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集卷之四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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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以五千匹為限,于理為可。
」而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三千。
募民養牧,可省雜費八萬餘缗,且使入中刍粟之家,無以遨厚利。
計前二年,官馬死倍于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
公私兩利。
」上從樞密院議,河東騎軍得不減耗,而民馬不至甚病。
六年,提舉河東路保甲王崇極言:「請令本路保甲十分取二,以教論戰。
每官給二十五千,令市一馬。
限以五年,當得馬六千九百十有八匹,為缗錢十七萬二千九百有五十。
」诏以京東鹽息錢給之,令崇極月上所買數。
于是保甲皆兼市馬矣。
七年,京東提刑霍翔請募民養馬,蠲其賦役。
乃诏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一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十千,限以京東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
置提舉保馬官,京西呂公雅、京東霍翔并領其事。
而罷鄉村先以物力養馬之令。
尚養戶馬者,免保馬。
凡養馬,免大小保長、稅租支移、每歲春夫、催稅甲頭,盜賊備賞、保丁巡宿凡七事。
先是,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
借者給還,死則償直。
是年,遂诏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
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複補。
于是京東西戶馬更為保馬矣。
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初限十五年,乃促為二年半,京西地不産馬,民又貧乏,甚苦之。
八年,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亦罷。
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于戶馬之意雲。
九年,提舉開始府界蔡确言:「比賦保甲以國馬,免所輸草,賜之錢布。
民以畜馬省于輸藁,雖不給錢布,而願為官養馬者甚衆。
請增馬數,歲止免輸藁一百五十束。
」诏毋過五千匹。
于是京畿罷給錢布而增馬數矣。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诏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緻煩擾。
先帝已嘗手诏诘責,今猶未能遵守。
其兩路市馬年限,并如元诏。
」尋又诏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仆寺。
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
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既罷保馬,于是議興廢監,以複舊制。
诏庫部郎中郭茂恂視陝西、河東所當置監。
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于民。
于是右司谏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複置監如故。
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今郓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基草地,疆畫具存。
使臣牧卒,大半猶在。
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
若複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複。
初,熙甯中并天驷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複左右天廄坊。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複變。
太仆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二千餘頃;議複畿内孳生十監。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
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手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
」樞密院是其請。
且言:「熙甯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缗錢至百餘萬。
元佑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甯之政。
奪已佃之田而複舊監,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赀,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
惟沙苑六千匹,愈于他監。
今赴等所陳,受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于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
」言竟不行。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同知樞密院曾布自叙其事,曰:「元佑中複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于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于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
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複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佑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今沙苑最号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刍粟官曹,歲費缗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
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調習,不中于用。
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缗之費養馬,而不适于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
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硗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缗。
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隐兵于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
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閑田,當以次推行。
」時熙河路蘭湟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
诏行之。
四年,複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複東平監。
政和二年,诏諸路複行給地牧馬,複罷東平監。
宣和二年,诏罷政和二年以來給也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并如舊制。
又複東平監。
給地牧馬,始于紹聖。
至政和時,蔡京秉政,行之益力。
京罷而複廢。
六年,又诏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
倍者,更減磨勘年。
于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既推賞如上诏,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
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
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複善者。
今諸事阙馬者太半,宜複舊制。
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
」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前史言牧政者,唯宋為詳。
其出牧、上槽、刍秣、棚井、息耗,多與今同,以世近也。
語在兵志,故不論。
獨戶馬、保馬、餘地牧馬,猶為後世害,故備着焉。
欲令議馬政者。
知其所以利害之實也。
蓋自熙、豐變法,以至崇、宣小人在位,亟複亟變,迄無善政,而宋随以亡。
渡江以後,頗置監牧,而江南多水田,其後三衙遇暑月,放牧于蘇、秀,大為民患。
郢、鄂之間,亦置監牧,然皆不可用,而戰馬悉仰川、秦、廣三邊焉。
宋初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刍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途赴阙,或就配軍,曰省馬。
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衆複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纥、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岚州,岢岚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泾、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成【成 當依宋會要作「戎」。
】 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
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大氐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匹。
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匹。
嘉佑以前,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匹。
秦州券馬,歲置萬五千匹。
元豐四年,诏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衆。
崇甯四年,诏曰:「神
」而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三千。
募民養牧,可省雜費八萬餘缗,且使入中刍粟之家,無以遨厚利。
計前二年,官馬死倍于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
公私兩利。
」上從樞密院議,河東騎軍得不減耗,而民馬不至甚病。
六年,提舉河東路保甲王崇極言:「請令本路保甲十分取二,以教論戰。
每官給二十五千,令市一馬。
限以五年,當得馬六千九百十有八匹,為缗錢十七萬二千九百有五十。
」诏以京東鹽息錢給之,令崇極月上所買數。
于是保甲皆兼市馬矣。
七年,京東提刑霍翔請募民養馬,蠲其賦役。
乃诏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一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十千,限以京東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
置提舉保馬官,京西呂公雅、京東霍翔并領其事。
而罷鄉村先以物力養馬之令。
尚養戶馬者,免保馬。
凡養馬,免大小保長、稅租支移、每歲春夫、催稅甲頭,盜賊備賞、保丁巡宿凡七事。
先是,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
借者給還,死則償直。
是年,遂诏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
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複補。
于是京東西戶馬更為保馬矣。
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初限十五年,乃促為二年半,京西地不産馬,民又貧乏,甚苦之。
八年,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亦罷。
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于戶馬之意雲。
九年,提舉開始府界蔡确言:「比賦保甲以國馬,免所輸草,賜之錢布。
民以畜馬省于輸藁,雖不給錢布,而願為官養馬者甚衆。
請增馬數,歲止免輸藁一百五十束。
」诏毋過五千匹。
于是京畿罷給錢布而增馬數矣。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诏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緻煩擾。
先帝已嘗手诏诘責,今猶未能遵守。
其兩路市馬年限,并如元诏。
」尋又诏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仆寺。
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
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既罷保馬,于是議興廢監,以複舊制。
诏庫部郎中郭茂恂視陝西、河東所當置監。
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并、晉之間牧田以聞。
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于民。
于是右司谏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
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
乞收還戶馬三萬,複置監如故。
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
今郓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基草地,疆畫具存。
使臣牧卒,大半猶在。
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
若複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
」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複。
初,熙甯中并天驷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
至是,複左右天廄坊。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複變。
太仆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二千餘頃;議複畿内孳生十監。
」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
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
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
」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手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
」樞密院是其請。
且言:「熙甯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缗錢至百餘萬。
元佑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甯之政。
奪已佃之田而複舊監,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赀,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
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
惟沙苑六千匹,愈于他監。
今赴等所陳,受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
」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于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
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
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
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
」言竟不行。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
同知樞密院曾布自叙其事,曰:「元佑中複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
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于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
馬數多于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
近世良法,未之能及。
」時三省皆稱善。
其後沙苑複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佑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今沙苑最号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刍粟官曹,歲費缗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
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
且素不調習,不中于用。
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缗之費養馬,而不适于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
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硗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
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缗。
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隐兵于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
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閑田,當以次推行。
」時熙河路蘭湟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
诏行之。
四年,複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複東平監。
政和二年,诏諸路複行給地牧馬,複罷東平監。
宣和二年,诏罷政和二年以來給也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并如舊制。
又複東平監。
給地牧馬,始于紹聖。
至政和時,蔡京秉政,行之益力。
京罷而複廢。
六年,又诏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
倍者,更減磨勘年。
于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既推賞如上诏,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
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
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複善者。
今諸事阙馬者太半,宜複舊制。
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
」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前史言牧政者,唯宋為詳。
其出牧、上槽、刍秣、棚井、息耗,多與今同,以世近也。
語在兵志,故不論。
獨戶馬、保馬、餘地牧馬,猶為後世害,故備着焉。
欲令議馬政者。
知其所以利害之實也。
蓋自熙、豐變法,以至崇、宣小人在位,亟複亟變,迄無善政,而宋随以亡。
渡江以後,頗置監牧,而江南多水田,其後三衙遇暑月,放牧于蘇、秀,大為民患。
郢、鄂之間,亦置監牧,然皆不可用,而戰馬悉仰川、秦、廣三邊焉。
宋初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刍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途赴阙,或就配軍,曰省馬。
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衆複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纥、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岚州,岢岚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泾、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成【成 當依宋會要作「戎」。
】 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
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泾、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岚、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大氐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匹。
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匹。
嘉佑以前,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匹。
秦州券馬,歲置萬五千匹。
元豐四年,诏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衆。
崇甯四年,诏曰:「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