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集卷之四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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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無算。
況以天下之馬而生息乎?」太宗嘉之。
仁宗慶曆中,知谏院餘靖言:「詩、書以來,中國養馬蕃息,不獨出于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狄也。
秦之先,非子居犬丘,好馬及畜養息之,周孝王召使主馬于汧、渭之間,馬大蕃息。
犬丘,今之興平;汧、渭,今之秦、隴州界也。
衛文公居河之湄以建國,而詩人歌之,曰『騋牝三千。
』衛,則今之衛州也。
詩人又頌魯僖公能遵伯禽之業,亦雲『駉駉牡馬』。
魯,今兖州。
左氏雲:『冀之北土,馬之所生。
』今鎮、定、并、代也。
漢太原有家馬廄,一廄萬匹,又樓煩玄池出名馬,即今之并、岚、石’隰也。
唐以沙苑最為宜馬,即今之同州也。
開元中置七坊四十八監,半在秦、隴、綏、銀,皆古來牧馬之地。
臣竊見今之同州及太原以東衛、邢、洺,皆有馬監,其餘州軍牧地七百餘所,乞令羣牧使都監判官分往監牧舊地,相度水草豐茂,四遠牧放。
依周官、月令之法,務令蕃息。
别立賞罰,以明勸沮。
庶幾數年之後,馬畜蕃盛。
」皇佑五年,丁度上言:「天聖中牧馬至十餘萬,其後言者以為天下無事,而事虛費,遂廢八監。
然而秦、渭、環、階、麟、府州,太山、保德、岢岚軍,歲市馬二萬二百,才能補京畿塞下之阙。
自用兵四年,而所市馬才三萬。
況河北、河東、京東、京西、淮南籍丁壯為兵,請下令,有能畜一戰馬者,免二丁,仍不升戶等,以備緩急。
如此,國馬蕃矣。
」言不果行。
至和二年,羣牧使歐陽修言:「今之馬政,皆因唐制,而今馬多少與唐不同者,其利病甚多,不可概舉。
至于唐世牧地,皆與馬性相宜。
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洎河曲之野,内則岐、豳、涿、甯,東接銀、夏,又東至于樓煩,此唐養馬之地也。
以今考之,或陷沒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狄,或已為民田,皆不可複得。
惟聞今河東路岚、石之間,山荒甚多,及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草軟水甘,最宜牧養。
此乃唐樓煩監地也,可以興置一監。
臣以謂推迹而求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之地,尚冀可得。
又臣往年奉使河東,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見其不耕之地甚多。
而河東一路,山川深峽,水草甚佳,其地高寒,必宜馬性。
及京西路唐、汝之間,久荒之地,其數甚廣。
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訪草地,有可以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有地不宜馬,可行廢罷。
」嘉佑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
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閑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谷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
羣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
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
」诏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羣牧司審度存留,有閑土,即募耕佃。
五年,羣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
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
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
」乃诏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
初,真宗用羣牧使趙安仁言,改牧龍坊為監,仍鑄印給之。
于是河南為洛陽監,天雄軍大名為大名監,洺州為廣平監,衛州為淇水監,鄭州為原武監,同州為沙苑監,相州為安陽監,澶州曰鎮甯,滑州舊龍馬監曰靈昌。
通國初,内有骐骥兩院,天驷四監,天廄二坊,及上下監;外則河南北為監者十四。
昔掌于羣牧司。
幹興、天聖間,下兵久不用,于是河南諸監皆廢。
其後議者謂:「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
」乃诏複洛陽、單鎮,以牧河北孳生馬。
其後複廣平監,以趙州牧馬隸之。
又以原武為單轅,移于長葛。
蓋自宋興以來,至于仁宗,天下号稱治平,而法度常至于不能振舉,而馬政亦多廢。
神宗以王安石為相,銳然有志于天下之治,遂多所更張。
熙甯以來,乃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而為給地牧馬。
初,神宗患馬政之不善,诏曰:「方今馬政不修,更無着効,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欤?是何監牧之多,吏之衆,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羣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
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铨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
今當簡其勞能。
進之以序。
自坊監而上,至于羣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
」于是樞密副使邵元請以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而羣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
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寸賦民以收刍粟。
」從之: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骐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羣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
」乃诏河南北分置監牧,以劉航、崔台符為之。
又置都監各一員。
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
凡外諸監,并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
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并委監牧使舉劾。
事隸樞密院,不領于羣牧制置。
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鲷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争請收其餘姿,以佐刍粟。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
乃選其善馬,而此其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以給市易本錢。
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複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先是,河北察訪使者曾孝寬言:「慶曆中,嘗诏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備非時官買,乞參考申行之。
」于是始行戶馬法。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诏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産市馬。
坊郭家産及三千缗,鄉村五千缗,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缗以上【上 原刻誤作「止」,依大全集校改。
】 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匹止。
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
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于提舉司。
于是諸路皆行戶馬法矣。
先是,熙甯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
帝問其利害。
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缗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
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
」已而得駒庳【庳 原刻誤作「痹」,依宋史兵志校改。
】 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
至是,環慶路經略司複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诏閱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缣。
鄜延、秦鳳、泾原路準此。
」養馬之令,複行于蕃部矣。
五年,诏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養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而戶馬更為保馬。
六年,曾布等承诏上其條約。
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
皆以監牧見馬給之。
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毋或強予。
府界無過三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
襲逐盜賊之外,乘越三百裡者皆有禁。
在府界者,免輸糧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
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補償者。
保戶馬斃,馬【馬 依文意當作「保」。
】 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有四條。
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于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
先是,文彥博、吳充言:「三代有丘乘出馬,有國馬,國馬宜不可阙。
且今法欲令馬死補償,恐非民願。
」而王安石以為「令下之初,京畿百姓多自以為便,願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有所驅迫」,力請行之。
時河東騎軍有馬萬一千餘匹,歲番戍邊,率十年而一周。
議者以為費廪食而多亡失,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
繼而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其阙,合萬匹為額,俟正軍不及五千,始行給配。
」事下中書,樞書院以為「車騎國之大計,不當專以一時省費,輕議廢置。
且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計折米而論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于民,決非所願,若刍秣失節,或不善調習,緩急無以應用。
況減馬軍五千匹,即異時當減軍正數九千九百人,又減分數馬三千九百四十匹,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養,
況以天下之馬而生息乎?」太宗嘉之。
仁宗慶曆中,知谏院餘靖言:「詩、書以來,中國養馬蕃息,不獨出于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狄也。
秦之先,非子居犬丘,好馬及畜養息之,周孝王召使主馬于汧、渭之間,馬大蕃息。
犬丘,今之興平;汧、渭,今之秦、隴州界也。
衛文公居河之湄以建國,而詩人歌之,曰『騋牝三千。
』衛,則今之衛州也。
詩人又頌魯僖公能遵伯禽之業,亦雲『駉駉牡馬』。
魯,今兖州。
左氏雲:『冀之北土,馬之所生。
』今鎮、定、并、代也。
漢太原有家馬廄,一廄萬匹,又樓煩玄池出名馬,即今之并、岚、石’隰也。
唐以沙苑最為宜馬,即今之同州也。
開元中置七坊四十八監,半在秦、隴、綏、銀,皆古來牧馬之地。
臣竊見今之同州及太原以東衛、邢、洺,皆有馬監,其餘州軍牧地七百餘所,乞令羣牧使都監判官分往監牧舊地,相度水草豐茂,四遠牧放。
依周官、月令之法,務令蕃息。
别立賞罰,以明勸沮。
庶幾數年之後,馬畜蕃盛。
」皇佑五年,丁度上言:「天聖中牧馬至十餘萬,其後言者以為天下無事,而事虛費,遂廢八監。
然而秦、渭、環、階、麟、府州,太山、保德、岢岚軍,歲市馬二萬二百,才能補京畿塞下之阙。
自用兵四年,而所市馬才三萬。
況河北、河東、京東、京西、淮南籍丁壯為兵,請下令,有能畜一戰馬者,免二丁,仍不升戶等,以備緩急。
如此,國馬蕃矣。
」言不果行。
至和二年,羣牧使歐陽修言:「今之馬政,皆因唐制,而今馬多少與唐不同者,其利病甚多,不可概舉。
至于唐世牧地,皆與馬性相宜。
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洎河曲之野,内則岐、豳、涿、甯,東接銀、夏,又東至于樓煩,此唐養馬之地也。
以今考之,或陷沒夷【夷 原刻墨釘,依大全集校補。
】 狄,或已為民田,皆不可複得。
惟聞今河東路岚、石之間,山荒甚多,及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草軟水甘,最宜牧養。
此乃唐樓煩監地也,可以興置一監。
臣以謂推迹而求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之地,尚冀可得。
又臣往年奉使河東,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見其不耕之地甚多。
而河東一路,山川深峽,水草甚佳,其地高寒,必宜馬性。
及京西路唐、汝之間,久荒之地,其數甚廣。
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訪草地,有可以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有地不宜馬,可行廢罷。
」嘉佑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
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閑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谷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
羣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
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
」诏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羣牧司審度存留,有閑土,即募耕佃。
五年,羣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
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
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
」乃诏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
初,真宗用羣牧使趙安仁言,改牧龍坊為監,仍鑄印給之。
于是河南為洛陽監,天雄軍大名為大名監,洺州為廣平監,衛州為淇水監,鄭州為原武監,同州為沙苑監,相州為安陽監,澶州曰鎮甯,滑州舊龍馬監曰靈昌。
通國初,内有骐骥兩院,天驷四監,天廄二坊,及上下監;外則河南北為監者十四。
昔掌于羣牧司。
幹興、天聖間,下兵久不用,于是河南諸監皆廢。
其後議者謂:「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
」乃诏複洛陽、單鎮,以牧河北孳生馬。
其後複廣平監,以趙州牧馬隸之。
又以原武為單轅,移于長葛。
蓋自宋興以來,至于仁宗,天下号稱治平,而法度常至于不能振舉,而馬政亦多廢。
神宗以王安石為相,銳然有志于天下之治,遂多所更張。
熙甯以來,乃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而為給地牧馬。
初,神宗患馬政之不善,诏曰:「方今馬政不修,更無着効,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欤?是何監牧之多,吏之衆,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羣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
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铨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
今當簡其勞能。
進之以序。
自坊監而上,至于羣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
」于是樞密副使邵元請以牧馬餘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
而羣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餘田無幾,宜且仍舊。
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餘良田萬七千頃,寸賦民以收刍粟。
」從之: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骐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羣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
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
」乃诏河南北分置監牧,以劉航、崔台符為之。
又置都監各一員。
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
凡外諸監,并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
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并委監牧使舉劾。
事隸樞密院,不領于羣牧制置。
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鲷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争請收其餘姿,以佐刍粟。
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
乃選其善馬,而此其餘馬皆斥賣,收其地租,以給市易本錢。
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複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先是,河北察訪使者曾孝寬言:「慶曆中,嘗诏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備非時官買,乞參考申行之。
」于是始行戶馬法。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诏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産市馬。
坊郭家産及三千缗,鄉村五千缗,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缗以上【上 原刻誤作「止」,依大全集校改。
】 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匹止。
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
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于提舉司。
于是諸路皆行戶馬法矣。
先是,熙甯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
帝問其利害。
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缗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
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
」已而得駒庳【庳 原刻誤作「痹」,依宋史兵志校改。
】 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
至是,環慶路經略司複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诏閱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缣。
鄜延、秦鳳、泾原路準此。
」養馬之令,複行于蕃部矣。
五年,诏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養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而戶馬更為保馬。
六年,曾布等承诏上其條約。
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
皆以監牧見馬給之。
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毋或強予。
府界無過三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
襲逐盜賊之外,乘越三百裡者皆有禁。
在府界者,免輸糧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
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
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補償者。
保戶馬斃,馬【馬 依文意當作「保」。
】 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
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
凡十有四條。
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于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
先是,文彥博、吳充言:「三代有丘乘出馬,有國馬,國馬宜不可阙。
且今法欲令馬死補償,恐非民願。
」而王安石以為「令下之初,京畿百姓多自以為便,願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有所驅迫」,力請行之。
時河東騎軍有馬萬一千餘匹,歲番戍邊,率十年而一周。
議者以為費廪食而多亡失,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
繼而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其阙,合萬匹為額,俟正軍不及五千,始行給配。
」事下中書,樞書院以為「車騎國之大計,不當專以一時省費,輕議廢置。
且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計折米而論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于民,決非所願,若刍秣失節,或不善調習,緩急無以應用。
況減馬軍五千匹,即異時當減軍正數九千九百人,又減分數馬三千九百四十匹,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