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居士集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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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七首 縱囚論〈康定元年〉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
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
甯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
此豈近于人情?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
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
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複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複來,是下賊上之心也。
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緻爾。
然此必無之事也。
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耳,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
” 本論中〈慶曆三年〉〔本論上見居士外集卷十〕 佛法為中國患千餘歲,世之卓然不惑而有力者,莫不欲去之。
已嘗去矣,而複大集,攻之暫破而愈堅,撲之未滅而愈熾,遂至于無可奈何。
是果不可去邪?蓋亦未知其方也。
夫醫者之于疾也,必推其病之所自來,而治其受病之處。
病之中人,乘乎氣虛而入焉。
則善醫者,不攻其疾,而務養其氣,氣實則病去,此自然之效也。
故救天下之患者,亦必推其患之所自來,而治其受患之處。
佛為夷狄,去中國最遠,而有佛固已久矣。
堯、舜、三代之際,王政修明,禮義之教充于天下,于此之時,雖有佛無由而入。
及三代衰,王政阙,禮義廢,後二百餘年而佛至乎中國。
由是言之,佛所以為吾患者,乘其阙廢之時而來,此其受患之本也。
補其阙,修其廢,使王政明而禮義充,則雖有佛無所施于吾民矣,此亦自然之勢也。
昔堯、舜、三代之為政,設為井田之法,籍天下之人,計其口而皆授之田,凡人之力能勝耕者,莫不有田而耕之,斂以什一,差其征賦,以督其不勤。
使天下之人,力皆盡于南畝,而不暇乎其他。
然又懼其勞且怠而入于邪僻也,于是為制牲牢酒醴以養其體,弦匏俎豆以悅其耳目。
于其不耕休力之時,而教之以禮。
故因其田獵而為狩之禮,因其嫁娶而為婚姻之禮,因其死葬而為喪祭之禮,因其飲食群聚而為鄉射之禮。
非徒以防其亂,又因而教之,使知尊卑長幼,凡人之大倫也。
故凡養生送死之道,皆因其欲而為之制。
飾之物采而文焉,所以悅之,使其易趣也。
順其情性而節焉,所以防之,使其不過也。
然猶懼其未也,又為立學以講明之。
故上自天子之郊,下至鄉黨,莫不有學,擇民之聰明者而習焉,使相告語而誘勸其愚惰。
嗚呼!何其備也。
蓋三代之為政如此,其慮民之意甚精,治民之具甚備,防民之術甚周,誘民之道甚笃。
行之以勤而被于物者洽,浸之以漸而入于人者深。
故民之生也,不用力乎南畝,則從事于禮樂之際,不在其家,則在乎庠序之間。
耳聞目見,無非仁義禮樂而趣之,不知其倦。
終身不見異物,又奚暇夫外慕哉?故曰雖有佛無由而入者,謂有此具也。
及周之衰,秦并天下,盡去三代之法,而王道中絕。
後之有天下者,不能勉強,其為治之具不備,防民之漸不周。
佛于此時,乘間而入。
千有餘歲之間,佛之來者日益衆,吾之所為者日益壞。
井田最先廢,而兼并遊惰之奸起,其後所謂狩、婚姻、喪祭、鄉射之禮,凡所以教民之具,相次而盡廢。
然後民之奸者,有暇而為他;其良者,泯然不見禮義之及己。
夫奸民有餘力,則思為邪僻;良民不見禮義,則莫知所趣。
佛于此時,乘其隙,方鼓其雄誕之說而牽之,則民不得不從而歸矣。
又況王公大人往往倡而驅之曰:佛是真可歸依者。
然則吾民何疑而不歸焉?幸而有一不惑者,方艴然而怒曰:佛何為者,吾将操戈而逐之
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
甯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
此豈近于人情?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
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
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複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複來,是下賊上之心也。
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緻爾。
然此必無之事也。
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耳,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
” 本論中〈慶曆三年〉〔本論上見居士外集卷十〕 佛法為中國患千餘歲,世之卓然不惑而有力者,莫不欲去之。
已嘗去矣,而複大集,攻之暫破而愈堅,撲之未滅而愈熾,遂至于無可奈何。
是果不可去邪?蓋亦未知其方也。
夫醫者之于疾也,必推其病之所自來,而治其受病之處。
病之中人,乘乎氣虛而入焉。
則善醫者,不攻其疾,而務養其氣,氣實則病去,此自然之效也。
故救天下之患者,亦必推其患之所自來,而治其受患之處。
佛為夷狄,去中國最遠,而有佛固已久矣。
堯、舜、三代之際,王政修明,禮義之教充于天下,于此之時,雖有佛無由而入。
及三代衰,王政阙,禮義廢,後二百餘年而佛至乎中國。
由是言之,佛所以為吾患者,乘其阙廢之時而來,此其受患之本也。
補其阙,修其廢,使王政明而禮義充,則雖有佛無所施于吾民矣,此亦自然之勢也。
昔堯、舜、三代之為政,設為井田之法,籍天下之人,計其口而皆授之田,凡人之力能勝耕者,莫不有田而耕之,斂以什一,差其征賦,以督其不勤。
使天下之人,力皆盡于南畝,而不暇乎其他。
然又懼其勞且怠而入于邪僻也,于是為制牲牢酒醴以養其體,弦匏俎豆以悅其耳目。
于其不耕休力之時,而教之以禮。
故因其田獵而為狩之禮,因其嫁娶而為婚姻之禮,因其死葬而為喪祭之禮,因其飲食群聚而為鄉射之禮。
非徒以防其亂,又因而教之,使知尊卑長幼,凡人之大倫也。
故凡養生送死之道,皆因其欲而為之制。
飾之物采而文焉,所以悅之,使其易趣也。
順其情性而節焉,所以防之,使其不過也。
然猶懼其未也,又為立學以講明之。
故上自天子之郊,下至鄉黨,莫不有學,擇民之聰明者而習焉,使相告語而誘勸其愚惰。
嗚呼!何其備也。
蓋三代之為政如此,其慮民之意甚精,治民之具甚備,防民之術甚周,誘民之道甚笃。
行之以勤而被于物者洽,浸之以漸而入于人者深。
故民之生也,不用力乎南畝,則從事于禮樂之際,不在其家,則在乎庠序之間。
耳聞目見,無非仁義禮樂而趣之,不知其倦。
終身不見異物,又奚暇夫外慕哉?故曰雖有佛無由而入者,謂有此具也。
及周之衰,秦并天下,盡去三代之法,而王道中絕。
後之有天下者,不能勉強,其為治之具不備,防民之漸不周。
佛于此時,乘間而入。
千有餘歲之間,佛之來者日益衆,吾之所為者日益壞。
井田最先廢,而兼并遊惰之奸起,其後所謂狩、婚姻、喪祭、鄉射之禮,凡所以教民之具,相次而盡廢。
然後民之奸者,有暇而為他;其良者,泯然不見禮義之及己。
夫奸民有餘力,則思為邪僻;良民不見禮義,則莫知所趣。
佛于此時,乘其隙,方鼓其雄誕之說而牽之,則民不得不從而歸矣。
又況王公大人往往倡而驅之曰:佛是真可歸依者。
然則吾民何疑而不歸焉?幸而有一不惑者,方艴然而怒曰:佛何為者,吾将操戈而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