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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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緻疑于其間者,竊恐惑于先入之言,而未察于衆人之論。
大率安亭數百戶,自七八十歲老翁,下至三尺童子,言烈婦之冤,有詳有略,其謂守義而死,一也;言諸兇之惡,有詳有略,其謂朋淫殺人,一也。
至于當時下手惡少,主名自在。
明察之官,反複參訊,可得其情實。
況以十二歲女奴為左證,據以成獄,豈有冤者? 夫四五兇人,挾淫姑以為主,共殺一女子,如屠犬豕。
往來蹤迹,口語籍籍,豈為難察之獄?天道昭然,暗室屋漏,誰謂無人知之哉?所慮獄詞參錯,終得逃死,亦恐非的然之見。
仆以為一吏胥之事耳。
今天下斷獄,有不得其情者矣,未有不得于詞者也。
情苟得矣,何患于詞之不定?諸兇因奸,強逼而殺,雖其始謀奸而非謀殺,其後實謀殺而不止謀奸,何謂非同謀?律有造意同謀之文,何謂非律意?天下之事,當一觀以曠然度外之見。
若夫拘攣顧慮,牽于流俗之說;情可賞矣,而曰法不應賞;情可罰矣,而曰法不應罰。
往往支離膠擾,節目日多。
刑賞乖錯,徒為文具。
人心世道,日趨于下,真可歎也。
或又疑烈婦之死,以羣兇之威力,不能保其不污。
夫烈婦苟失節矣,必不至于死;誠死矣,一死自足以明之。
今号為丈夫者,媕阿脂韋,小小利害,遂以瀾倒。
區區婦女,抗志于羣污之中,卒以死殉,然複雲雲,真所謂「好議論不樂成人之美如此」。
天地正氣,淪沒幾盡,僅僅見于婦女之間。
吾輩宜培植之,使之昌大;不宜沮抑之,使之銷铄:此等關系世道不淺。
若使為善者以幽微而不錄,為惡者以便文自營脫禍,則天下之亂,何所極哉? 前書倉卒,頗有抵牾。
今續上記事一首,稍為詳核。
此皆出于衆人之論,仆初無喜怒于其間,顧以為天下之公理如此耳。
所望吾兄共成此鄉邦之美事,然亦顧其力之所及者為之而已。
草草不次。
【此文抄本與常熟本大異。
覺抄本勝,今從之。
惟「挾淫姑以為主」、「卒以死徇」,此十字抄本所無□今從常熟本。
】 與李浩卿書 益舟還,備道諸公之義舉,欣慰欣慰。
向日紛紛,隻為元兇漏網,烈婦受誣,此千古之恨。
以此發憤,更不思及其它。
今諸公既如此旌揚,則此女當暴白于天下,誠大快也。
仆與此裡之人,忽見天清日明,更亦複有何事哉? 仆與足下數十年相知,未嘗不黯黯而居,默默而處。
今日豈欲揭日月,求聲譽于海濱草野之中?惟記事一首,乃仆自以為必可傳者。
少好史、漢,未嘗遇可以發吾意者。
獨此女差強人意。
又耳聞目見,據而書之,稍得其實。
但世人知文者絕少,要以示千百世之後耳。
益舟雲:「虔伯亦疑此文與獄詞不相合。
」此殊不可解。
足下可取熟勘,豈有不合者?況史家自宜直筆,豈可窺時人向背?如是,則古無南史董狐矣。
張耀前日已有印闆,仆已囑其勿遽出,令收在益舟家。
送去二冊,大率為相知者不宜秘之,即如前兩書亦然。
但亦望且勿示人,恐益為不知者所議耳。
昨已作書道此意,為即欲西還,恐不能即見足下,複為縷縷。
本意隻為烈婦,其餘皆是末節。
仆雖遭人唾罵,亦不須複計也。
為知己者,故不覺多言至此。
與嘉定諸友書有光頓首,諸公足下:仆為奔車所傷,苦腰痛,久卧城中。
比因亢旱,家人乏食,扶曳到安亭。
見裡中人争言張烈婦事,驚惋累日。
嗟乎!烈婦已矣!今日彰善瘅惡,固有司之事;而發揚之以助有司之不及者,亦諸君子之責也。
聞貴邑張侯,慨然欲正為惡者之罪,且将申明旌别之典。
衆庶欣欣有望。
茲者獄久不決,而檢驗之官屢出。
竊恐元兇漏網,而烈婦之心迹,無以自明。
仆之不佞,得托交于下風,夙欽諸公之高誼,以為可以明白頌言之者,唯諸公而已。
竊望于釋菜都講之餘,不恤一言,以申烈婦之冤,以救東南數千裡之旱。
唯諸公留意焉。
而或者之論,以為緻人于生可也;緻人于死,仁人之所不為也。
不思生者可念,則死者何辜?烈婦之死,極其慘酷。
凡有人心者,皆欲脔而食之。
元惡大憝,暴戾恣睢,據人之室,竊人之财,殺人之婦。
此而不誅,則人将相食,國家之典法亦為無用矣。
或又以為,賞罰,有司之典,士不得而與焉。
夫平常【常 原刻作「嘗」,徑改。
】 一政事,無所與,可也。
邑有大冤大獄,有司方垂公明之聽,而士懷隐默之心,則亦無貴于士矣。
居今之世,耳目所及,-可以忿疾者何限!顧非力之所及則已。
仆以為烈婦之事,諸公有可言之義,辄緣春秋之義以責諸公。
又恐道遠,諸公不能詳,敢述所聞雲。
與殷徐陸三子書【此首本當入尺牍,因與前三書是一事,故遂附其後。
】 頃造
大率安亭數百戶,自七八十歲老翁,下至三尺童子,言烈婦之冤,有詳有略,其謂守義而死,一也;言諸兇之惡,有詳有略,其謂朋淫殺人,一也。
至于當時下手惡少,主名自在。
明察之官,反複參訊,可得其情實。
況以十二歲女奴為左證,據以成獄,豈有冤者? 夫四五兇人,挾淫姑以為主,共殺一女子,如屠犬豕。
往來蹤迹,口語籍籍,豈為難察之獄?天道昭然,暗室屋漏,誰謂無人知之哉?所慮獄詞參錯,終得逃死,亦恐非的然之見。
仆以為一吏胥之事耳。
今天下斷獄,有不得其情者矣,未有不得于詞者也。
情苟得矣,何患于詞之不定?諸兇因奸,強逼而殺,雖其始謀奸而非謀殺,其後實謀殺而不止謀奸,何謂非同謀?律有造意同謀之文,何謂非律意?天下之事,當一觀以曠然度外之見。
若夫拘攣顧慮,牽于流俗之說;情可賞矣,而曰法不應賞;情可罰矣,而曰法不應罰。
往往支離膠擾,節目日多。
刑賞乖錯,徒為文具。
人心世道,日趨于下,真可歎也。
或又疑烈婦之死,以羣兇之威力,不能保其不污。
夫烈婦苟失節矣,必不至于死;誠死矣,一死自足以明之。
今号為丈夫者,媕阿脂韋,小小利害,遂以瀾倒。
區區婦女,抗志于羣污之中,卒以死殉,然複雲雲,真所謂「好議論不樂成人之美如此」。
天地正氣,淪沒幾盡,僅僅見于婦女之間。
吾輩宜培植之,使之昌大;不宜沮抑之,使之銷铄:此等關系世道不淺。
若使為善者以幽微而不錄,為惡者以便文自營脫禍,則天下之亂,何所極哉? 前書倉卒,頗有抵牾。
今續上記事一首,稍為詳核。
此皆出于衆人之論,仆初無喜怒于其間,顧以為天下之公理如此耳。
所望吾兄共成此鄉邦之美事,然亦顧其力之所及者為之而已。
草草不次。
【此文抄本與常熟本大異。
覺抄本勝,今從之。
惟「挾淫姑以為主」、「卒以死徇」,此十字抄本所無□今從常熟本。
】 與李浩卿書 益舟還,備道諸公之義舉,欣慰欣慰。
向日紛紛,隻為元兇漏網,烈婦受誣,此千古之恨。
以此發憤,更不思及其它。
今諸公既如此旌揚,則此女當暴白于天下,誠大快也。
仆與此裡之人,忽見天清日明,更亦複有何事哉? 仆與足下數十年相知,未嘗不黯黯而居,默默而處。
今日豈欲揭日月,求聲譽于海濱草野之中?惟記事一首,乃仆自以為必可傳者。
少好史、漢,未嘗遇可以發吾意者。
獨此女差強人意。
又耳聞目見,據而書之,稍得其實。
但世人知文者絕少,要以示千百世之後耳。
益舟雲:「虔伯亦疑此文與獄詞不相合。
」此殊不可解。
足下可取熟勘,豈有不合者?況史家自宜直筆,豈可窺時人向背?如是,則古無南史董狐矣。
張耀前日已有印闆,仆已囑其勿遽出,令收在益舟家。
送去二冊,大率為相知者不宜秘之,即如前兩書亦然。
但亦望且勿示人,恐益為不知者所議耳。
昨已作書道此意,為即欲西還,恐不能即見足下,複為縷縷。
本意隻為烈婦,其餘皆是末節。
仆雖遭人唾罵,亦不須複計也。
為知己者,故不覺多言至此。
與嘉定諸友書有光頓首,諸公足下:仆為奔車所傷,苦腰痛,久卧城中。
比因亢旱,家人乏食,扶曳到安亭。
見裡中人争言張烈婦事,驚惋累日。
嗟乎!烈婦已矣!今日彰善瘅惡,固有司之事;而發揚之以助有司之不及者,亦諸君子之責也。
聞貴邑張侯,慨然欲正為惡者之罪,且将申明旌别之典。
衆庶欣欣有望。
茲者獄久不決,而檢驗之官屢出。
竊恐元兇漏網,而烈婦之心迹,無以自明。
仆之不佞,得托交于下風,夙欽諸公之高誼,以為可以明白頌言之者,唯諸公而已。
竊望于釋菜都講之餘,不恤一言,以申烈婦之冤,以救東南數千裡之旱。
唯諸公留意焉。
而或者之論,以為緻人于生可也;緻人于死,仁人之所不為也。
不思生者可念,則死者何辜?烈婦之死,極其慘酷。
凡有人心者,皆欲脔而食之。
元惡大憝,暴戾恣睢,據人之室,竊人之财,殺人之婦。
此而不誅,則人将相食,國家之典法亦為無用矣。
或又以為,賞罰,有司之典,士不得而與焉。
夫平常【常 原刻作「嘗」,徑改。
】 一政事,無所與,可也。
邑有大冤大獄,有司方垂公明之聽,而士懷隐默之心,則亦無貴于士矣。
居今之世,耳目所及,-可以忿疾者何限!顧非力之所及則已。
仆以為烈婦之事,諸公有可言之義,辄緣春秋之義以責諸公。
又恐道遠,諸公不能詳,敢述所聞雲。
與殷徐陸三子書【此首本當入尺牍,因與前三書是一事,故遂附其後。
】 頃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