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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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應均攤出辨者。
俱須從公裁處。
無得曲狥一面之詞。
緻有偏累。
亦無得因其互爭。
槩從廢閤。
以緻有害不除。
有利不舉。
兩下亦宜平心聽處、如有偏執成心、理屈求伸者、合行盡法究罪、 一墾田去處、有大工作、如開河渠腫壩等、有肯一力造辦者、有集合眾力造辦者、俱報官勘明興工、功成報勘、如費銀一千兩、準作水田一千畝、一體授職入籍、但無入米、亦無官俸、此外本人別有開墾地畝、照數納米給俸、 一邊方緊急去處、于耕種地。
所、造如式弔角空心敵臺一座、約用銀一千兩者。
準水田一千畝。
更高大多費者、勘實逓加準田之數、但造臺受職者、止許受職入籍、亦無入米、無官俸、此外開墾田畝、照常入米給俸、其所造敵臺、平時即與本官居住。
仍令于臺上各備大小火銃藥弩等件、遇有虜警、集戶下壯丁于臺上射打、若殺賊數多、獲有功級、照依邊方事例、一體給賞、其能自備馬匹盔甲軍火器械、本官率領戶下丁壯、遇有零犯大舉、與官軍犄角殺賊、獲有功級、而願陞者、于屯衛職級之外、另陞職級、悉依軍政事例、給黃世襲、此項職級、與耕墾無與、不在闕田闕米革除職名之限、願賞者聽、 一衝邊要地、人人憚往、獨能築治臺堡、開墾地畝者、與內地難易逈絕、應照遼東諸生順天鄉試事例、特立邊字號、令其中式稍易、以示、激勸、 一令撫按司道職掌、皆帶營田官、不須耑設、第人情各是所習、各安所近、須擇其耑意明農者、使居其任可矣、獨府州縣佐宜歸併他務、選用一員專理以便責成、 一開墾去處所選用司道府縣正佐、聽在京九卿科道訪實保舉、通知農田水利、及有志富民足國者、從優選授、或未蒙保舉而自願告就、查無規避情繇者聽果有成績從優陞選、或加銜管事、其任久功多者、破格超遷、以示優異、或就于本處超遷以便責成、 一議者言荒地有司多有隱匿私稅者、故以荒為利、最忌開墾、此或未必盡充囊橐、即以給官中公用、或抵補荒糧、亦屬非法、且境內之土盡闢。
人必聚。
何慮無財用。
今後功令既頒、就墾既眾、若猶仍故習、生端藉口、或詭言境無荒蕪、或禁止和買、或抑勒承佃如此沮人心撓成議者、該撫按司道訪實參處、 一新授指揮以下官員、俱用附近衛所名色、別稱屯田職銜、如附近某衛者、即銜稱某衛屯田指揮使、位本官之下、如指揮使、即序本衛指揮使之下、本衛指揮同知之上也、若此地官員既多、願自于緊要去處、設立屯衛衙門、及屯學者、聽其行移文案、若關係職級等事、俱經繇本衛印官申詳院道、若田土錢糧事宜、徑繇府州縣申詳、或有迫切及枉抑難明事情、徑自陳告院道、不關本衛所之事、 一屯衛所官員、除有軍功世襲外、其餘俱以耕墾入米為事、不在征調之限、其戶下丁夫、除自願應募充兵者聽、其餘不許邊方將官、用強勒充家丁、以緻人心不安。
良法沮壞、如有故違者、許被害人輕則陳告、重則奏 請處治、因而煽詐者、計賍論罪、 一凡以墾田授職者、通不許私自頂名代職、違者以假官論、子弟考試者、以冐籍論、其田沒入官、另行召募耕種、首告者以沒田一半充實、 一生員入學、俱於附近衛府州縣、總計與考、童生二十名、進學一名、生員五名、科舉一名、科舉滿二十五名題準加額中式一名、俟本學生員滿二百名、別立屯學、設廩膳十名、增廣十名、四年一貢、滿三百名、各設十五名、三年一貢、滿四百名、各設二十名、二年一貢、廩生止用名目捱貢、其廩膳銀、姑俟成功之日、財用充足、另與設處、貢生舉人進士牌坊銀兩、俱照京府事例、行文原籍支給、 一鄉塲中另立屯字號不論京省每科舉二十五名、中式一名、會塲不必遽加甲科之額、會塲腳色、要開見在某處屯衛原籍某處硃墨卷、要照原籍地方開填南北中字樣、不得用屯衛地方開寫驟侵北土之額、後果鄉試中式數多、聽候臣期另行題請定奪、 一若止願墾田、不願入籍登仕者或於授官入籍額外多墾者、皆免其歲入餘米、止完本田上糧差、 一開墾成熟之田、不許地方豪右用強奪占、用價勒買、違者赴合于上司陳告處治、其墾田納米之外、獲有餘米、許依時價糶賣、各衙門不許指以官價為名、減值勒買、違者亦聽被害人陳官處治、如衙門人役抑官抑買者、告發計賍論罪、 一各省直漕糧江南民運白糧耕費最為煩苦、自今墾田以後、屯衙所官員人等、有於近京去處收穫餘米、自出腳力、搬運到來白糧于戶部光祿寺等衙門、漕糧于戶部倉塲總督等衙門告明、即許將合式糧米照例上納、給與印信倉收執照、類總移文被處漕運廵撫等衙門。
轉下所司、照數給與應解正耗貼役等米、石車水腳等銀兩、免其解運其民戶情願扣除本名及子壻族親名下應納銀米者、聽其盡數扣除有司不得留難抑勒、重復徵收、違者許被害人徑赴合于上司陳告參處、在京各衙門仍照軍民糧運見行規則、刊刷易知單冊、給與納戶以便交納扣除、 一律法有流罪三等、久廢不行、大率比附軍徒、引例擬斷推□其故、當因杖流人犯二三千裡之外、了無拘管、亦無資藉、勢難存立、不若軍徒既有衛所驛逓官長鈴束、新軍亦有月糧三鬥、徒犯亦有站銀二分、少資糊口、故流罪廢。
而比附軍徒。
勢不得已也。
今既設立屯衛官員。
皆在廣虗之地。
若將流罪人犯。
解赴收管。
令作佃徒。
此法可行以當差操擺站。
即得服田食力。
務本營生。
以此聚人辟土。
正合古人徙民之意。
亦不至牽合比擬。
使罪不麗法。
法不當罪矣。
犯人本身除有血戰功級照例陞賞外、其餘墾田雖多、終身不得除罪受職、其子弟以墾田項畝入米考試上進者聽、 一既墾成熟而棄去者、如未授職名另募人耕種、巳授者革職除名、遺下田畝、亦另募耕種、所在有司軍衛鹽司等衙門、不得指以義田貼役養廉草束產鹽條鞭等項名目勒作官田、以緻逆沮人心、棄置永利、其另募者、無開墾之勞、本身授職、與子弟考試、準其半給、半給者如耕二千畝、原該指揮使、子弟八人與考、今止授副千戶、四人與考也、若委係邊地危險、或兵荒倥偬而能應募補缺者、仍準全給、 △用水第二【凡六條】
一職竊謂欲論財計。
先當辯何者為財。
唐宋之所謂財者。
緡錢耳。
今世之所謂財者。
銀耳。
是皆財之權也、非財也。
古聖王所謂財者食人之粟。
衣人之帛。
故曰生財有大道。
生之者眾也。
若以銀錢為財。
則銀錢多。
將遂富乎。
是在一家則可。
通天下而論。
甚未然也銀。
錢愈多粟帛將愈貴困乏將愈甚矣故前代數世之後。
每患財乏者。
非乏銀錢也。
承平久。
生聚多。
人多而又不能多生穀也其不能多生穀者土力不盡也。
土力不盡者。
水利不修也。
能用水。
不獨救旱。
亦可弭旱。
灌溉有法。
瀸潤無方。
此救旱也。
均水田間。
水土相得。
興雲高??霧。
緻雨甚易。
此弭旱也。
能用水。
不獨救潦。
亦可弭潦。
疏理節宣。
可蓄可洩。
此救潦也。
地氣發越不緻鬱積。
既有時雨。
必有時暘。
此弭潦也。
不獨此也。
三夏之月。
天雨時行。
正農田用水之候。
若徧地耕墾。
溝洫縱橫。
北方多水患專坐此播水于中。
資其灌溉。
必減大川之水。
先臣周用曰。
使天下人人治田。
則人人治河也。
是可損決溢之患也。
故用水一利。
能違數害。
調爕陰陽。
此其大者、不然神禹之功。
僅抑洪水而巳。
抑洪水之事。
則決九川距海。
濬畎澮距川而巳。
何以遽曰水火金木土穀惟修。
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一舉而萬事畢乎。
是故水能為利。
亦能為害。
不善用之則為害。
善用之則
應均攤出辨者。
俱須從公裁處。
無得曲狥一面之詞。
緻有偏累。
亦無得因其互爭。
槩從廢閤。
以緻有害不除。
有利不舉。
兩下亦宜平心聽處、如有偏執成心、理屈求伸者、合行盡法究罪、 一墾田去處、有大工作、如開河渠腫壩等、有肯一力造辦者、有集合眾力造辦者、俱報官勘明興工、功成報勘、如費銀一千兩、準作水田一千畝、一體授職入籍、但無入米、亦無官俸、此外本人別有開墾地畝、照數納米給俸、 一邊方緊急去處、于耕種地。
所、造如式弔角空心敵臺一座、約用銀一千兩者。
準水田一千畝。
更高大多費者、勘實逓加準田之數、但造臺受職者、止許受職入籍、亦無入米、無官俸、此外開墾田畝、照常入米給俸、其所造敵臺、平時即與本官居住。
仍令于臺上各備大小火銃藥弩等件、遇有虜警、集戶下壯丁于臺上射打、若殺賊數多、獲有功級、照依邊方事例、一體給賞、其能自備馬匹盔甲軍火器械、本官率領戶下丁壯、遇有零犯大舉、與官軍犄角殺賊、獲有功級、而願陞者、于屯衛職級之外、另陞職級、悉依軍政事例、給黃世襲、此項職級、與耕墾無與、不在闕田闕米革除職名之限、願賞者聽、 一衝邊要地、人人憚往、獨能築治臺堡、開墾地畝者、與內地難易逈絕、應照遼東諸生順天鄉試事例、特立邊字號、令其中式稍易、以示、激勸、 一令撫按司道職掌、皆帶營田官、不須耑設、第人情各是所習、各安所近、須擇其耑意明農者、使居其任可矣、獨府州縣佐宜歸併他務、選用一員專理以便責成、 一開墾去處所選用司道府縣正佐、聽在京九卿科道訪實保舉、通知農田水利、及有志富民足國者、從優選授、或未蒙保舉而自願告就、查無規避情繇者聽果有成績從優陞選、或加銜管事、其任久功多者、破格超遷、以示優異、或就于本處超遷以便責成、 一議者言荒地有司多有隱匿私稅者、故以荒為利、最忌開墾、此或未必盡充囊橐、即以給官中公用、或抵補荒糧、亦屬非法、且境內之土盡闢。
人必聚。
何慮無財用。
今後功令既頒、就墾既眾、若猶仍故習、生端藉口、或詭言境無荒蕪、或禁止和買、或抑勒承佃如此沮人心撓成議者、該撫按司道訪實參處、 一新授指揮以下官員、俱用附近衛所名色、別稱屯田職銜、如附近某衛者、即銜稱某衛屯田指揮使、位本官之下、如指揮使、即序本衛指揮使之下、本衛指揮同知之上也、若此地官員既多、願自于緊要去處、設立屯衛衙門、及屯學者、聽其行移文案、若關係職級等事、俱經繇本衛印官申詳院道、若田土錢糧事宜、徑繇府州縣申詳、或有迫切及枉抑難明事情、徑自陳告院道、不關本衛所之事、 一屯衛所官員、除有軍功世襲外、其餘俱以耕墾入米為事、不在征調之限、其戶下丁夫、除自願應募充兵者聽、其餘不許邊方將官、用強勒充家丁、以緻人心不安。
良法沮壞、如有故違者、許被害人輕則陳告、重則奏 請處治、因而煽詐者、計賍論罪、 一凡以墾田授職者、通不許私自頂名代職、違者以假官論、子弟考試者、以冐籍論、其田沒入官、另行召募耕種、首告者以沒田一半充實、 一生員入學、俱於附近衛府州縣、總計與考、童生二十名、進學一名、生員五名、科舉一名、科舉滿二十五名題準加額中式一名、俟本學生員滿二百名、別立屯學、設廩膳十名、增廣十名、四年一貢、滿三百名、各設十五名、三年一貢、滿四百名、各設二十名、二年一貢、廩生止用名目捱貢、其廩膳銀、姑俟成功之日、財用充足、另與設處、貢生舉人進士牌坊銀兩、俱照京府事例、行文原籍支給、 一鄉塲中另立屯字號不論京省每科舉二十五名、中式一名、會塲不必遽加甲科之額、會塲腳色、要開見在某處屯衛原籍某處硃墨卷、要照原籍地方開填南北中字樣、不得用屯衛地方開寫驟侵北土之額、後果鄉試中式數多、聽候臣期另行題請定奪、 一若止願墾田、不願入籍登仕者或於授官入籍額外多墾者、皆免其歲入餘米、止完本田上糧差、 一開墾成熟之田、不許地方豪右用強奪占、用價勒買、違者赴合于上司陳告處治、其墾田納米之外、獲有餘米、許依時價糶賣、各衙門不許指以官價為名、減值勒買、違者亦聽被害人陳官處治、如衙門人役抑官抑買者、告發計賍論罪、 一各省直漕糧江南民運白糧耕費最為煩苦、自今墾田以後、屯衙所官員人等、有於近京去處收穫餘米、自出腳力、搬運到來白糧于戶部光祿寺等衙門、漕糧于戶部倉塲總督等衙門告明、即許將合式糧米照例上納、給與印信倉收執照、類總移文被處漕運廵撫等衙門。
轉下所司、照數給與應解正耗貼役等米、石車水腳等銀兩、免其解運其民戶情願扣除本名及子壻族親名下應納銀米者、聽其盡數扣除有司不得留難抑勒、重復徵收、違者許被害人徑赴合于上司陳告參處、在京各衙門仍照軍民糧運見行規則、刊刷易知單冊、給與納戶以便交納扣除、 一律法有流罪三等、久廢不行、大率比附軍徒、引例擬斷推□其故、當因杖流人犯二三千裡之外、了無拘管、亦無資藉、勢難存立、不若軍徒既有衛所驛逓官長鈴束、新軍亦有月糧三鬥、徒犯亦有站銀二分、少資糊口、故流罪廢。
而比附軍徒。
勢不得已也。
今既設立屯衛官員。
皆在廣虗之地。
若將流罪人犯。
解赴收管。
令作佃徒。
此法可行以當差操擺站。
即得服田食力。
務本營生。
以此聚人辟土。
正合古人徙民之意。
亦不至牽合比擬。
使罪不麗法。
法不當罪矣。
犯人本身除有血戰功級照例陞賞外、其餘墾田雖多、終身不得除罪受職、其子弟以墾田項畝入米考試上進者聽、 一既墾成熟而棄去者、如未授職名另募人耕種、巳授者革職除名、遺下田畝、亦另募耕種、所在有司軍衛鹽司等衙門、不得指以義田貼役養廉草束產鹽條鞭等項名目勒作官田、以緻逆沮人心、棄置永利、其另募者、無開墾之勞、本身授職、與子弟考試、準其半給、半給者如耕二千畝、原該指揮使、子弟八人與考、今止授副千戶、四人與考也、若委係邊地危險、或兵荒倥偬而能應募補缺者、仍準全給、 △用水第二
先當辯何者為財。
唐宋之所謂財者。
緡錢耳。
今世之所謂財者。
銀耳。
是皆財之權也、非財也。
古聖王所謂財者食人之粟。
衣人之帛。
故曰生財有大道。
生之者眾也。
若以銀錢為財。
則銀錢多。
將遂富乎。
是在一家則可。
通天下而論。
甚未然也銀。
錢愈多粟帛將愈貴困乏將愈甚矣故前代數世之後。
每患財乏者。
非乏銀錢也。
承平久。
生聚多。
人多而又不能多生穀也其不能多生穀者土力不盡也。
土力不盡者。
水利不修也。
能用水。
不獨救旱。
亦可弭旱。
灌溉有法。
瀸潤無方。
此救旱也。
均水田間。
水土相得。
興雲高??霧。
緻雨甚易。
此弭旱也。
能用水。
不獨救潦。
亦可弭潦。
疏理節宣。
可蓄可洩。
此救潦也。
地氣發越不緻鬱積。
既有時雨。
必有時暘。
此弭潦也。
不獨此也。
三夏之月。
天雨時行。
正農田用水之候。
若徧地耕墾。
溝洫縱橫。
北方多水患專坐此播水于中。
資其灌溉。
必減大川之水。
先臣周用曰。
使天下人人治田。
則人人治河也。
是可損決溢之患也。
故用水一利。
能違數害。
調爕陰陽。
此其大者、不然神禹之功。
僅抑洪水而巳。
抑洪水之事。
則決九川距海。
濬畎澮距川而巳。
何以遽曰水火金木土穀惟修。
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一舉而萬事畢乎。
是故水能為利。
亦能為害。
不善用之則為害。
善用之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