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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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應均攤出辨者。

    俱須從公裁處。

    無得曲狥一面之詞。

    緻有偏累。

    亦無得因其互爭。

    槩從廢閤。

    以緻有害不除。

    有利不舉。

    兩下亦宜平心聽處、如有偏執成心、理屈求伸者、合行盡法究罪、 一墾田去處、有大工作、如開河渠腫壩等、有肯一力造辦者、有集合眾力造辦者、俱報官勘明興工、功成報勘、如費銀一千兩、準作水田一千畝、一體授職入籍、但無入米、亦無官俸、此外本人別有開墾地畝、照數納米給俸、 一邊方緊急去處、于耕種地。

    所、造如式弔角空心敵臺一座、約用銀一千兩者。

    準水田一千畝。

    更高大多費者、勘實逓加準田之數、但造臺受職者、止許受職入籍、亦無入米、無官俸、此外開墾田畝、照常入米給俸、其所造敵臺、平時即與本官居住。

    仍令于臺上各備大小火銃藥弩等件、遇有虜警、集戶下壯丁于臺上射打、若殺賊數多、獲有功級、照依邊方事例、一體給賞、其能自備馬匹盔甲軍火器械、本官率領戶下丁壯、遇有零犯大舉、與官軍犄角殺賊、獲有功級、而願陞者、于屯衛職級之外、另陞職級、悉依軍政事例、給黃世襲、此項職級、與耕墾無與、不在闕田闕米革除職名之限、願賞者聽、 一衝邊要地、人人憚往、獨能築治臺堡、開墾地畝者、與內地難易逈絕、應照遼東諸生順天鄉試事例、特立邊字號、令其中式稍易、以示、激勸、 一令撫按司道職掌、皆帶營田官、不須耑設、第人情各是所習、各安所近、須擇其耑意明農者、使居其任可矣、獨府州縣佐宜歸併他務、選用一員專理以便責成、 一開墾去處所選用司道府縣正佐、聽在京九卿科道訪實保舉、通知農田水利、及有志富民足國者、從優選授、或未蒙保舉而自願告就、查無規避情繇者聽果有成績從優陞選、或加銜管事、其任久功多者、破格超遷、以示優異、或就于本處超遷以便責成、 一議者言荒地有司多有隱匿私稅者、故以荒為利、最忌開墾、此或未必盡充囊橐、即以給官中公用、或抵補荒糧、亦屬非法、且境內之土盡闢。

    人必聚。

    何慮無財用。

    今後功令既頒、就墾既眾、若猶仍故習、生端藉口、或詭言境無荒蕪、或禁止和買、或抑勒承佃如此沮人心撓成議者、該撫按司道訪實參處、 一新授指揮以下官員、俱用附近衛所名色、別稱屯田職銜、如附近某衛者、即銜稱某衛屯田指揮使、位本官之下、如指揮使、即序本衛指揮使之下、本衛指揮同知之上也、若此地官員既多、願自于緊要去處、設立屯衛衙門、及屯學者、聽其行移文案、若關係職級等事、俱經繇本衛印官申詳院道、若田土錢糧事宜、徑繇府州縣申詳、或有迫切及枉抑難明事情、徑自陳告院道、不關本衛所之事、 一屯衛所官員、除有軍功世襲外、其餘俱以耕墾入米為事、不在征調之限、其戶下丁夫、除自願應募充兵者聽、其餘不許邊方將官、用強勒充家丁、以緻人心不安。

    良法沮壞、如有故違者、許被害人輕則陳告、重則奏 請處治、因而煽詐者、計賍論罪、 一凡以墾田授職者、通不許私自頂名代職、違者以假官論、子弟考試者、以冐籍論、其田沒入官、另行召募耕種、首告者以沒田一半充實、 一生員入學、俱於附近衛府州縣、總計與考、童生二十名、進學一名、生員五名、科舉一名、科舉滿二十五名題準加額中式一名、俟本學生員滿二百名、別立屯學、設廩膳十名、增廣十名、四年一貢、滿三百名、各設十五名、三年一貢、滿四百名、各設二十名、二年一貢、廩生止用名目捱貢、其廩膳銀、姑俟成功之日、財用充足、另與設處、貢生舉人進士牌坊銀兩、俱照京府事例、行文原籍支給、 一鄉塲中另立屯字號不論京省每科舉二十五名、中式一名、會塲不必遽加甲科之額、會塲腳色、要開見在某處屯衛原籍某處硃墨卷、要照原籍地方開填南北中字樣、不得用屯衛地方開寫驟侵北土之額、後果鄉試中式數多、聽候臣期另行題請定奪、 一若止願墾田、不願入籍登仕者或於授官入籍額外多墾者、皆免其歲入餘米、止完本田上糧差、 一開墾成熟之田、不許地方豪右用強奪占、用價勒買、違者赴合于上司陳告處治、其墾田納米之外、獲有餘米、許依時價糶賣、各衙門不許指以官價為名、減值勒買、違者亦聽被害人陳官處治、如衙門人役抑官抑買者、告發計賍論罪、 一各省直漕糧江南民運白糧耕費最為煩苦、自今墾田以後、屯衙所官員人等、有於近京去處收穫餘米、自出腳力、搬運到來白糧于戶部光祿寺等衙門、漕糧于戶部倉塲總督等衙門告明、即許將合式糧米照例上納、給與印信倉收執照、類總移文被處漕運廵撫等衙門。

    轉下所司、照數給與應解正耗貼役等米、石車水腳等銀兩、免其解運其民戶情願扣除本名及子壻族親名下應納銀米者、聽其盡數扣除有司不得留難抑勒、重復徵收、違者許被害人徑赴合于上司陳告參處、在京各衙門仍照軍民糧運見行規則、刊刷易知單冊、給與納戶以便交納扣除、 一律法有流罪三等、久廢不行、大率比附軍徒、引例擬斷推□其故、當因杖流人犯二三千裡之外、了無拘管、亦無資藉、勢難存立、不若軍徒既有衛所驛逓官長鈴束、新軍亦有月糧三鬥、徒犯亦有站銀二分、少資糊口、故流罪廢。

    而比附軍徒。

    勢不得已也。

    今既設立屯衛官員。

    皆在廣虗之地。

    若將流罪人犯。

    解赴收管。

    令作佃徒。

    此法可行以當差操擺站。

    即得服田食力。

    務本營生。

    以此聚人辟土。

    正合古人徙民之意。

    亦不至牽合比擬。

    使罪不麗法。

    法不當罪矣。

    犯人本身除有血戰功級照例陞賞外、其餘墾田雖多、終身不得除罪受職、其子弟以墾田項畝入米考試上進者聽、 一既墾成熟而棄去者、如未授職名另募人耕種、巳授者革職除名、遺下田畝、亦另募耕種、所在有司軍衛鹽司等衙門、不得指以義田貼役養廉草束產鹽條鞭等項名目勒作官田、以緻逆沮人心、棄置永利、其另募者、無開墾之勞、本身授職、與子弟考試、準其半給、半給者如耕二千畝、原該指揮使、子弟八人與考、今止授副千戶、四人與考也、若委係邊地危險、或兵荒倥偬而能應募補缺者、仍準全給、 △用水第二【凡六條】 一職竊謂欲論財計。

    先當辯何者為財。

    唐宋之所謂財者。

    緡錢耳。

    今世之所謂財者。

    銀耳。

    是皆財之權也、非財也。

    古聖王所謂財者食人之粟。

    衣人之帛。

    故曰生財有大道。

    生之者眾也。

    若以銀錢為財。

    則銀錢多。

    將遂富乎。

    是在一家則可。

    通天下而論。

    甚未然也銀。

    錢愈多粟帛將愈貴困乏將愈甚矣故前代數世之後。

    每患財乏者。

    非乏銀錢也。

    承平久。

    生聚多。

    人多而又不能多生穀也其不能多生穀者土力不盡也。

    土力不盡者。

    水利不修也。

    能用水。

    不獨救旱。

    亦可弭旱。

    灌溉有法。

    瀸潤無方。

    此救旱也。

    均水田間。

    水土相得。

    興雲高??霧。

    緻雨甚易。

    此弭旱也。

    能用水。

    不獨救潦。

    亦可弭潦。

    疏理節宣。

    可蓄可洩。

    此救潦也。

    地氣發越不緻鬱積。

    既有時雨。

    必有時暘。

    此弭潦也。

    不獨此也。

    三夏之月。

    天雨時行。

    正農田用水之候。

    若徧地耕墾。

    溝洫縱橫。

    北方多水患專坐此播水于中。

    資其灌溉。

    必減大川之水。

    先臣周用曰。

    使天下人人治田。

    則人人治河也。

    是可損決溢之患也。

    故用水一利。

    能違數害。

    調爕陰陽。

    此其大者、不然神禹之功。

    僅抑洪水而巳。

    抑洪水之事。

    則決九川距海。

    濬畎澮距川而巳。

    何以遽曰水火金木土穀惟修。

    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一舉而萬事畢乎。

    是故水能為利。

    亦能為害。

    不善用之則為害。

    善用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