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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都可補《苕溪漁隐叢話》等書引文的脫訛。
《事實類苑》中引用的有些書,現在雖然還有傳本,但江少虞所據者均為當時版本,而且又是照錄原文,不加删節,同現在流傳的本子,文字常有出入。
例如司馬光的《涑水紀聞》,在南宋初年秦桧禁止私史時,已遭毀損。
現在流傳的本子,并非全書。
但是,南宋初年的人還能看到原本。
近人夏敬觀于一九一七年校訂此書時,曾以宋刻本朱熹的《五朝、三朝名人言行錄》所引的數十條參校,不僅文字方面勝于通行各本,且有八條為今本所無。
這八條即全見于《事實類苑》,兩書文字也幾乎完全相同。
《事實類苑》引用《涑水紀聞》共有數百條,其中一部分為今本《涑水紀聞》所無,另一部分雖已收入今本《涑水紀聞》,但文字也較今本為多,可以用來校正脫訛之處甚多。
又如王辟之的《渑水燕談錄》,現存各本,脫文訛字也很嚴重。
《事實類苑》引用此書較多,同樣可以用來校正脫訛。
類似情形,還可以舉出不少。
《事實類苑》引用諸家記錄甚多,因而書中也出現了一些引書誤注的情況。
例如卷一開頭四條,注『并《涑水紀聞》』,經檢原書,僅第二條見今本《涑水紀聞》,第一、第三條并見魏泰《東軒筆錄》,第四條見釋文瑩《玉壺清話》。
卷八末條注『出《廬陵居士集》』,而卷五十七又重引此條,注『《東坡集》』,經檢原書,應為『《東坡志林》』。
卷二十六《堂劄子》、《宣頭》兩條,注『并《湘山野錄》』。
但其中一條的開頭講到他曾為『史館檢讨』。
案,《湘山野錄》著者為釋文瑩,不可能做史館檢讨。
原來這兩條引自沈括《夢溪筆談》。
同時,《事實類苑》對引書并不逐條注明,凡遇引同一種書兩條以上或多至一二十條時,隻在最末一條注『以上某書』、『并某書』、『以上出某書』,而實際上所引各條并非出自一書。
如卷十六《餘襄公》以下至《範文正》第一條,共十一條,注『以上出《筆談》』,其實祇有《範文正》一條引自《夢溪筆談》,其它十條都見《渑水燕談錄》。
另外,還有一些引文失注出處。
如卷十六《薛簡肅》條,卷五十末四條,均未注出處。
經查考,前一條見《湘山野錄》,後四條均見《夢溪筆談》。
以上情況,在全書中,幾乎各卷都有,這是我們引用時應該注意的。
由于《事實類苑》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對于研究文學和曆史,特别是研究宋史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為此,我們将這部書加以整理出版。
《事實類苑》成書後,宋紹興二十三年(公元一一五三年)麻沙書坊曾出版過刻本。
此後曆經元、明、清三代,我國迄未重新刻印出版。
因國内久無刻本,加之鈔本亦流傳甚少,因此,這部書一直不大為人所注意。
清代編修《四庫全書》時,搜集到的為傳鈔本,六十三卷。
六十三卷本有宋紹興二十八年(公元一一五八年)江少虞的自序,寫此序時間已在麻沙書坊刻印本出版之後。
因此,七十八卷本和六十三卷本的關系,現尚不很清楚。
我國國内雖無刻本流傳下來,但是日本卻在元和七年(公元一六二一年,明天啟元年)出版過木活字本。
日本木活字本目錄首行題為『麻沙新雕皇朝類苑卷第目錄一』,目錄第三卷末又有『紹興二十三年癸酉歲中元日麻沙書坊印行』十八字,可見日本木活字本完全是根據我國宋紹興麻沙本翻印的。
公元一九一一年,日本木活字本傳至我國,同時,武進董康亦據以重刻,從此,我國方才又有七十八卷刻本。
《事實類苑》中引用的有些書,現在雖然還有傳本,但江少虞所據者均為當時版本,而且又是照錄原文,不加删節,同現在流傳的本子,文字常有出入。
例如司馬光的《涑水紀聞》,在南宋初年秦桧禁止私史時,已遭毀損。
現在流傳的本子,并非全書。
但是,南宋初年的人還能看到原本。
近人夏敬觀于一九一七年校訂此書時,曾以宋刻本朱熹的《五朝、三朝名人言行錄》所引的數十條參校,不僅文字方面勝于通行各本,且有八條為今本所無。
這八條即全見于《事實類苑》,兩書文字也幾乎完全相同。
《事實類苑》引用《涑水紀聞》共有數百條,其中一部分為今本《涑水紀聞》所無,另一部分雖已收入今本《涑水紀聞》,但文字也較今本為多,可以用來校正脫訛之處甚多。
又如王辟之的《渑水燕談錄》,現存各本,脫文訛字也很嚴重。
《事實類苑》引用此書較多,同樣可以用來校正脫訛。
類似情形,還可以舉出不少。
《事實類苑》引用諸家記錄甚多,因而書中也出現了一些引書誤注的情況。
例如卷一開頭四條,注『并《涑水紀聞》』,經檢原書,僅第二條見今本《涑水紀聞》,第一、第三條并見魏泰《東軒筆錄》,第四條見釋文瑩《玉壺清話》。
卷八末條注『出《廬陵居士集》』,而卷五十七又重引此條,注『《東坡集》』,經檢原書,應為『《東坡志林》』。
卷二十六《堂劄子》、《宣頭》兩條,注『并《湘山野錄》』。
但其中一條的開頭講到他曾為『史館檢讨』。
案,《湘山野錄》著者為釋文瑩,不可能做史館檢讨。
原來這兩條引自沈括《夢溪筆談》。
同時,《事實類苑》對引書并不逐條注明,凡遇引同一種書兩條以上或多至一二十條時,隻在最末一條注『以上某書』、『并某書』、『以上出某書』,而實際上所引各條并非出自一書。
如卷十六《餘襄公》以下至《範文正》第一條,共十一條,注『以上出《筆談》』,其實祇有《範文正》一條引自《夢溪筆談》,其它十條都見《渑水燕談錄》。
另外,還有一些引文失注出處。
如卷十六《薛簡肅》條,卷五十末四條,均未注出處。
經查考,前一條見《湘山野錄》,後四條均見《夢溪筆談》。
以上情況,在全書中,幾乎各卷都有,這是我們引用時應該注意的。
由于《事實類苑》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對于研究文學和曆史,特别是研究宋史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為此,我們将這部書加以整理出版。
《事實類苑》成書後,宋紹興二十三年(公元一一五三年)麻沙書坊曾出版過刻本。
此後曆經元、明、清三代,我國迄未重新刻印出版。
因國内久無刻本,加之鈔本亦流傳甚少,因此,這部書一直不大為人所注意。
清代編修《四庫全書》時,搜集到的為傳鈔本,六十三卷。
六十三卷本有宋紹興二十八年(公元一一五八年)江少虞的自序,寫此序時間已在麻沙書坊刻印本出版之後。
因此,七十八卷本和六十三卷本的關系,現尚不很清楚。
我國國内雖無刻本流傳下來,但是日本卻在元和七年(公元一六二一年,明天啟元年)出版過木活字本。
日本木活字本目錄首行題為『麻沙新雕皇朝類苑卷第目錄一』,目錄第三卷末又有『紹興二十三年癸酉歲中元日麻沙書坊印行』十八字,可見日本木活字本完全是根據我國宋紹興麻沙本翻印的。
公元一九一一年,日本木活字本傳至我國,同時,武進董康亦據以重刻,從此,我國方才又有七十八卷刻本。