕必加以懲處,不少寬貸。
姑念該逆等尚未僭據城邑,邵用之等亦無貪婪劣迹,從寬免議。
嗣後督撫大吏,必須以察吏安民為當務之急。
遇有不肖官吏,破除情面,立即參劾,勿稍瞻徇。
若再因循疲玩,釀成大患,勞師動衆,誤國殃民,朕必從重治罪,毋謂訓誡之不早也』。
八月,淡水漳泉械鬥,平之。
十四年,築後壟城,為械鬥也。
十五年,诏蠲十年以前未納正供。
十六年。
十七年,诏禁絞銀出洋。
建文甲書院。
十八年。
十九年,诏曰:『朕因阿片煙流毒,傳染日深,已成锢習,若不及早為民除害,伊于胡底。
現在廷臣遵旨會議嚴禁章程,已頒發各直省遵行矣。
該官民人等鹹懔王章,遷善改過;自不難湔洗舊習,革除前非,共享全生之樂,藉免刑戮之加。
即各地方官亦必懔遵新例,認真查辦。
悔過者予以自新,怙惡者不令幸免。
但積習相沿,巳非一日,若數月之間,遽使各省一律肅清,恐不免有諱飾等弊。
故予限一年六個月,俾查拏不緻遺漏,而改悔亦不甚難。
及至限滿,仍複藐法,是該軍民等自外生成,無可顧惜。
置之重典,尚複何詞?此朕愛民之心,先德後威,中外所共睹也。
惟官民人等皆朕赤子,既欲衛其生而除害,不能不視其死而垂憐。
況法立如山,再三申谕。
将來限滿後,再犯者難邀寬典,朕甚憫焉。
着各直省大吏,趁此儆動之機,振刷精神,認真查辦。
務使販吃各犯,悉數破案,照例懲創。
此時限内多獲一人,則将來限外多貸一命,切勿因循懈怠,視為具文。
倘該地方官等姑息養奸,鋤莠不盡,日後身罹重典,乞貸無從。
是該大吏以民命為輕,朕亦斷不寬恕也。
懔之』!時姚瑩任台灣道,遵旨嚴辦,犯者刑,再犯死。
二十年。
冬十月,地大震,嘉義山崩。
二十一年秋七月,英艦窺雞籠。
自是遊弋沿海。
總兵達洪阿、兵備道姚瑩共籌戰守,辄卻之。
十二月,诏曰:『前據達洪阿等奏,英人滋擾台郡,官兵擊沉船隻,奪獲器械,并擒斬洋匪多名。
當有谕旨令該總兵等嚴饬在事文武,添派兵勇,嚴密防範。
并谕令王得祿移駐台灣,協同剿辦。
嗣因日久未據續報,複谕令怡良等确探馳奏。
迄今又将匝月,朕心實深厪念。
台灣為閩海要區,向為英人垂涎之地;此次駛入船隻,複經該總兵等殲剿,難保無匪船闖入,冀圖報複。
現據奕山等奏,英人有遣人回國添調兵船于明春滋擾台灣之語,該總兵等接奉前旨後,于一切堵剿機宜,自宜先事預籌妥洽。
現在情形若何?有無續來滋擾?萬一英人大隊複來,該處駐守弁兵及召募義勇,是否足資抵禦?其如何定謀決策、層層布置、可操必勝之權,着達洪阿會同王得祿悉心定議,一并會銜具奏。
并着怡良等密速确探現在情形,據實奏聞』。
給事中朱成烈奏開台灣番地,于是議墾埔裡社。
二十二年春二月,英船複犯大安港,卻之。
三月,草烏匪艇犯塹南各港。
夏,淡水大有年。
二十三年,全台正供改征折色。
自歸清後,至是漢、番凡二百五十萬人。
二十四年夏四月,台灣縣以征折色故,保西裡人嘩變,诏逮知縣閻炘治罪。
二十五年,诏蠲未完正供。
二十六年冬,淡水大有年。
二十七年夏四月,福建總督劉韻珂至台灣,巡視埔裡社,奏請收入版圖。
廷議不許。
台灣縣锺阿三、鄒戆狗、洪紀等以次謀亂,誅之。
二十八年,徐宗幹任巡道,整吏治,議募兵,振士風,理屯務,多所更作。
二十九年。
三十年夏六月,淡水大水,澎湖災,官民辦赈。
下旨嘉獎。
鹹豐元年春三月,澎湖大災,鎮道會商撫恤,撥款五千兩以赈,诏命福建督撫分别辦理,應征地種船網等稅,緩至二年秋後帶征,以纾民力。
十月,複诏曰:『本年台灣澎湖廳屬被風,業經降旨,分别緩征撫恤,小民諒可不緻失所。
惟念來春青黃不接之時,民力未免拮據,着傳谕該督撫等體察情形,如有應行接濟之處,即查明據實覆奏,務于封印前奏到,候朕于新正降旨加恩』。
西洋輪船始來滬尾、雞籠互市,照例納稅。
二年夏六月,澎湖大風,台灣鄉試之船溺于草嶼。
三年夏四月,鳳山林恭起事,陷縣治,圍城府。
巳而噶瑪蘭吳磋亦起事。
次第平之。
五月,大屯山鳴三畫夜。
六月,大風雨。
淡水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