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論 議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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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皆寓兵于農,有事則賦調,而官不與知也。
惟其養于官者,如周禮校人牧圉之屬,與月令所載其養之之法備盡,此則官之所自養也。
夫周之時既養馬矣,而民之馬,官有不與,是以民各自以其力養己之馬,而無所不盡其心。
故有事征發,而車與馬無不辦也。
漢之苑馬,即校人之王馬。
而民間私牧,官無所與,而皆得以自孳息。
故街巷有馬,而「橋桃【橋桃 原刻作「橋姚」,誤,依漢書貨殖傳校改。
】以緻馬千匹」。
逮武帝伐胡【胡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馬少,而始有假母歸息之令,亦兵興一切之制,非久用也。
秦、漢以來,唐馬最盛。
皆天子所自置監牧,其擾不及于民,而馬之盛如此。
我國家苑馬之設,即其遺意。
然又于兩京畿、河南、山東,編戶養馬,乃又兼宋人保甲之法。
蓋不獨養于官,而又養于民也。
今監牧之馬,未見蕃息。
民間牧養,又日以耗。
且以今畿郡之養馬言之。
夫馬既系于官,而民以為非民之所有;官既委于民,而官以為非官之所專:馬烏得而不敝?自其立法之初,已知其弊必至于今日也。
且天下有治人,無治法。
苟能如其舊,而得人以求實効,亦未嘗不可以藉其用也。
今保馬既不可變,而于其間又不能守其舊,往往數為紛更,循其末流而不究其本始,愈變而愈敝,必至于不可複為而後已。
此今日天下之事皆然,而非獨馬政也。
嘗考洪武初制,令有司提調孳牧。
江南十一戶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馬一匹,以丁多之家為馬頭,專養一馬,餘令津貼,以備倒失買補。
每二歲,納駒一匹。
又立羣頭、羣長,設官鑄印,與守令分民而治。
有牧馬草場,又免其糧草之半,每加優恤。
使有司能責實而行之,常使民得養馬之利,則馬亦何憂于不蕃也!今顧不能修其舊,而徒以法之敝而亟變之,則天下安得有善法?夫令民養馬,國家之意,本欲得馬而已。
而有所謂本色、折色,何為也?責民以養馬,而又責其輸銀,如此,則取其銀可矣,而又何以馬為?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銀為急矣。
牧地,本與民養馬也,而征其子粒,又有加增子粒,如此,則遂并之田稅而已;而又何以責之馬戶?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子粒為急矣。
養馬者課其駒,可也,不用其駒而使之買俵;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買俵為急矣。
夫折色之議,本因江南應天、太平等處非産馬之地,變而通之,雖易銀可也。
遂移之于河北。
今又變賣種馬,而征其草料。
原今變者之意,專欲責民之輸銀,而非責民之養馬也。
官既無事于養馬,而獨規目前之利;民複恣為奸僞,而為利己之圖。
有駒不報,而攻于欺隐;不肯以駒備用,而獨願以銀買俵。
至或戕其孕字,絕其遊牝。
上下交征利以相欺而已。
衛文秉心塞淵,緻騋牝之三千;魯僖以思無邪,緻馬之斯徂。
夫官民一于為利以相欺,何望于馬之蕃息乎。
今之議者,又方日出新意,以變賣馬之半為未盡,因欲盡賣種馬,而惟以折色征解,略不思祖宗立法之深意,可為太息也。
夫河北之人骁健,良馬,冀之所産,昔人所以謂此地王不得無以王,霸不得無以霸者也。
今舉冀之良産盡棄之,一旦國家有事,西邊之馬,可得以為畿内用乎? 古語曰:「變而不如前,易而多所敗者,亦不可不複也。
」今欲講明馬政,必盡複洪武、永樂之舊。
江南折色可也,畿輔、河南、山東之折色不可也。
草場之舊額可清也,子粒不可征也。
官吏之侵漁,可黜可懲也,而管馬官、羣長、獸醫不可省也。
行馬複之令,使民得寬其力;民知養馬之利,則雖官馬亦以為已馬矣。
又修金牌之制,通關互市,益得好馬;别賦之民,以為種馬,而有司加督視之。
洪武、永樂之舊猶可複也。
蓋修茶馬,而渥窪之産至矣;弛草地,而垧牧之息繁矣;恤編戶,恣刍牧,而烏倮、橋桃【橋桃 原刻作「橋姚」,誤,依漢書貨殖傳校改。
】 之富臻矣。
故曰,車騎,天下之武備也。
其所以壯神京,防後患者,豈淺淺哉!抑古之相、衛、邢、洺,皆有馬監,即皆今之畿輔地也。
如使盡核官民所耕佃牧馬草場盡出之,與夫羣不墾者,皆立埄堆,以為監牧之地,而盡歸于苑馬。
宋人戶馬保馬之法,雖罷之可也。
何必規規然沿其末流而日事紛更乎? 禦倭議 日本在百濟、新羅東南大海中,依山島以居。
當會稽東,與儋耳相近。
而都于邪摩堆,所謂邪馬台也。
古未通中國,漢建武時,始遣使朝貢。
前世未嘗犯邊。
自前元于四明通互市,遂因之鈔掠居人,而國初為寇始甚。
然自宣德以後金線島之捷,亦無複有至者矣。
今日啟戎召釁,實自中國奸民冒禁闌出,失于防閑。
事今已往,追悔無及。
但國家威靈所及,薄海内外,罔不臣貢。
而蕞爾小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敢肆馮陵。
魏正始中,宣武于東堂引見高麗使者。
以夫餘、涉羅之貢不至,宣武曰:「高麗世荷上将,專制海外,九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黠虜【虜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實得征之。
方貢之愆,責在連率。
」故高麗世有都督遼海征東将軍、領東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divs[index]= 'index++ 中郎将之号。
今世朝鮮國雖無專征之任,而形勢實能制之。
況其王素号恭順,倭奴侵犯,宜可以此責之。
不然,必興兵直搗其國都,系累其王,始足以伸中國之威。
如前世慕容皝、陳棱、李績、蘇定方,未嘗不得志于海外。
而元人五龍之敗,此由将帥之失。
使中國世世以此創艾而甘受其侮,非愚之所知也。
顧今日财賦兵力,未易及此,獨可為自守之計。
所謂自守者,愚以為祖宗之制,沿海自山東、淮、浙、閩、廣,衛所繹絡,能複舊伍,則兵不煩征調而足。
而都司備倭指揮,俟其來于海中截殺之,則官不必多置提督總兵而具。
奈何不思複祖宗之舊,而直為此紛紛也?所謂必于海中截殺之者,賊在海中,舟船火器皆不能敵我也,又多饑乏。
惟是上岸則不可禦矣。
不禦之于外海,而禦之于内海;不禦之于海,而禦之于海口;不禦之于海口,而禦之于陸;不禦之于陸,則嬰城而已。
此其所出愈下也。
宜責成将領,嚴立條格:敗賊于海者為上功;能把截海口,不使登岸,亦以功論;賊從某港得入者,把港之官,必殺無赦;其有司閉城,坐視四郊之民肝腦塗地者,同失守城池論。
庶人知效死,而倭不能犯矣。
備倭事略【此篇錢宗伯置之别集公移中。
今仍舊刻,附禦倭議之後,蓋以類相從也。
】divs[index]= 'index++ 倭寇犯境,百姓被殺死者幾千人。
流離遷徙,所在村落為之一空。
迄今踰月,其勢益橫。
州縣廑廑嬰城自保。
浸淫延蔓,東南列郡大有可慮。
即今賊在嘉定,有司深關固閉,任其殺掠,已非仁者之用心矣。
其意止欲保全倉庫城池,以免罪責。
不知四郊既空,便有剝膚之勢;賊氣益盛,資糧益饒,并力而來,孤懸一城,勢不獨存。
此其于全軀保妻子之計,亦未為得也。
見今賊徒出沒羅店、劉家行、江灣、月浦等地方,其路道皆可逆知。
欲乞密切差兵設伏,相機截殺。
彼狃于數勝,謂我不能軍,往來如入無人之地;出其不意,可以得志。
古之用兵,惟恐敵之不驕不貪。
法曰:「卑而驕之。
」又曰:「利而誘之。
」今賊正犯兵家之忌,可襲而取也。
訪得吳淞所一軍,素号精悍,倭賊憚之,呼為白頭蟲。
去歲宗百戶、馮百戶見倭船近城,倉卒與敵,為其所殺。
有司不加矜恤,反歸罪于二人。
自後人以為戒。
又城壁崩圮,半落海中。
且累年不給軍糧,士皆饑疲,往往乞食道路。
遂緻新城失陷,翻為賊巢。
嘉定、上海之勢,日以孤危。
今乞召新城失事指揮,令收還散卒,許以贖罪,要以厚賞,俾于賊所入嘉定及往南翔等要路阻陿之處,長鎗勁弩,設伏以待之。
又新城敗散之餘,所存約二百餘人,人數寡少。
乞募沿海大姓沈、濮、蔡、嚴、黃、陸等家,素能禦賊,及被其毒害者,并合為一,專為伏兵,及往來遊擊,賊自不敢近太倉、嘉定、松江矣。
且因新城之軍,俟便襲擊,城可複襲而有也。
惟其養于官者,如周禮校人牧圉之屬,與月令所載其養之之法備盡,此則官之所自養也。
夫周之時既養馬矣,而民之馬,官有不與,是以民各自以其力養己之馬,而無所不盡其心。
故有事征發,而車與馬無不辦也。
漢之苑馬,即校人之王馬。
而民間私牧,官無所與,而皆得以自孳息。
故街巷有馬,而「橋桃【橋桃 原刻作「橋姚」,誤,依漢書貨殖傳校改。
】以緻馬千匹」。
逮武帝伐胡【胡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馬少,而始有假母歸息之令,亦兵興一切之制,非久用也。
秦、漢以來,唐馬最盛。
皆天子所自置監牧,其擾不及于民,而馬之盛如此。
我國家苑馬之設,即其遺意。
然又于兩京畿、河南、山東,編戶養馬,乃又兼宋人保甲之法。
蓋不獨養于官,而又養于民也。
今監牧之馬,未見蕃息。
民間牧養,又日以耗。
且以今畿郡之養馬言之。
夫馬既系于官,而民以為非民之所有;官既委于民,而官以為非官之所專:馬烏得而不敝?自其立法之初,已知其弊必至于今日也。
且天下有治人,無治法。
苟能如其舊,而得人以求實効,亦未嘗不可以藉其用也。
今保馬既不可變,而于其間又不能守其舊,往往數為紛更,循其末流而不究其本始,愈變而愈敝,必至于不可複為而後已。
此今日天下之事皆然,而非獨馬政也。
嘗考洪武初制,令有司提調孳牧。
江南十一戶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馬一匹,以丁多之家為馬頭,專養一馬,餘令津貼,以備倒失買補。
每二歲,納駒一匹。
又立羣頭、羣長,設官鑄印,與守令分民而治。
有牧馬草場,又免其糧草之半,每加優恤。
使有司能責實而行之,常使民得養馬之利,則馬亦何憂于不蕃也!今顧不能修其舊,而徒以法之敝而亟變之,則天下安得有善法?夫令民養馬,國家之意,本欲得馬而已。
而有所謂本色、折色,何為也?責民以養馬,而又責其輸銀,如此,則取其銀可矣,而又何以馬為?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銀為急矣。
牧地,本與民養馬也,而征其子粒,又有加增子粒,如此,則遂并之田稅而已;而又何以責之馬戶?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輸子粒為急矣。
養馬者課其駒,可也,不用其駒而使之買俵;于是民不以養馬為意,而以買俵為急矣。
夫折色之議,本因江南應天、太平等處非産馬之地,變而通之,雖易銀可也。
遂移之于河北。
今又變賣種馬,而征其草料。
原今變者之意,專欲責民之輸銀,而非責民之養馬也。
官既無事于養馬,而獨規目前之利;民複恣為奸僞,而為利己之圖。
有駒不報,而攻于欺隐;不肯以駒備用,而獨願以銀買俵。
至或戕其孕字,絕其遊牝。
上下交征利以相欺而已。
衛文秉心塞淵,緻騋牝之三千;魯僖以思無邪,緻馬之斯徂。
夫官民一于為利以相欺,何望于馬之蕃息乎。
今之議者,又方日出新意,以變賣馬之半為未盡,因欲盡賣種馬,而惟以折色征解,略不思祖宗立法之深意,可為太息也。
夫河北之人骁健,良馬,冀之所産,昔人所以謂此地王不得無以王,霸不得無以霸者也。
今舉冀之良産盡棄之,一旦國家有事,西邊之馬,可得以為畿内用乎? 古語曰:「變而不如前,易而多所敗者,亦不可不複也。
」今欲講明馬政,必盡複洪武、永樂之舊。
江南折色可也,畿輔、河南、山東之折色不可也。
草場之舊額可清也,子粒不可征也。
官吏之侵漁,可黜可懲也,而管馬官、羣長、獸醫不可省也。
行馬複之令,使民得寬其力;民知養馬之利,則雖官馬亦以為已馬矣。
又修金牌之制,通關互市,益得好馬;别賦之民,以為種馬,而有司加督視之。
洪武、永樂之舊猶可複也。
蓋修茶馬,而渥窪之産至矣;弛草地,而垧牧之息繁矣;恤編戶,恣刍牧,而烏倮、橋桃【橋桃 原刻作「橋姚」,誤,依漢書貨殖傳校改。
】 之富臻矣。
故曰,車騎,天下之武備也。
其所以壯神京,防後患者,豈淺淺哉!抑古之相、衛、邢、洺,皆有馬監,即皆今之畿輔地也。
如使盡核官民所耕佃牧馬草場盡出之,與夫羣不墾者,皆立埄堆,以為監牧之地,而盡歸于苑馬。
宋人戶馬保馬之法,雖罷之可也。
何必規規然沿其末流而日事紛更乎? 禦倭議 日本在百濟、新羅東南大海中,依山島以居。
當會稽東,與儋耳相近。
而都于邪摩堆,所謂邪馬台也。
古未通中國,漢建武時,始遣使朝貢。
前世未嘗犯邊。
自前元于四明通互市,遂因之鈔掠居人,而國初為寇始甚。
然自宣德以後金線島之捷,亦無複有至者矣。
今日啟戎召釁,實自中國奸民冒禁闌出,失于防閑。
事今已往,追悔無及。
但國家威靈所及,薄海内外,罔不臣貢。
而蕞爾小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敢肆馮陵。
魏正始中,宣武于東堂引見高麗使者。
以夫餘、涉羅之貢不至,宣武曰:「高麗世荷上将,專制海外,九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黠虜【虜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實得征之。
方貢之愆,責在連率。
」故高麗世有都督遼海征東将軍、領東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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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朝鮮國雖無專征之任,而形勢實能制之。
況其王素号恭順,倭奴侵犯,宜可以此責之。
不然,必興兵直搗其國都,系累其王,始足以伸中國之威。
如前世慕容皝、陳棱、李績、蘇定方,未嘗不得志于海外。
而元人五龍之敗,此由将帥之失。
使中國世世以此創艾而甘受其侮,非愚之所知也。
顧今日财賦兵力,未易及此,獨可為自守之計。
所謂自守者,愚以為祖宗之制,沿海自山東、淮、浙、閩、廣,衛所繹絡,能複舊伍,則兵不煩征調而足。
而都司備倭指揮,俟其來于海中截殺之,則官不必多置提督總兵而具。
奈何不思複祖宗之舊,而直為此紛紛也?所謂必于海中截殺之者,賊在海中,舟船火器皆不能敵我也,又多饑乏。
惟是上岸則不可禦矣。
不禦之于外海,而禦之于内海;不禦之于海,而禦之于海口;不禦之于海口,而禦之于陸;不禦之于陸,則嬰城而已。
此其所出愈下也。
宜責成将領,嚴立條格:敗賊于海者為上功;能把截海口,不使登岸,亦以功論;賊從某港得入者,把港之官,必殺無赦;其有司閉城,坐視四郊之民肝腦塗地者,同失守城池論。
庶人知效死,而倭不能犯矣。
備倭事略【此篇錢宗伯置之别集公移中。
今仍舊刻,附禦倭議之後,蓋以類相從也。
】divs[index]= 'index++ 倭寇犯境,百姓被殺死者幾千人。
流離遷徙,所在村落為之一空。
迄今踰月,其勢益橫。
州縣廑廑嬰城自保。
浸淫延蔓,東南列郡大有可慮。
即今賊在嘉定,有司深關固閉,任其殺掠,已非仁者之用心矣。
其意止欲保全倉庫城池,以免罪責。
不知四郊既空,便有剝膚之勢;賊氣益盛,資糧益饒,并力而來,孤懸一城,勢不獨存。
此其于全軀保妻子之計,亦未為得也。
見今賊徒出沒羅店、劉家行、江灣、月浦等地方,其路道皆可逆知。
欲乞密切差兵設伏,相機截殺。
彼狃于數勝,謂我不能軍,往來如入無人之地;出其不意,可以得志。
古之用兵,惟恐敵之不驕不貪。
法曰:「卑而驕之。
」又曰:「利而誘之。
」今賊正犯兵家之忌,可襲而取也。
訪得吳淞所一軍,素号精悍,倭賊憚之,呼為白頭蟲。
去歲宗百戶、馮百戶見倭船近城,倉卒與敵,為其所殺。
有司不加矜恤,反歸罪于二人。
自後人以為戒。
又城壁崩圮,半落海中。
且累年不給軍糧,士皆饑疲,往往乞食道路。
遂緻新城失陷,翻為賊巢。
嘉定、上海之勢,日以孤危。
今乞召新城失事指揮,令收還散卒,許以贖罪,要以厚賞,俾于賊所入嘉定及往南翔等要路阻陿之處,長鎗勁弩,設伏以待之。
又新城敗散之餘,所存約二百餘人,人數寡少。
乞募沿海大姓沈、濮、蔡、嚴、黃、陸等家,素能禦賊,及被其毒害者,并合為一,專為伏兵,及往來遊擊,賊自不敢近太倉、嘉定、松江矣。
且因新城之軍,俟便襲擊,城可複襲而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