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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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修之費。
計亦不過萬金。
即將耕出湖地。
召民佃種。
照例徵租。
一歲所入。
供一歲之用。
寬然有餘。
其便六也。
職知之甚真、計之甚悉、翻前人數十年不決之案、剏 國家億萬載永賴之圖、所用止于徭夫。
可以隨便調發。
所費不過七八萬兩。
省直額徵歲修之費。
可以隨便動支。
要以三年為期。
勿以欲速見效。
事蘄于集。
不必先自鋪張。
功蘄于成。
不必盡自巳出。
務使河成而國不費。
功完而人不知。
此今日所當計而力行者也。
○河議【治河】
伏覩鳳泗 祖陵、廼國家億萬斯年凝命發祥之地神祗效靈、山河永奠者也、奈何邇年以來、黃河夾湧、湯沐淪胥、波及 陵寢、 皇上因臺臣之奏、赫然震怒、特簡科臣行視、薄海內外、見者聞者、莫不震驚、職官守介于鄰封、衣袽同于職內、竊自徐沛以南、鳳泗以東、淮揚以北、究水災所起之因、及漕渠掣肘之弊、私心竊計、以為今日之計、與其先事于殺淮、則不若先事于分黃、與其分黃于既合淮之下、則不若分黃于未合淮之上、與其暫分而使之復合、則不若永分而聽自自去、與其僅分其支流、則又不若全分大河、而使之各入于海、至論分黃于未合之地、則又不當就其遠且難者、而當就其近且易者、庶幾內不病陵外不病漕、而中不病役、何也、方今咎淮之壅者曰、清口之淤也、曰高堰之築也、然非其所以壅也、其所以壅則黃也、葢惟黃之壅淮而不能時洩、則清口不得不淤、恐黃之躡淮而闖入高寶、則高堰不得不築、淮既上束于高堰。
下扼于清口。
而退瀦于盱眙之間。
則二陵之災。
又安得不劇也。
故黃流未分。
則所以壅淮者猶在。
高堰其可遽卸乎。
清口其可遽闢乎。
周橋雖開。
其遂能有濟乎。
惟黃流既分。
而淮無齟齬則此三役者。
然後可次第舉行。
以撤積淮未盡之壅閼。
此先殺淮。
不若先分黃也。
然分黃于合淮之後。
則二瀆相持。
逆壅之勢如故。
雖少有所殺。
而終無救于清口之淤。
況分之小。
則新行之水力微。
而所分之道淤。
分之大。
則正河之水微。
而故道亦淤。
即自數年以來。
王鮑諸口。
何嘗不留以洩、伏秋暴溢之水而卒無減于泗上之遊波也。
此分在下者不若分在上也。
又黃既分。
則中流必斷。
斷而遠。
則其開濬難。
而通漕亦難。
斷而近。
則其開濬易。
而通漕亦易。
故分在遠者又不若分在近也。
且今海口巳墊矣。
下流巳壅矣。
黃與淮有不會。
會必淤矣。
脫也上分之而下復合之。
則數十裡之間。
所去幾何。
殺于上者能保其不淤于下乎。
移腓股之疾。
而為脛腫之瘍。
吾不知其可也。
此暫分必不若永分之利也。
至支河之分。
議以減會淮之半。
若曰是可殺黃爾。
尚欲持其強半以為漕利也。
不知黃河勢不兩行。
支通則榦淤。
榦通則支淤。
湍??旱叵測之洪流能必其就我約束。
半為我用而半不為我厲乎。
竊以為正河可奪。
新渠可穿。
而歲漕不患其難達。
此支分又不若全分之便也。
今欲分全黃于未合淮之上。
而擇其地之近且易者。
則崔鎮舊決口在桃源之下。
固巳甚遠。
即近議黃家嘴分河入海之地。
誠巳得之。
但尚在三十裡之外。
竊恐去淮尚遠。
他日斷難濬漕役俱淹。
或當別就近處如向所議開腰舖之地。
清黃尚未交接。
距淮僅止十裡。
計無便於此者獨向所議者。
欲分之于腰舖。
而復合之于草灣。
我則欲如今議。
竟導之自漁溝金城由漣河灌口以別入于海。
向所議者。
欲僅分其三分之一。
我則欲回全河。
盡令北注。
而遂斷其東流。
然後舉清口以下。
清淮故道全以讓淮而更闢門限之沙。
大遂其建瓴之勢。
則全淮水力自盛清水自能刷沙。
不過旬日之間。
清口之空洞可幾。
鳳泗之洪濤立殺矣。
此陵便也。
黃與淮既分。
則自清口上至腰舖。
十裡之間。
河流乍斷。
則當從舊河河身之中。
穿一漕渠。
還平江之舊。
以通饟道或隨臨黃口。
剏兩石牐。
謹鑰啟閉以卻泥沙。
不過浹月之間。
淮揚徐沛之帆檣。
仍還舊觀矣。
此漕便也。
陵便矣漕便矣、至疏導下流、經營海口之役、亦非甚難。
但當前期詳議爾、私計之、自腰舖至海口。
約百八十裡而遙。
其間經行之地。
淤而淺澁者十之一。
假道于諸湖者十之三。
舊決新衝卑窪衍隰之地什之六。
其在淺澁則宜濬之稍深。
俾水足以由可也。
其在卑衍之塲。
諸湖之畔。
則宜寬設隄岸。
稍加約攔俾水足以檢可也。
至海口則又宜就其逕而寬者。
闢為經流。
就其迂而狹者。
條為支派。
俾水足以滔滔大去可也夫二者由之費。
十居其四、濬瀹之費、十居其六、總之多不出向所議腰舖支河之費、而可令全淮比徙、獨淮東下、 祖陵既登于爽塏、運道復置于安瀾、其措施最捷、其垂利甚遠。
豈不一舉而收萬全之效、暫勞而獲永逸之休乎、職故以為最便之策、無踰于此者、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七十九終
計亦不過萬金。
即將耕出湖地。
召民佃種。
照例徵租。
一歲所入。
供一歲之用。
寬然有餘。
其便六也。
職知之甚真、計之甚悉、翻前人數十年不決之案、剏 國家億萬載永賴之圖、所用止于徭夫。
可以隨便調發。
所費不過七八萬兩。
省直額徵歲修之費。
可以隨便動支。
要以三年為期。
勿以欲速見效。
事蘄于集。
不必先自鋪張。
功蘄于成。
不必盡自巳出。
務使河成而國不費。
功完而人不知。
此今日所當計而力行者也。
○河議
下扼于清口。
而退瀦于盱眙之間。
則二陵之災。
又安得不劇也。
故黃流未分。
則所以壅淮者猶在。
高堰其可遽卸乎。
清口其可遽闢乎。
周橋雖開。
其遂能有濟乎。
惟黃流既分。
而淮無齟齬則此三役者。
然後可次第舉行。
以撤積淮未盡之壅閼。
此先殺淮。
不若先分黃也。
然分黃于合淮之後。
則二瀆相持。
逆壅之勢如故。
雖少有所殺。
而終無救于清口之淤。
況分之小。
則新行之水力微。
而所分之道淤。
分之大。
則正河之水微。
而故道亦淤。
即自數年以來。
王鮑諸口。
何嘗不留以洩、伏秋暴溢之水而卒無減于泗上之遊波也。
此分在下者不若分在上也。
又黃既分。
則中流必斷。
斷而遠。
則其開濬難。
而通漕亦難。
斷而近。
則其開濬易。
而通漕亦易。
故分在遠者又不若分在近也。
且今海口巳墊矣。
下流巳壅矣。
黃與淮有不會。
會必淤矣。
脫也上分之而下復合之。
則數十裡之間。
所去幾何。
殺于上者能保其不淤于下乎。
移腓股之疾。
而為脛腫之瘍。
吾不知其可也。
此暫分必不若永分之利也。
至支河之分。
議以減會淮之半。
若曰是可殺黃爾。
尚欲持其強半以為漕利也。
不知黃河勢不兩行。
支通則榦淤。
榦通則支淤。
湍??旱叵測之洪流能必其就我約束。
半為我用而半不為我厲乎。
竊以為正河可奪。
新渠可穿。
而歲漕不患其難達。
此支分又不若全分之便也。
今欲分全黃于未合淮之上。
而擇其地之近且易者。
則崔鎮舊決口在桃源之下。
固巳甚遠。
即近議黃家嘴分河入海之地。
誠巳得之。
但尚在三十裡之外。
竊恐去淮尚遠。
他日斷難濬漕役俱淹。
或當別就近處如向所議開腰舖之地。
清黃尚未交接。
距淮僅止十裡。
計無便於此者獨向所議者。
欲分之于腰舖。
而復合之于草灣。
我則欲如今議。
竟導之自漁溝金城由漣河灌口以別入于海。
向所議者。
欲僅分其三分之一。
我則欲回全河。
盡令北注。
而遂斷其東流。
然後舉清口以下。
清淮故道全以讓淮而更闢門限之沙。
大遂其建瓴之勢。
則全淮水力自盛清水自能刷沙。
不過旬日之間。
清口之空洞可幾。
鳳泗之洪濤立殺矣。
此陵便也。
黃與淮既分。
則自清口上至腰舖。
十裡之間。
河流乍斷。
則當從舊河河身之中。
穿一漕渠。
還平江之舊。
以通饟道或隨臨黃口。
剏兩石牐。
謹鑰啟閉以卻泥沙。
不過浹月之間。
淮揚徐沛之帆檣。
仍還舊觀矣。
此漕便也。
陵便矣漕便矣、至疏導下流、經營海口之役、亦非甚難。
但當前期詳議爾、私計之、自腰舖至海口。
約百八十裡而遙。
其間經行之地。
淤而淺澁者十之一。
假道于諸湖者十之三。
舊決新衝卑窪衍隰之地什之六。
其在淺澁則宜濬之稍深。
俾水足以由可也。
其在卑衍之塲。
諸湖之畔。
則宜寬設隄岸。
稍加約攔俾水足以檢可也。
至海口則又宜就其逕而寬者。
闢為經流。
就其迂而狹者。
條為支派。
俾水足以滔滔大去可也夫二者由之費。
十居其四、濬瀹之費、十居其六、總之多不出向所議腰舖支河之費、而可令全淮比徙、獨淮東下、 祖陵既登于爽塏、運道復置于安瀾、其措施最捷、其垂利甚遠。
豈不一舉而收萬全之效、暫勞而獲永逸之休乎、職故以為最便之策、無踰于此者、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百七十九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