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宗實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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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丙寅」。

    按是月幹支無丙寅,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九八嘉靖八年二月丙戌條改。

    )十三道禦史穆相等以災異陳八事。

    其中二事為宥狂直、清宮禁。

    大略言:「先年得罪諸臣程啟充等,其生者間關荒徼,懲創已深;死者枯腐重原,沒齒含痛。

    宜以時收錄。

    後宮女谒太多,陰氣欝結,亦足以緻災。

    宜如貞觀故事,大出宮女。

    」上以其事關君德,留中自裁。

    其六事,命該部議行。

     戊子,巨野王府輔國将軍當濆,以父子應支祿米赈濟封内饑民,且勸上「以祖宗為法,以國本為重,裁不急之費,息土木之工。

    」疏入,上嘉其意在恤民,具以節儉獻規,特降敕褒之,不聽辭祿。

     三月庚子,廣東佥事林希元上荒政叢言,言:「救荒有二難:曰得人難,審戶難。

    有三便:曰極貧之民便赈米,次貧之民便赈錢,稍貧之民便赈貸。

    有六急:曰垂死貧民急饘粥,疾病貧民急醫藥,病起貧民急湯米,既死貧民急墓瘗,遺棄小兒急收養,輕重系囚急寬恤。

    有三權:曰借官錢以粜籴,興工作以助赈,貸牛種以通變。

    有六禁:曰禁侵漁,禁攘盜,禁遏粜,禁抑價,禁宰牛,禁度僧。

    有三戒:曰戒遲緩,戒拘文,戒遣使。

    」其綱有六,其目二十有三,皆參酌古法,體悉民情。

    上以其切于救民,皆從之。

     按:希元之疏可謂詳且密矣。

    然二難之中,尤難于得人。

    使監司不得其人,則守令必無赈濟之實;守令不得其人,則推委必無均平之方。

    昔司馬光因遣使赈濟,以為莫若擇公正之人為監司,使察災傷,如州、縣守宰不勝任者易之,各使赈濟本州、縣之民。

    富弼為青州,凡官吏待缺寄居者,皆賦以祿,使即民所聚處,選老弱病瘠者廪之。

    有勞則書之,約他日奏請受賞。

    夫監司系于铨部,誠不容不擇矣,而守令其奚以擇之?丘浚欲于所部之中或有緻仕、閑住及待選、依親等項官吏為鄉人所信服者,俾其各就所在,因人給散官,不遙制,庶幾吏胥不乘饑而恣其侵克,饑民得實惠而免于死亡矣。

    嗚呼,人既得,則戶可審,而三便、六急之類不可以振舉耶? 甲辰,(「甲辰」,原無,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九九嘉靖八年三月甲辰條補。

    )兵部左侍郎王廷相言:「迩來各省歲饑,民皆相食。

    皇上命虛郡國倉廪以赈之,而猶不足者,以備之不豫故也。

    備之之政,莫過于古之義倉。

    臣嘗仿其遺意參較之。

    若立義倉于州縣,則窮鄉下壤,百裡就糧,旬日待斃,非政之善者。

    臣以為宜貯之裡社,定為規式:一村之間,約二、三百家為一會,每月一舉,第上、中、下戶,定數多寡,各貯于倉,而推有德者為社長,能善事、能會計者副之。

    若遭荒歲,則計戶而散,先下與中者,後及上戶,上戶則償之,而免其下與中者。

    凡給貸悉聽于民,第令登計冊籍,以備有司稽考,則既無編審之煩,又無奔走之苦。

    因是而複寓保甲以弭盜,鄉約以敦俗,一法立而三善具矣。

    」上曰:「此備荒要務,其如議行。

    」 按:廷相此議,隋長孫平義倉之說也。

    每秋令民家出粟、麥一石以下,貧富有差;今第上、中、下戶,捐數多寡,各貯于倉是也。

    輸之當社,委社司、檢校,以備兇年;今推有德者為社長,能善事、能會計者副之是也。

    胡寅曰:「赈饑莫要于近其人。

    」正謂設義倉于州縣,惟近于城墎,力能自達之人可耳。

    若居之遠者,安能扶老攜幼越百裡以就龠合之廪乎?今貯之當社者是也。

    然社長匪人,欲聽其所為,則懼其徇私以害公,欲謹其出入,則鈎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有什于官府者。

    然則将遂已乎?在擇其社長雲耳。

    果社長有德,一一公平,則貧民自可受惠。

    不然,輸之當社,不免侵漁,并之有司,費亦不赀。

    無一可者,故曰:「得人為要。

    」 丙午,命工部大庫名,曰「節慎」。

     甲寅,賜進士羅洪先等三百二十三人。

     壬戌,河南巡撫潘埙有罪,勒令緻仕。

     初,河南連歲旱荒,民多饑死。

    凡郡縣請赈濟者,埙駁勘不發。

    河南知府範鏓不待報開倉赈之,民播謠誦。

    埙以是惡鏓,其餘有司赈貸稍寬,即加譴責。

    會有以陝西饑民父子夫妻相食流聞禁中者,上切責戶部。

    埙惶恐上疏,乃歸罪于鏓以自解。

    于是兵科都給事中蔡經等言:「埙本不恤民艱,嫌鏓赈貸之速,百端窘辱,及奉旨诘問,(「及奉旨诘問」,原作「未奉旨诘問」,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九九嘉靖八年三月壬戌條改。

    )乃複歸過于鏓,失大臣體國之義。

    」上然之。

    诏罷埙,永不叙用。

     按:歲荒民饑,骨肉相食。

    為守令者,固當開倉赈濟,而為巡撫者,正當薦獎之,以為守令勸。

    乃範鏓不待報下,開倉赈濟,此與漢汲黯相同。

    而潘埙乃惡之,反歸過于鏓,不有蔡經之劾,則功罪幾于不白矣。

    昔太祖谕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則先發倉廪以貸民,然後奏聞。

    」至于趙幹往赈荊、蕲,遷延時月,即斬之以示戒。

    籲,若鏓者,正合太祖之谕,而埙者,又犯太祖之戒,使生于洪武時,必将以誅埙矣,而今止于議罷,蓋亦幸哉。

     四月己巳,大學士楊一清等奉旨考選庶吉士,以唐順之三人廷試策為上所批獎,即以為冠,而續取胡經等二十人上請。

    上留唐順之等一體除用,果有卓異,吏部奏收翰林,以備擢用,中有弗稱者,亦令外補。

     八月乙醜,(「八月乙醜」,原脫「乙醜」,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0四嘉靖八年八月乙醜條補。

    )總督兩廣林富言:「迩者欲廣東采珠,然去前采僅二年,珠尚未生,恐不可得。

    說者謂『以命易珠』,今恐易以命而亦不可得。

    」疏入,诏如前旨。

     丙子,禮科給事中陸粲劾大學士張璁、桂萼,言:「璁雖狠愎自用,執拗多私,而其術猶疏,為害猶淺。

    萼外若寬迂,中實陰刻。

    忮忍之毒,一發于心,如蝮蛇猛獸,犯者必死。

    宜速加誅竄。

    」上以「負君忘義,朕不敢私」,于是令璁仍本職,回家改省,以圖後用,萼以尚書緻仕。

     按:璁、萼以議禮得幸,正當退自謙抑,從容自守,以需首輔可也。

    乃相與協謀,務欲旦夕攬權,以逞雄桀之才。

    連疏以攻費宏,宏既去矣,再賜中傷以诟楊一清,一清亦将不安其位矣。

    然卒不能逃世廟之神鑒也。

    嘗言:「璁自伐其能,恃朕所寵。

    」又言:「好剛使氣,則公輔之量何有也。

    」粲疏一人,即命回家緻仕。

    未幾,兩去而兩還,世廟蓋欲挫其性而使之改也。

    然至死不改,謂之何哉?雖然苞苴不入,中貴戢戢,亦以才稱矣。

    若萼者,兇憤恣暴,内忘桂華之教,外攘趙鑒之臂,而中又與璁不相能也,可與璁同論乎? 九月癸巳,上召張璁複任辦事。

     辛醜,(「辛醜」,原作「辛巳」。

    按是月幹支無辛巳,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0五嘉靖八年九月辛醜條改。

    )光祿寺少卿史道言:「大學士楊一清累疏請歸,陛下留之不欲去,正臣所謂有通達萬變之才者也。

    張璁奉命回籍,陛下召之使複來,正臣所謂力足以擔當天下之重者也。

    伏願陛下,天語叮咛,谕勉二臣,務忘私奉公,委身徇國,仰承千載非常之遇,則贊輔得人矣。

    」上覽而嘉之。

    已而一清、璁各上疏陳謝。

     癸醜,(「癸醜」,原無,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0五嘉靖八年九月癸醜條補。

    )大學士楊一清乞緻仕。

    刑部尚書許贊會官議:「清晚節昧知幾之譏,衰年忘在得之戒,今其去就,實為國體所關,宜優容之。

    」上聽緻仕,令馳驿以歸。

     嘉靖九年庚寅春正月庚子,(「嘉靖九年庚寅春正月庚子」,原脫「九年」、「庚子」,據明實祿世宗實祿卷一0九嘉靖九年正月庚子條補。

    ),初,甘肅鎮巡等官唐澤等言:「土魯番累年犯邊,蓋恃瓦剌為外援也。

    今因議婚,彼此有隙,宜遣使齋賞,遠結瓦剌,以離土魯番之交。

    」總制王瓊則以「無故齋賞,僥幸不可成之功,自起釁端,不可為也。

    」兵部覆議,以「鎮巡所論,固兵家用間之策,而總制以生事啟釁為慮,尤得中國正大之體。

    如土魯番不來犯邊,許其照舊通貢,若再侵犯,即絕其貢使。

    瓦剌叩關納款,量行犒賞,如其不來,不必遣使。

    庶夷情自報,國體自尊。

    」上從之。

     丙午,吏科都給事中夏言奏:「查勘順天府田,請改各宮莊田為親蠶廠、公桑園。

    (「吏科都給事中夏言奏改各宮莊田為親蠶廠公桑園」,原脫「中」、「宮」,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0九嘉靖九年正月丙午條補。

    )令有司種桑柘,以備宮中之蠶。

    」未見舉行,茲複請。

    上以其疏示張璁。

    璁請擇建壇制。

    诏:「如議行。

    」 戊申,保定巡撫錢如京言:「京畿地重,請悉铨進士為守令,不宜濫受歲貢。

    」上曰:「前屢诏所司,随材任用,不拘資格,但有治行宜民者,一體擢用。

    蓋科、貢乃國家取士正途,不可偏有所重。

    茲所議,似特重進士,而視歲貢太輕,令人何以自奮?保民之道,奚由廣及,宜申明前旨行。

    」 按:國初,惟歲貢為特重。

    後乃開科取士,專重進士,而歲貢淪落,甘于廢棄。

    張璁為首輔,則以科、貢正途,宜一體取用,世廟深信而力行之,于是人知自奮。

    迨萬曆十七年,禮部尚書沉鯉複定教職升遷之格,故部、監間有其人,而州、縣長吏多充之者。

    噫,生員連捷者為進士,淹留者為歲貢,豈别為一途哉?迩來視歲貢為朽腐,而歲貢自視亦以為無複部、監、州、縣之望,故甘于流落耳,若果治行如進士,亦以進士資格授之,豈無任事者出乎?願皇上服世廟太輕之戒,守沉鯉升遷之議,則老成輩出,途各得人。

    彼錢如京者,烏能知此! 庚戌,(「庚戌」,原無,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0九嘉靖九年正月庚戌條補。

    )戶科給事中蔡經言:「河南頻年災傷,衛輝等府尤甚。

    今撫、按奏報,辄以蠲租為急。

    若貧難下戶,田既不多,賦亦無幾,但蠲以升鬥之說,則枵腹垂死之際,豈能全活乎?必須赈濟而後可救于流亡耳。

    今太倉少積,似難輕動,而民患迫切,又不可支。

    請動二、三萬銀,赴彼赈濟。

    仍令有司積谷,其州縣五十裡以上所積不足五百石、三十裡以上所積不足三百石者,治之以罪。

    通行各處,一體遵奉。

    」上嘉其言,命所司議行。

     丙辰,兵部尚書李承勳言:「漢文帝二年诏開籍田,又賜民田租之半,故其時衣食滋殖,刑罰罕用。

    伏望皇上,因此二事而思小民衣食之孔艱,皆以重本抑末為主。

    燕閑之際,見帷幄服禦之類,即思曰:『得無有制錦繡,逞氵巧,以害女紅者乎?』見器用車騎之類,即思曰:『得無有進珠玉,事侈靡,以病農工者乎?』享玉食之奉,即思曰:『得無有因衣食而不安于田裡者乎?』察中外臣工實心愛民者進之,虛浮無實者黜之。

    又,籍田隙地皆可耕種,官道之傍皆可植桑,自近京、邊地推而廣之。

    申饬有司,田土荒蕪者,佃人召種而寬其租稅;逃移失所者,招回複業而貸以牛種。

    有益于農桑者,無一不舉;有妨于農桑者,無一不去。

    則衣食足而禮讓興矣。

    」上嘉納之,命所司議行。

     二月丁醜,右都禦史汪鋐言:「皇上舉行曠典,親視耕蠶,為天下先。

    又頒示祖約,列為條目,刊布天下。

    令民于收成之後,樽節愛養,勿得賤棄,以備兇歉。

    所以導民勤儉、矯俗勵世者,德至渥也。

    乞以高皇帝大明令及禮儀定式所載,與皇上所谕通行禁約,凡官民服室、器用、宴會、遊玩之類,但逾品式之外者,有司悉以違禁罪之,然法行自近始。

    若有逾犯而台臣不舉者,即當以不職論黜。

    」 上曰:「近者貪官、豪民陵節犯分,日習奢侈,克剝兼并。

    職此之由,令在京巡城禦史、在外巡按禦史,檢舉不法者,具罪以聞。

    」 四月丙戌,南京禦史鄧文憲言:「迩者郊祀親蠶之議,夏言未必是,而霍韬未必非。

    陛下賞言而罪韬,是獎谀而惡直也。

    」且言:「天地分祀,則置父母于異處;郊外親蠶,則是失内外之防閑。

    更乞斟酌裁定。

    」上責文憲附和狂邪,降邊方雜職。

     按:我祖建制初年,仿周禮為南、北丘,既而為大祀殿,以合祀之,蓋亦虞帝類于上帝之意也。

    國初無親蠶禮,此必太祖于宮中行之,斷非郊外明矣。

    夏言果何所見,而為此紛更之議哉!四壇創建北郊,親蠶壞太祖之制,縻萬姓之脂,況行之未久,辄賜報罷,則韬未為非也。

    昔方孝孺行周官之說,議者罪焉,而臣亦甚不滿于夏言之議焉。

     五月丁未,禦史盧問之條陳選将、練兵、足食事宜。

    大略言:「今謀臣宿将屢經戰陣者多以坐事廢閑,而領事應敵乃責之少不更事之人,緩急不足賴。

    宜擇武臣老于邊務曾立戰功者,酌議奏用。

    今之兵列名冊籍,數非不多,(「數非不多」,「數」原作「類」,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三嘉靖九年五月丁未條改。

    )然每患于不精。

    臣聞其中有強力者,多充将官私役,或納辦投閑,或縱使營殖,有終身不經戰陣者。

    宜申明禁例,嚴法精核。

    今邊儲歲費億萬計,而邊臣不以蓄積為急,重以奸商包納自利,客兵詭數冒支,耗損尤甚。

    宜酌量出納,及時籴買,(「及時籴買」,「籴」原作「粜」,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三嘉靖九年五月丁未條改。

    )貯之要地,以待征調。

    」事下戶、兵二部。

    诏允行之。

     壬子,戶部覆禦史熊爵奏:「一請申明預備倉之法,令有司多積谷,以時赈濟,使中、下貧民得沾實惠。

    因核有司勤惰,以為黜陟。

    一請令撫、按具奏災傷,勿待報至,先委官核看輕重,蠲除存留稅糧有差,勿得稽緩。

    一請令軍民各從約省,所得谷粟不得侈張宴會,靡費面蘖,犯者罪之。

    」上從其議。

     六月庚午,(「六月庚午」,原作「六月庚子」。

    按是月幹支無庚子,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四嘉靖九年六月庚午條改。

    )刻大明集禮,書成,上親制序文。

     庚辰,先是,陝西、洮、岷等處番夷若籠、闆爾等族屢擁衆人犯。

    總制王瓊會集兵衆,谕以禍福,諸番多聽撫。

    惟若籠、闆爾及喇唧等不服,乃分兵攻之,破若籠、闆爾巢穴,喇唧等族震懾,稽首聽命。

    斬首三百六十餘級,撫降七十餘族,獲牛羊器械以千百計。

    上嘉瓊功,降敕褒獎。

    瓊至陝二年,西服土魯番率十國奉約束入貢,北捍俺答經歲無峰火。

    及是諸番蕩平,西陲無事。

    河西四郡舊苦土魯番侵暴,恐一旦瓊去,夷患複作,鹹詣撫、按鎮守,乞為奏留。

     于是甘肅巡撫唐澤、巡按胡明善為言:「土魯番吞哈密經六十餘年矣。

    (「土魯番吞哈密」,「哈密」原作「蛤密」,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四嘉靖九年六月庚辰條改。

    )先後經營諸臣,持文墨者未效安攘之績,伏節钺者未伸撻伐之威,是啟戎心,釀成邊禍。

    皇上特起王瓊而悉任之,瓊殚厥心力,息兵固圉。

    故久稽夷衆,遣歸故土,新來夷使,準其入貢。

    其有潛入肆掠者,又奮威武以芟刈之。

    牙木蘭,虜之心膂,則徙置于内地。

    帖木哥土巴之爪牙,則羁縻于近邊。

    安插寄寓,關廂屬番以恤其情。

    撫馭散亡,山谷屬番以聯其勢。

    預處曲防,各當其可。

    此我皇上知人任舊之明效也。

    乞久留茲土,以慰民心。

    」上從之。

     按:四郡留瓊之情,撫按留瓊之疏,豈非西北之長城乎?乃人言受宸濠之賄,結江彬之心,黨朱甯之惡,激彭澤之怒,則心術奸險而外裕智術。

    世宗嘗欲用之,而丘九仞、夏言輩劾焉,即楊一清亦曰:「論其才,誠不能及。

    但其心術,衆不肯信。

    」夫當宸濠之反,倡言讨之者獨瓊一人,則受賄之謗,固未可據,而況處置土魯番、俺答,又皆功之至大者。

    籲,功高必忌,自古為然。

    此未可以定瓊也? 八月戊午,(「八月戊午」,原脫「八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六嘉靖九年八月戊午條補。

    )禮科給事中高金以沙汰生員,因陳不可者有七,大略言:「儲才貴預,求才貴廣。

    地方人才多寡不同,附學人數豈嫌過于增廣?但當責成提學官嚴加考校,以杜冒濫,不必盡行此法。

    」上诏:「廪、增、附生員,一體掄選,其附學名色,不必視廪、增、附原數,量準地方人才衆寡為差。

    」 丙寅,禦史孫錦因榆林之荒,上陳備荒事宜: 一言「往時塞下倉廪常盈,後因積貯既多,改為納價之例,歲一不登,食無所出。

    當如舊例,征收本色,以備軍饷之需。

    」 二言「榆林道路崎崄,一遇倉卒,發銀易米,則民間轉輸費且不赀。

    宜将内帑發去,年例銀兩,召商籴買,責其如期完納。

    」 三言「朝廷中塩以為邊計,奈塩引一開,将帥等官即乘時射利。

    至于豪右往往占中買窩,而商人不能自中者,又重賂買之,以緻窩價日增,兼以米價翔踴,所得無幾,商且遠遁矣。

    宜嚴革之。

    」 四言「天下各設預備倉以儲谷,至于邊方獨不講求,乞發内帑銀及所在有司贖罪銀,并虜中所獲馬疋,盡行變賣,以為籴谷之費,貯之各營堡,而命都禦史李如圭主其事。

    」诏從之。

     丙子,(「丙子」,原作「丙午」。

    按是月幹支無丙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六嘉靖九年八月丙子條改。

    )處州知府吳仲編通惠河志成,進呈。

    上命付史館,采入會典,仍令工部梓行。

     甲申,(「甲申」,原作「甲辰」。

    按是月幹支無甲辰,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六嘉靖九年八月甲申條改。

    )編修廖道南上疏言:「姚廣孝不宜配享太廟。

    」禮部議當撤去。

    上從之。

    移祀于大隆興寺。

     九月壬辰,禮科給事中高金奏:「陛下龍禦之初,凡法祖、法師、國王、佛子有害正道者,悉從屏逐。

    近又谕禮官革姚廣孝之配享,天下歎服,以為崇正辟邪。

    乃今真人邵元節,誤蒙殊恩,以為聖治累。

    臣願削去真人之号,褫其紫主之貴,奪其親師贈、祭之典,庶乎異端斥而正道崇矣!」上令錦衣衛逮問所使,且令禮部議聞。

    李時謂:「撤配享者,所以正祀典,而用元節者,所以為祈禳。

    事既不同,惟上裁之。

    」 戊申,(「戊申」,原作「戊辰」。

    按是月幹支無戊辰,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七嘉靖九年九月戊申條改。

    )大學士張璁言:「皇上發下聖母章聖皇太後女訓一卷,首貫以恭穆獻皇帝禦制序,次以聖母自序之文,為目凡十有二,宜刊布之,以昭示中外。

    更乞皇上親灑宸翰,序之卷末,以垂永久。

    」上從之。

    已,複以孝慈皇後傳、文皇後内訓,欲與女訓同頒布。

    璁等以二書亦欲皇上禦制後跋。

    上谕璁曰:「朕惟今也時俗大不古,若況女子,至為難教。

    欲正其本,當自朕宮中始。

    凡當行事宜,會議以聞。

    」 甲寅,大學土楊一清卒。

     一清,雲南人,徙居丹徒,以奇童薦為翰林秀才。

    成化八年中進士,曆官總制三邊軍務。

    以事忤逆瑾,逮獄,罷歸。

    置鐇亂,诏複原職讨賊,因留鎮陝。

    瑾誅,召入為戶部尚書,尋入閣辦事,俄而緻仕。

    嘉靖初,虜入大塞,掠關隴,複起陝西軍務,未幾召還内閣,複緻仕,尋削籍。

    至是卒。

    一清為人量宏識遠,有文武長才,投之艱大,綽有餘裕。

    其功烈在陝最著。

    嘗創修花馬池邊牆,圖複河套,及剿逐西海逋虜,皆畫有成策,事多未竟。

    張永之誅劉瑾,謀出一清,故以永薦入,多為言者所诋。

    已而,璁、萼以大禮議合加薦引,上委以心腹,一清亦盡心贊翊,一時廟谟殊有可稱。

    時璁、萼柄國,一清稍示裁抑,其黨極力攻之,誣以贓罪。

    一清既去,複興讦獄,證成其罪,革職削籍。

    一清疽發背而殁,殁之前數日,猶為疏自解,言「身被污蔑,死不瞑目。

    」上聞而悼之。

    至十二年,以恩诏例複其官。

    二十七年始贈太保,谥文襄。

     按:一清在邊而平定北虜;在朝而贊襄世廟。

    至于張永協謀以誅劉瑾,缙紳之賴其覆庇者不知凡幾,蓋卓哉名臣也。

    嘗觀璁、萼議禮既合之時,猶借一清以為重。

    至于一清裁抑璁、萼之後,乃言官趨附璁、萼,辄肆诋毀,誣以賄賂,至使去就不明,疽憤而死。

    今作史者,以一清贓罪而加以「誣」之一字,庶可白于九原矣。

     乙卯,初,上厘正郊典,謂「當考定雅樂,博求精曉音律者。

    」吏科都給事中夏言遂以行太仆寺寺丞張鹗應诏。

    鹗至,欲定元樂,複古樂,并進所著樂書二部。

    一曰大成樂舞圖譜,自琴瑟以下諸樂,逐一作譜。

    一曰古雅心談,以十二圖家、十二律圖,各有說。

    下禮部詳議。

    議上,上曰:「音樂即為更定,勿誤廟享之用。

    」 十月己未,(「十月己未」,原作「十月乙未」。

    按是月幹支無乙未,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八嘉靖九年十月己未條改。

    )禮部奏言:「宮中一應事宜,合令翰林院撮諸書關女教者撰為詩,必明白易曉。

    凡内訓、女訓,每月撰成直解各三章,仍引經傳及高皇後傳内事實引證,每章不過百餘字,以便女官記誦。

    初六日,皇後率妃、夫人詣聖母前聽講;十六日、二十六日,皇後率妃、夫人于坤甯宮中進講。

    古禮:弦歌周南、召南之詩,不用鐘磬,乃房中之樂,後、妃、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者。

    宜令宮中女官将二南之詩被之管弦,以備宮中宴樂,斥去一應俗樂,其于阃德宮儀,尤有裨益。

    」 壬戌,(「壬戌」,原作「壬辰」。

    按是月幹支無壬辰,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八嘉靖九年十月壬辰條改。

    )大學士桂萼因章聖皇後禦制女訓一書,上推行之序,行之宮中者三事,行之天下者三事。

    下部議,以「萼所陳胎教之儀、諸母之擇、子師之慎,所以為天下根本之慮,為聖子神孫修德養身之助,其關系甚大,宜書諸禦屏,或訓諸宮阃,以為先事之備。

    其女訓之學、瞽蒙之教、媒氏之正,又所以推其教于天下者。

    但恐聚女子而教于一家,或有群居之憂,宜崇陰教,以敦女習。

    其瞽蒙之人,不許記誦氵誦,以簧鼓人心。

    止許記誦古詩及女訓等書,以勸誘風俗婚姻,遵祖訓,嚴禁指腹結襟之弊。

    」 按:成周盛時,外有朝會燕飨,則用鹿鳴、魚麗之章,内有房中燕飨,則詠周南、召南之詩。

    其所歌者,非周行德音,則勤儉孝敬,故使人聞之,内消逸志而興起善心。

    降是而後,則教坊承應哄然歡笑,而閨阃所聞未有歌及古風者。

    我世宗當沖與之會,追複古典,故元年李錫謂:「當預令演習,須有關國體者,方許承應,禁令嬉戲。

    」至是,禮部、内閣又欲講女訓等書,弦歌以奏二南,屏去氵辭豔曲,男教婦順,各歸于正,其有關風教者不淺矣。

     辛未,緻仕兵部尚書伍文定卒。

     初,文定忤逆瑾,已升成都府同知,追還,诏獄為民。

    瑾誅,補嘉興府同知。

    後平桃源賊有功,都禦史陶琰以異材薦于朝,升河南府知府。

    時江西吉安府多盜,複調吉安,至即擒永豐巨盜賴招壽等四百餘人。

    又平桶岡賊二千餘人,獲渠魁謝志山等。

    宸濠詐稱奉太後密旨,移檄遠近,人心惶惑。

    文定曰:「此賊也!」即同王守仁倡義讨之,與濠師戰,至為矢石所中,炮火燎其須,不為動,已而遂擒濠。

    升副都禦史,提督操江。

    屬雲南,有安鳳之亂,命提督川貴,未入境,賊平。

    時芒部屢不靖,文定請剿之。

    四川巡按戴金力言其非,上降旨罷兵。

    文定遂請乞休,許之。

    至是卒。

    文定孤忠自許,遇事敢為,而不能與時俯仰,故功名甚着,而以龃龉終其身,為志士所惜雲。

     按:宸濠之平,孫、許厲其節,王、伍大其勳,而中其機宜,奮其忠勇,則文定力也。

    昔雷萬春面中六矢而不動,文定火燎其須而不驚,以故保全睢陽,與勘鋤甯賊者曠世一例。

    至于桃源等寇屢平,安鳳等亂聞風而即解,彼芒部不靖,剿之宜矣。

    而戴金非之,毋乃不知文定乎?卒使罷兵乞休,謂之何哉?噫,古來忠臣烈士不能依媕淟涊,苟身能為國建功,志已畢矣。

    若文定者,又何憾焉! 十一月辛醜,(「十一月辛醜」,原脫「十一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九嘉靖九年十一月辛醜條補。

    )初大學士張璁奏言:「孔子祀典,自唐、宋以來未有能正,今宜稱先聖先師而不稱王,宜稱廟而不稱殿,宜用木主而撤土像,笾豆用十樂,用六佾。

    叔梁纥宜别廟以祀,用三氏配,公侯伯之号宜削,隻稱先賢先儒。

    其從祀申黨、公伯寮等宜罷祀,林放、蘧瑗等宜祀于鄉,後蒼、王通、歐陽修、胡瑗、蔡元定宜增入。

    」上命禮部會議。

    禦史黎貫等辨其非,(「禦史黎貫等辨其非」,「黎貫」原作「蔡貫」,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二九嘉靖九年十一月癸巳條及明史卷二0八黎貫傳改。

    )許诰謂貫等妄言,上褫職為民,凡璁所議俱準行。

     按:孔子為萬世宗師,而文廟乃百王憲典,誠不容不厘正也。

    唐、宋以來,乖缪甚矣,而張璁此議要亦述前人之成議耳。

    記曰:「凡始立學者,必釋奠于先聖先師。

    」又曰:「祀先賢于西學。

    」夫曰聖、曰師、曰賢,蓋尊之也。

    生平未嘗為王侯,而殁後加之以封号,毋乃非其分乎?洪武時,大學士宋讷碑文有「百年夷習」之語,而像不土繪,祀以木主,固已正矣。

    至弘治戊申,程敏政言:「顔、曾、子思配享于上,而父在兩庑,非以明倫,宜别立啟聖一祠,而以顔無繇、曾點、孔鯉、孟孫氏配,程晌、朱松從祀。

    」至于去申黨、公伯寮而祀林放蘧瑗于鄉,此皆成議而未見諸施行者,至是,璁乃合其議而上之,世廟大悅,名正言順,無複他說。

    其昭代之巨典乎! 己酉,冬至,上祀天于南郊。

    還,禦奉天殿,文武群臣行慶成禮。

    是日,诏天下,列欵皆上所親定。

     十二月甲子,臘節,以禦制蠟樂詩賜大學士張璁。

     乙酉,易先聖孔子神位,用木主,奉安于文廟。

     宸濠之叛,江西左參議黃宏、主事馬思聰死焉。

    上即位,令配享旌忠祠,後革之。

    至是仍覆二臣死節狀,請複之。

    于是以許逵慷慨面折,受禍甚慘,精忠大節,鮮有比倫,孫燧與之同死,蓋未有二,請逵左燧右,而以宏與思聰配焉。

    上加逵禮部尚書。

    後十年,更定燧左逵右,如初制雲。

     嘉靖十年正月幸卯,(「嘉靖十年正月辛卯」,原脫「正月」,據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二一嘉靖十年正月辛卯條補。

    )行祈谷禮于大祀殿,以太祖高皇帝、成祖文皇帝配。

     壬辰,先是上問禘祫之禮,禮部議曰:「我太祖高皇帝四時享祭,壓于德祖不得正南面之位,成祖文皇帝而下同堂而祭,每東西相向,不得受特享之禮。

    親王、功臣分為臣子坐于堂上,而天子跪拜于下,皆于禮不合,于情未安。

    茲必正南面之位,以尊太祖;孟春行特享之禮,以尊列聖;季冬,舉大祫之禮,以合祀祧廟之主。

    移親王、功臣配食于兩庑,以别尊卑。

    情順理安,真可以補舊制之未備,垂萬年以常行矣。

    」 按:五年一舉謂之禘。

    禘者,王者之大祭。

    朱子謂:「追遠之中又追遠,報本之中又報本。

    如虞、夏禘黃帝,殷、周禘帝喾是也。

    」王者初有天下,祭可及遠,故于始祖之外,又推始祖之所自出。

    我明天下,始于太祖,則太祖為創業之始祖矣。

    若太祖禘祭,又當以上古之始祖為始祖。

    臣以為德祖非上古之始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