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四年五月至雍正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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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年,祭告華山回京複命,将山西通省荒歉情形,激切敷陳。
朕以其直言無隐,若非忠心愛國之人,何能如此?遂令往山西任赈濟之事,辦理甚妥,即以為布政使,将山西積年虧空及宿弊清理,吏治一新。
嗣因河南諸事廢弛,故調河南布政使,旋用為巡撫,整饬河工。
三年以來,河工堅固,河汛安灁,年豐歲稔,紳衿畏法,實為巡撫中第一。
李绂自廣西來,即奏田文鏡參劾黃振國、汪誠、邵言綸甚為冤抑,張球居官甚劣,田文鏡并不糾參,且言黃振國此時已為田文鏡監斃滅口矣。
未幾,黃振國已從河南解赴來京,朕不知李绂受何人意指?其張球一案,田文鏡早經認過請罪,至汪誠、邵言綸皆庸劣不堪之人,參處并無冤抑。
乃謝濟世所言黃振國、張球、邵言綸、汪誠等事,與從前李绂所奏一一(昭令)[胞合]。
從前特頒谕旨,言天下巡撫中,實心任事,惟田文鏡、李衛、楊文幹三人。
今謝濟世将田文鏡糾參,顯與朕之明旨相悖。
今審問謝濟世,俯首無辭,則其受人指使顯然。
謝濟世既自命為報效國家之人,着革職,令往阿爾泰軍前效力贖罪,此案亦免深究。
黃振國等要結黨援,鑽營李绂密奏,今又指使謝濟世陳奏,關敶以行賄被劾,乃囑托佟鎮寄信隆科多,在朕前稱揚其善,在黃振國已罹重罪,而汪誠等處分,不過罷官,何至要結黨援,必欲更翻前案,實為法所難容,是以将黃振國、汪誠置之重典,邵言綸、關敶發邊衛充軍。
所以姑寬謝濟世者,蓋以不教而殺,實所不忍,教而不久,朕亦不忍誅也。
雲貴督鄂爾泰奏:黔省仲苗兇悍,長寨一帶尤甚。
臣調兵進剿川販窩黨,現今擒獲陣斬九級,破寨三十六,投誠二十一寨,招撫苗民三千餘口,查出荒熟田地三萬餘畝。
得旨:嘉獎議叙。
河督齊蘇勒疏報:黃河清于十二月十六日至十八日,自河南虞城縣至江南桃源縣共六百裡。
群臣請禦殿受賀,不允,賜内外官各加一級。
雍正五年正月,奉天将軍噶爾弼疏言:奉天金銀銅鉛等礦,難久禁開采而竊掘尚多,恐其中潛藏匪類,緻生事端。
除杯犀湖等處所産鐵,為居民犁鋤必需無須禁止外,請将遼陽屬之黃波、羅峪,開原屬之打金廠等處,均照錦州大悲嶺例,永禁開采。
允之。
嶽鐘琪奏:遣總兵趙儒等率兵至普雄即梁山。
番人将首逆金格、阿租擒獻乞降,并誘關壽擒解。
旨嘉獎。
谕刑部:将年羹堯子赦回,交年遐齡管束。
二月,上以直督宜兆熊、劉師恕參奏原任總督李绂彌縫虧空一折,出示大學士等曰:凡汝科甲出身之人,朕因其較捐納人員,目不識丁者不同,所以欲加任用。
若盡如李绂、鄭任(掄)[鑰]等之營私作弊,轉不如非科甲之人矣。
谕内閣九卿:前據李绂奏稱“田文鏡欲監斃黃振國以滅口”等語,着将黃振國再行細訊,田文鏡有何不公不法之事,為黃振國挾制而[必]欲置之死地以滅口。
黃振國系必應正法之人,此時有何顧忌?田文鏡若果有不公不法之事,着伊據實供出,并不因其供出田文鏡之短,方行正法;亦不因其不供出田文鏡之短,遂可邀寬免也。
據黃振國供稱:“伏讀上論,說黃振國之罪不至斬決,可見皇上至聖至仁,原不要殺我,是李绂、蔡珽、謝濟世三人要殺我”等語。
朕前謂黃振國之罪,不至于斬決者,乃謂從前田文鏡參劾之案,其罪本不至于死,及被參之後,蔡珽為之黨護,李绂為之陳奏,謝濟世又為之翻案,勾結黨援,造作蜚語,擾亂國政,誣陷大臣,為世道人心之害,所關甚大。
是黃振國之罪,雖服極刑而有餘,尚得謂之罪不至于死乎?但其所以緻此不可赦之死罪者,實由三人成之也。
着并谕黃振國知之。
内閣等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廷、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廷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漋、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
得旨:牌坊銀兩,尚非贓銀可比。
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
汪漋人尚老成,着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特簡,洊升布政,深負朕恩,着革職發往高其倬處,或者有應修城工,或别[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資效力。
俞鴻圖革職,在編修内行走。
至追出牌坊銀兩,不必入官,俟江西舉人來京,按名散給。
部覆禦史陳學海條奏:直省火耗,輕重懸殊,請敕酌定成規,以便畫一遵行。
得旨:火耗原非應有,迫于時勢不能禁革耳。
若一經題定數目,遂成定額,清廉官不能裁減,而貪劣之員又将取于數外,必緻累民。
該部即照所請,均屬不合,不準行。
刑部等遵旨議太常寺卿鄒汝魯進獻河清頌疏内,故用悖逆之語,顯肆譏讪,請革職拟絞立決。
得旨:從寬免死,發往湖廣荊州府沿江堤岸工程處效力。
三月,開閩省洋禁。
定鴻胪寺衙門仍屬禮部統轄。
赉會試下第舉人路費。
閏三月,禮部議:河南巡撫田文鏡請捐納貢監生歸學臣約束。
得旨:嗣後事屬督撫者,準移咨學臣,事屬學臣者,準移咨督撫。
五月,内閣等議奏:查嗣廷應照大逆律淩遲處死,今已在監病故,應戮屍枭示。
嗣廷兄查慎行、查嗣瑮、子查澐,侄查克念、查基斬決。
嗣廷次子長椿、大梁、克瓒,侄查開、查學俱年十五以下,給功臣家為奴。
得旨;查澐改監侯,查慎行父子釋放回籍,查嗣瑮、查基免死,流三千裡。
四川提督黃廷桂疏陳營伍地方五事:一、軍械宜速制,一、馬廠宜别建,一、士卒驕奢宜禁,一、蠻番防範宜密,一、汛守地宜均。
旨:與總督嶽鐘琪會商行。
朕以其直言無隐,若非忠心愛國之人,何能如此?遂令往山西任赈濟之事,辦理甚妥,即以為布政使,将山西積年虧空及宿弊清理,吏治一新。
嗣因河南諸事廢弛,故調河南布政使,旋用為巡撫,整饬河工。
三年以來,河工堅固,河汛安灁,年豐歲稔,紳衿畏法,實為巡撫中第一。
李绂自廣西來,即奏田文鏡參劾黃振國、汪誠、邵言綸甚為冤抑,張球居官甚劣,田文鏡并不糾參,且言黃振國此時已為田文鏡監斃滅口矣。
未幾,黃振國已從河南解赴來京,朕不知李绂受何人意指?其張球一案,田文鏡早經認過請罪,至汪誠、邵言綸皆庸劣不堪之人,參處并無冤抑。
乃謝濟世所言黃振國、張球、邵言綸、汪誠等事,與從前李绂所奏一一(昭令)[胞合]。
從前特頒谕旨,言天下巡撫中,實心任事,惟田文鏡、李衛、楊文幹三人。
今謝濟世将田文鏡糾參,顯與朕之明旨相悖。
今審問謝濟世,俯首無辭,則其受人指使顯然。
謝濟世既自命為報效國家之人,着革職,令往阿爾泰軍前效力贖罪,此案亦免深究。
黃振國等要結黨援,鑽營李绂密奏,今又指使謝濟世陳奏,關敶以行賄被劾,乃囑托佟鎮寄信隆科多,在朕前稱揚其善,在黃振國已罹重罪,而汪誠等處分,不過罷官,何至要結黨援,必欲更翻前案,實為法所難容,是以将黃振國、汪誠置之重典,邵言綸、關敶發邊衛充軍。
所以姑寬謝濟世者,蓋以不教而殺,實所不忍,教而不久,朕亦不忍誅也。
雲貴督鄂爾泰奏:黔省仲苗兇悍,長寨一帶尤甚。
臣調兵進剿川販窩黨,現今擒獲陣斬九級,破寨三十六,投誠二十一寨,招撫苗民三千餘口,查出荒熟田地三萬餘畝。
得旨:嘉獎議叙。
河督齊蘇勒疏報:黃河清于十二月十六日至十八日,自河南虞城縣至江南桃源縣共六百裡。
群臣請禦殿受賀,不允,賜内外官各加一級。
雍正五年正月,奉天将軍噶爾弼疏言:奉天金銀銅鉛等礦,難久禁開采而竊掘尚多,恐其中潛藏匪類,緻生事端。
除杯犀湖等處所産鐵,為居民犁鋤必需無須禁止外,請将遼陽屬之黃波、羅峪,開原屬之打金廠等處,均照錦州大悲嶺例,永禁開采。
允之。
嶽鐘琪奏:遣總兵趙儒等率兵至普雄即梁山。
番人将首逆金格、阿租擒獻乞降,并誘關壽擒解。
旨嘉獎。
谕刑部:将年羹堯子赦回,交年遐齡管束。
二月,上以直督宜兆熊、劉師恕參奏原任總督李绂彌縫虧空一折,出示大學士等曰:凡汝科甲出身之人,朕因其較捐納人員,目不識丁者不同,所以欲加任用。
若盡如李绂、鄭任(掄)[鑰]等之營私作弊,轉不如非科甲之人矣。
谕内閣九卿:前據李绂奏稱“田文鏡欲監斃黃振國以滅口”等語,着将黃振國再行細訊,田文鏡有何不公不法之事,為黃振國挾制而[必]欲置之死地以滅口。
黃振國系必應正法之人,此時有何顧忌?田文鏡若果有不公不法之事,着伊據實供出,并不因其供出田文鏡之短,方行正法;亦不因其不供出田文鏡之短,遂可邀寬免也。
據黃振國供稱:“伏讀上論,說黃振國之罪不至斬決,可見皇上至聖至仁,原不要殺我,是李绂、蔡珽、謝濟世三人要殺我”等語。
朕前謂黃振國之罪,不至于斬決者,乃謂從前田文鏡參劾之案,其罪本不至于死,及被參之後,蔡珽為之黨護,李绂為之陳奏,謝濟世又為之翻案,勾結黨援,造作蜚語,擾亂國政,誣陷大臣,為世道人心之害,所關甚大。
是黃振國之罪,雖服極刑而有餘,尚得謂之罪不至于死乎?但其所以緻此不可赦之死罪者,實由三人成之也。
着并谕黃振國知之。
内閣等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廷、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廷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漋、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
得旨:牌坊銀兩,尚非贓銀可比。
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
汪漋人尚老成,着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特簡,洊升布政,深負朕恩,着革職發往高其倬處,或者有應修城工,或别[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資效力。
俞鴻圖革職,在編修内行走。
至追出牌坊銀兩,不必入官,俟江西舉人來京,按名散給。
部覆禦史陳學海條奏:直省火耗,輕重懸殊,請敕酌定成規,以便畫一遵行。
得旨:火耗原非應有,迫于時勢不能禁革耳。
若一經題定數目,遂成定額,清廉官不能裁減,而貪劣之員又将取于數外,必緻累民。
該部即照所請,均屬不合,不準行。
刑部等遵旨議太常寺卿鄒汝魯進獻河清頌疏内,故用悖逆之語,顯肆譏讪,請革職拟絞立決。
得旨:從寬免死,發往湖廣荊州府沿江堤岸工程處效力。
三月,開閩省洋禁。
定鴻胪寺衙門仍屬禮部統轄。
赉會試下第舉人路費。
閏三月,禮部議:河南巡撫田文鏡請捐納貢監生歸學臣約束。
得旨:嗣後事屬督撫者,準移咨學臣,事屬學臣者,準移咨督撫。
五月,内閣等議奏:查嗣廷應照大逆律淩遲處死,今已在監病故,應戮屍枭示。
嗣廷兄查慎行、查嗣瑮、子查澐,侄查克念、查基斬決。
嗣廷次子長椿、大梁、克瓒,侄查開、查學俱年十五以下,給功臣家為奴。
得旨;查澐改監侯,查慎行父子釋放回籍,查嗣瑮、查基免死,流三千裡。
四川提督黃廷桂疏陳營伍地方五事:一、軍械宜速制,一、馬廠宜别建,一、士卒驕奢宜禁,一、蠻番防範宜密,一、汛守地宜均。
旨:與總督嶽鐘琪會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